造業既有同別,所以受用亦成共與不共。所言變者,謂變異也。共不共四變者:
  一、共中共 如無主山河等,多人之識,共同變現,變後多人同共受用。
  二、共中不共 如有主田宅等,多人之識,所變相分,唯一人受用,又如一水四見。
  三、不共中共 如浮塵根,初唯自己第八識變,生後他人,亦有受用之義。
  四、不共中不共 如勝義根,初托胎時,唯自一念變現,生後亦唯自得受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