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上
大慈恩寺沙門大乘光撰
將欲造文,略以三門分別:第一、明造論意,第二、釋題目,第三、隨文解釋。
第一、明造論意者,尋夫三界有情,五趣漂溺,循環不息,輪迴無替者,莫不以斷常空有紛糺於懷,所以菩薩降生垂范利物,為除空有兩執,故開空有二門,前明百法有體,為遣執空,後明人法二空,為除有見。所以有體,世諦非無,所以言空,真諦何有?隨病說藥,病息藥亡,執藥成病,悟病成藥,非空非有,即有即空,既絕百非,又亡四句。然因詮顯旨,故假論以明,既不說而說,亦聽無所聽,論之興也,其在茲乎!此即第一明造論意。
第二釋題目,言《大乘百法明門論》本事分中略錄名數者,大是遮小得名,乘以運載為義。此言大乘,遮詮立號,非是直詮。言遮詮者,簡小乘故,名曰遮詮。十十名百,廣如後釋。持自性故,名之為法。明者是慧,與明為門,故曰明門。問答往還,稱之為論。言〈本事分〉中者,即《百法明門論.本事分》中也。〈本事分〉中文繁浩博,此論文略故言略錄,非義略也。目召諸法,稱之曰名,一十百千名之為數,故言《大乘百法明門論.本事分》中略錄名數。此即第二釋其題目。
第三隨文解釋者,就此文中,義別不同,分為三段:第一、引經標宗,第二、尋經起問,第三、依問為通。
論云:「如世尊言:『一切法無我』」者。
解云:「此初第一、引經標宗,明法無我。如佛世尊諸經,皆說一切法中都無有我。故今舉教標以為宗。」
論云:「何等一切法?云何為無我」者。
解云:「自下第二、依經起問。既引聖言『諸法無我』,未知何者是一切法?云何為無我?」
論云:「一切法等」者。
解云:「自下第三、依問為通。就答文中有二,初答前問,第二、言無我者以下答後問。此言一切法者,略有五種等者,此答初問。就初答中有三:第一、牒前問舉數列名,第二、廢立五法前後次第,第三、別釋五法。就初有二:一、舉數,二、列名,此即第一、牒章舉數。」
論云:「一者、心法,二者、心所有法,三者、色法,四者、心不相應行法,五者、無為法」者。
此即第二、列五法名。
論云:「一切最勝故」者。
解云:「自下第二、廢立五法前後次第。
「問:『何故第一明其心法?』
「一切法中,心法最勝,是故經言:『心淨故眾生淨,心染故眾生染。』由此心故,或著生死、或證涅槃,以勝用強,是故第一明其心法。」
論云:「與此相應故」者。
解云:「何故第二明其心所有法?謂此心法常與心王同依、同緣及與同時;若約小乘,更有同行,今依大乘,心法與王不同其行。所以者何?由心法等與王行相各各不同,如緣青色,心王自變,心法自變,是故不同。此之心法與其心王,各緣諸境,一時相應,心起即起、心無即無,如王左右不離於王,心數相應亦復如是。」
論云:「二所現影故」者。
解云:「何故第三明其色法?謂此色法不能別起,依心及所數之所變生,是彼二法所現影故,是故第三明其色法。」
論云:「三位差別故」者。
解云:「何故第四明心不相應?謂不相應無別有體,總是假立,於前色心、及心所有法三法之上分位差別,假施設有,是故第四明心不相應。」
論云:「四所顯示故」等。
解云:「何故第五明其無為?無為之法,相難了知,若不約法以明,何能顯示?故能依色、心、心所有法、不相應行四法之上顯示無為,是故第五明無為法。」
論云:「第一心法」者。
解云:「自下第三,別解五法。於中有五:第一、解心法,第二、解心所有法,第三、解色法,第四、解心不相應行法,第五、解無為法。就第一解心法中有三:一、牒章,二、舉數,三、列名。此即第一牒章。」
論云:「略有八種」者。
舉數。
論云:「一、眼識,二、耳識,三、鼻識,四、舌識,五、身識,六、意識,七、末那識,八、阿賴耶識」者。
解云:「自下第三列名,眼識、眼根。識能了別,謂此之識依於眼根了別色塵,識從所依,名為眼識。如眼識既然,耳、鼻、舌、身及與意識,隨義應知。七、末那者,末那梵音,此翻為意,意以思量為義,此即隨義立名。八、阿賴耶識者,阿賴耶識,西國梵音,此翻為藏,亦名為宅。宅即攝持諸法,藏即貯積無遺,藏宅之名,此皆從義立名。上來第一略釋其名,今復略以五門料簡八識。第一、緣境分別,第二、四緣分別,第三、四界分別,第四、重數分別,第五、三性分別。
「第一緣境分別者,就緣境中有二:初約因位辨,次約果位辨。初因位辨者,眼等五識所緣境界,西方諸師有其兩釋。第一釋云:『眼等五識,唯緣實塵,不緣於假。所以者何?眼等五識緣證量塵,不待名言,不待此餘根境,由長短等諸餘假色,要待名言,及待此餘根境,是故不緣長等假色。』」
問曰:「五塵之中,何者是實?何者是假?」
解云:「色塵之中,青、黃、赤、白四種是實,餘並是假;聲塵之中,因執受大種聲、因不執受大種聲、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,此三是實,餘並是假;香塵之中,好香、惡香、平等香,此三是實,餘並是假;味塵之中,苦、酢、甘、辛、咸、澹,此六是實,餘並悉假有;觸塵之中,地、水、火、風,四種是實,餘並是假有。」
問曰:「眼等五識既不緣假,何故諸論色塵之中說有長等假色,乃至觸塵之中說有滑等假觸?」
解云:「所以色塵之中說有假色,乃至觸塵之中說有假觸者,此文但據攝假從實,是故合說;據實不緣。」
