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念心所】心所有法中的別境心所之一。念是記憶,於所經歷過的事物記憶不忘,就稱為念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『於曾習境,令心明記,不忘為性,定依為業。』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,或思維過的義理,都是曾習境,於曾習境的記憶作用,就是念的自性;定依為業者,由憶念曾習正理,念茲在茲,而生正定,即是其業用。但於未曾經歷的境是,則不起憶念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