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色法】為『心法』的對稱,一切諸法,分為蘊、處、界三科,而以五蘊為基礎。五蘊再加以歸納,只是色、心二法。所謂色法,廣義言之,是物質存在的總稱,泛指有質礙性之物,即佔有一定空間,具有自他互相障礙,及會變壞之性質者。如果以『五位百法』為一切萬法分類,則可分為色法、心法、心所法、心不相應行法、無為法等五位。其中色法,在五蘊分類中稱為色蘊,心法稱為識蘊。唯識宗的五位百法中,將色法分為三類十一種:即一、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根。二、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五境。三、無表色。在五位百法中,色法在心法、心所法之後,乃因其不能獨立生起,而僅為前二者的變現之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