問曰:「若不緣者,猶如陰夜遠望樹林,唯見長等,不見青黃,云何眼識不緣其假?」
解云:「此亦得緣青黃實色,陰夜遠望青、黃、赤、白,雖非分明了了至觸而見,然亦得緣,是故唯緣青等實色,不緣於假。」
問曰:「長等假色,眼識不緣,此諸假色,何色中攝?」答曰:「當知此諸假色法處之中,遍計所起色攝。」
問曰:「忿等諸惑是貪上假,則皆法處中攝,何故長等假色是青等上假,非色處中收?」
解云:「忿貪俱意緣,是故法處攝,長等非眼見,故非色處收。如色塵中作此分別,乃至觸塵分別隨義應知。
「又一釋云:『眼等五識,假實並緣。若緣於假,必緣其實,緣實之時,不緣於假。所以者何?假依實有,緣假之時,其必緣實;實不依假,緣實之時,不緣於假。』此家所說諸假法等,非法處中遍計性攝。如長等假色,即色處中收,乃至觸塵之中滑等假,觸處中攝,第六意識緣一切法,如其所應隨義應知。
「第七末那緣境,西方諸德亦有兩釋。一釋云:『末那緣阿賴耶識見分為我,緣阿賴耶識相分為其我所。』」
問曰:「何一心執阿賴耶識見分為我,復執阿賴耶識相分為其我所?」
解云:「且如眼識,一時尚緣青等種種諸色,一心所緣我、我所,此亦何過?」
問曰:「諸論並云:『末那執阿賴耶識為我、我所』,不言執其相分。何故今者乃言執其相分以為我所?」
解云:「當知此相不離於見,所以諸論並言緣阿賴耶識為我、我所,此亦無過。
「又一釋云:『末那執阿賴耶識為我、我所。』」
問曰:「執阿賴耶識為我,云何復執為其我所?」
解云:「謂此末那先執阿賴耶識為我,後復執此所計之我是我家所有,故名我所。」
問曰:「若執阿賴耶識相分為我所者,此有何過?」
解云:「諸論中但言執阿賴耶識為我、我所,不言執其相分是其我所。末那直執阿賴耶識為我、我所,何能復更外執相分以為我所?於義不可。是故不緣第八阿賴耶識,緣於種子五根、五塵。」
問曰:「何故不緣六、七等識?」
解云:「阿賴耶識緣任運境,六、七等識非任運境,是故不緣。」
問曰:「何故第六識得緣諸識?」
解云:「第六識分別用強,是故得緣,第八識無此分別,是故不緣。此即第一約因位辨也。
「第二、約果位辨者,若至果位,眼等諸識皆緣諸法。
「第二、四緣分別者,阿賴耶識當體自望,若約麁言但有三緣,約細言之具四緣。約麁言之具三緣者:種子望現行得作因緣,前心滅、後心生得作等無間緣,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;阿賴耶識前後不相緣故,無所緣緣。若約細言之亦有所緣緣,謂一心起時有其四分,所謂相分、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,此四分中有前後相緣,故得有所緣緣。
「阿賴耶識望末那得有二緣:阿賴耶識生現行末那故得有因緣,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;不由阿賴耶識滅故末那得生,無等無間緣,阿賴耶識不能緣末那故,無所緣緣。
「阿賴耶識望第六識得有二緣:阿賴耶識生現行六識故得有因緣,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;不由阿賴耶識滅故第六識得生,無等無間緣。阿賴耶識不能緣六識為境故,無所緣緣。
「阿賴耶識望五識有二緣:阿賴耶識生現行五識故得有因緣,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;不由阿賴耶識滅故五識得生,無等無間緣,阿賴耶識不能緣五識故,無所緣緣。
「第七末那當體自望,若約麁言之有二緣,若約細言之有三緣。約麁言之有二緣者:前念與後念為次第緣,不相障礙有增上緣。約細言之有三緣:二緣者如前,更加所緣緣,謂一心中有其四分,前後相緣故有所緣緣。此之四分如前已說,不煩重列。
「末那望阿賴耶識得有三緣:謂末那熏阿賴耶識故得有因緣,末那緣阿賴耶識得有所緣緣,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;不由末那滅故阿賴耶識生,故無等無間緣。
「末那望第六識得有一緣,謂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;不由末那滅故第六識生,故無等無間緣。末那不熏第六識故無因緣,末那不能緣六識為境故無所緣緣。
「末那望五識得有一緣,謂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;末那不熏五識故無因緣,不由末那滅五識生故,無等無間緣,末那不能緣五識為境故,無所緣緣。
「第六意識當體自望得有三緣:謂前後相緣故有所緣緣,前心有開闢義故有等無間緣,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;從阿賴耶識種子生故,無因緣。
「第六識望阿賴耶識得有三緣:熏阿賴耶識故有因緣,緣阿賴耶識為境故得有所緣緣,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;不由第六識滅故阿賴耶識生,故無等無間緣。
「第六識望末那有二緣:謂緣末那為境故得有所緣緣,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;不熏末那故無因緣,不由第六識滅故末那生,故無等無間緣。
