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

翻經沙門基撰

論。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。

述曰。第一段中。自下第四。返破他宗外境非實有。證知唯有識。於中有三。初小乘等。因前起問。次舉頌下。論主正破。後已辨極微非一實下。結歸唯識。此即初也。先牒大乘前所說意。後方申難。論主前說。依生無我者。佛說色等十。今牒之。云何知如是密說有色等處。

論。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。

述曰。自下外人正為徵問。非離於識。別有實體。色等外法。為色等識。各別境耶。其眼等識。緣色等故。變似色等。名色等識。非說色等。名色等識。

論。頌曰。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。

述曰。自下第二。論主正破。合有五頌。於中有三。初之一頌。合破小乘外道二種。次有三頌。正破小乘。後有一頌。正破外道。設破小乘。此即初也。就初頌中。第一句破外道。下三句破小乘。破小乘中。第一句。破古薩婆多毘婆沙師。下二句。破經部。及新薩婆多順正理師 又非和合等。立宗 極微不成故。立因。驗此兼破極微和集。此唯識論。世親年邁。正理論後方始作也。至下當知。

論曰。此何所說。

述曰。自下破執。於中有三。初假問起。次敘外執。後正破之。此假問也。體例如前。

論。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。

述曰。此下敘執。外道小乘。若執實有離識之外。有色等處。與緣色等能緣之識。各別為境。

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義。自下別敘。

論。如是外境或應是一。

述曰。此外道計。執色等法體唯是一。

論。如勝論者執有分色。

述曰。此顯執師。是吠世師迦。此雲勝論。造此論師名勝論者。釋此立名。說斯緣起。如餘處辨。此師本計。有六句義。後有末執。立十句義。如成唯識。然六句者。一實。二德。三業。四有。五同異。六和合。實中有九。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。其地水火風。是極微性。若劫壞時。此等不滅。散在處處。體無生滅。說為常住。有眾多法。體非是一。後成劫時。兩兩極微。合生一子微。子微之量。等於父母。體唯是一。從他生故。性是無常。如是散極微。皆兩兩合生一子微。子微並本。合有三微。如是復與餘三微。合生一子微。第七其子。等於六本微量。如是七微。復與餘合。生一子微。第十五子。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。如是展轉成三千界。其三千界。既從父母二法所生。其量合等於父母量。故三千界為識等境。體唯是一。然色是火德。乃至觸是風德。眼見色時。不得風大。得地水火。以於色中無風相故。耳鼻舌三。得聲香味時。得三亦爾。唯身得觸時得四大。以於觸中有風大故。意緣一切。故有分色為眼識等境。體唯一物。其子麁微名為有分。有細分故。其本細微。但名為分。不有他故。廣敘此執。如成唯識。

論。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。

述曰。下破小乘。今此先敘古薩婆多毘婆沙義。此師意說。如色處等。體是多法。為眼識境。所以者何。其一一極微。體是實有。合成阿耨。阿耨是假。故此以上皆非實有。五識既緣實法為境故。不緣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。故色處等。為眼識等境時。其實極微。一一各別。為眼識等境。不緣假故。以有實體能生識故。

論。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。

述曰。此敘經部。新薩婆多正理師義。經部師說。多極微和合。正理師說。多極微和集。

論。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。

述曰。此即廣敘。謂經部師。實有極微。非五識境。五識上無極微相故。此七和合。成阿耨色。以上麁顯。體雖是假。五識之上有此相故。為五識境。一一實微。既不緣著。故須和合成一麁假。五識方緣。故論說言實有眾微皆共和合。其正理師。恐違自宗。眼等五識。不緣假法。異於經部。若順於古。即有陳那。五識之上。無微相故。非所緣失。遂復說言。色等諸法。各有多相。於中一分是現量境。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。此相實有。各能發生似己相識。故與五識作所緣緣。如多極微集成山等。相資各有山等量相。眼等五識。緣山等時。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。五識並得。故成所緣。不爾即有非所緣失。許有實體。但為緣故。故論說言實有眾多極微。皆共和集。廣如陳那觀所緣論。及成唯識第一卷說。然舊唯識。但有鞞世師。及古薩婆多義。其和合和集文但說一。謂隣虛集色。仍意難知。文亦難曉。於下破中。言非隣虛聚集成塵。披者自知。豈如今論。

論。且彼外境理應非一。

述曰。自下第三。一一破執。先破外道。未破小乘。故言且彼所執外境。理應非一。釋頌初句。

此即總非。次顯非理。

論。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。

述曰。所執是一麁有分色。異本極微實有體者。諸有分色體。不可取故。如山地等。一一段別。即是分色。豈離於此。別有一實麁有分色。應立量言。汝有分色非異分色。異諸分色不可取故。猶如分色。汝若又言誰謂有分。異於分色。是不可取。因隨一者。應更破雲。汝有分色定非異於諸細分色。汝宗自許實句色故。如細分色。或於前因。應置許字。我意自許異於分色。不可取故。無隨一失。此論言略。遂無許字。或應此論。但述其宗。略無因喻。謂立宗言。汝有分色體異汝諸分色定不可取。許實句色故。如細分色。論故字者。乘文便說。由此比量亦無過失。

