僧團為簡別出家者是否有資格求受具足戒,事先提出一系列問題以詢問戒子,此一系列問題總稱為「遮難」。本文參照道宣律師《四分律行事鈔·受戒緣集篇》中對十三重難、十六輕遮的解釋,並查閱諸律中製定遮難的緣起及意義,大致學習一下僧中受具足戒前所問遮難的主要內容及其意義。
前言
寫本文的緣起,是筆者陪著學院新招收的2007級學僧中22名未受戒者,前往江西雲居山真如禪寺求受三壇大戒。其間與同學們朝夕相處,各位同學經常向我諮詢一些問題,例如:受戒前所問「遮難」是什麼意思?具體包括哪些內容?為何要在受戒前問「遮難」?這個問題,是出家後求受大戒取得比丘——僧人資格,非常重要的問題。因此,我萌發了譔寫此文的念頭。
然而遮難有多種,在居士五戒、沙彌十戒、比丘戒、比丘尼戒以及菩薩戒等各種戒法中隨著層次的提升,遮難的內容也隨之增加。因本人對戒律學習膚淺及寫作能力有限的關係,本文暫時只能對授比丘戒前所問的遮難進行探究,最後略為提及比丘尼的遮難。律藏典籍浩如煙海,諸部律中製定遮難的緣起、意義以及開緣又各不相同。參照道宣律師《行事鈔·受戒緣集篇》中對十三重難、十六輕遮的解釋,查閱諸律中製定遮難的緣起及意義,說明遮難的概念及主要內容。下面我們先來看遮難的定義。
一、何為「遮難」
(一)「遮難」的名義
「遮難」一詞,按照字面上的解釋, 「遮」即遏止、攔住的意思。《說文·走部》:「遮,遏也。」 《篇海類編·人事類·走部》:「遮,攔也,遏也」。 「難」即抵擋,拒斥。《集韻·換韻》:「難,阻也」。 在律中規定,沙彌進受比丘戒時,教授師為簡別其是否有資格求受具足戒,必須事先把能夠障礙受戒的一系列問題以詢問戒子,此一系列問題總稱為「遮難」。開合為「十三重難」和「十六輕遮」。「難」一共有十三條,它的自性原本是惡,只要佔其中任何一難,今生就不允許在佛法中出家,畢竟不是受具足戒的根器,因此被拒絕制止,所以稱為「難」。在《四分律》中佛陀規定:
有十三種人,未受大戒不應受,若受應作滅擯:自言犯邊罪、犯比丘尼、賊心受戒、破二道、黃門、殺父、殺母、殺阿羅漢、破僧、恶心出佛身血、非人、畜生、二根。是為十三種人未受大戒不應受,若受應滅擯。
「遮」共有十六條,它的自性原本不是惡,所以又稱為「輕遮」。只是以求受者不適於受戒,為了護持聖教,防止世人譏嫌的緣故,所以遮止不得受戒。求受戒的人只要佔此「難」和「遮」的其中之一,就不得受具足戒。但若有犯輕遮的,只要想辦法消除,仍可以到僧中來求受戒品。
(二)學習遮難的意義
對一位欲求受具足戒的沙彌而言,在受戒之前先了解、學習並且熟讀背誦遮難的名相、內容,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義的一件事。因為它對我們的得戒與否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。例如問:「汝有犯邊罪耶?」如果不懂得戒律,是根本不會明白「邊罪」的名稱和內容。有的人自幼學習外道經論(佛法以外的一切世間書籍)、雜學,後來歸佛出家了,來受具戒,根本沒有聽說過遮難是什麼東西。
在正式受戒時的問難,戒子莫名其妙,臨場不知所措,最終使問難不能成立,戒法也就不能成立了。所以在受戒之前,先要有教授師「出眾問緣」,其目的是在問難前先向戒子們分別說明遮難的具體內容,因為這不是作羯磨法,所以戒子聽了不算賊住。在戒子們一一領解之後,戒師與戒子在受戒前都能達到廣泛透徹的交流,一問一答,清楚明瞭,教授師對戒子才能依法判斷準確無誤。待登壇作法時問遮難的程序就能如法順利地進行。受戒的如法成就,戒體的納受對一位清淨、虔誠求受具足戒的沙彌而言,是多麼重要的一個環節,所以在沙彌階段,對十三重難,十六輕遮的學習,是十分必要的。下面我們先來看遮難的具體內容。
二、遮難的內容
(一)十三重難的內容
1、邊罪
所謂「邊罪」,是指曾經受過佛戒,不捨戒而又犯了殺人、行淫、偷盜五錢以上、妄稱自己是聖賢等四條重戒,於是便被棄於佛法大海的邊上,不能再來求受戒法,所以稱為「邊罪」。蕅益大師云:
