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禪門規式〉云:「置十務,謂之寮舍,每用首領一人,管多人營事,主飯者目為飯頭,主菜者目為菜頭等。」見〈殿堂類·寮舍〉處。

忠曰:「十務未稽一一目。」

《傳燈鈔》云:「一山曰:『十件事務,令人主領也,今兩班職也。』」

忠曰:「見〈禪門規式〉所注,以飯頭、菜頭等為十務,則必當但東班中分此職。然言今兩班也,恐不是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