論。理亦非多。

述曰。下破小乘。釋頌第二句。此即總非古薩婆多。

自下別破。

論。極微各別不可取故。

述曰。此下別破。汝言極微一一各別。為五識境。此定不然。極微各別。眼等五識。不可取故。然汝自宗。異生等眼。不見極微。五識之上。不現其相。如何說極微各別為境。應立量言。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緣。眼等五識不可取故。如眼根等。故此論中。極微各別。但是有法不可取故。但是其因。略無同喻及所立宗。或應量雲。聚色多極微非五識所緣。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。如眼根等。論有宗言及因。觀所緣論。約所緣緣。以立量破。所緣緣者。謂能緣識。帶彼相起。及有實體。令能緣識。託彼而生。具二支義。色等極微。我非許有。設有實體。能生五識。容有緣義。然非所緣。如眼根等。於眼等識無彼相故。遂立量雲。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。彼相識無故。猶如眼根等。彼言雖別。意與此同。成唯識論第一卷說。小與此同。彼論說言。非諸極微。共和集位。可與五識各作所緣。此識上無極微相故。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。為五識境。和合相者。即似一相。此相是用。大於本極微。用不離體。體既實有。成所緣緣。彼論破言。非和合位。與不合時。此諸極微體相。有異故。和合位。如不合時色等極微。非五識境。然更有救。復有別徵。如成唯識第一疏說。

論。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。

述曰。下破經部正理論師。此即總非。下自別破。

論。一實極微理不成故。

述曰。經部等極微有一實體唯意識境。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十處所攝。六識之境。然汝所執。一實極微。我不許有。理既不成。故說極微和合和集。義皆乖返。然觀所緣論。破經部師言。色等和合。於眼識等上。有彼相故。設作所緣。以麁顯故。識現相故。然無緣義。無實體故。如眼錯亂。見第二月。彼無實體。不能生故。遂立量雲。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。彼體實無故。猶如第二月。成唯識論。復破彼言。非和合相。異諸極微。有實自體。分折彼時。似彼相識。定不生故。彼和合相。既非實有。故不可說是五識緣。勿第二月等。能生五識故。此中難意。若有實極微。容有和合假。能合實非有。所合假成無。觀所緣緣論。破正理師言。如堅等相。雖是實有。於眼等識。容有緣義。而非所緣。眼等識上。無彼相故。色等極微。諸和集相。理亦應爾。彼俱執為極微相故。遂立量雲。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。許極微相故。猶如堅濕等。執眼等識。能緣極微諸和集相。復有別生。瓶甌等覺相。彼執應無別。非形別故別。形別非實故。又不應執極微。亦有差別形相。所以者何。極微量等故。形別唯在假。拆彼至極微。彼覺定捨故。成唯識論。復作是說。彼執不然。共和集位。與未集時。體相一故。瓶甌等物極微等者。緣彼相識。應無別故。共和集位。一一極微。各各應捨微圓相故。非麁相識。緣細相境。勿餘境識。緣餘境故。一識應緣一切境故。此論但有破本極微。既非實有。所成和集理實不成。種種推徵。如餘論說。

論。云何不成。

述曰。自下廣釋極微不成。於中有三。初問不成。次答不成。後申正義。總結不成。此即初問。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。有隨一過。遂問論主。云何不成。

論。頌曰。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。

述曰。次答不成。總有二頌。別破小乘。於中有二。初之二頌。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。後之一頌。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。就初段中。複分為二。初答合等不成。後結不成。答合等不成中。既有二頌。複分為二。初設答不成。後破救不成。初中二難。上之二句。難極微合應成六分。下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極微同處聚。應如極微。如阿拏色。合七極微成。中有一極微。外邊有六。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。所合既六。能合極微。應成六分。若以極微。更無分故。不相合者。六對之時。便相糅住。同一處所。既同一處。阿耨色等。各各應如一極微量。

論曰。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。

述曰。釋上二句頌。此設破他。非本宗義。中間極微。四方上下。有六極微。合中間極微。應成六分。

所以者何。

論。一處無容有餘處故。

述曰。顯成六因。謂中間極微。東極微處。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極微故。如是乃至。中間極微。下方極微處。非餘五處。中間極微。所合六異故。中間極微。應成六分。應立量雲。中間極微應成多分。一處無容有餘處故。如麁聚色。或於頌中。亦成比量。中一極微應成六分。與六合故。如麁聚色與六色合。然頌唯宗因。略無同喻。

論。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。

述曰。此釋下二句頌。若言極微。無方分故。不相合者。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。既應互相糅同一處所。中一微處。既與六微。同處而住。應阿耨等諸麁聚色。如極微量更不增長。即微處故。

所以者何。

論展轉相望不過量故。

述曰。顯諸聚色。如微量因。以一與六。展轉相望。量不相過。故諸聚色。如極微量。應立量言。汝諸聚色應如微量。量不過微故。如一極微。或於頌中。亦成比量。汝聚色量應如極微。即微處故。猶如極微。即同無異。然頌下說如極微言。通宗中法。及同法喻。義不違故。或唯是法。而非同喻。文勢異故。其宗因等。義准應配。

論。則應聚色亦不可見。

述曰。若許聚色量同極微。其諸聚色。應不可見。量如微故。又立量言。汝麁聚色應不可見。量如微故。或即微處故。猶如極微。此中說宗。因如前說。然合與同處。此之二難。皆是設遮。非為本計。

論。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。

述曰。薩婆多師。既見前破設遮彼義。遂作是言。非諸極微。有相合義。此立宗也。然此本師。亦不相糅。同一處所。定無是事。今於此中。且但遮合。世友說。極微相觸。即應住至後念。大德說。極微實不相觸。但由無間。假立觸名。若異此者。微有間隙。中間既空。誰障其行。許為有對。合之與觸。名異義同。迦濕彌羅北印度境毘婆沙論。在此國造。因以為名。顯此論因。如餘處說。毘婆沙者。婆沙說也。毘有三義。一勝義。此論決定勝餘論故。二異義。於一部中諸師異說故。三廣義。於一一義中。諸師廣說故。

論。無方分故離如前失。

述曰。顯不合因。若有方分。可說有合得成六分。既無方分。不得相合。故離前來遮破我失。

論。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。

述曰。阿耨色以上諸大聚色。可有相合。有方分故。可成六分。聚色亦成。即顯聚合許有方分。極微無合無分義成。俱舍論雲。又和合色。許有分故。相觸無失。觸之與合。義一名異。此名為聚色。彼名和合色。

