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「堂者,僧堂也。齋時大眾入僧堂時,鳴大鐘十八下,謂之入堂鐘。一說十八鐘。住持入堂,如下文。」
《永平清規·赴粥飯法》云:「粥時,開靜已後;齋時,三鼓已前,先於食位就坐。齋時,三鼓之後,鳴大鐘者報齋時也。城隍先齋鐘,山林先三鼓。此時若面壁打坐者,須轉身正面而坐。若在堂外者,即須息務洗手令淨,具威儀赴堂。次鳴板三會,大眾一時入堂。」已下詳說入堂法,恐繁不錄。
《敕修清規·法器章》云:「大鐘,齋粥過堂十八下。」
《薩婆多毗尼毗婆沙》云:「若僧祗食時,應作四種相:一、打揵椎;二、吹貝;三、打鼓;四、唱令,令界內聞知。此四種相必使有常限,不得或時打揵椎,或復打鼓,或復吹貝,令事相亂,無有定則,不成僧法。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祗食者,不清淨,名為盜食。」
忠曰:「今鳴鐘入僧堂而食,出於佛制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