謂曾受佛戒,犯四重禁,即是佛法海外人也。若破十戒、八戒、五戒中重戒者,誠心悔過,猶許進具。若破具戒,永不許受。
如《行事鈔》中說:
邊罪難者,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。捨戒還來欲更受具。此人罪重,名佛海邊外之人,不堪重入淨戒海也。乃至准論,白衣五戒、八戒、沙彌十戒,破於重者,同名邊罪。
在家居士若已先受五戒、八戒,沙彌若受十戒,破了四重戒的,都算是犯了「邊罪」。這樣的人是不允許出家求受大戒的。佛曾說:
犯邊罪人不得與出家,不得與受具足戒。頗有犯邊罪得與出家,得與受具足戒,成出家得具足戒耶?答有。若比丘尼犯不共波羅夷罪,彼捨戒轉根成男子,得與出家受具足戒,成出家得具足戒。
犯邊罪的人不得出家,不得受具足戒。但《薩婆多論》中設有一問:有沒有犯了邊罪的人可以出家、可以受具足戒,而且出家受戒得戒的特殊情況?答言:有,若比丘尼犯了八根本重戒,她捨戒還俗後通過性別轉變成為男子身,仍然可以出家受戒,這樣出家受戒也成。要知道,這種性別的轉變並不是現在有的人到醫院經過手術變性達到的,而是其人自身生理髮生變化,這種人很少,但並非沒有。律典述及,可見我佛戒律的詳盡周密周全,無以復加。
2、犯比丘尼
犯比丘尼,指求受戒者於白衣時玷污過受持淨戒的比丘尼,使其毀壞梵行。《四分律》中記載了犯比丘尼的事蹟:
爾時眾多比丘,從拘薩羅國道路行,往黑暗河側。其中一比丘言:此中曾有白衣與著袈裟者共行淫。眾人問言:汝云何知?答曰:我即彼之一數。爾時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,佛言:若犯比丘尼者,於我法中無所長益,不應與出家受大戒;若出家受大戒者,應滅擯。
道宣律師在《行事鈔》中說:四分等律並雲污尼,不明淨穢。故世行事者云:汝不犯清淨尼不?
意思是說:只要有人染污了比丘尼,不論此比丘尼是否清淨,只要染污了,就算是戒障。
從世俗社會的角度來說,與正式夫妻以外的男或女隨便發生兩性關係,佛教稱之為「邪淫」。這種行為尚且違背了世間的倫常道德,有傷風化。更何況染污了欲斷煩惱、修梵行、為了生死、證涅槃的修道者呢?除比丘尼外甚至包括沙彌尼、式叉摩那尼亦是出家修道,遠離世俗五欲六塵的纏縛,為人天師範。而今不恭敬、迎接、禮拜、供養,卻反染污其淨行,壞其道業,其罪過之大,可想而知。因此污尼一事,判為重難。
3、賊心入道
有的外道為了得到利養或為盜法而加入僧團,或在俗家時,曾偷聽過眾僧說戒、羯磨,以及冒充比丘或比丘尼身份參加僧團的法事,都稱為「賊住」,佛不聽出家。《四分律》中記載:佛在世時,曾經有一國家,米谷昂貴,祈求難得,唯有我佛弟子多得供養。有一年少外道見此情形,便自己剃除了鬚髮,身著袈裟,手執缽器入眾中食。諸比丘問他:「有幾歲?何時出家?和尚是誰?阿闍梨是誰?」他都說不知道。諸比丘又問:「你是誰?」他回答說:「我是某甲外道,見佛及僧大得供養,見已便生此念……」便陳述了他來入僧團的動機。這時比丘們將此因緣秉白佛陀,佛言:
自今已去,賊心入道者,於我法中無所長益,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,若出家受具足戒應滅擯。
這是佛陀規定不許與賊心入道人受戒的緣起。
如上所說,有外道人為了得到利養,自己剃度出家,佛規定沒有受具足戒的,不應給他受,如果已經受具足戒的,得戒。如果曾經參加過眾僧的說戒羯磨,已經受戒的,應滅擯。 《四分律》中說:若至一人、二人、三人、眾僧所共羯磨說戒,皆滅擯。按其意思來理解,乃至與一位比丘作眾法對首,都成戒障。比如:說戒、自恣等法,即使是眾法心念,也屬戒障所攝。若對他三人已下的對首法,四人已上其餘的和合法,只要不參加作羯磨都不成難。《善見律》中說出家有三種偷:
一、偷形。無師自出家,不依大僧臘次,不受他禮,不入僧法事,一切利養不受;二、偷和合。有師出家,受十戒往他方,或言十夏,次第受禮,入僧布薩,一切羯磨,受信施物;三、二俱偷。總上二種。
