種姓,英語、法語 caste,德語 kaste。系依種族、職業、地域等將社會區分為各種尊卑貴賤階級之制度,為一世襲、封閉而不平等之社會制度。以印度為最著。西元十六世紀,葡萄牙人來到印度西岸之馬拉巴海岸區,發現印度人之特殊社會型態而稱之為種姓制度。caste 一語或由拉丁語中之 castus(純血),與葡萄牙語中之 casta(血統)等語演變而來。
印度自吠陀時代,因出生之身份、階級,職業等之不同,而定其種姓,因此乃構成一特異之社會階級制度。古代印度社會分為僧侶(梵 brāhmana,婆羅門)、王侯武士(梵 ksatriya,剎帝利)、農工商庶民(梵 vai?ya,吠舍)、賤民(梵 ?ūdra,首陀羅)等四等種姓,其後逐漸產生分歧之副種姓與雜種階級,而呈現出宗教、歷史、社會之複雜型態。此外,更由於種族、宗教、職業之差異,至目前種姓數目已達兩千至三千之多。不同種姓之間嚴禁通婚、共食,且具有極其繁雜之戒律與風俗。
種姓制度起源於入侵印度者對被征服的原住民之輕視,前者自稱 ārya-varna,即白種之雅利安人,ārya 意為虔敬之人、高貴之人,varna 意為顏色;黑種之原住民則稱為 dāsa-varna,dāsa 意為蠻族、奴隸。或謂 dāsa 乃原住民中某一族之名稱。至中世紀時,階級區分之關鍵由 varna 變成 jāti(出生之意)。又印度在地理上與世隔絕,先天上容易形成一種特殊之社會制度,而內地山川之阻隔,亦有助於產生各種集團與階級之差別。
種姓制度之主要依據為摩奴法典,此法典原系婆羅門祭司在行為上之準則,其後逐漸被整個印度社會接受,成為倫理道德之指南,在階級體系上具有法制之最高權威。一般而言,此法典象徵印度人對古老裁決之迷信接受、嚴厲報復法之使用,以及婆羅門階級中永無窮盡之道德、權利、勢力之教誨,其目的在加強階級體系之牢固與長久。
種姓制度之本質具有雙重性質,即身份地位之世襲與律法之接受,亦即傳統之義務與個人原本階級之職業,主要受惠者為婆羅門階級之男性。在阿育王時代由於反對四姓差別之佛教興盛,故婆羅門勢力一度減弱,然至笈多王朝時,婆羅門又奪回權勢與領導地位,在釋尊時代曾掌握知識、政治之剎帝利,亦於此時失去優勢。
摩奴法典中告誡國王不可向婆羅門徵稅,若婆羅門被激怒,可藉符咒之力,令國王之生命與武力立即消滅;又在任何祭祀儀式中,最重要者即向擔任司祭之婆羅門奉上財物,付出愈多即表示愈高度之虔誠。大抵而言,奇跡與迷信乃祭司斂財之主要來源,舉凡病痛、訴訟、不祥徵兆、從事新事業等,印度人莫不一一請求祭司之指示,並大量奉獻財物。
婆羅門之權勢主要來自知識傳授之獨佔,長期以來,婆羅門自居為傳統之監護者與改造者、教師、文學作品之作者或編纂者。婆羅門法典指出,若首陀羅欲聽聞、誦讀經典,耳內即如同塞滿鉛溶液,縱令聽聞,亦了無所知;若欲自行誦讀經典,則舌頭將被割裂。婆羅門教義排斥低階層人民參預之規定,久之,形成婆羅門階級之獨特性與神秘性。摩奴法典更告諭人民,婆羅門乃由神意而注定為眾生之首領,由是更促成婆羅門成為印度社會與精神兩方面統治者之局勢。
種姓制度對印度社會所造成之弊端,概有下列數項:(一)由於種姓差別而社會各階級互不往來,造成生活上種種不便。(二)階級間壁壘分明,嚴重妨礙民族意識之發展。(三)根本否認人類平等,高階層者不以為低階層者與自己為同樣之人,與今日之民主思想實為南轅北轍。(四)下層階級因專司賤役而益形卑微。(五)每一階級皆形成一牢固之組織,極難打破階級壁壘,其中分子極度缺乏對外之同情,故不易形成廣泛之同胞意識。(六)父子職業相承,無法配合現代物質文明之需求。(七)每一階級各有其律法與行為標準,在此階級為是,在彼階級則為非,嚴重阻止全印有一普遍之道德觀念與律法準則。故種姓制度實為印度民族現代化之最大障礙。
支持種姓制度之宗教為婆羅門教與印度教。至於佛教,則反對此制度而提倡平等主義,佛陀否認種姓之絕對性,尊重人類理想之實踐,然其理想在教團組織中得以實現,卻無法改變整個印度,終遭遏阻而消失於印度本土。耆那教則與種姓制度妥協,故至今猶存。回教入侵時,對種姓制度僅能作地域性之解除。至近世,印度教毗濕奴派之羅摩難陀亦否認種姓制度,高倡人類平等。其後,印度教之改革者如喀比爾、那那克等,皆反對種姓制度,惟終未能徹底改革印度社會。其後,由於西方民主思想之衝擊,梵教會(1828)等組織亦先後成立,且致力於宗教與社會之改革運動。
印度獨立之後,印度政府於一九五○年公布憲法,明文規定廢除種姓制度,宣告人人生而平等;加以工業化之進展、教育之普及,與社會政策之實施等因素,各階級之分別表面上已銳減。然於就業、婚姻等實際問題中,個人出身、社會地位等仍深受重視,種姓制度依然影響人心。至今,婆羅門階級仍固執於其特權;西北印度之拉基普特族(Rajputs)、地主階級等亦固守其王侯武士之剎帝利階級;一般商業者猶是吠舍之代表;而種姓之外的下層階級仍被視為不可接觸之賤民;在農村中,不可接觸之賤民仍常受迫害,造成無數社會問題。聖雄甘地關心賤民之痛苦,稱之為「哈里神之民(Harijan),極力化除一般人對彼等之差別待遇。
首陀羅種自身亦興起解放運動,惟前途多難。由於彼等不得進入印度教寺院,故無權受宗教之濟度,遂有賤民出身之安培克起而呼籲改信佛教。在今日,佛教之平等無差別主義成為印度佛教復興運動之宗旨,此亦為賤民階級爭取全面解放乃至推翻種姓制度之最終理想。[雜阿含經卷二十、中阿含卷三十優婆離經、卷三十九婆羅婆堂經、長阿含卷六小緣經、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一、 白衣金幢二婆羅門緣起經卷下、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三、大唐西域記卷二、釋氏要覽卷上、翻譯名義集卷一、印度史綱第二章(李志純)、印度法典に於ける種姓職業遺產相續に就ぃて(中野義照,宗教研究第三之一)、P. Deussen: Allgemein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, Bd. I. Abteilung, I;É. Sénart: Les Castes dans L''''Inde; Will Durant: Our Orienta l Heritage(India and Her Neighbors)](參閱「四姓」1705) p586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