‘二種法性’地持經云二種法性:法即軌則之義,性即不改之義,謂一切法性無改易,皆可軌則而修,故名法性。
  一、實法性 謂一實之理,離虛妄相,本性平等,無有變易,一切諸佛,莫不軌此法性,修之而成正覺,是名實法性。
  二、事法性 謂世間種種諸法,皆依於理,施設建立,所謂地水火風五陰等法,隨俗所知所見,雖屬於事,實不外乎法性之理,是名事法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