論。此亦不然。

述曰。此總非。

下理顯。

論。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。

述曰。自下正破極微不成。於中有二。上二句但。正徵詰。下二句。設破轉救。汝說極微既無合義。極微即聚。聚有合者。非微是誰。或若聚色。亦無相合。故知不由無方分故。極微不合。聚有方分。亦不合故。

論。今應詰彼所說理趣。

述曰。將釋上二句頌。先發端標起。此中無難。但有徵詰外人所說無合理趣。理謂義理。趣謂意趣。雙徵義意。故詰理趣。或趣即理。理是能緣。意所趣故。

論。既異極微。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。

述曰。初二句牒。下二句詰。若異極微。有諸聚色。可言聚合極微合無。既異極微。諸聚非有。言聚有合。其合者誰。誰者問也。問聚合者體是誰也。助立量雲。聚應無合。即極微故。猶如極微 極微應合。即諸聚故。猶如聚色。

論。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。

述曰。此非正救。以彼師宗。許聚合故。言聚無合。是設為救。若諸聚色展轉。但有無間生至。假名為合。不相逼近。名無合者。彼師亦說。

論。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。

述曰。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。既不相合。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。極微無合。

所以者何。

論。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。

述曰。此重顯成。破聚無合。汝之聚色。許有方分。亦不許相合。返顯成立極微無合。不由無方分。若由無方分。執極微無合。聚既有方分。聚色應有合。此中乃有法之差別。及有法差別隨一不成。非遍是宗法。同喻能立不成。異喻所立不遣。合有六過。所以者何。彼立量雲。如我所說極微無合。無方分故。如心心所。實微無合。非實微無合。是法差別。作實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。有礙無礙。名有法差別。此因非但能成無合。如是亦能。成無合宗法非實微無合。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緣性。及無質礙。若說汝實微無方分故。他隨一不成。若說我假微無合。無方分故。因不遍宗法。我說假微有方分故。若以聚色亦無合故。為微同品。能立不成。說諸聚色。有方分故。若以聚色。有方分故。為因異品。所立不遣。以諸聚色。雖有方分。亦無合故。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。勤勇之因。於此無故。同喻之中。能立不成。以電日等。為因異法。有無常故。所立不遣。為例難者。此亦不然。今他但以聚。為極微異法之喻。無合故。便有所立不遣之失。非聲無常宗。電等為異法。故無所立不遣之過。故今此論。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。自餘五過。今助顯之。非本論意。善因明者。當自詳之。

論。是故一實極微不成。

述曰。此破小乘微不成中。結不成也。是者指前。故者所以。由前我說量過等。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。

論。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。

述曰。上來二頌。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。自下一頌。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。於中有三。初發論端。生不成理。次外返徵。後舉頌下正顯不成。發論端中。初結於前有合無合。後正生下有無分失。此結於前合無合也。汝宗所許一實極微。汝許相合及不相合。其過且如我所說爾。結上所明。捨不論也。

論。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。

述曰。此正生下有無分失。謂說極微更有方分。及無方分。俱有大失。

論。所以者何。

述曰。此外人問。有何所以。俱有大失。

論。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。

述曰。上二句。顯有分失。下二句。明無分過。初之二句。文意可知。下二句中。總有三破。若無方分應無發影。應無為障頌第三句。有此二難。破無方分。頌第四句。破外救義。若諸聚色。不異極微。極微無二。其諸聚色。應無影障。重成前義。至下當知。然舊論頌。乃分為三。初二句為一。下二句各一。

論曰。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一。

述曰。釋上半頌。難有方分。正破經部。此亦設遮薩婆多師。今以理逼合有方分。非彼本計。如阿拏色中間一微。所對六方諸分。各異此一能對。體既成多。云何成一。以可分故。如前已難。與六微合。令成六分。故此破一有分為因應立量雲。所執極微不應成一。必更可折有方分故。如諸聚色。若微不合。但可無間。無多分者。中間之微。隨不相合。所擬東處。非西等處。六面既殊。還應成六不成一也 所執極微應不成一。所擬東處非西等故。如諸聚色 無方分故。若所擬東非是東者。應擬西等亦非西等。若爾。此微應不成色。不可示其東西等故。如心心所。成唯識說。又諸極微。隨所住處。必有上下四方差別。不爾便無共和集義。和破古薩婆多師。集破新薩婆多正理論師。又有方分。必可分折。便非實有。

論。若一極微無異方分。

述曰。下破薩婆多無方分義。釋頌第三句中初無字。此敘彼計。彼由極微。極微圓故。能對之東。亦非是東。餘方亦爾。無異方分。以極微細其相圓故。

論。日輪才舉光照觸時云何餘邊得有影現。

述曰。此下正破。釋頌第三句應影無字。且如日輪才舉。自體放其光已。照觸柱等東邊一面。云何西邊得有影現。此雖理難。義猶未顯。有何所以。不許有影。

論。以無餘分光所不及。

述曰。以微所對。東非東等。日照東時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。既無極微。隨有一邊光所不及。故照東時。西應無影。應立量雲。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。無東西等諸方分故。如虛空等。成唯識說。若無方分。則如非色。云何和合。承光發影。承光發影。處既不同。所執極微定有方分。以現量破。

論。又執極微無方分者。

述曰。重牒彼計。釋第三句頌。初一無字義。意即顯此一無字。通影及障二難牒計。

論。云何此彼展轉相障。

述曰。此正申難。釋第三句頌應障無字。如以二手相擊觸時。東既非東等。云何左右手。展轉得相障。此由未曉不障所由。

論。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。

述曰。以微所擬東非東等。左手之東。即是西等。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。以西即東。故樹東應至西。故二相擊定無相障。行者往也。應立量雲。手相擊等應不相障。無方分故。如虛空等。此無方分。亦不相障。故以為喻。成唯識說。又若見觸壁等物時。唯得此邊。不得彼分。既和合物。即諸極微。故此極微必有方分。

