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規·淨頭》云:「換籌洗廁,燒湯添水,須是及時。」
〈日用軌範》云:「不得多用籌子。古云:浴湯少使,籌子休拈,有者使了,以水洗之,安廁邊空處。」
《諸經要集》云:「《毗尼母經》云:『若上廁,去時應先取籌草,至戶前,三彈指作聲,若人非人令得覺知。若無籌,不得壁上拭,不得廁板、梁杙上拭,不得用石,不得青草、土塊、軟木皮、軟葉、奇木,皆不得用。所應用者,木、竹、葦作籌。度量法,極長一搩手,短者四指。已用者,不得振令污淨者,不得著淨籌中,是名上廁用籌法。』」
《輟耕錄》云:「今寺觀削木為籌,置溷圊中,名曰廁籌。《北史》齊文宣王嗜酒淫泆,肆行狂暴,雖以楊愔為相,使進廁籌。然則愔所進者,豈即此與?」
《正字通》云:「廁同廁。 廁,七四切,雌去聲,清也,溷廁也。謂之清者,以其不潔,當除之也。《釋名》:『雜也,言人雜廁其上也。』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