「第六識望五識得有三緣:謂緣五識為境故得有所緣緣,由有開闢義故有等無間緣,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;不能熏五識故,無因緣。
「五識當體自望,若約麁言之有一緣,若約細言之有二緣。約麁言之有一緣者,謂五識前後不相障礙,故有增上緣,五識從阿賴耶識種子生故,無因緣;五識後必起意識,以間斷故,自類相望,無等無間緣,五識前後不相緣故,無所緣緣。約細言之有二緣者:亦得有所緣緣,謂五識起時有四分,前後相緣故,得有所緣緣。五識望阿賴耶識得有二緣:謂五識熏阿賴耶識故,有因緣,不相障礙故,有增上緣;不由五識滅故阿賴耶識生,故無等無間緣,五識不能緣阿賴耶識為境,故無所緣緣。五識望末那得有一緣,謂不障礙故有增上緣;五識不熏末那故無因緣,不由五識滅故末那生,故無等無間緣,五識不能緣末那為境,故無所緣緣。
「五識望第六識有二緣:謂五識望第六識有開闢義故有等無間緣,生時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;不熏第六識故無因緣,不能緣第六識為境故無所緣緣。
「第三、四界分別者,四界謂欲界、色界、無色界、及無漏界。
「問曰:『八識幾通四界?幾通三界?幾通二界?幾唯一界?』
「答曰:『三通四界,三謂意識、末那、阿賴耶識。三通三界,三謂眼識、耳識、身識。三界謂欲界、色界及無漏界。二識通二界,二識謂鼻識、舌識。二界謂欲界及無漏界。此八識中,當知無有唯一界者。』
「第四、重數分別者,眼等五識及與末那,有其三重:謂種子為一重,現行為第二重,第六意識緣為第三重。第六意識有三重:種子為一重,現行為第二重,前後相緣為第三重。阿賴耶識有四重:謂種子為一重,現行為第二重,第六意識緣為第三重,末那緣為第四重。
「第五、三性分別者,三性謂善、不善、無記。眼等六識通於三性,第七末那通於二性,謂善性、無記性,若在因位是無記性;若在果位及入觀時,當知是善性。第八阿賴耶識亦通二性,謂異熟無記及與善性;若在因位是異熟無記,若在果位即是其善。上來略料簡八識訖。」
論云:「第二、心所有法,略為六種」者。
自下第二明心所有法,就中有三:第一、總牒開章,第二、列名舉數,第三、別牒具陳。此即第一總牒開章。言心所有法者,謂彼心王是其能有,此等諸法數,心之所有,故名心所有法。言略有六種者,舉心所有法,結六位數名。
論云:「遍行有五,別境有五,善有十一,煩惱有六,隨煩惱有二十,不定有四」者。
此即第二列名舉數。
論云:「遍行五者:一、作意,二、觸,三、受,四、想,五、思」者。
此下第三別牒具陳。就中有六:第一、解遍行五,第二、解別境五,第三、解善十一,第四、解煩惱六,第五、解隨煩惱二十,第六、解不定四。此即第一解遍行五。言遍行者,於一切時恆相續起,遍八識有,名曰遍行。一作意等者,作動於心,令心數數外緣諸境,名為作意。既作意已,令其心王觸於前境,名之為觸。領納外塵覺苦知樂,如是取境,名之為受。謂於境界取其像貌,方圓等相故名為想。令心造作善、惡、無記如是等業,稱之為思。即第一解遍行訖。
論云:「別境五者,一、欲,二、勝解,三、念,四、三摩地,五、慧」者。
此即第二解別境五。言別境者,別緣諸境,名為別境。何者名別?且如其欲,希望前境名之為欲;不希望境即無有欲。希望之欲與不希望,二種有異,名之為別。乃至第五慧數,簡擇諸法名之為慧,不簡擇法不名為慧,簡擇之慧與不簡擇二種有異,名之為別。
言一欲者,於自樂境,希望願求,或善或惡,名之為欲。於所緣境,心生決定,是事必爾,名為勝解,過去曾緣所習境界,明記不忘,名之為念。於一境界令心不散,專住不離,名三摩地。三摩地名翻為等持,此即定之異名,持其心王及與數法等至於境,名為等持。簡擇是非,分別善惡,得決定義,名之為慧。上來第二解別境訖。
論云:「善有十一者:一、信,二、精進,三、慚,四、愧,五、無貪,六、無嗔,七、無癡,八、輕安,九、不放逸,十、捨,十一、不害」者。
此即第三解善十一。言善者,不造眾惡,名之為善。信有三寶、四諦,心不生謗,名之為信。心勇不退,精勤策勵,求諸善法,名為精進。造諸過惡,自羞名慚。造諸過惡,羞他名愧。又解云:「造諸過惡羞天名慚,造諸過惡羞人名愧。」於世榮利、財色等法,心不耽著,名曰無貪。於諸有情,心無損害、慈愍在懷,名曰無嗔。於諸善法,心無迷惑、如實了知,名曰無癡。身心調暢,遠離麁重,適悅安樂,名為輕安。耽著五欲,名為放逸。遠離彼塵,名不放逸。離沉、離掉,處於中庸,其心平等,名之為捨。損惱有情,稱之為害。哀愍生故,名為不害。上來第三解善十一訖。
論云:「煩惱六者:一、貪,二、嗔,三、慢,四、無明,五、疑,六、不正見」者。
此即第四解煩惱六。言煩惱者,惱亂身心,名為煩惱。言貪者,於諸有情及資具等,愛樂耽著,名之為貪。於諸有情起諸損害,心不安隱,稱之為嗔。眾財色等而起貢高,計己勝他,名之為慢。了其真實,名之為明。不了真實,號曰無明。於諸諦中,心懷猶豫,如立衢路,名之曰疑。稱境而知,名為正見。此見邪僻,名不正見。上來第四解煩惱六訖。
論云:「隨煩惱二十者:一、忿,二、恨,三、惱,四、覆,五、誑,六、諂,七、憍,八、害,九、嫉,十、慳,十一、無慚,十二、無愧,十三、不信,十四、懈怠,十五、放逸,十六、惛沉,十七、掉舉,十八、失念,十九、不正知,二十、心亂」者。
