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諸法,可以七十五法括之。立七十五法者,以一切諸法,不外有為無為二種。
  有為法者,略分四種:一者色法,二者心法,三者心所法,四者不相應行法。
  第一色法,有十一種。一者五根,二者五境,三者無表色。
  一、五根者。
   一眼、二耳、三鼻、四舌、五身。
  二、五境者。
   一色、二聲、三香、四味、五觸,如前文五蘊所述。
  三、無表色。
   如前文五蘊所述。
  第二心法一,即心王,心王者即六識,謂:
  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,如前文十八界六識條所述。
  第三心所法有四十六,分為六:一者大地法,二者大善地法,三者大煩惱地法,四者大不善地法,五者小煩惱地法,六者不定地法。
  一、大地法有十:一受、二想、三思、四觸、五欲、六慧、七念、八作意、九勝解、十三摩地。
   一、受 受謂三種領納,苦樂俱非,有差別故。
   二、想 想謂於境取差別相。
   三、思 思謂能令心有造作。
   四、觸 觸謂根境識和合生,能有觸對。
   五、欲 欲謂希求所作事業。
   六、慧 慧謂於法能有簡擇。
   七、念 念謂於緣明記不忘。
   八、作意 作意者謂能令心驚覺。
   九、勝解 勝解者謂能於境印可。
   十、三摩地 三摩地者謂心一境。
  二、大善地法有十:一信、二不放逸、三輕安、四舍、五慚、六愧、七無貪、八無嗔、九不害、十勤,謂法恆於諸善心有彼法。
   一、信 信謂令心澄淨,有說於諦實業果中現前忍許,故名為信。
   二、不放逸 不放逸者,修諸善法,離諸不善法。復何名修?謂此於善專注為性,能守護心,名不放逸。
   三、輕安 輕安者謂心堪任。
   四、舍 舍謂心平等性,無驚覺性,說名為舍。
   五、慚 慚謂自增上及法增上,於所作罪,羞恥為性。
   六、愧 愧謂世增上,於所作罪,羞恥為性。
   七、無貪 無貪者謂貪對治,令深厭患,無著為性。
   八、無嗔 無嗔者謂嗔對治,以慈為性。
   九、不害 不害者謂無損惱。
   十、勤 勤謂令心勇悍為性。
  三、大煩惱地法有六:一癡、二放逸、三懈怠、四不信、五昏沉、六掉舉,謂法恆於染污心有彼法。
   一、癡 癡者所謂愚癡,即是無明、無智、無顯。
   二、放逸 放逸者謂不修諸善,是修諸善所對治法。
   三、懈怠 懈怠者謂心不勇悍,是為勤所對治。
   四、不信 不信者謂心不澄淨,是為信所對治。
   五、昏沉 昏沉者謂身重心重,身無堪任,心無堪任。
   六、掉舉 掉舉者令心不靜。
  四、大不善地法有二:一無慚、二無愧,謂法恆於不善心有彼法。
   一、無慚 於諸功德及有德者,無敬無崇,無所忌難,無所隨屬,說名無慚。又自觀無恥,名曰無慚。
   二、無愧 於諸罪過,不見怖畏,說名無愧。又觀他無恥,名曰無愧。
  五、小煩惱地法有十:一忿、二覆、三慳、四嫉、五惱、六害、七恨、八諂、九誑、十憍,謂法少分染污心俱。
   一、忿 忿謂除嗔及害,於情非情,令心憤發,說名為忿。
   二、覆 覆謂隱藏自罪,說名為覆。
   三、慳 慳謂財法巧施相違,令心吝著。
   四、嫉 嫉謂於他諸興盛事,令心不喜。
   五、惱 惱謂堅執諸有罪事,由此不取如理諫悔。
   六、害 害謂於他能為逼迫,由此能行打罵等事。
   七、恨 恨謂於忿所緣事中,數數尋思,結怨不舍。
   八、諂 諂謂心曲,由此不能如實自顯,或矯非撥,或設方便,令解不明。
   九、誑 誑謂惑他。
   十、憍 憍謂染著自法為先,令心傲逸,無所願性。
  六、不定地法有八:一尋、二伺、三睡眠、四惡作、五貪、六嗔、七慢、八疑。
   一、尋 心之粗性為尋。
   二、伺 心之細性為伺。
   三、睡眠 謂不自在轉心極昧略為性。
   四、惡作 惡所作體,名為惡作。
   五、貪 謂於五取蘊染愛耽著為性。
   六、嗔 謂於有情樂作損害為性。
   七、慢 謂對他心自舉性,稱量自他德類差別,心自舉恃,凌懱於他。故名為慢。
   八、疑 謂於諦等猶豫為性。
  第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四:一得、二非得、三同分、四無想果、五無想定、六滅盡定、七命根、八生、九住、十異、十一滅、十二文身、十三名身、十四句身。
   一、得 謂獲成就,名之為得。
   二、非得 與得相違,名為非得。
   三、同分 有別實物,名為同分。
   四、無想果 由修無想所得之果,名無想果。
   五、無想定 有法能令心心所滅,脫離心相,遮令不起,名無想定。
   六、滅盡定 由止息心心所法令其不起,謂滅盡定。
   七、命根 謂能持暖識之壽,名為命根。
   八、生 能起名生。
   九、住 能安名住。
   十、異 能衰名異。
  十一、滅 能壞名滅。
  十二、文身 文者謂字,如說 阿壹伊等字。
  十三、名身 名謂作想,如說色聲香味等想。
  十四、句身 句者謂章,詮義究竟,如說諸行無常等章。
  無為法有三:一擇滅無為,二非擇滅無為,三虛空無為。
  一、擇滅無為 擇滅以離系為性,諸有漏法,遠離繫縛,證得解脫,名為擇滅無為。
  二、非擇滅無為 謂能永礙未來法生,得滅異前,名非擇滅無為。
  三、虛空無為 虛空以無礙為性,由無障故,色於中行,為虛空無為。
七十五法
           ┌五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)┐
       ┌色 法┤五境(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)├……………十一┐
       │   └無表色          ┘       │
       │心法(心王即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)一│
       │   ┌大地法(受、想、思、觸、欲、慧、   ┐ │
       │   │    念、作意、勝解、三摩地)……十│ │
       │   │大善地法(信不放逸、輕安、舍、慚、愧 │ │
       │   │     、無貪、無嗔、不害、勤)…十│ │
       │心所法┤大煩惱地法(癡、放逸、懈怠、不信、昏 │四│
   ┌有為法┤   │      沈、掉舉)…………………六├十│
   │   │   │大不善地法(無慚、無愧)………………二│六│七
   │   │   │小煩惱地法(忿、覆、慳、嫉、惱、害、 │ ├十
   │   │   │      恨、諂、誑、憍)…………十│ │五
   │   │   └不定地法(尋、伺、睡眠、惡作、貪、嗔 │ │法
一切法┤   │         、慢疑)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八┘ │
   │   └不相應行法(得、非得、同分、無想果、無想定    │
   │         、滅盡定、命根、生、住、異、滅、    │
   │         文身、名身、句身)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十四│
   │   ┌擇滅無為 ┐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└無為法┤非擇滅無為├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三┘
       └虛空無為 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