其中第一種是偷形,如果沒有參加過羯磨法事,沒有受僧禮拜供養,只是因為飢餓的緣故來出家的,得戒。《五百問事經》中說:如果沙彌詐稱自己是比丘,乃至接受過其它比丘一禮拜的,是名賊住難。《四分律》中只強調是否參加過眾僧羯磨說戒,而沒有說是否聽懂,以及愚癡的原因是否聽懂羯磨說戒的內容。《摩訶僧祇律》中說得更為具體些,若沙彌想:「說戒時到底在說些什麼內容」,便去偷聽。若聰明的人,記得作羯磨時前、中、後所說的內容,則不得為其受戒。若生性愚癡或偷聽時心裡想著其它事,記不得作羯磨時說的話,則此人得受具足戒。如果有人自己出家披著袈裟,沒有經過布薩等活動的,可以為其受戒,反之則不得。所以靈芝律師說:「若屏唱私讀,非是僧中正作,未具聞者,定非成障。」《摩得勒伽論》說:自己不知道年滿二十才能受戒,或者不知道自己的年齡,後來才知道自己年齡未滿,如果已參加過眾僧的布薩羯磨,便算是賊住。《四分僧戒本》中疑惱戒云:
若比丘年滿二十,當與受具足戒。若比丘知年未滿二十,與受具足戒,此人不得戒,諸比丘亦可呵,彼愚癡故,波逸提。
對於這種受戒而又沒有得戒的人,有智慧精通律藏的法師應該告訴他,這樣不得戒,應年滿以後再來受戒。
關於比丘尼的情況,《十誦律》說:比丘尼如法捨戒後,如果重新再受戒,不得戒,也稱為賊住難。
4、破內外道
破內外道,又稱壞二道,指原本為外道 後來入佛道,沒過多久又捨戒還復外道,現在又捨外道而欲入佛道。道宣律師在《行事鈔》中說:「彼此通壞,志性無定」。 《四分律》中佛說可以度外道出家,但是有個前提,就是必須在僧中為他受沙彌戒,經過四個月的考查。如果他的志性柔和,信心堅固,才可以為他受具足戒。《行事鈔》中有一問答:
問:信邪來久,何故先與沙彌戒耶?答:信此投歸,若不以十戒調柔,違相不顯,又彰佛法深妙,漸次授法,不同外道一往不簡。
有很多人有這樣的疑問,這種人既然信邪外道已經很久了,那為什麼還要先為他受沙彌戒呢?理由有二點:第一,此人到底是否真心來投佛出家,如果不以十戒來調柔他的身心,那麼他與佛法相違背的一些行為現象就顯現不出來。第二,先為他受沙彌十戒,可以彰顯佛法的深妙,戒法的授受有次第,不同於外道混為一談。
5、黃門
按照中國的傳統,五方配以五行,中方屬土為黃色。天子居中,其宮門用雌黃 塗染,所以稱宮門為黃門,此宮門多為閹人守護,因此後世又以黃門比喻閹人。然而古代有黃門侍郎的官職,卻不是閹人。秦漢的時候,郎官給事於(就是辦事於)宮門之類的,稱黃門侍郎,或簡稱黃門郎,黃門侍郎的職責是充任皇帝的侍從,傳達詔命。自東漢設為專官以後,歷代都沿用。隨著皇帝個人的不斷集權,逐漸參與機密,官位不高卻非常重要。道宣律師在《行事鈔》中說:
黃是中方之色,昔刑其勢,號曰閹人。以衛中禁之門,故曰也。
古代有宮刑,被割掉男根的人稱為閹人。周密《齊東野餘·黃門》:「世有男子雖娶婦而終身無嗣育者,謂之天閹,世俗命之曰黃門。」在佛教中,將沒有生育能力的男子稱為黃門。律中將黃門分為五種,稱為五種不男,(一)生不能男,指天生不能行淫的人。(二) 犍不能男,指生已腐爛,或因蟲啖等而截去男根的人。
(三)妒不能男,指見他人行淫而產生嫉妒心後男根才能生起來。(四)變不能男,指欲行淫時,忽然失去男根的人。(五) 半月不能男,指半月能淫,半月不能淫的人。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十三有「六種不男」 之說,即生、捺破、割卻、因他、妒、半月六種。其中,捺破不男,指妻妾同時生子,因兩女彼此相互嫉妒,所以將對方幼子的男根捺破。割卻不男,指王公大臣取人割卻男根,準備作為閹吏役使。因他不男,指因被他人觸摸,身根勃然而起。佛陀規定了:
是六種不能男,不應與出家。若度出家受具足者,越毘尼罪。
《行事鈔》云:此不男者,雖秉人類,形微志弱,無任道器,反增欲染,雖進學業,終無登趣,故曰也。
