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能作因】為小乘所立諸法生起的六因之一。一法生起時,除其自體外,餘一切法不障礙其生故,即以一切法為能作因之體。然餘因對果具有能作之因,故為能作因,然餘因各有別名,故獨以此名總稱之。《俱舍論》卷六即謂,一切有為法,除其自體之外,其餘一切法均為其能作因。能作因有不障礙、有所辦二義;前者屬無力之能作因,後者屬有力之能作因。即此能作因於法生起之時,不惟無障,亦能加力而成辦之。見《俱舍論》卷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