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規·普說》云:「有檀越特請者,有住持為眾開示者,則登法座。」

《首楞嚴經》云:「阿難心中初求最後檀越以為齋主。」《長水疏》:「檀越,此雲施者。」

《翻譯名義集》云:「稱檀越者,檀即施也,此人行施,越貧窮海。」又見〈檀那〉處。

《祖庭事苑》云:「檀那,此雲施者;越,謂度越彼岸。」

忠曰:「或越為漢語,或兼越為梵語,以餘觀之,兩字為梵語者近是。」

又唐時安、秀諸師對天子稱檀越。見〈貧道〉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