論。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。

述曰。前破無分不得相礙。今破不礙。令處應同。此極微處。應即是諸極微處所。不相礙故。既爾。此色應不成麁。皆相入故。

論。則諸色聚同一微量。過如前說。

述曰。若許同處。則汝所言諸聚色法。同一微量。應不成麁不成麁故。過如前說。前說者何。謂若六同處聚。量應如微。則應聚色。亦不可見。比量如前。故不重述。

論。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。

述曰。此外人救。我說極微無有方分。汝便難言應無影障。汝宗云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。影障屬聚。極微無分不屬極微。

論。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。

述曰。論主返詰。汝雖作難。然汝本宗。豈異於極微。許別有聚色。極微無影障。聚發影為障。

論。不爾。

述曰。此外人答。非異極微別有聚色。故言不爾。

論。若爾聚應無二。

述曰。此論主難 若爾者。釋頌第四句。聚不異言 聚應無二。釋無二言爾者。此牒彼計。若聚不異極微 則應聚色無影障二。即極微故。猶如極微。

此即總答。次下別顯。

論。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。

述曰。此廣前難。此中四句。上半顯聚不異。下半明無二。謂若汝宗所說聚色。不異汝執一實極微。其影及障。應屬極微。不屬聚色。聚色體即是極微故 比量如前。成唯識中。亦作是說。既和合物。即其極微。發影障等。故知極微。定有方分。

論。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。

述曰。明一實微不成之中。上來第二。有合無合有分無分。正答不成此。即第三申我正義。總結不成。此四句中。上三句申正義。第四句結不成答。若吠世史迦。極微實句攝。通常無常。空劫極微體是常住。成劫之微。此所生者。名為無常。其量方大。後大地等。合成一物。唯地水火風。是極微性。色聲香味觸。五大之德。體非是微。若順世外道。與勝論同。然所生子微。同本因量。子微別與量德合故。可名為麁。非本極微亦量德合。薩婆多極微。十色處攝。七極微成阿耨。乃至展轉。積小成大。極微實有故五識緣。阿耨以上皆是假有。五識不緣。經部極微隨何處攝。亦是實有積成大物。大物是假。五識所緣。其實極微。唯意識得。然大乘中。極微亦假。法處所收。但從大物拆成於小。名為極微。非從於小積以成大。成唯識說。然識變時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。非別變作眾多極微。合成一物。為執麁色有實體者。佛說極微令其除拆。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。以假想慧。於麁色相。漸次除拆。至不可拆。假說極微。雖此極微猶有方分。而不可拆。若更拆之。便似空現。不名為色。故說極微是色邊際。廣如瑜伽第三。及五十四。顯揚第五。及十六十八等解。故今論言覺慧分拆安布差別立為極微。若不折時。頓現一相。即立為聚。聚色可更拆。微假慧安布故。微與聚俱非一實。遮彼聚微體是實有。非我大乘聚亦稱假。有實色用。別從種生。非諸極微。有此義故。

論。何用思擇極微聚為。猶未能遮外色等相。

述曰。初段之中。第四反破外境實執。合有五頌。上來四頌。初之一頌。合破小乘外道二執。其次三頌。正破小乘。下第五頌。正破外道。設破小乘。於中有八。初勝論師等咸作是言。且置極微。猶未遮我外色等相。二論主問。三外人答。四論主徵。五外人問。六論主難。七正量部等救。八論主破。此即初也。勝論等言。前來極微何用思擇。然汝大乘。猶未能遮我宗等。立外色等相。

論。此復何相。

述曰。此論主問。汝色等相體即極微。極微已破。即破色等。復言未遮我色等相。此諸色等。離極微外。復有何相。

論。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。

述曰。此外人答。外色等相。即是眼等諸現量境。此通五塵。亦是顯色。青黃赤等實色等性。即顯二義。外色等相。一顯現量境。二顯實體。故是實有。其內五根。就他宗說。非現量境。但能發識。比知是有。且約外處辨現量境。於青等中。等取黃等。亦兼聲等。實色等中。亦等聲等。此所說者。識外實有。

論。廣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。

述曰。此論主徵。隨其經部。或薩婆多。或吠世師。若假若實。汝今與我。應共審思。汝此所說。諸外色等。眼等五境。青等實性。為體是一。為體是多。此為二問。

論。設爾何失。

述曰。此外人答。設一或多。竟有何失。

論。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。

述曰。下論主難。若一若多。二俱有過。其多過者。如前已說。非多極微等。以下三頌。是一亦非理。非直多成失。設一復為過。故言亦非理。

外人伏問。非理者何。

論。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。

述曰。下正破一。前敘宗中。衛世執一。小乘執多。今此設遮小乘執一。意兼外道。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其頌一字。牒外人執 應無二字。通下五難 五難者何。若執境一。一應無次第行義。二應無俱時至未至。三應無多有間事。四應無有間。五應無難見細物。今合第三多有間事。第四有間為第三句。言多有間事。如業道等。西域言遮。此翻為及。或翻為等。若作及義。於六釋中。顯相違釋。第三句及第四句。並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。非無次行。即是俱時。至與未至。故置及言。若言等者。顯非唯爾。更有此餘。今者四義。皆已列名。等不是等。但言及並。顯相違釋。

論曰。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。

述曰。釋頌一字。即敘彼宗。彼宗意說。若有隔別。眼所行境。體即是多。無隔別時。所有青等。眼所行者。說為一物。其聲香等。類色亦然。

前來總議外五處故。不是唯言於色處法。今此文略且言眼境。非耳等境。此中不破彼執為多。然此牒計。於下四難。一一應敘。凡難義法。牒方難故。今恐文繁。最初總敘。下別為難。

