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心不相應行法:略有二十四種:一得,二命根,三眾同分,四異生性,五無想定,六滅盡定,七無想報,八名身,九句身,十文身,十一生,十二住,十三老,十四無常,十五流轉,十六定異,十七相應,十八勢速,十九次第,二十時,二十一方,二十二數,二十三和合性,二十四不和合性。相應者,和順之義。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。非能緣故,不與心及心所相應。非質礙故,不與色法相應。有生滅故,不與無為法相應。故唯識論云:‘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,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。由此故知,定非實有,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。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,心所又即與心相應,故但言心,明其總不離心也。’
  一、得 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。
  二、命根 命根者,依於色心連持不斷假立。
  三、眾同分 眾同分者,如人與人同,天與天同,依於彼此相似假立。
  四、異生性 異生性者,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,依於聖凡相對假立。
  五、無想定 無想定者,外道厭惡想心,作意求滅,功用淳熟,令前六識心及心所,一切不行。惟第七識俱生我執,與第八識仍在,不離根身,依此身心,分位假立。
  六、滅盡定 滅盡定者,三果以上聖人,欲暫止息受想勞慮,依於非想非非想定,遊觀無漏,以為加行,乃得趣入。入此定已,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,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,亦皆不行。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,不離根身,依此身心,分位假立。
  七、無想報 無想報者,外道修無想定,既得成就,舍此身後,生在第四禪天。五百劫中,前六識心及彼心所,長時不行。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,與第八識仍在。攬彼第四禪中,微細色質為身,彼微細色,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,依此色心分位假立。
  八、名身 名身者,名詮諸法自性,如眼耳等種種名字。
  九、句身 句身者,句詮諸法差別,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。
  十、文身 文身者,文即是字,為名句之所依,此之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。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,即依聲立。若當冊中所有名句及字,即依色立。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,即依法立。此方眼耳意三種根識獨利,故遍約三塵立名句文。若他方餘根識利,則香飯天衣等,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,是故六塵皆為教經,亦復皆為行經,皆為理經也。
  十一、生 生者,依於色心,仗緣顯現假立。
  十二、住 住者,依於色心,暫時相似相續假立。
  十三、老 老者,亦名為異。依於色心。遷變不停,漸就衰異假立。
  十四、無常 無常者,亦名為滅,依於色心,暫有還無假立。
  十五、流轉 流轉者,依於色心,因果前後相續假立。
  十六、定異 定異者,依於善惡因果種子現行,各各不同假立。
  十七、相應 相應者,依於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。
  十八、勢速 勢速者,依於色心,諸法遷流,不暫停住假立。
  十九、次第 次第者,依於諸法,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。
  二十、時 時者,依於色心,剎那展轉假立,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。
  二十一、方 方者,依於形質前後左右假立,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。
  二十二、教 教者,依於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,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別。
  二十三、和合 和合者,依於諸法,不相乖違假立。
  二十四、不和合 不和合者,依於諸法,互相乖違假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