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正字通》云:「某以代名,凡未知主名,與不敢斥名者,皆以某代之。《禮》:『天王某甫。』語某在斯是也。今書傳凡自稱不書名亦曰某。」

忠曰:「某召事物辭,甲以十幹分人也,可言某甲、某乙、某丙等。文字出《周禮·注》。」

《困學紀聞》云:「某甲,出《周禮·職內 注》。」

《周禮·職內 注》云:「某月某日某甲,詔書出某物若干給某官某事。」

《祖庭事苑》云:「某甲:某,如甘在木上,指其實也,然猶未足以定其名;甲,次第之言,亦猶某甲某乙也。」

《輟耕錄》云:「有部民某甲與某乙鬥毆云云。」

舊說曰:「凡書某甲兩字者,可知雙字名;書某一字者,可知單字名。然不必如此,如臣僧某,《敕修清規·聖節上堂》。豈單字名而可哉?必須雙字名。」

忠曰:「《敕修清規·遷化?下遺書》書云:『令某馳送。』又〈請名德首座榜〉云:『侍司某。止此』此等豈復單字名耶?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