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「合行者,宜作為之之事也。」

《敕修清規·副寺》云:「常住財物,如非寺門外護官員、檀越賓客、迎送慶吊,合行人事,並不可假名支破侵漁。」

《經國大典註解》云:「合行移關,行猶為也,言合為移關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