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Tolerance)容許不同意見、信仰與發表之自由,並且不予以對待上之差別標準,稱為寬容。以宗教而言,即承認其他信仰之存在;以倫理而言,即認識人類之不完美性、弱小性,而不加以苛求,並以同情心包容之。在歐洲近代史中,宗教尖銳對立之情況動輒發生,最典型者,如基督教之根本觀念認為真理僅為絕對之唯一,而視其他教說為邪教、邪說,故經常發生排除異端之宗教戰爭、宗教裁判;於裁奪之時,凡是異端必遭處刑。直至近代,漸有宗教之寬容性與諸教協同一致之主張。此類寬容之觀念與精神,在今日已成為重要思潮之一;如以法律而言,現代之自由民主國家必皆保障思想、言論,及信教之自由,此即其明顯例證。

印度特別富於寬容精神,一概承認各種宗教與哲學之存在,認為一切宗教與哲學皆為同一真理之顯現;抱存此一精神者,特以大乘佛教為然。佛陀常將各種異教視為引導眾生之方便教法,故包容之;至密教,亦將世俗之道視為佛教之一部分而予以肯定;另如智顗大師以法華經之一乘精神為準則,而主張諸教(經)皆為一乘。然佛教寬容態度之影響,於印度本土方面卻導致佛教之衰落,與現實妥協,而開始急遽密教化,乃至有左道密教等之產生;由是,其宗教型態亦淪為雜亂信仰、混合宗教(Syncretism)。

在日本,佛教改革期之鎌倉時代諸師則不同於上記所說「肯定諸行」之寬容態度,轉而另創新氣象。例如法然、親鸞之念佛,道元之坐禪,日蓮之唱題等皆有特立獨行之主張,而舊佛教則強調持戒精進。尤以日蓮宗,特立法華經之絕對主義以折伏他經、他宗,並進而諫諭國家;然其折伏(非寬容)之道,亦不免失之矯枉過正,既忘失攝受(寬容)之理,更因而陷入偏狹之排他主義。故知寬容與非寬容間之界線與問題,實有待於重新評估與智慧之權衡。p5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