佛教不允許黃門出家受戒,是因為恐怕這種人因自己的形體不健全(沒有丈夫的形相)而導致悲觀失望,志氣不堅固(沒有剛勇的個性),不能成為弘揚教法的根器,反而增加欲染,不能精進修學佛法。當然,這是就通常而言,在歷史上也有個別特殊的事例。如律中說「大操大志者」,西漢太使公——司馬遷便是傳誦千古的一例。
他是中國歷史上偉大的史學家,因直言進諫而遭宮刑,卻因此更加發憤著書,創作了名震古今中外的史學臣著《史記》,為中國人民,世界人民流下了一筆珍貴的文化遺產。對於前人這種堅忍不拔的毅力是值得後人學習的。當今是一個社會主義的文明時代,從社會的法制觀念和道德倫理來看待「黃門」問題,我們不能歧視這樣的人。道宣律師在《行事鈔》中說:
世中多有自截者,若依《四分》應滅擯。文云:若犍者,都截卻也。今時或截少分,心性未改者,兼有大操大志者。准依《五分》應得。彼文云:若截頭及半得小罪,都截,滅擯。《四分》云:若被怨家、惡獸、業報落等,應同比丘法。若自截者,滅擯。不明分齊。《五分》云:時有比丘,為慾火所燒不能堪忍。乃至佛訶責言:汝愚癡人,應截不截,不應截而截。告諸比丘,若都截者滅擯,猶留卵者,依篇懺之。准此以明。則未受具已截者,終無明教。必須准前勘取,依餘部為受。
根據律典記載,佛在世時曾有比丘把自己的男根截去。這種情形,若依《四分律》講,此人應滅擯。這裡說的犍,是指全部截掉而言,如果只是截去少分,而心性沒有改,志向遠大,依《五分律》所說,應該得戒。如果截頭或一半,得突吉羅罪,應懺悔。如果都截,則應滅擯。《四分律》說:如果被怨家所截或惡獸所啖,或是業報所至自己脫落等,應還共比丘法,不應滅擯。如果是自己截去的,就應該滅擯,不論多少。
《五分律》講:有比丘被慾火所燒,忍受疼痛而自截男根。佛訶責言:大愚癡人,應該截去的(欲心)不截去,不應該截去的(男根)卻截去了。由此因緣告諸比丘,若都截掉的應該滅擯,還留下卵的,應該依篇聚懺悔。對於還未受具戒就截去的情況,《四分律》中沒有明文規定,但可依《五分律》所說截去多少的程度來判定。以下是五逆罪。
6、殺父。
7、殺母。
殺父殺母,此「殺」字確切的講,應該為「弒」字,以下殺上如臣對君,子女對父母。殺父母的例子,在《四分律》卷三十五中有記載:有個外道殺了自己的母親後,常懷憂愁,見到沙門釋子多修善法,便欲從佛出家學道,以此來滅除自己的罪過。等他到了僧中,諸比丘問:「你是誰?」他回答說:「我是某甲外道,我故殺母……」。敘述了他殺自己母親的起因和經過,諸比丘聽後,將此事秉白佛陀,佛言:
殺母者,於我法中無所長益,若未出家,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,若與出家受具足戒,應滅擯。
可見,佛說殺父、殺母名為戒障。至於殺父母為何判為重難?在《羯磨疏·諸戒受法篇》中,道宣律師有這樣的解釋:
殺父母者,人非化生,業寄胎報,假彼遺陰,以成己體,育養恩深,理應反報,方興逆害,禍深障重,故為重難。
的確,父母是我們生長身體的根本,為人子女應當竭力孝養侍奉,以報父母的養育之恩。如古人所說:「父母者乃子之所天,理當竭力孝順不違其意。冬溫夏清,昏定晨省,奉養無方,服勞靡間。聊盡人子之道,少酬生育之恩」。父母的養育之恩,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,是永遠也報不盡的。烏鴉反哺,羔羊跪乳,禽獸尚知報答父母養育恩。作為萬物之靈的人,不但不知孝養其親,而且反用恶心嗔心妄加弒害,這種泯滅人性的做法,與佛陀教法的根本是相違背的,為天地所不容,鬼神唾罵。《地藏經》云:「若有眾生不孝父母,或至殺害,當墮無間地獄,千萬億劫求出無期」。 犯了這樣的逆惡重罪,還欲來僧中求度出家,那是佛法所不能容許的。
中國自古以孝治國,《詩經·蓼莪》一文中有生動形象的描述:「哀哀父母,生我劬勞。…父兮生我,母兮鞠我。拊我蓄我,長我育我,顧我復我,出入腹我。欲報之德,昊天罔極…」由此可思之,父母養育我們的千辛萬苦,殺身亦難報於萬一。佛教是竭力提倡以孝為本的宗教,在《梵網經》中著重強調「孝名為戒,亦名制止」,提倡將天下一切眾生當作父母來孝順承事,更何況當生的父母呢?