此即第五解隨煩惱二十。言隨煩惱者,惱亂身心,煩勞行者,名為煩惱。忿等諸惑,隨貪等起,名隨煩惱。又解云:「謂此忿等隨順於心,不念解脫,名隨煩惱。」言忿等者,於違憤發,名之為忿。忿後結怨,名之為恨。心恨暴怒,稱之為惱。隱實過惡,目之為覆。讒詐惑亂,稱之曰誑。憍現恭順,名之為諂。恃榮自舉,悅豫名憍。無悲無愍,損惱稱害。妬勝憂慼,名之為嫉。蘊財貪著,名之為慳。過不自恥,名曰無慚。惡不羞他,名曰無愧。違正不欲,心不清淨,名為不信。耽樂退善,名為懈怠。於惡不防,名為放逸。滯境無堪,名曰惛沉。心不寂靜,緣貪慾等,名為掉舉。謂於所說若法、若義,無所堪能,名為失念。正了諸法,名為正知。邪了不達,名不正知。馳散外緣,其心散亂,流轉不息,名為心亂。上來第五解隨煩惱二十訖。
論云:「不定四者:一、睡眠,二、惡作,三、尋,四、伺」者。
此即第六解不定四。言不定者,謂此四法,於三界中不定一處,如尋、伺二數色界中有,餘二即無,不定相隨,故名不定。言睡眠等者,略攝於心、不自在轉,越失所作,名曰睡眠。於已作、未作善、不善事,心懷追悔,名為惡作。於法推求,未審細察,令心麁轉,名之為尋。於所尋法數數推求,令心細轉,故名為伺。上來第二明心所有法訖。
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上
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
大慈恩寺沙門大乘光撰
今略以五門料簡心所有法。其五門者,第一、諸論不同,第二、假實分別,第三、四界分別,第四、三性分別,第五、廢立六位。
第一、諸論不同者,若依此論,心所有法有五十一,謂遍行五,別境五,善十一,煩惱六,隨煩惱二十。不定四。若依《瑜伽》,有五十三法,五十一同此論,但隨煩惱中更加邪欲、邪勝解二教。若依《顯揚論》及《五蘊論》,心所有法有五十一,並同此論,無有差別。若依《雜集論》,心所有法五十五,自餘諸數並同此論,唯煩惱六中,開不正見為五,謂薩迦耶見、邊執、見取、戒禁取、邪見。此即諸論顯數不同。
問曰:「何故《瑜伽》隨煩惱中更加邪欲、邪勝解?諸論並無,此有何意?」
解云:「《瑜伽論》所以更加邪欲、邪勝解者,為別境五中,念、定、慧三入隨煩惱,當知欲與勝解亦入隨煩惱中。又此二數,為障義重,得入隨煩惱中。」
問:「既如是者,諸論何故不說?」
答:「諸論不說者,為念、定、慧三,五根攝故,親為近障,過失重故,所以入隨煩惱中。」
問曰:「欲與勝解,五根不攝,何故《瑜伽》建立此二入隨煩惱?若爾,何故遍行五數亦不入隨煩惱中?」
解云:「此之二數,雖望念、定、慧三,非五根攝,為障是稍輕,若望遍行,還是其重。故《瑜伽論》以此二數為障義重,得入隨煩惱中。」
問曰:「何故《雜集論》煩惱六中,開不正見為五見?諸論併合為一,此有何意?」
解云:「諸論所以合為一者,以此五見同是慧性,對法論所以開為五者,約行解不同開之為五。此亦開合為異,亦無妨難。」
第二、假實分別者,心所有法,若依《瑜伽論》,二十七種是其實有,餘是假立。二十七是實者,謂遍行五,別境五,善中八——除不放逸、捨、不害。當知不放逸、捨是無貪、無嗔、無癡、精進四法上假,不害即是無嗔上假故。
論云:「問:『是諸善法,幾世俗有?幾實物有?』答:『三是世俗有,謂不放逸、捨、及不害。』所以者何?不放逸、捨是無貪、無嗔、無癡、精進分故,即如是法離雜染義,建立為捨;治雜染義,立不放逸。不害即是無嗔分,故無別實物。煩惱六中,五是實有,謂貪、嗔、癡、慢、疑。一是假有,謂不正見。」
論云:「根本煩惱六:一、貪,二、嗔,三、無明,四、慢,五、見,六、疑。問:『是諸煩惱,幾世俗有?幾實物有?』答:『見是世俗有,是慧分故。餘是實物有,別有心法故。』」隨煩惱為假為實者,若依《瑜伽.抉擇分》中,不定四法亦入隨煩惱中,合二十四總名隨煩惱分,亦無邪欲、邪勝解二法,但〈本地分〉中有二十六,更加邪欲、邪勝解故。〈抉擇分〉中云:「復次,隨煩惱自性云何?謂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慳、誑、諂、憍、害、無慚、無愧、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忘念、放逸、散亂、不正知、惡作、睡眠、尋伺。如〈本地分〉已廣宣說,如是等類,名隨煩惱自性。復次,此煩惱,幾世俗有?幾實物有?謂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,此四種是實物有,餘是假有。謂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五,是嗔分故,皆世俗有,慳、憍、掉舉三,是貪分故,示世俗有。覆、誑、諂、惛沉、睡眠、惡作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九法,是癡分故,皆是世俗有。放逸是貪、嗔、癡分,亦是假世俗有。尋、伺二種,是身、語、意加行分故,及慧分故,俱是假有。」若依《瑜伽》,二十七是實有,二十四是假有。