法處所攝色有五:謂極略色、極迥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計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也。
  一、極略色 即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,極微為性。極者,至也、窮也、邊也。略有二義:一者總義,總略眾色,析至極微,名極略色。略色之極,依士得名。二者小義,析諸根境,至極小處,名極略色。色即極略,或色之極略,依士持業。
  二、極迥色 以空界色極微為體。空界色中,攝六種色。謂明闇光影及迥色與空之顯色,以空界色上下見別,分成迥色及空一顯色。析此六色以致極微,總名極迥色,離礙方顯,立以迥名。
  三、受所引色 即無表。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,受謂因教因師而領受也,引謂依受而發起也。
  四、遍計所起 影像色謂通三性,獨散意識因計所變,五根五塵定境色無用影像為體。三性意識能遍計度,境從此生,名彼所起。
  五、自在所生色 勝定力故,於一切色皆得自在,即以定所變色聲香味觸境為體。定通無擁,名為自在,果從彼起,名彼所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