8、殺阿羅漢
阿羅漢惑業已盡,德行圓滿,為世間福田,隨緣應供,能令眾生種植福慧,世人應當恭敬供養。若人不起敬仰難遭之心,反而加以嗔惡弒害,同上殺父殺母一樣,業重障深,都是屬於五無間的罪過。因此佛言,殺阿羅漢名為戒障。
9、破僧
這裡的破僧是指「破轉法輪僧」,若破羯磨僧則不屬於障難所攝。破羯磨僧是指同一界內兩個僧團同時作法,犯中品偷蘭遮罪;破轉法輪僧是指立異師異說,另組教團。如佛在世時,提婆達多立邪五法 破如來四依、八正道,得上品偷蘭遮罪。佛陀時代有提婆達多建立偽佛,當今時代也有類似的情況,有人邪見自稱是佛陀的轉世,教人稱念他的名號,可以離苦得樂,其實這也屬於「破法輪僧」的範疇。佛說破法輪僧名為戒障。
10、出佛身血
佛是三界導師,四生慈父,能令眾生悟明自心,出離苦趣。若不知恩報德頂戴供養,而反加逆害,出佛身血,即使未達到目的,由恶心而成重難,其罪過應墮無間地獄。佛世時,提婆達多派人去刺殺佛陀未遂,後更生嗔恶心擲石害佛,迸出小石片傷佛足指,提婆達多因此墮阿鼻地獄一劫。曾經有耆婆為佛治病,因為好心的緣故,以針刺佛身上的小膿包,後得生梵天一劫。《摩訶僧祇律》云:邪五法破法輪僧、出佛身血,佛滅後無。然今值末世,若有人以嗔心恶心,燒燬損壞一切佛像及佛舍利、寶塔並諸大乘經典,都算是出佛身血的逆惡重罪,這樣的人不允許出家受具足戒。
以上殺父、殺母、殺阿羅漢、破法輪僧、出佛身血稱為五無間罪,其中殺父、殺母違背恩田 ;殺阿羅漢有違福田;破法輪僧障他正道;出佛身血兼違恩福。
11、非人難
指天、龍、阿修羅等八部鬼神變化成人形來求受具足戒。《五分律》中記載因有修羅厭患老死,化作人形來僧中受戒,後往居士家應供,獨自一人吃了五百份食物,招世人譏嫌,所以佛陀制有此難。另外還記載了天子、阿修羅子、犍闥婆子變化成人形來受戒的事蹟。在《善見律》中有龍來求度出家,佛不允許,其原因是:
不得度龍者,何以故?龍不得禪定道果故。龍有五事,不得離龍身。何者五?一者行淫時。若與龍共行淫,得復龍身,若與人共行淫,不得復龍身;二者受生不離龍身;三者脫皮時;四者眠;五者死時。是為五事,不得離龍身,迦樓羅乃至釋提桓因,不得出家。
可見,佛說不得度龍是因為龍不能得禪定道果。龍在五種情況下不離龍身,迦樓羅乃至釋提桓因亦不得出家。在這裡只說了非人是鬼神變化而來的,其實也通天道、阿修羅道、鬼道、地獄道四趣。
12、畜生難
指畜生變現為人身來受戒,律中記載有個名叫善見的龍王因厭患龍身,變化為外道來出家受戒,因熟睡後現出本形。因此佛製定:
畜生者,於我法中無所長益。若未出家,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;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,當滅擯。
此處以龍來受戒為緣起,其餘諸畜生也是同樣被遮止的。道宣律師說:以上非人和畜生二趣,若以本來面目來到僧團中,那麼僧團還可以認識他,恐怕他是變現而來,所以才要問難。非人及畜生都是報身微劣,不能承受比丘道法。若碰到道德修養極深或社會地位極高的人,來求受戒法,若問他:「你是畜生嗎?」他聽到這樣的話可能會感到很奇怪,甚至生氣,所以應該從容委婉地問,以達到本意,不致使聽者難堪。
13、二形者
二形指同時具有男女二根(男女生殖器)的人,不同於黃門。學受比丘戒,作住持佛法的道器,必須志節清卓,性格堅定,才能弘道利生。二根形兼男女二境,必定志向懦弱,性不堅定,所以判為障難。《善見律》中將二根分為三種情形:
二根有三種:一者自受胎,能令他受胎;二者自受胎,不能令他受胎;三者不能自受胎,能令他受胎。此三種人悉不得出家受具足戒,若已受具足戒,應滅擯。
第一種情形,能自己受胎復能令他受胎,就是有女性的卵子和子宮,又有男性的根和精子;第二種情形,只能自己受胎不能令他受胎,就是女性的器官和功能較為突出;第三種情形,只能令他受胎,就是說男性的器官和功能較為突出。這三種人都不得出家受具足戒,若已經受了戒的應滅擯。律中規定如果是二形來受戒,雖然已經受戒也應滅擯。若是原先受戒而後來變成二形的,失戒。更何況起初帶著二根來受戒,那是堅決不允許的。
