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水火風非滅因】 p0383

顯揚十四卷十七頁云:論曰:若水火風是滅因者;不應道理。由俱生滅故。若彼水等是滅因者;爛燒燥物,不應前相續滅已復變異相續生。何以故?即無體因,為有體因,不應理故。然水火風、與爛等物,相應滅時,能為彼物後變生因。除此功能,水等於彼,更無餘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