論。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。

述曰。此第一破。配頌可知。若執為一。眼所行境。無隔障處。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。以地一故。若下一足已至一切。如何可說有漸次行。應立量言 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至。汝執一故。彼即此故。猶如於此 或云。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。若下一足至一切故。如此足處。然今論文。有大宗意。其為比量。應如是知。然今眼境。名大地者。假名大地。非實地大。

論。又應俱時於此於彼。無至未至。

述曰。此第二難。若執是一。且如手執無隔障物。無有一法一時之中。此邊彼邊。有手至未至。

此猶未曉。次顯其因。

論。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。

述曰。至者到也。得也。及也。體是一物。於一時中。若手執時。理不應有。此處可得。彼處未得。今依此難。一切世間。無一物者。所以者何。且如一筆。以手執時。有至未至。如何成一。故知。大乘諸眼等境。或可說一。總可至故。如手握珠。或可說多。至未至故。如指捻珠。應立量雲 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。執是一故。如手握珠。

論。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。

述曰。此第三難。若執境一。於無隔障一方處所。多象馬等。皆集其中。應不得有。象馬等物。多間隙事。二物中間所見空處。是次下難。象馬二物。自不相到。名間隙事。是此中難。

所以者何。

論。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。

述曰。此顯所由。所依之處體既是一。若有一象。亦有餘馬。云何此象。及彼馬等。可辨差別。應立量雲 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。執是一故。如此一象住地 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應不得有多間隙事。或應此彼亦無差別。執是一故。如一象處。

論。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。

述曰。此第四難。若執境一。如何可有象馬二物。此是所至中間不至。見有空處。應立量言 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。執是一故。如手握珠。前第三難。約所依一。能依象等。多有間事。難應非有。此第四難約能依二。所依地一。中間應無空缺之處。是二別故。前多有間事。及此有間。合釋於前第三句頌。多有間事。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。此第四難。彼頌不攝。故今勘此。善惡易明。

論。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。

述曰。此第五難。若執境一。無隔水中。亦應無有。小水蟲等。難見細物。

此立宗非。下明所以。

論。彼與麁物。同一處所量應等故。

述曰。所依之境。既是一物。能依水蟲。應無小者。彼小蟲與麁大物。依一所依。遍所依故。能依所依量皆等故。舊論說言最細水蟲。與大色同應不可見。彼言色者。即形量色。若小水蟲。不遍所依。量不等故。可見細者。所依不遍。故非是一。如說極微。六方分異。云何成一。應立量言 小水蟲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。執所依一故。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又應量言。小水蟲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。執水一故。如無隔水。此中如前所說比量。論文既隱。唯強思惟施設安立。於宗因喻。皆遮過失。恐文繁廣不能具明。善因明者。自當詳悉。然或不須作其比量。准論但以道理徵之。亦不違理。

論。若謂由相此彼差別成別物不由餘義。

述曰。此正量部轉計救義。謂見如前五義破一。遂作是義。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。皆是一物。所以者何。由彼地相。此象彼馬。處有差別。即成此彼二處地別。如是四足處各差別。地即成四。一蹄之下。東西有殊。其地即異。不由異義。所餘無隔眼所及境。名為一物。有隔不及。遂即成多。故我宗中。無前五失。今牒言若謂由等。

論。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拆成多極微。

述曰。此則第八論主正破。若由相故。此彼差別。其體各一。則汝定應許汝所執。此差別物體是一者。又以覺慧。展轉分拆。或多極微。都無一物。如馬住處。名為一物。四足各異。地即成四。如是於足東西方異。於東西方。多百千分。如是至細。成多極微。是故世間。無定實有唯一物者。故汝等計。皆述妄情。虛所施設。

論。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。

述曰。就第四段。破他宗中。此下第三。總結不成。顯歸唯識 已辨極微非一實物者。結前所破。能成極微。一實非有 是則離識眼色等者。總結以上極微所成根境非有。即是離識。眼等五根。色等五境。皆不得成。能成極微。非實有故。所成根境。何義得成。

既爾此無言何所顯。

論。由此善成唯有識義。

述曰。顯歸唯識。離識根境。今既破無。故知根境。皆不離識。不離識色。可許有故。然諸根境。四大所造諸宗計別。如唯識第一疏述。

上來總有一十四頌。合為四段。初之一頌。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。次有五頌。釋四難非理。次有三頌。釋有情法二無我教。次有五頌。返破境實執。或分為三。合初二段。總有六頌。四事問答外境無故。此等總是第一大段。四事難議境無。卻徵實境執。自下大文第二。釋外人難。現量證境有。返破憶持執。

