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俱舍論說凡有為法之生,必依因與緣之和合,論其因體,有六種,即:
一、能作因,又名所作因、隨造因,即某物生時,凡一切不對其發生阻礙作用之事物,皆為某物之能作因,其範圍至廣;
二、俱有因。又作共有因、共生因,為俱有果之因,即輾轉同時互為因果者;
三、同類因,又作自分因、自種因,謂過去與現在之一切有漏法,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,故稱同類因,如善法為善法之因,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是;
四、相應因,謂認識發生時,心及心所必同時相應而起,相互依存,二者同時具足同所依、同所緣、同行相、同時、同事等等,故稱相應因;
五、遍行因,又作一切遍行因,乃指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之煩惱而言,此遍行因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生一切之惑,故稱遍行因;
六、異熟因,有作報因,乃指能招致三世苦樂果報之善惡業因,這些善惡業因能招善惡之果,因果異類而熟,故其因稱為異熟因,其果稱異熟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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