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生,梵語 prānātipāta 或 prānātighāta。又稱斷人命學處、殺人戒、殺戒。即針對殺害人命一事,所製定之戒。為四波羅夷之一,十重禁之一,五戒之一,八戒之一,十戒之一。凡親自下手殺害人命,或持刀予人而勸人自殺,皆屬犯波羅夷(極重罪)。關於此戒之製定,據四分律卷二載,佛陀曾於毘舍離宣說不淨觀,諸比丘因而厭患身命,遂請名為勿力伽難提之人,斷絕此身命。佛陀於事後呵責此過失,遂製定犯斷人命者,即為波羅夷。然關於佛陀制戒,各律論所載之時間有異。
又殺戒於諸戒中之次第,說法不同,有置於四波羅夷中之第三位,亦有置於第一位者。據法藏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闡釋,菩薩以大悲為本,故大乘以殺戒為第一;聲聞戒不以殺戒為先,而以淫戒為第一,亦即出家人犯殺戒者甚少,且聲聞戒為隨犯隨結之戒,而淫慾易起,故諸律中以其次第為淫、盜、殺、妄。在家人多求福德,又大乘菩薩以大悲為本,且殺為體性罪,故於五戒或十波羅夷中列為首位。
殺戒之犯相,各經論所說略異,然約可分為五相,即:起殺心、有眾生、作眾生想、用方便加行、斷其命。有關殺生之情況,四分律卷二總舉自殺、教人殺、遣使殺等,共計二十種;其他律典中亦有分十五種、二十一種、三十一種等之記載。又依所殺眾生之不同,而分:殺人者為波羅夷罪,殺畜生者為波逸提罪;或大別為三品:殺害諸佛、聖人、父母等上品眾生為五逆罪,殺害人及天等中品眾生為波羅夷罪,殺害畜生等下品眾生為輕垢罪。殺生之果報,舊華嚴經卷二十四謂,殺生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、畜生、餓鬼;若生於人中,則得二種果報,一為短命,二為多病。大智度論卷十三說十罪及其果報。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,載有三果,即墮地獄為異熟果,生人中多病短命為等流果,所感外物皆不堅住為增上果。[摩訶僧祇律卷四、五分律卷二、十誦律卷二、成實論卷八十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、菩薩戒經義疏卷下] p465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