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說曰:「暫請假外出者,須不過十五日卻回。若外出過十五日,則稱為起單,非是請假也。須更講掛搭儀。」掛搭儀者,到侍司附名,侍司發榜,下維那,維那出度牒,上床歷,送歸堂也。詳《敕修清規·遊方參請》。

《篇海類編》云:「假,去音駕,假告休沐。」

《正字通》云:「假、暇,音義別,舊注與暇同,非。」

《居家必用》云:「喪病告報曰假,謂借勾當月日也。節朔旬休曰暇,謂公務空閑日也。」

忠曰:「諸韻書並假字,下旬休,休沐注,而《必用》獨暇字為旬休。

按禪林請假,非休沐例,故不可用韻書假義,為辨私事請假,故可用《必用》假義。又今時起單稱請假,更假作暇,皆謬矣。」

《敕修清規·遊方參請》云:「或有故出入,須守堂儀半月,方可請假。古云:請假遊山者,常將半月期。過期重掛搭,依舊守堂儀。」

《南禪規式》云:「請假,先上方丈報之,次報維那寮看寮,看寮出紙榜貳片,壹片再上方丈呈之,便貼衣缽閣,壹片貼僧堂己單名肩。呈榜時,首尾粘糊,以便貼。書榜法: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│請假 公界 某 甲 限來幾日 堂司某甲書 │
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「請假,或病假。堂司字印也。本寺用,則書『公界』二字,亦不書日限。」

又云:「義堂和尚住南禪日,罰榜式中云:某上座不請假出京,不赴四更坐禪,理合出院,且從宥恕,罰油四斤。」

已下錄住持亦言假。

《敕修清規·鐘》云:「僧堂鐘,遇住持每赴眾入堂時,鳴七下。住持或不赴堂,或在假,則不鳴。」

忠曰:「在假,出外也,此住持亦言暫假也。」

《傳燈錄·仙宗守玭禪師章》云:「一日,不上堂,大眾入方丈參,師曰:『今夜與大眾同請假,未審還給假也無?若未聞給假,即先言者負。珍重!』」

請假本世禮語。《朝野僉載》云:「權龍襄不知忌日,謂府史曰:『何名私忌?』對曰:『父母忌日,請假獨坐房中不出。』襄至日,於房中靜坐,有青狗突入。龍襄大怒曰:『沖破我忌!』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