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論云:
  一、色蘊即十處十界及法處法界一分。
  二、識蘊即意處及七心界。
  三、餘三蘊及色蘊一分,並諸無為,即法處法界。

  (五蘊)  (十二入)  (十八界)

          ┌眼┐     ┌眼
          │耳│     │耳
  色─色───┬→┤鼻├─────┤鼻
        │ │舌│     │舌
        ↓ └身┘     └身
       ┌│→─意───┬───意
   ┌受┐ ↑│ ┌色┐  ↓  ┌色
   │想│ ││ │聲│  │  │聲
  名┤ ├┐│├→┤香├─→↓→─┤香
   │行┘│↑│ │味│  │  │味
   └識→↓┘↓ └觸┘  │  └觸
  無 為─┴→┴→─法──→↓→──法
               │  ┌眼識
               │  │耳識
               └──┤鼻識
                  │舌識
                  │身識
                  └意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