若依《對法論》文,二十二是實物有,餘並假有。言二十二實物有者,謂遍行五、別境五、善十一中,七是實有,四是假有。故《對法論》云:「無癡者,謂報教證智,抉擇為性。報教證智者,謂生得聞、思、修所生慧,如次應知。抉擇者,謂慧勇勤俱。故知無癡,用慧為性,更無別體。」不放逸、捨並云:「依止正勤,無貪、嗔、癡,是故依此四法假立。」言不害者,是無嗔善根一分,心悲愍為體。當知不害、不離無嗔,故亦是假。根本煩惱為有十中,五是實有,謂貪、嗔、癡、慢、疑。五是假有,謂五見,離慧之外無別性故。隨煩惱及不定合二十四,皆是假立。故論云:「當知忿等是假建立,離嗔等外無別性故。」謂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此五是嗔一分,與《瑜伽》同,慳、憍是貪一分,掉舉是貪一分,此三是貪分,亦《瑜伽》同。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貪瞋癡四法假立,亦《瑜伽》同。無慚、無愧、二數是貪、嗔、癡分假立,不信、懈怠二數是癡分,竝是假立,與《瑜伽》不同。謂《瑜伽》說此四是實物有,今《對法》言無慚、無愧二數是貪、嗔、癡分,不信、懈怠二數是愚癡分,故不同《瑜伽》。諂、誑二數是貪、癡一分。散亂一數是貪、嗔、癡分。忘念、不正知是煩惱中念慧為性,覆、睡眠、惡作是愚癡分。尋、伺二數或是思性,或是慧性,謂推度、不推度有差別故。《大乘瑜伽論》中云:「隨煩惱中九數,謂覆、誑、諂、惛沉、睡眠、惡作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竝是癡分。」今《對法》中唯覆、惛沉、睡眠、惡作四是愚癡分,餘五不同。謂散亂一數是貪、嗔、癡分,諂、誑二數是貪、癡一分,失念、不正知是煩惱中念慧一分。當知並是作論者意異,各說一義。西國諸德並云:「隨煩惱中七是實有,謂無慚、無愧、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心亂,此七數並別有體。」
問曰:「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,此四有別體者,論有誠文。惛沉、掉舉、散亂三數而有別體,何以得知?」
解云:「為掉舉數,論判是其貪分,若此數離貪外無別體者,貪不與嗔、癡相應。若爾,別有掉不得與一切煩惱相應過失。既言掉與一切煩惱相應,故知掉別有體。掉既言是貪一分、有別體,當知惛沉,散亂亦言唯是癡分,故知亦有別體。而准《對法》文,但隨煩惱中放逸是貪瞋癡一分者,則是實有。此隨煩惱二十中,唯此無慚、無愧、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心亂七數,謂是貪瞋癡分;其餘十三數,或言一分,或言依止,故知並是假有。不定四數中,睡眠、惡作亦言是愚癡分,亦有別體。謂睡眠用想欲為性,離想外無別體故。故《顯揚論》言:『夢者欲想所作,此亦多虛。』故知睡眠是欲想性,謂是癡分,雖離癡外有別體,然是欲想性故,當知亦是假立;惡作無文。但西國諸師相傳云:『或是慧,雖言癡分,離癡外有別體。』然是思是慧性,離思慧外,無別體故,故知亦是假立。尋、伺兩數,離思離慧無別性故,亦是假立。西國諸師相傳云:『無癡善根亦有別體。』何以得知?一、《瑜伽》中唯言:『善十一中,三是假有,謂捨、不放逸、不害,餘是實有。』故知無癡亦有別體。又云:『大悲用無癡善根為性,與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攝。』故知無癡別有體性。」
問曰:「若爾,何故《對法論》云:『無癡者謂報教證智,抉擇為體。』《釋論》云:『報教證智者,謂生得聞、思、修所生慧,如次應知。抉擇者謂慧勇勤俱。』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?」
解云:「無癡善根但對治癡,如無貪、無嗔、但對治貪嗔,別更無行相。《對法論》中,就行相以釋無癡,非謂無癡善根則是慧性。若從此義,心所有法五十一中,三十是實有,餘皆是假有,言三十是實有者,謂遍行五,別境五,善八,加無癡,根本煩惱五,除不正見,隨煩惱七,合此三十是實有,餘是假有。」
第三、四界分別者,四界謂欲界、色界、無色界、無漏界。五十一心所有法中,二十一通四界,謂遍行五,別境五,善十一,十四通三界,三界謂欲界、色界、無色界。十四謂貪、慢、疑、無明、不正見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惛沉、掉舉、忘念、不生知散亂、憍,四通二界,二界謂欲界、色界、四數謂諂、誑、尋、伺。十數唯欲界,十數謂嗔、忿、恨、惱、覆、嫉、慳、害、無慚、無愧。
第四、三性分別者,三性謂善、不善、無記。於五十一心所有法中,十四通三性。十四者,謂遍行五,別境五,不定四。十六通二性,二性謂不善性、無記性。言十六者,謂煩惱中貪、慢、疑、無明、不正見;隨煩惱中十一,謂諂、誑、憍、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二十一唯一性,若善十一、唯是善性,若嗔、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慳、害、無慚、無愧,此十唯不善。
