雜阿毗曇心論云:‘十二惡律儀。’惡律儀者,謂法所不應作之律儀。
  一、屠羊 屠者,殺也。謂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殺,或因取利販賣而常殺,是為惡律儀。
  二、養雞 謂因嗜其肉味以充口體,常自畜養,意圖烹殺,是為惡律儀。
  三、養豬 謂或因自欲充於口腹,或因販賣求利,以資其生,而畜養之者,是為惡律儀。
  四、捕鳥 謂以殺心故,網捕禽鳥,或食或賣,傷害生命,是為惡律儀。
  五、捕魚 謂以殺心故,而用網罟取捕諸魚,或食或賣,傷害物命,是為惡律儀。
  六、獵師 謂以殺心故,獵捕一切禽獸,或食或賣,傷害物命,是為惡律儀。
  七、作賊 謂見一切物,常懷劫盜之心,不思物各有主,妄行攘竊,賊害於人,是為惡律儀。
  八、魁膾 魁膾者,為官操刃行刑之人。謂人本同類,彼雖犯法,理固當死,然習為操刃之業,以害其生,實為惡行,是為惡律儀。
  九、守獄 謂為獄吏守其牢獄,以杻械枷鎖,非理陵虐罪囚,無慈善心,是為惡律儀。
  十、咒龍 謂習諸邪法咒術,咒於龍蛇,以為戲樂,是為惡律儀。
 十一、屠犬 謂殺犬以資利養,是為惡律儀。
 十二、伺獵 謂作獵主,伺捕禽獸,以利其生,而自積罪案,是為惡律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