瑜伽十一卷十一頁云:又此舍根、乃至何處?當知始從第四靜慮、乃至有頂。
二解 倶舍論三巻六頁云:中、謂非悅非不悅。即是不苦不樂受。此處中受、名為舍根。如是舍根、為是身受?為是心受?應言通二。何因此二、總立一根?立受在身心,同無分別故。在心苦樂,多分別生。在身不然,隨境力故。阿羅漢等、亦如是生。故此立根、身心各別。舍無分別,任運而生;是故立根、身心合一。又苦樂受、在身在心,為損為益,其相各異;故別立根。舍、在身心、同無分別,非損非益,其相無異;故總立根。
三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二巻十五頁云:舍根云何?答:依順不苦不樂觸所生身心舍、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;是謂舍根。
四解 法蘊足論九巻五頁云:云何舍根?謂順舍觸所生身舍心舍、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,是名舍根。復次修未至定、靜慮中間、第四靜慮、及無色定、順不苦不樂觸所生心舍、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,是名舍根。
五解 界身足論上五頁云:舍根云何?謂觸順不苦不樂受觸者、所起身心舍,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;是名舍根。
六解 品類足論三巻四頁云:舍根云何?謂順舍受觸所觸時、身舍心舍,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。是名舍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