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規·尊宿遷化·祭次》:「江湖次有前資。」

又〈都監寺〉云:「副寺以下,非歷三次,不歸前資。」

《普燈錄·淨慈混源曇密禪師章》云:「之泉南教忠,求決於晦庵,俾悅眾。會解事歸前資。」

《物初剩語·代淨慈前資祭北澗文》云:「服勤眾事,隨職所操。解職寧居,錄茲微勞。獲依我師,優存吾曹。春風和氣,以相薰陶。有過則飭,有美則褒。」

忠曰:「以《敕修清規·及《物初》所言推之,副寺以下東序職,勤歷三次而退休者,為前資也,蓋謂前之資助事務者也。若副寺已上都寺,勤而歷三次者,為勤舊,居單寮矣。監寺勤而歷三次者,居蒙堂耳矣。」

《敕修清規·兩序進退》:「送舊首座、都寺,次送以次舊頭首、知事歸蒙堂、前資。」詳〈蒙堂〉處。

忠曰:「前已送都寺畢,可知以次舊知事者,副寺已下而歸前資也。監寺歸蒙堂 。《備用清規》云:「浙翁退知客後,韜晦前資十七年。」

舊說曰:「或見《備用》語,妄謂前資但是知客已下退職者,訛矣。」

忠曰:「東序歸前資,如前辨。然知客班西序,今見《備用》所言,西序亦歸前資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