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終能否捐贈器官

所謂「菩薩一切悉捨」,吾人臨終是否可將色身各器官,捐贈病厄之人,或留作醫界實驗?據印光大師所言:「念佛之人,若已證道,則臨命終時,任彼刀割香塗,了無動念之事,則無所謂為損益也。若只有修持之力,未能到業盡情空地位,則臨終得人助念,即可決定往生。若遇無知眷屬,預於未死以前,為之洗沐換衣,令其搬動受苦,縱不受苦,一經搬動,心便不能歸一於佛……便與佛不相應,欲得往生,莫由也已。」

至於醫學界之「死亡基準」有四:

1、全身死亡:俗謂「心臟死」,乃傳統醫界所使用之基準。當病者無呼吸、心跳停止且無角膜對光反射(瞳孔渙散、放大)謂之。

2、無法回復意識:病者絕不能回復意識。此基準內容較為模糊,故不被採用。

3、腦上部死亡:患者呈現無思考力、無理性及無自我意識之狀態。此基準內容亦模糊,故不被採用。

4、全腦死亡:此即所謂「哈佛(Harvard)基準」,乃哈佛大學請專家於一九六八年擬定,其認定死亡之標準包括:對外部刺激完全無感覺、無呼吸運動、無反射,且於間隔二十四小時所作之腦波檢查,呈現幾乎平坦之腦波像。此時,腦雖已死,但其他器官,如肺、心臟等,皆可以各種方式使其功能繼續維持。若欲移植器官,則須在此時進行。

倘修行功深,於色身毫不執著,將可用器官捐贈所需之人,乃菩薩行徑,確值吾人讚嘆,但須認知,捐贈器官乃於氣絕而體溫猶存,且未施打麻醉劑之情形下,將該器官生生取下。讀者諸君倘能於臨終之際,任刀割針剌而無動於心,自可行菩薩道。若以一念慈悲,臨終之際因疼痛而口不能言,致生嗔心,墮地獄,豈非有違初衷?

或謂曰:「佛教徒執著色身如是,焉得慈悲之旨?」細究之,此非發心與否,而系能力問題,能力可及,自不待言。能力不及,何若安詳往生,至極樂蓮邦修學成道,斯時神通具足,又可以善巧方便,廣度眾生,遠較捐贈器官,所救度者僅少數幾人更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