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說曰:「被位圖者,僧堂大眾位也。」又見〈缽位圖〉處。

《敕修清規·缽位圖》云:「被位仿此,不分板首。」見〈缽位圖〉處。

忠曰:「被位,不分板首,如今所錄。《備用清規·,甲乙丙丁次第坐,是被位也。板首者,第一首座,第二西堂,第三後堂,第四後堂分手,第五、第六、七、八如圖,是缽位也。板首側一位,是副缽位也。且第一副缽位,首座右側是也。第二副缽位,西堂左側是也。已下例知。」

《備用清規·被位缽位圖》云:

僧堂被缽位圖

副缽位,非《備用》圖,忠因加之,令易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