論。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。

述曰。此第二段。有一頌半。合分為二。初之一頌。釋現量證。後之半頌。釋憶持執。於中皆有先難後破。此則正量。薩婆多等。為此問起。先議諸法。刊定勝量。後方申難。此即議也。刊定者。貶量也。言諸法者。即是所量。一切有漏無漏諸法。由三二量。揩準有無。量者量度。如以尺丈。量綾錦等尺為能量。綾等所量。知其量數。是其量果。諸心心所。緣諸法時。說有四分。見分能量。相分所量。自證量果。如是自證。緣見分時。見分所量。自證能量。證自證為量果。如證自證。緣自證時。自證所量。證自證分。為其能量。即此自證。亦為量果。能返緣故。若以第三。緣第四時。第四所量。第三能量。其第四分。即為量果。能返緣故。陳那以前。古內外道。大小乘師。皆說三量。一現量二比量。三聖言量。今依梵音。雲阿弗多阿笈摩。此雲至教。至教量者。非得但聖者說。名為至教。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。皆至教量。契至理故。合實事故。如八語品。四聖言等。言比量者。比附量度。名為比量。即以眾相。而觀於義。緣此義智。名為比量。言現量者。諸部說異。且薩婆多。用世友說。以根名見。根體是現量。以顯現義是根義故。此能量境。故名現量。是持業釋。法救說。識名見。能量境故。識名現量。持業如前。妙音慧名見。能量法勝慧。名現量。正量部說。心心所法。和合名見。心心所法。合名現量。經部師說。根識和合。假名為見。假能量境。假名現量。吠世史迦。德句義中。覺為現量。數論師說。十一根中。五根是現量。若歸於本。自性是現量。大乘師說。根名為現。依發屬助如根五義。勝餘故。然是色法。不能量境。唯心心所。能量度故。心心所法。正是量體。依現之量。名為現量。此依士釋。若無著以前。但說二分。唯一見分。為現量體。無著以後陳那菩薩。立三分者。見自證。分為現量體。護法以後。見分自證。證自證分。為現量體。安慧。諸識雖皆有執。然無隨念計度分別。明現取境。名為現量。無漏皆現量。如說善等性。小乘有五。外道有二。大乘有四。合有十一種。出現量體。廣如餘處。此略顯示。陳那以後。其聖言量攝。入此中。此體除此。外更無故。如因明疏。今者世親。說有三量。故論說言一切量中。現量為勝。取現境故。證自相故。大小二乘。外道內道。皆共許爾。故今總敘貶議諸量。現量勝餘。

論。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。

述曰。此正申難。如世人言。我今見色。乃至觸觸。若無識外實色等境。寧有此覺。我今現證如是色等。此覺既非無。外色等定有。總言覺者。心心所法之異名也。今此言覺。謂現量智。非唯是慧。因明者說言證智者。心心所法之總名矣。故舊論雲。如此證智。云何得起。成唯識中。亦有此難。色等外境。分明現證。現量所得。寧撥為無。

此中難已下論主破。

論。此證不成。

述曰。破中有二。初總非。後別破。此總非也。

外人設問。云何不成。

論曰。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。

述曰。第一句述正理。顯難外境實有不成。下三句破外宗。明無現覺。成無外境。然舊論本。遂分二段。前後別明。其此頌中。初句易解。至下當知。上一句引喻破經部。下三句中。略破二類。初破正量部等。非剎那論。後破一切有等。剎那論者。謂已起現覺時。其見已無。寧許有現量。破正量部等。謂已起現覺時。其見及境已無。寧許有現量。破薩婆多等。大眾部等宗計不同。亦應敘破。如薩婆多。第三句中。言及字者。即相違釋。意顯有二難。至下當知。

論曰。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。

述曰。先釋初句。今解初中。如夢等字。能成喻法。等者。等取眩翳目等。緣見發蠅等。此等諸位。經部及大乘。彼此共許外境非有。故以為喻。如夢等中。雖無離心外實境界。而彼言謂。我見是事。聞是事等。起此現覺。

下合法顯。

論。餘時現覺應知亦爾。

述曰。釋頌初句。現覺二字。除夢等外餘時。所起見是事等。如是現量。應知亦爾。亦無外境。此現覺生。應立量言 除夢等外所有現覺緣非現境起。許現覺故。如夢等現覺。此中意說。若實現覺。如五識等。不作此解。我今現證如是事境。作此解者。是意識中分別妄覺。非謂現量心心所法。成唯識說。現量證時。不執為外。後意分別。妄生外想。故現量境。是自相分。識所變故。亦說為有。意識所執外實色等。妄計度故。說彼為無。又彼論說。謂假智詮。不得自相。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故現覺者。必無此智及與此論。我今現證如是事等。

論。故彼引此為證不成。

述曰。此結非也。現覺所緣。由如夢境性非實有。故彼汝宗。引此現覺為證。離心外境實有。理證不成。

論。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。

述曰。次釋下三句頌。先破正量部等。此解第二句頌若。於爾時。起此現覺。我今現證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。此牒彼計。

下正申難。

論。爾時於境能見已無。

述曰。釋第三句見已無字。申其難意。正量等計。六識不竝。起此覺時。能見五識實現量者。已入過去。現在非有。

所以者何。

論。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。

述曰。此顯二因成。能見識現在非有。彼此共許。要第六識。具三分別。方能起此分別現覺。五識不具三種分別。故不能起此等現覺。此等現覺。既在意識。起此覺時。故彼能見眼等五識。必入過去。落謝非有。先見是物。後方起覺。故正見及覺二。時必不俱。能見實現覺。此時既無。寧許此覺。有是現量。證外境有。若正現量。證色等時。緣心內法。無假智詮。故證不成。以正量部。心心所法。燈焰。鈴聲。唯滅相滅。念念生滅。色等法滅。亦待外緣。即隨此事長短一期。後方有滅。起證如是現量覺時。眼識不住。故入過去。其境色等。一期未滅。故此唯破起此覺時。能見已無。不破所見此時非有。設縱有故。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現量。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。如散心位緣於過去百千劫事。破境一期。如餘論說。

論。剎那論者有此覺時。

述曰。下破薩婆多等。此等執境及心心所。皆念念滅。名剎那論 有此覺時。釋頌第二句。牒彼所計。

論。色等現境亦皆已滅。

述曰。此正申難。釋第三句頌。及境已無。眼等六識。不俱時起。起此覺時。要在意識。但非現覺。能緣已無。所緣現境。亦皆已滅。即此現覺所有詮智。現在緣時。不及現境。此已滅故。故證不成。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現量。是散心位境已無故。如散心位緣過去世百千劫事。大眾部等。剎那既同。六識俱時。雖小不同。頗亦同此。