第五、廢立六位者,依《瑜伽論》,略以四義廢立心所有法。言四義者,一、處,二、地,三、時,四、一切。處謂三性,地謂九地,時謂剎那相續,一切謂俱起。今約此四義明具多少。就中有二,先明六位具義多少,後明六位廢立所由。
先明六位具義多少者,遍行五法具其四:一、遍三性,二、遍九地,三、是相續,四、是俱起。別境五法具二闕二:言具二者,一、通三性,二、遍九地;言闕二者:一、非相續,二、非俱起。善十一法有一闕三:言有一者,謂遍九地;言闕三者,一、非通三性,二、非相續,三、非俱起。煩惱六者有一無四:言有一者,謂本煩惱性;言無四者,一、非通三性,二、非遍九地,三、非相續,四、非俱起。初之一門亦為簡隨煩惱故,所以更加餘之四門。並依《瑜伽論》,隨煩惱二十,有一無四:言有一者,謂隨煩惱性;言無四者,謂一、非通三性,二、非遍九地,三、非相續,四、非俱起。初之一門為簡本煩惱性,是以更加餘之四門。並依《瑜伽論》,不定四法有一闕三:言有一者,謂通三性;言闕三者,謂一、非遍九地,二、非相續,三、非俱起。
言廢立六位所由者,初、得後五位,對其遍行,以明廢立。遍行五法,具四義故,名遍行;餘皆不具,非遍行攝。別境五法俱具二義,謂通三性及遍九地,然非相續亦非俱起,闕此二義不名遍行。善十一法俱具一義,謂遍九地,然非遍三性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闕此三義,不名遍行。煩惱六法,四皆不具,謂非通三性,非遍九地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四義並闕,不名遍行。隨煩惱法,如煩惱說。不定四法,俱具一義,謂通三性,然非遍九地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三義闕故,不名遍行。
第二、將餘五位對別境位,約義有無,以明廢立,具二闕二,入別境中,餘則不爾,非別境攝。遍行五法雖通三性及遍九地,但為相續及為俱起,二義不同,非別境攝。善十一法雖遍九地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非通三性,一義有異,非別境攝。煩惱六法,雖非相續亦非俱起,但為非通三性,非遍九地,二義有異,非別境攝。隨煩惱法,對其別境廢立如煩惱說。不定四法,雖通三性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非遍九地,一義不同,非別境攝。
第三、將餘五位對善十一,約義有無,以明廢立,具一闕三,入善法中,餘則不爾,非善法攝。遍行五法,雖遍九地,但為通三性,亦相續,復俱起,闕三義故,不入善中。別境五法,雖遍九地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通於三性,一義不同,非善中攝。煩惱六法,雖非通三性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不遍九地,一義不同,不入善中。隨煩惱法,如煩惱說。不定四法,雖非相續,亦非俱起,但為通於三性,非遍九地,二義有異,非入善中。
第四、將餘五位對煩惱六,約義有無,以明廢立,有一無四,入煩惱中,餘法不爾,非煩惱攝,遍行五法,但為通於三性,遍九地,亦是相續,復是俱起,亦非本惑,五義並闕,非煩惱攝。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,但為通三性,亦遍九地,復非本惑,三義不同,非煩惱攝。善十一法雖非通三性,亦非相續復非俱起,但為遍九地,非本煩惱,二義不同,非煩惱攝,隨煩惱二十法雖非通三性非遍九地,亦非相續復非俱起,但為非本煩惱,一義不同,非煩惱攝。四不定法雖非遍九地,亦非相續復非俱起,但為通三性,非本煩惱,二義不同,非煩惱攝。
第五、將餘五位對隨煩惱,約義有無,以明廢立,具一闕四,入隨煩惱,餘法不爾,非隨煩惱。遍行五法,但為通三性,遍九地,亦相續,復俱起,復非隨惑,五義不同,非隨煩惱攝。別境五法,雖非相續,亦非俱起,但為通於三性,亦遍九地,非隨煩惱,三義不同,非隨煩惱。善十一法,雖非通三性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非遍九地,非隨煩惱,二義不同,非隨煩惱。煩惱六法,雖非通三性,非遍九地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非隨煩惱,一義不同,非隨煩惱。不定四法,雖非遍九地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通三性,非隨煩惱,二義不同,非隨煩惱。