以上十三重難若按三障來分類:黃門愛慾多,以煩惱障收,並且不能男又屬報障所攝;邊罪、污尼、賊住、破內外道、殺父、殺母、殺阿羅漢、出佛身血、破僧九條屬於業障所攝;非人、畜生、二形三者屬於報障所攝。如圖所示:
以上十三難緣大致如此。受戒前必須遮止的問題還很多,《四分律》中列出了十六條,如下所述。
(二)十六輕遮的內容
輕遮有十六種,向受戒者詢問時,於十六遮中,合衣、缽為一,合父、母為一,合五病為一,而成十遮。即:
1、稱自己名
2、稱和尚名
3、年滿二十否
以上三條,若不自己稱名,不稱和尚名字,年不滿二十歲,只要佔其中一條定不得戒,因較重要所以列在諸遮之前。《四分律》中佛說:
有三種人,名為不得受具足戒。不自稱字;不肯稱和尚名;教乞戒而不乞;是為三種人不得受具足戒。
雖然定不得受戒,但是只要告訴他稱自己的名字就行了。稱和尚名是為了防止無師自出家的情況。和尚譯為力生,三乘道力,五分法身,都須仗和尚威力而生,依止和尚學習出世間的法則。求受戒法,若無和尚,戒體無從發生,因此受戒時不但要稱和尚名,認取和尚慈相,若不記得名字相貌,受戒不得戒。並且按古來的規矩,受戒以後,凡遇節臘,結制解制,更當懷香禮拜得戒和尚,若遇路途遙遠,不得親承侍奉,應焚香禮拜,遙空稱名致敬。
若年不滿二十歲的,受戒定不得戒。若在不知道自己年未滿二十歲的情況下,已受具足戒的,可以用數胎法來計算自己的真實年齡。《根本薩婆多部律攝》卷十三云:
若有人近圓時,年實未滿,而作滿想。後有親屬報云不滿,應數胎月閏月,若滿者,斯名善受。若不滿者,退為求寂,應更與受近圓;若不爾者同前賊住。若有人年滿十九,作二十心,而受近圓,後經一年親屬來見,報云不滿,或自憶知不滿,或年十八而受近圓,後經二歲,同前憶知。斯等皆名善受。正教難逢,是開聽故。
如果通過數胎,年齡仍未滿二十歲的,就應當退為沙彌,待年齡滿後再來受戒,若不這樣,便算是賊住。若有人年滿十九歲,自己不知道自己真實年齡,以為已滿二十歲,後來知道自己並未滿二十;或有十八歲就受戒的,經過兩年後,才知道自己真實年齡。以上兩種情況,是允許受戒的,因為正教難逢,所以開許。中國佛學院傳印法師在《四分戒本述義》中,解釋波逸提第六十五「與年不滿戒」時這樣說到:
《戒本疏》舉例說,若有沙彌系臘月三十日出生,虛歲二十,正月初一日受具足戒。其實他只有十八歲零兩天。若加以胎期九個月----這是按一般常人說,若羅雲處胎六年,生死苦比丘(脅尊者)在胎六十年,亦有五月在胎便誕育者,不可依準。大分道俗典文,九月在胎。九個月中有四個大月,按小月計,則為九個月零四天。再加以包含胎期在內十八年九個月零六天間的閏月,通常為五年二閏,則可得八個月。再將僧中半月半月說戒,皆按小黑月十四計算,是即,每年中說戒共有二十四次。小黑月十四天,年有六次,白月及大黑月十五天,年有十八次。今則權巧方便,將此十八次皆作十四天計算,則每年可省出十八天。十年可省出一百八十天。其人若十八歲,則省出三百三十四天,為十一個月零四天。
如果胎期九個月零四天,閏月數八個月,半月說戒依黑月計算為十一個月零四天,此沙彌實歲數十八歲零兩天。一共合計:此沙彌二十歲滿足尚多餘四個月又十天。
今世「十八歲成人」之說,已被普遍公認,由此數胎、數閏,可知其根據。世人至此,已具備承事活動的能力。出家受具,亦自應順理成章。
4、衣、缽具足
因恐怕有賊住之人借他人衣缽來受戒法,所以有此二問。衣、缽是恆河數諸佛聖賢的標誌,應當須珍敬愛護。因此衣缽必須自己有,若借他人衣缽或是沒有的,不成受戒。如果是向別人借來的衣缽,應依價值給錢。《五分律》說可以勸說物主施捨給受戒人。但沒有講得不得戒的問題。《薩婆多論》中設一問答:
問曰:若無衣缽必得受戒者,何故必須衣缽?答曰:一、為威儀故;二、為生前人信敬篤心故,如獵師著袈裟,鹿以服善故,則無怖心;三、以表異相故,內德既異,外相亦異。
