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日本於明治三十年(1897)所製訂之法律,旨在保護古社寺建築及古物。明治維新掀起西化之風,舊文物不受重視,致有神佛分離、廢佛毀釋之舉,而使古藝術品及寺院遭受甚多毀壞。經有識之士極力呼籲,政府始設立臨時寶物取調局,進行探訪、鑒定全國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值之寶物。然以缺乏法律上之強制力,故維護古物之效果不彰。
於明治三十年,公布古社寺保存法,於內務省(明治四十四年移交文部省)之下設置古社寺保存會,負責古物之維護、等級鑒定。又各社寺皆定有監守者,如有竊取、毀損之事,則依法處罰。其費用皆由國庫支付。此一法律,附有數款關係法規,規定古社寺保存會之監督者(內務大臣)、組織編製及各類預算等。截至昭和三年(1928),被列入特別保護之建築達一千餘座、國寶三千六百餘件。此法成立之後,有關之法規迭經修改,至昭和四年三月訂立「國寶保存法」,始廢止古社寺保存法。 p16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