寺院的財物通稱三寶物,也就是屬於三寶所有,分別為佛物、法物、僧物。佛物是佛陀在世時信徒供養他老人家的,只有佛陀本人才有資格享用,現在則可用於莊嚴佛像;法物是用於佛法的流通;而僧物則是用於僧人的修行、生活。在戒律中,又把僧物分為四類:一是常住常住,屬於僧團的固定資產,如房屋和土地,僧團中的任何僧人都有權享用;二是十方常住,屬於十方僧人所共有,如衣服、糧食、用具等等,十方僧人都可以享用;三是現前現前,是指施主指定了供養範圍的物品,只有在此範圍內的僧人才可以受供;四是十方現前,也就是施主並未有具體限定,只要在場的僧人都可接受這份供養。中國的許多寺院也稱為十方叢林,也就是說,僧團的財產屬於十方僧人共有。只要你是合格的僧人,就有權參加任何僧團的活動,有權享用任何僧團的財物。但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,對於寺院的財富,任何僧人都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,都不能將之佔為己有。

無論通過什麼方式建成的寺院,都應該屬於十方所有。作為個人,以任何名義佔為己有,都屬於盜用常住物,罪過是很嚴重的。佛陀在世時度化了很多長者,他們信仰佛教後,將大量土地和精舍佈施給僧團,供僧人修道之用。所以,作為僧團可以很富有,但它屬於十方僧人,而不是某個僧人。在過去,十方叢林的住持往往是定期更換的,三年或五年一任,或通過前任方丈指定,或通過十方選舉產生,一般不會發生個人佔有寺院的情況。

但中國除了十方叢林之外,還有一種子孫寺廟。寺院住持由師徒間代代傳承,類似於古代的家族制度。而僧人繼承一座寺院,或通過個人努力修建了一座寺院後,寺院財物似乎也成了寺主的個人財產,現在海外很多寺院就有類似的情況。如果有一天,寺主不想過出家生活了,甚至可以將寺院通過法律程序出賣或轉讓。即使這種做法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,但卻嚴重違背了戒律的規定,絕對是不如法的。

如果是供養的財物,首先要考慮施主而不是住持的意願。施主希望將其用於寺院建設,那麼就應用於寺院建設;施主希望將其用來齋僧,那麼就應用來齋僧。不可隨意違背施主的願望。如果確實需要作出一些調整,也要事先徵得施主的同意。

財物的合理使用是一件大事,許多團體的矛盾乃至貪污腐化,都是因為財物分配不均引起的。佛陀深知眾生的貪著所在,因而在戒律中就財物問題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。比如在接受信徒的供養方面,哪些東西可以接受,哪些東西不能接受;而在財物的擁有上,僧團可以擁有哪些財物,個人可以擁有哪些財物等等。此外,僧團的財物要平均分配,「六和」精神中有一條是「利和同均」,說的正是這個問題。當然,僧團也講究長幼次第,要優待年高臘長以及德高望重的人,在平等的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差別。

僧團的財富首先應用於僧人的基本生活,如衣、食、住及醫療等基本保障;其次是寺院的維修及設施的健全。至於發展,我認為應當大力開展弘法及文化教育事業。佛教能否得到普及推廣,能否健康發展,關鍵在於有沒有住持佛法的人才。自解放以來,佛教人才就已出現斷層,所以教界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來發展教育事業;同時積極開展佛法普及工作,因為社會是提供僧才的土壤。在經濟力量許可的情況下,還可以致力於慈善、環保等公益事業,協助政府開展精神文明建設。

佛教有聲聞乘和菩薩乘之分,兩者身份不同,要求也不同。聲聞乘所發的是出離心,以追求解脫為目標,少事少業為原則。所以在聲聞的戒律中,比丘依乞食為生,身無長物,生活所需都來自十方供養。他們擁有的只是對法的追求,自然也不會有多餘的財物佈施給社會。而僧團的財物,都是施主供僧人修道所用,本身有明確的意願,不便挪作他用。再者,供養出家人的財物,普通人也沒有福報去消受。從這幾方面來說,僧物的確不可用之於社會。

但菩薩所發的是菩提心,是以自利利他為目標。所以菩薩要多事多業,多希望住。在菩薩道的六度四攝中,都是以佈施為首,包括法佈施和財佈施。以往寺院經濟不能獨立,自顧尚且不暇,自然也就沒有救濟社會的能力。而佛教存在的意義,關鍵還是以法佈施,開示迷濛,所以也就不鼓勵僧團致力於財佈施。長期以來,漢傳佛教雖然弘揚的是大乘,但僧人的修行生活還是受到解脫道的影響。所以在很多僧人的觀念中,總認為僧團的財富不應用於社會。但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,僧團已有一定的經濟實力。如果在維持僧眾生活和開展教育、弘法事業之外,還有能力以實際行動救濟、回報社會,我認為,這麼做完全符合大乘佛教慈悲濟世的精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