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界者,一切眾生身心之本體也。法規則也,界有性分二義。若約事說界,即是分義,謂隨事分別故也。若約理說界,即是性義,謂諸法性不能變易故也。以此性分互相交絡,則成理事無礙法界。以理融事,一一融通,則成事事無礙法界也。
  一、事法界 謂諸眾生色心等法,一一差別,各有分齊,故名事法界。
  二、理法界 謂諸眾生色心等法,雖有差別,而同一體性,故名理法界。
  三、理事無礙法界 謂理由事顯,事攬理成,理事互融,故名理事無礙法界。
  四、事事無礙法界 謂一切分齊事法,稱性融通,一多相即,大小互容,重重無盡,故名事事無礙法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