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指無必要、多餘之物。又作長、餘長物。佛教僧團中,除比丘所需之三衣一以外者,均屬長物。長物可於限定之期間(七日、十日、一月)內保存,如超過此期限而仍保留長物者,則犯舍墮罪,然經過說淨後之長物,則不在此限。

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五本舉出五種長物,即:(一)長衣,保留三衣以外之衣。(二)一月長衣,衣物已足,另作新衣,保留一月以上者。(三)長缽,保留二缽以上者。(四)長藥,保留七日以上殘餘之藥。(五)過前受急施衣過後長蓄,保留急施衣超過一定期間者。如擁有上記各類長物,則分別犯三十舍墮中之第一、第三、第二十一、第二十六、第二十八等五戒。然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三上則載,針對眾生各種不同之根器、果報,佛陀制戒時,亦有六種方便情形,即:(一)僅聽許保有一衣,(二)聽許保有三衣,(三)聽許擁有「百一物」,(四)聽許擁有長物,(五)聽許擁有「重物」,(六)聽許擁有眾寶。[摩訶僧祇律卷十、四分律卷四十、五分律卷四、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、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](參閱「百一物」2477) p359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