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共相 多人所感,謂之共相。雖知人人所變各別,名為唯識,以有相似共受用義,說為共相。 一、共中共 如山河等,非唯一趣用而他趣不能用。 二、共中不共 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,餘人餘趣不能受用,餘房衣等,准此可知。 二、不共相 唯自能用他不得用,謂之不共,如色根等是也。 一、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,唯是自識依用,非他所用。 二、不共中共 如自扶根塵,他亦得受用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