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規·眾寮結解特為眾湯》云:「大眾依戒四案位。」

忠曰:「四案位,如僧堂四板頭。《備用清規·、《日用清規》云:『歸眾寮,鳴大板三下。問訊不歸,輕侮大眾。入門分四版頭,依位立定。止此 』此謂眾寮四版頭,即今四案位也。」

又眾寮結解點湯行禮圖,見〈圖牌類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