曹溪寶林禪堂十方常住清規

惟我六祖大師說法曹溪。天下衲子歸之。祖設安居。以容廣眾。此禪堂之設最初之始也。

至百丈大師。立律條以約多人。此清規創初所由立也。自此凡天下叢林。皆有禪堂。以行清規。名為十方常住。雖千萬指。如一人之身。頭目手足之相須耳。

惟曹溪禪堂。自六祖之後。今千年矣。久而遂廢。凡本寺僧徒。分煙散火。居止不一。而清規不行。即十方衲子禮祖而至者。茫然無歸。雖有祖庭之設。無復清修之業。甚至不異編氓。豈禪源根本之地焉?

老人蒙聖恩度嶺。承當道護法盛心。不忍祖庭之零落。命寺僧延予。以整理之。

予至則苦心一志。以中興祖道為心。除修殿宇乃清寶林舊址。僧房填塞。遂捐資別買空地。移僧房七所。辟成一區。復立內禪堂一座。以安常住僧眾。立外堂一座。接納十方往來。

除常住香燈外。別捐己資。贖紫筍莊田山園地土。以為供贍。名為十方常住。

安居既就。四事既周。恐居是堂者。不能律身進道。及堂中主者。不諳古德清規。事有差舛。言行乖違。有壞法門。不唯有事創立之心。實負龍天護法之意。

凡日用事宜。略設條例如左。賓主各宜遵守。以圖永久光揚祖道。庶使法門不墜。道業可成。老人仰續六祖如線之脈。亦稍攄其本願矣。凡我弟子。務宜守之。慎勿輕忽!

佛說常住有二種。一常住。常住即今之寺。立住持以主之。稱曰長老。為一寺領袖。一十方常住。即今之禪堂。立堂主以主之。為十方領袖。故居是堂者。無論內外。皆稱十方。以發心修行。志超方外。非世俗比也。

其清規禮法。如住持例。但住持與眾僧。有上下之分。若主禪堂法食均等者。則有師資之分。稱日堂頭。如今之少林。若但掌禪堂事務。稱日堂主。

與眾有賓主之分。即今之諸方。凡在堂之僧。日用助道。四事因緣。皆實賴之。叢林一切大小事務。皆伏荷之。眾皆拱手而已。非細事也。

是須遞相恭敬。內外和合。以道為懷。勿妄生議論。以求過端。所處禮法清規。自有定例。務安分守成。勿妄增減!

1、禪堂之設不輕。堂主之任甚重。以十方眼目。指矚一人。直須言行端潔。以符眾望。故居是任者。務秉慈悲心。廣大心。軟和心。忍辱心。謙下心。以菩薩修行心。如橋樑。如大地。方堪荷負眾生。乃稱妙行。

故凡日用飲食。與眾同甘苦。不得私自偏眾。滴水莖菜。以眾為心。不得專任己意。以取譏謗。

眾僧有過。當白堂中班首。婉言方便處之。不得遽出暴言粗語。任情呵責。不得苛刻佃民。以招怨謗。

凡一應執事。務要斟酌賢否。不得妄用匪人。常住錢谷。當撙節浮費。不得過用。若系當用。宜與班首預先商權可否。查書記簿。明開支銷。不得專任己意。

2、堂中歲計。即常住租課。每年不足三分之一。所欠甚多。並無實法。但憑大眾修行。以感龍天外護。俱在堂主一肩募化。

萬一不足。大眾只宜同甘淡薄。不得過求豐美。妄貸債負。以累常住。

3、作務行人。苦心勞力。終歲辛勤。冬夏二季。必須量給單布。以助道心。

但常住歲計不足。實難寂規。是在堂主多方設處。否則不能以安行人。其堂中在單僧眾。理宜均等。但力所不及。勢難措辦。貸則返累常住。難以持久。

若就八月會中。緣難一定抑恐預有借辦。當即填還。今照所有施利。先除還所負。餘則斟酌多寡。量散堂中。以助道緣。難為定例。若更有餘者。存貯以實常住。不致空虛。庶可持久。儻有施主專意佈施。隨所發心。不屬常例。

4、堂中歲計。全在八月會中。施主齊集。所有齋僧佈施。米則入庫。其有銀兩。當立櫃一具。簿一扇。書記請公正一人同掌。

其有折米銀兩。即當據實眼同登簿。不得移作本色乾沒。其辦齋銀兩。亦合入簿儲積。日逐當眾支用。書記別合支銷簿。以備稽查。堂主不得私自出入。

其有念經拜懺銀兩。亦登入薄。以待會罷通融散眾。堂中不得執為己有。以在道場內外一力。故不得專。

若外有送茶果之資。系堂主者。堂主自收入己。有送堂中者。及榜疏佛事等項。是在堂中專執。施主專心。則聽公取。如越例而爭者。准清規例。據其所爭。照數倍罰。辦齋一供。如不遵者。不共住。

