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解 瑜伽五十二卷十一頁云:復次云何和合?謂能生彼彼諸法諸因諸緣、總略為一,說名和合。即此亦名同事因。又此差別者,或有領受和合。謂六處緣觸,或色等緣,或作意等緣;或觸緣受。或有引生後有和合。謂無明緣行等,受緣愛,愛緣取,廣說乃至生緣老死。或有六處住和合。謂四食及命根。或有工巧處成辦和合。謂工巧智及彼相應業具士夫作用。或有清淨和合。謂十二種無雜集會,即自他圓滿等。又有世俗和合。謂諸有情,依彼意樂增上力故;互不相違,無諍無訟,亦不乖離。
三解 瑜伽五十六卷三頁云:問:依何分位,建立和合?此復幾種?答:依所作支無闕分位,建立和合。此復三種。謂集會和合,一義和合,圓滿和合。
四解 此勝論師義。唯識述記五卷十頁云:和合體者: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,此能詮緣因,名和合。又云:和合是一。
五解 雜集論二卷四頁云:和合者:謂於因果眾緣集會,假立和合。因果眾緣集會者:且如識法,因果相續,必假眾緣和合。謂根不壞,境界現前,能生此識作意正起。如是於餘一切,如理應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