無衣缽也應當得戒,但是既然如此,為什麼必須要衣缽具足呢?其理由有三:第一、為了具足出家人的威儀;第二、為使在家人生起信心,如過去曾有獵人身穿袈裟打獵,鹿因見到穿著袈裟的人而不生恐懼;第三、為了顯示僧眾與世俗的外表有別,內德也不同。以上是按照《薩婆多論》的觀點,而《四分律》卻是 「沒有衣缽不可以受戒。」兩部律文不同,其實這是部別不同的緣故。
5、父、母聽
未得到父母應允而私自出家,會招致其父母的悲惱和對佛教的譏嫌,故有此問。為人子女,得父母養育哺乳,歷盡千辛萬苦,才將其撫養成堂堂七尺男兒。若欲出家學道,於情於理,應當得到父母恩准,才能離開,如若不然,不得受戒。佛陀規定:
父母於子多所饒益,養育乳哺冀其長大,世人所觀。而諸比丘,父母不聽輒便度之。自今已去,父母不聽,不得度令出家,若度,當如法治。
父母不允許出家的,《善見律》說:如果到了其他國家去出家,不須問父母。又說:若父母允許出家,後來還俗的,若欲再出家,應當請示父母,父母不允許不得出家。《僧祇律》說:若是親生兒子,父母不許出家的,則此國、他國都不能度。如果是自來兒、養兒,在他國可以受戒。《十誦律》說:養兒若出家,應問所養母。
6、負債人
即詢問有無負債。印度有在家負債,出家即不再索的風氣,因而收負債人出家,招受了世人的譏嫌。《四分律》中記載:曾經有逃避債主而出家的,後來到外面乞食,被債主捉住,債主生瞋恚心說:‘沙門釋子盡是負債人’。因此佛製定負債人不得出家。道宣律師說:欠債不還的,各部律都只說不應出家,按理若償還,應該是可以出家的。
7、奴
指奴僕。若受僱於人,要出家的,應得到僱主的同意。佛世時因比丘度奴出家,遭到奴隸主們的譏嫌。印度當時是奴隸制社會,奴隸的人身自由權屬於奴隸主所有,逃來出家的奴僕,自然不應與受戒。奴隸主自己放送的,則開許度出家成受戒。這是根據當時社會形勢所定的,今後根本無奴,我們通過學習可以窺見佛世方軌的合理。奴的種類依《僧祇律》中說有五種:
家生、買得、抄得、他與、自來。家生者,家中婢妾生;買得者,僱錢買得;抄得者,抄鄰國得;他與者,他人與;自來者,自來作奴。
其中,自家奴僕生的、用錢買來的、打仗贏得的俘虜這三種,在此國或他國都不得度。別人給的、自己跑來的奴僕,在其他國家可以度。若奴的主人不放,不應讓他出家,若已出家的,不應驅出界外。若與出家受具足戒的,得越毘尼罪。《善見律》講,若奴主說:「奴有道心的可以放他出家,若沒有道心的,還復為奴身」。若是這樣說的,不得度出家。有的奴主發心放奴僕去出家,依《出家功德經》所說,放奴婢出家,能得無量福德。《四分律》中沒有講放的事,只是講了自己來出家可度不可度。《五百問事輕重經》中說:如果知道是佛的奴僕而度出家的,犯重罪。如果原先不知道,後來知道而不遣還的,也犯重罪。僧奴和佛奴也是一樣的。
8、官人
指任公職的人。佛世時因度波斯匿王的勇將出家,王失去勇將而生譏怨,故制。律中所言官人如今天的公務員,若要出家,必須得到所在的機構或單位的同意,審慎考查是否影響國家建設、人民利益而定。在《摩訶僧祇律》中官人分為四種:
或有名而無祿;或有祿而無名;或有祿有名;或無名無祿。是中有名無祿;有名有祿者,此國不聽出家,餘國亦不聽。有祿無名,此間不聽,餘處聽。無名無祿此間聽,餘處亦聽。
以上經文是說有名位的官人,無論有沒有奉祿,此國他國都不能度;有俸祿卻沒有名位的官人,在其他地方可以度;沒有名位也沒有俸祿的,任何地方都可以度。由此可知,俗人來出家,理所應當為他受戒。
9、丈夫
丈夫的定義,是胸懷遠大,立志成佛。環境如何惡劣也改變不了他的節操,;憂愁喜悅也不能動搖他的心志,能八風吹不動,穩坐如泰山,這樣的人堪稱為人中大丈夫。因此《四分律》中說,年滿二十才可以受具足戒,因為此時才能忍耐寒、暑、饑、渴、風、雨、持戒、日中一食、忍惡言及毒蟲十事,是丈夫相。《摩訶僧祇律》中說:二十歲以上,七十歲以下,有堪忍出家事的能力,若不足二十歲,或超過七十歲,不應與受具足戒。
10、五種病