5、堂中坐單僧眾。俱系作養。本寺僧徒。離居不遠。切近親朋。但恐熟處難忘。不得時常託故回房。縱意妄為。飲酒博奕。遊蕩嬉戲。或酣醉到堂。觸穢神明。輕欺禮法。

犯者堂主白班首。重者不共住。輕者當眾罰跪香一炷。懺悔改過。若不遵者。亦不共住。

6、在堂僧眾。皆老人作養。以光祖道。唯以修行為心。各宜謹守戒法。調練三業。制伏過非。勿使造業。

不得聚首妄生議論。蠱惑正人。以啟事端。或勾引匪人。破壞常住。盜取什物。違者與犯者同坐。

7、堂中一切事務。及歲計周支。俱在堂主一力擔荷。以一人而肩眾事。誠難一一恰好。倘有差失。大眾亦當體量。念其勞苦。不得求全責備。妄指過端。以生別議。

若果有過差。當會同班首。就方丈中茶話。款敘諫正。不得遽發粗言。以傷道體。

8、凡十方遠到衲子。俱在外堂旦過寮安歇。必須入堂問訊。班首即當領眾回禮敘謝。知賓款茶。不得坐慢。取罪十方。

若是知識法師。及高賢衲子。即白堂主。當延入內堂寢室安居。或經冬夏。務盡心恭敬供養。大眾朝夕諮請法要。不得輕慢。以增罪過。

若在旦過寮。借歇三五日者。其齋食皆出內庫。堂主務要時常經心檢點。勿使缺乏。當立寮主。以司接納。若內堂遇有辦齋。次堂亦當普請。

9、禪堂事務至簡。租課只就班首催取。或堂主親徵。故執事不必多立。但知客一人。必不可少。以應答往來賓客。接待十方衲子。

此職務在得人。如缺其人。即以堂中值日僧代管。客至必須款留待茶。若施主專至者。必白堂主禮待。勿退信心。若十方衲子。亦須辨白賢愚。勿輕去留。

10、叢林公務。有事不分內外。一例普請。此天下古今之通規也。今本山道糧則施主親齋。莊租則佃民自送。打柴則行人入山。此外無多勞役。唯有溪邊運柴。園中料理蔬菜而已。

如遇普請。堂中止留值日一人看堂。其餘齊赴。不得躲避。違者罰跪香一炷。

11、天下叢林。無論內外。法屬同體。而在堂者。賴行人以助道業。行人施力用以資修行。其實勞者居多。非道心堅固者。不能久甘苦行。大非世俗役使者比也。

凡系常住公務,而禪堂班首。領眾指點作為。一一皆聽。不許抗違。若各人私事。非系熱情。不得私自驅用。即有務下行人叢雜或致喧爭。及過費食物。或偏眾飲食。犯種種過者。先有典座。聽其約束。如不和合。聽堂主處分。照清規例。去留任理。

堂中儻見有過者。亦當白堂主治之。不許逕自粗言辱詈。以致淨論。以行人可否。皆堂主通達其情。非一偏可據。故其莊民。非公事不得擅用。

12、安務下行人。專在堂主檢點。安留堂中。不得私情。強留親友。恐有不法。破壞常住。以累舉者。事發有犯連坐。

13、在堂皆係作養。本寺僧徒。今見叢林有緒。規模可觀。或有本寺後進之徒。素無德行。不服受業師長教訓。希圖安閑快意。假以入堂為名者。決不許入。

或已入堂。不守清規戒律。任情狂為。不隨眾禮誦。專一養懶。或不時在外。仍行飲酒茹葷。全無慚愧。只托虛名。不務實行。攪群亂眾者。堂中班首悅眾。請堂主同白住持。堂主。即遣出堂。不許久留。以傷眾德。

如不遵者。住持當以法治。慎勿徇情。養成後害。

14、天下叢林。自有百丈清規。永為成法。但本山禪堂。名雖十方。非諸方比也。

以老人入山之初。切念祖道衰微。僧失本業。老人志在中興。以人材為本。故始捐束修。以教習沙彌及披剃。則建禪堂以教修行。捐衣資以置供贍。種種苦心作養。無非上為六祖。以續道脈。下接十方。以光叢林。

今奈老人薄德。不能以滿本願。中道棄置而去。則立十方堂主。以代老人之勞。但一應所用。欠缺尚多。堂主縱體老人之心願。亦無老人之道力。恐有缺漏。不能周至。

本寺頭首執事。耆舊大眾。各宜體諒。當念祖庭無禪堂。不足稱道場。無堂主不能接十方。保多眾。若屬本寺。未免殉俗。則不久而廢。

是故本山與堂主有賓主之義。各當以道為懷。賓主各盡其禮。不得任意苛責。以傷和合。則有壞叢林。以負者老人建立之意。獲罪六祖。取譴龍天。是當謹戒。

右上條件甚多。不能備悉。即此所列事宜。雖非古規。乃切救時弊。就此寶林道場。苟能一一遵而行之。則祖道之興。在此舉矣。幸勿視為尋常。輕而忽之。有負建立之心也。凡在堂者。各宜勉之。

萬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

中興曹溪寶林禪堂憨山老人德清

書於十方常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