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喪事,山門公界職事外,別請喪司職事,並加「喪司」兩字擇於公界。如公界職事,稱山門書記、見職書記、山門維那、現職維那等。

《敕修清規》云:「議請喪司職事:書記、維那、知客、侍真侍者。」

《校定清規》云:「次商議請諸執事人,掌財或二人,喪司維那、書記、知客、侍者即四人。請執事,如尋常請人禮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