五種病分別是:癩病、癰疽、白癩、幹痟及癲狂。癩即疥;癰疽是毒瘡;白癩是白廯,即白禿風;幹痟是痟瘦病;癲狂是指精神不正常的,不得度有這五種病的男子出家。因佛世時,有耆婆童子能治病,但只為佛及比丘僧治。有人為了請他治病,欲把家中一切財產甚至妻子送給耆婆作使喚,耆婆也不為他們治。於是生病的人都來出家,待病治癒後便還俗了。以此因緣,佛令不得度五種病人出家。若人有此五種病的,前面四種還可以受戒,狂病中分為三種,如果完全不知道好壞的,不應與受戒。《善見律》說癩病有多種:
有白癩、有黑癩、疥癬,皆入癩,亦不得出家。癩癬下至如指甲大,亦不得出家。如指甲大,若在露處,增長不增長,悉不得出家;若屏處不現,增長,不得出家;若不增長,得出家。若瘤病在露處,增長不增長,不得出家;若屏處,不增長,得出家。若小時有疣病,大便失,得度出家,此非瘤病,是故得出家。
無論白癩、黑癩、疥癬都算是癩病。癩癬最小如指甲般大,在身體明顯處,無論增長不增長都不得出家;長在身體隱避處,若增長不得出家,若不增長得出家;瘤病也如此。若小時有疣病,長大後消除的可以度出家。癩病由二種原因造成:一是由造惡業所感;二是身體四大不調所致。在《阿育王經》曾有疥癩須陀洹、瘡痍阿羅漢的名稱。如果是出家以後長癩的,可以與僧共作一切僧事。但吃飯時不要讓他在大眾中,以免產生譏嫌,這是《薩婆多論》所說。以上十六輕遮中,受戒人應該有無實答,其中有得戒,有不得戒,如行事鈔中說得非常詳細,在羯磨疏裡,南山律祖有「師資名字及丈夫三,此定須有,缺非戒緣,衣缽餘者……至時增減,通人情也。」的結斷,由此可見出古人對戒法的靈活應用。
三、尼眾的遮難
以上就男子而言,比丘尼的遮難與比丘稍有不同,而且各律本所傳也不一致。依《四分比丘尼羯磨法》所載,十三難中,第二犯比丘尼改為犯淨行比丘。十遮中,第五父母聽否的父母改為父母夫主;第七奴改為婢;缺第八官人;第九丈夫改為第八女人;第十的五種病改為:癩、癰疽、白癩、幹痟、癲狂、二根、二道合、道小、常漏大小便、 涕唾常流出,另加第十學戒清淨。《四分律》中佛說:
不應以小小顏貌便遣使受戒;……不應授血出者大戒;……不應授月水不出者大戒;……不應授無乳者大戒;……不應授一乳者大戒;……不應授二道爛壞者大戒;……不應授二道爛臭者大戒;……不應授二根者大戒。
可見不應與女子中常血出者、月水不出者、無乳者、一乳者、二道爛壞者、二道爛臭者、二根者受大戒。《十誦律》中說以下幾種情形:二根、二道合、常有月忌、常無月忌、少有女相,這樣的女子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,若已出家受具足戒的當滅擯。佛說以上幾種情形「因不能女,於我法中,不生善法比丘尼故。」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說:不應出家,縱受近圓,不發律儀護,可速擯出者:二形、二道合、常流血女、無血女、身道小、根不具足(此是黃門女)。若有女人來求出家,應須先問。若不問與出家者,師主得越法罪。
結 語
以上大致介紹了關於僧中受具足戒前所問遮難的意義及內容,從中可以看出佛陀不允許犯十三重難、十六輕遮的人來出家受具足戒,其根本原因是為了護持聖教與防止世人的譏嫌。作為一名住持三寶,為人天師範的代表佛教僧團的比丘,所具備的條件不僅要有莊嚴的儀表,豐厚的學識,更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和深厚的宗教情懷。
佛陀顧及到教團的整體形象,為簡別不適於出家受具足戒的人進入僧團,而設立了十三重難。十六輕遮,則原本不是受戒的難緣,為了防止世人譏嫌而制,若能按大乘方法行「無生懺」成功,仍可以到僧中來出家受具足戒,由此可窺見佛法的圓融無礙。作為新時代的年輕比丘,我們應該深切體悟世尊製定種種戒法及律儀的根本目的和精神,佛陀所考慮到的問題是全方位的,是多方面的,以凡夫之智難以測度,這只是片面臆測之詞而已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