第六、將餘五位對四不定,約義有無,以明廢立,具一闕三,名四不定,餘法不爾,非不定攝。遍行五法,雖通三性,但為遍九地,亦相續,復俱起,三義不同,非入不定。別境五法,雖通三性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遍九地,一義不同,非入不定。善十一法,雖非相續,亦非俱起,但為非通三性、遍九地,二義不同,非不定攝。煩惱六法,雖非遍九地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非通三性,一義不同,非不定攝。隨煩惱二十法,雖非遍九地,亦非相續,復非俱起,但為非通三性,一義不同,非不定攝。上來略以五門料簡心所有法訖。
論云:「第三色法者,略有十一種:一、眼,二、耳,三、鼻,四、舌,五、身,六、色,七、聲,八、香,九、味,十、觸,十一、法處所攝色」者。
此則第三、明色法,就中有二:初、牒章,第二、舉數列名。言第三色法者,此則第一牒章。言色者,質礙之法名之為色。
問曰:「若質礙故名色者,眼等諸色可名質礙,無作之色云何質礙?」
解云:「無作之色雖非質礙,然從質礙色生故,亦名質礙。」
言略有十一種等者,此則第二舉數列名。了別色塵名之為眼,聽音樂等故名為耳,嗅沉麝等名之曰鼻,別甘辛等名之為舌,知澁滑等名之曰身。為眼所行名之為色,若依《雜集論》有二十五種,所謂:青、黃、赤、白、長、短、方、圓、麁、細、高、下,若正、不正,光、影、明、闇,雲、煙、塵、霧,逈色、表色、空一顯色。為耳所聞名之為聲,若依《雜集論》有十一種,謂:若可意、若不可意、若俱相違、若因受大種、若因不受大種、若因俱大種、若世所共成、若成所引、若遍計所執、若聖言所攝、若非聖言所攝。為鼻所嗅名之為香,若依《雜集論》有六種,謂:好香、惡香、平等香、俱生香、和合香、變異香。為舌所甞名之為味,若依《雜集論》有十二種,謂:苦、酢、甘、辛、咸、澹、若可意、若不可意、若俱相違、若俱生、若和合、若變異。身之所取故名為觸,若依《雜集論》有二十二種,謂:滑、澁、輕、重、軟、暖、急、冷、饑、渴、飽、力、劣、悶、癢、粘、病、老、死、疲、息、勇。十一法處所攝色者,謂意識所行,無見無對,色蘊所攝,略有五種,謂:極略色、極逈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計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。極略色者,謂極微色。極逈色者,謂即此離餘礙觸色。受所引色者,謂無表色。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。自在所生色者,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。上來大文第三明色法訖。
論云:「第四、心不相應行法者,略有二十四種:一、得,二、命根,三、眾同分,四、異生性,五、無想定,六、滅盡定,七、無想事,八、名身,九、句身,十、文身,十一、生,十二、老,十三、住,十四、無常,十五、流轉,十六、定異,十七、相應,十八、勢速,十九、次第,二十、方,二十一、時,二十二、數,二十三、和合性,二十四、不和合性」者。
此則第四明心不相應行法。就中有二:第一、牒章,第二、舉數列名。言第四心不相應行法者,此則第一牒章,遍行五等與心相應,此得等諸法不與心相應,此名心不相應。言行者,則是行蘊,此明得等諸法是行蘊攝,餘心色無為,非行蘊攝。言不相應,簡別心所有法。言其行者,則簡心色無為,故名心不相應行。
略有二十四種等者,此則第二舉數列名。言一得者,於三性法假立獲得,名之為得。先業所感,隨壽短長,住時決定,稱曰命根。六趣差別,各各不同,自類而居,名眾同分。謂於聖法未得未證,異於聖故號曰異生。滅諸六識心、心數法,無有緣慮,故名無想定。滅諸六識心、心數法,及第七一分,名為滅盡定。生無想天,五百劫中心無緣慮,名無想事。謂詮諸行天人等,號稱曰名身。聚集諸法,名顯染淨義,故名句身。名之與句,二種所依,名曰文身。本無今有,說之名生。發白面皺,稱之為老。相續不斷,名之為住。有已還無,名曰無常。剎那相續,稱為流轉。因果各別,故名定異。因果相稱,號曰相應。迅疾流轉,名為勢速。一一不俱,稱為次第。東西南北,號之曰方。過現未來,稱之曰時。一十百千,名之為數。眾緣聚會,名為和合。諸行緣乖,名不和合。上來第四解心不相應行訖。
今略作三門料簡二十四不相應行法,第一明諸論不同,第二釋妨難,第三辨其假相。
第一、明諸論不同者,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此論,皆有二十四不相應行,《對法論》有二十三,無不和合,《五蘊論》中唯有十四,無流轉等十。此則諸論顯數不同。
第二、釋妨難者,問曰:「何故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此論並同?何故《對法論》有二十三,無不和合?此有何意?」
一解云:「《對法論》云和合等者,論既言和合等,當知則等取不和合。」又一解云:「略故不說。」
問曰:「等略何故不略餘數?但略不和合耶?」
解云:「已說在所說中,所以但偏略不和合性也。言說在所說中者,謂異生性,是見道煩惱假建立,望聖道有不得義故,即是不和合義。不和合中,略舉一隅,餘不和合,類亦可知,所以偏略不和合性。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此論並有二十四者,此據異生外別有不和合名,所以餘論中言二十四也。」