論。如何此時許有現量。

述曰。此雙結難。釋第四句頌。正量部等。起此覺時。能見已無。如何此時。許有現量。證外境有。薩婆多等。起此覺時。其境亦無。如何此時。許有現量。證外境有。故說現覺證有外境。為證不成。既爾大乘。許六識竝。起此覺時。能見所見。二俱現有。此現量覺。其義如何。五識俱意。若同五緣。是現量攝。不起此覺。若起此覺。必不同緣。假智詮故。五識前時。既由意引。今相續生。不假意識。意識起亦餘二量攝。或五同時。或剎那間。亦無過失。然緣心內境。有此現覺生。

論。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。

述曰。下破憶持。先外人救。謂彼救言。要曾過去眼等五識。現受此境。今時意識。方能憶持。非先未受後意能憶。此則汎說先緣後憶。是故決定。有曾受境。顯過去世現境非無。是曾五識。現所受故。

論。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。

述曰。曾現受境。明瞭五識。既許非無。能見此心追憶意識。亦定是有。彼此二宗。許曾現識現量所攝。現量曾有境。今時方能憶。故此所緣。定心外法。又追憶識。由曾現受。亦現量攝。故知。外境實有義成。若無外境。無曾所受。無曾所受故現量亦無。云何今時有憶持識。由斯外境實有成也。

此外救已。下論主破。

論。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。

述曰。下破有二。初總後別。此總非也。如是要由現量。先受外實有境。後意方憶。以此道理。證離心外境有不成。

論。何以故。

述曰。外人復問。為何義故證境不成。

下論主破。

論。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。

述曰。然舊論本。句句別明。分為二段。實如今者合一處。明義相違故。但申正理。奪彼憶持。如前所說。似境之識。後生憶持。非緣離心外境識。後有憶持也。

論曰。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現。

述曰。釋初句頌。奪彼曾受離心之外現境之識。謂如前說。識從自種生。似境相轉等。及初論首說識生時。似外境現。雖無外境。眼等五識。似外境現。已廣如前。

論。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。

述曰。釋頌下句。奪彼憶持。謂從過去似境五識。今此後位。與別境念。相應之時。有緣過去分別意識。變似前五識所緣境現 無曾現在受離心境。眼等五識。從此今時。與念相應。有一意識。緣前五識離心之境。

論。即說此為憶曾所受。

述曰。即說於此分別意識。緣曾現在不離識境。名為憶持曾所受識。所以者何。由曾五識。及同時意。緣即識境。熏成種子。今時相續。意於此位。能憶前境。名為憶持。非曾五識境實離於心。今時猶有意識緣之。名曾受識。

論。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。

述曰。此結非也。道理既爾。故汝所說。以憶持故。證曾五識所見實有。其義不成。直以自宗。釋外所難。奪他所說。更無異理。如說汝細心。即我第八識。然舊論本。上來所說。一頌半文。異常難解。披者當知。

論。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起覺時亦然。

述曰。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頌。釋小乘外道。難以夢例覺時。應知境無失。先敘彼難。後方釋破。於敘難中。初牒論主所明唯識。後正申難。此即初也。論主前來所說理趣。如世夢中。無境既識起。其覺時識。無境得生者。即牒夢覺二識義同。

自下申難。

論。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。

述曰。夢覺二識。無境既同。世能自知夢境非有。其覺時識。自知應等。夢心無有境。覺時許知無。覺識境既無。何不知非有。量雲。世覺時識應知境無。許無境故。如知夢識。

論。既不自知覺境非有。寧如夢識實境皆無。

述曰。前難覺識應知境無。此顯不知實境定有。覺夢二境俱非有。即知夢識境成無。覺不自知無異於夢。故知覺識境實有。量雲。世覺時識外實境有。許異夢故。如自真智。不言世覺。相符極成。亂真覺故。因不言許。隨一不成。生死。大乘說為夢故。或簡五識。不行夢故。或顯異於眠時夢故。喻不言自。其體便闕。大乘真智。無外境故。若說大乘真智為喻。所立不成。為此等過。宗等各簡。

此總難已。自下非之。

論。此亦非證。

述曰。此總非之。

自下別釋。

論。頌曰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。

述曰。未得真智覺。不能自知生死夢所見。定非實有。即正理解於此頌文。或為喻顯。如世未覺。不能自知夢心所見。定非實有。覺時亦爾。以喻釋難。即此半頌通以法喻二義解之。亦無違也。舊論下句。今在上說。今此上句。舊論下說。舊依梵本。今從唐言。亦無乖返。諸上下頌。應如是知。

論曰。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。

述曰。此舉世喻。以釋頌文。要覺方知夢境非有。彼此共許。故以為喻。

論。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。

述曰。下以理解。此釋下句頌中夢字。生死之識。不稱實理。說為虛妄。無始已來。數數熏發。名為串習。蓋纏覆蔽。稱之為惛。毒火所煎。號之為熱。或復串習無明稱惛。聖智不生。名之為熱。猶如世間數習闇昧惛睡之識。名之為夢。生死亦爾。睡者惛熱義。夢睡心之異名。即說生死名世間爾。如經所說生死長夜。

論。諸有所見皆非實有。

述曰。釋後句頌下之四字。生死妄夢。異真智生。故此所緣。皆非實有。顛倒虛妄。所顯現故。量雲。生死夢識所緣之境皆非實有。許夢境攝故。如極成夢境。

論。未得真覺不能自知。

述曰。釋頌初句。無始已來。串習虛妄。未植善種。真智不生。如何得知。生死夢境。不實顯現。如夢境無。此答前難。應立量言 生死之識不能稱理知自境無。許夢識攝故。如極成夢識 然亦許有少能自知。如今聞教。知境非有。如極成夢。亦少自知。不名真覺。恐違世間。及法差別隨一過故。宗雲稱理。因有許言。世間眠夢。彼此共許。名為極成。簡生死夢。他不許故。外人伏難。既生死識。不能稱理如實自知何名真覺。而實得知今境非有。

