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正門也,有罪犯者,自此門驅出焉。

《禪苑清規·百丈規繩頌》云:「犯重焚衣缽,應當集眾人,山藤聊示恥,驅擯出偏門。」

《敕修清規·肅眾》云:「或彼有所犯,即以拄杖杖之,集眾燒衣缽、道具,遣逐偏門而出者,示恥辱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