問:「諸論或言二十四數、或言二十三數,已如上解,何故《五蘊論》中唯有十四,無流轉等十?」
解云:「所以《五蘊論》不說流轉等十也,彼論云:『如是等類者則解。』彼論云:『當知如是等類之言,亦等流轉等十也。』此中唯略故不別列名也。」
第三、辨其假相者,二十四不相應行法,並是色、心、心所有法分位假立。
問曰:「二十四不相應行,既並是色、心,心所有法分位假立者,未知幾是色上假?幾是心上假?幾是心所有法上假?幾是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?」
解云:「若依《對法論》,總攝為八位,依八種位建立故,論云:『如是等心不相應行法,唯依分位差別而建立故,當知皆是假有。』」
一、謂於善、不善等增減分位建立一種者,解云:「此則是得通於三性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」
二、於心、心所法分位差別建立三種者,解云:「當知是則無想定、滅盡定、無想異熟三種也。謂無想定、滅盡定,於厭心種子上,分分功能增長邊,假立為二定體,無想異熟,當知於無想報心種子上,望心不相應行義邊,於報心種子上,假立無想異熟,此三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」
三、於性分位差別建立一種者,解云:「此是命根,謂依阿賴耶識能持眾同分,四大諸根不壞,則於阿賴耶識相應心、心所法上假立命根,此則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;若在欲、色二界,通色上假;若在無色界,唯心、心所有法上假。」
四、於相似分位差別建立一種者,解云:「當知則是眾同分,通於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」
五、於相分位差別建立四種者,解云:「當知則是四相,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」
六、於言說分位差別建立三種者,解云:「當知則是名、句、文身三種,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也。」
問曰:「名、句、文身色上假立,此無有疑。云何於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?」
解云:「此即意思所緣緣之起解,故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」
七、於不得分位差別建立一種者,解云:「當知則是異生性,謂前無漏聖法不得義邊,假立異生性,則於未得見道已來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」
八、於因果分位差別建立餘種者,解云:「當知則是餘十,謂流轉、定異、相應、勢速、次第、方、時、數、和合、不和合,當知此十並通色、心、心所有假。」
總而言之,當知三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,二十一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言三種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者,謂無想定,滅盡定,無想異熟。言二十一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者,謂得、命根,眾同分、異生性、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、生、老、死、無常、流轉、定異、相應、勢速、次第、方、時、數、和合、不和合。此則略料簡心不相應行訖。
論云:「第五無為法者,略有六種:一、虛空,二、擇滅,三、非擇滅,四、不動,五、想受滅,六、真如」者。
此則第五明無為法,就此文中有二:第一、牒章,第二、舉數列名。
言第五無為法者,此則第一牒章。略有六種等者,此則第二舉數列名。言虛空者,謂無色性、容受一切所作業故,故名虛空。謂慧有簡擇之能,故名為擇,由擇得滅,故名擇滅。因緣不會,諸法不生,非由慧滅,名非擇滅。第四靜慮以上,唯有捨受現行,不為苦樂所動,故名不動。滅盡定中,心、心法滅,想、受用勝,就強為名,故則是此名想受滅。法性本來常自寂滅,不遷動義,名為真如。此則第五明無為法。
上來說一切法者,以下乃至第五無為,答前問訖。自下第二、答後問。
論云:「言無我者,略有二種:一、補特伽羅無我,二、法無我」者。
此則第二、答後問。就此答中有二:第一、牒章,第二、舉數列名。言無我者,此則第一、牒章。略有二種等者,此則舉數列名。言補特伽羅者,此地正翻名數取趣。於六趣中數數往還,名數取趣。雖復往來,都無我人,故名無我。二、法無我者,謂蘊、界、處等,名之為法,此無人故,名無我。此則第二、答後問訖。
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