論。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即名真覺。

述曰。二乘見道。亦名真覺。然於後得。不知境無。加行不作唯識入故。菩薩見道無漏正智。超世間故。名為出世。能除生死。稱為對治。離世分別。及事分別。名無分別。此為無間道對治世間。契真如理。名無分別智。釋此名難如餘處辨。不虛妄故名真。如實了故稱覺。此離諸縛。超諸麁重。得此名入諸聖朋流。故名真覺。簡異生死。少出夢時。亦言知。夢境皆非有。假名之覺。立真覺名。此翻頌中未覺之說。

論。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義平等。

述曰。於見道中。得此所說無分別智。後有緣世間無漏之智。現在前位。方能稱理。如實了知彼生死識境非實有。即後得智。緣世間故。名為世間。非體有漏名世間也。體非是漏。立以淨名。稱境而知。名如實知。前無分別。唯緣如理。但名真覺。此後得智。遍緣世間。能知境無。名如實知。亦名真覺。此智得起。藉無分別。無分別智。獨名真覺。若生死識。雖少自知。不名真覺。無分別智。雖名真覺。不能知境皆非實有。此後得智。遍緣理事。能知境無。異前二智。其義與前知世眠夢。平等無二。前處眠夢。得世覺時。知先夢境體非實有。今從生死。得於真智出世覺時。知先生死夢境。體非真實。相似無二。平等。相似。一義二名。解頌如字故。若不知生死夢境非實有。但是未覺得真覺已。故能了知。攝大乘論。成唯識中。皆有此釋。義意既同。故不繁引。

論。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。

述曰。自下大文第四。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。外境非無失。小乘外道。作如是難。若諸有情。由自身中心等相續。識自證分。轉變自體。有差別相。在內識上。似外境現。實非是外。識緣此起。不由外境。為其所緣引識等起。或從種子。轉變差別。乃有現行似境識起。不由外境為所緣生。

此則外人牒論主義。次申共許。後方正難。

論。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。

述曰。此申共許。如彼能緣不離識境。一切有情。或近善友。聞說正法。或近惡友。聞說邪法。如四親近行。近善知識。聽聞正法。正性決定。能教者識。成悲決定。能聽者識。成慧決定。近惡友時。成邪定亦爾。即能所教。二識決定。或近善惡二種友如。其能近者。各成正邪二識決定。准此下釋。即能所教。二識決定。前解為是。若准舊論。今此難中。文既含隱。其能近者。各隨所應。成於邪正二識決定。後解為是。然文既含隱。二解竝得。任情取捨。

論。既無友教此云何成。

述曰。此正為難。諸識既緣不離識境。無心外法。理即便無善惡二友。亦無他說正邪二法。此能聽者。或正或邪。二識決定。云何得成。或無外境。云何得有。能教所教。二識決定。

論。非不得成。

述曰。下釋妨難。此總答難。非不得成。

論。頌曰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。

述曰。下別答難。由能所教二人。展轉增上緣力。其能聽者。正邪二識。成決定也。或增上力。能所教者。二人之識得成決定。准前二釋。

論曰。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展轉為增上緣。

述曰。此釋初句頌。以諸有情。他能教者。自能聽者。各各相續八種諸識。此彼展轉為增上緣。此意即顯親緣心內自所變境。名為唯識。非遮心外他有情等。外人說心緣心外法親得他人所說之法。今則不然。能所教者。展轉互為增上緣故。自識變似能教所聽。為自相續識親所緣。不能親取他所說法。為疎所緣。於義無失。此說展轉為增上緣故。成唯識說。為疎所緣故。

論。隨其所應二識決定。

述曰。隨其所應顯義不定。由增上緣。若近善友。聽聞正法。自相續中正識決定。若近惡友。聽聞邪法。自相續中邪識決定。或近善惡友。及由展轉為增上緣。能說法者。正邪悲愛。能聽法者。正邪智慧。二識決定。言隨所應二識決定。此由未顯。

論。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各成決定不由外境。

述曰。此即廣前增上緣義。答外所徵。謂能教者。餘相續中見相分識。正邪差別。增上緣故。令能聽者。餘相續中差別見相諸識得生。能所教者二識。各各得成決定。或聽者正邪二識。各成決定。不由外境識決定成。即由自他增上緣力。識得決定。非由自他親相緣見。成決定識。故知識生不是親緣。由於外境增上緣。由我亦許有故。雖無外境。而友教亦成。

論。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時亦然。

述曰。自下半頌。大文第五。又釋外難夢覺心無異。無造行果差失。初外人難。後論主釋。初難之中。先牒此義。後方為難。此即牒也。若覺時識。猶如夢中。境雖無實。而亦得起。

論。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。

述曰。此申難也。夢時與覺。無境是同。覺時與夢。俱造眾業。何故覺行。感果苦楚。或有現報等。夢時造行。感果微劣。或無果等。如夢殺人定無現在為他報殺。若覺時殺。定為現在他人殺報。未來感果故定不同。如殺他人。淫他人等。餘一切行。其果亦爾。此外人質以問論主。

論。頌曰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。

述曰。下論主答。上句顯理。下顯不同。由在夢位。造善恶心。睡眠所壞。故夢與覺。感果不同。

論。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。

述曰。釋上句頌。不定四中。睡眠心所。能令有情。身份沉重。心分惛昧。在寐夢心。為此所壞。令心昧故。慮不分明。勢力羸劣。其覺時心。既無眠壞。緣境明瞭。勢力增強。不同夢位。其狂醉等。為緣壞心。羸劣亦爾。此但答問如夢位心。

論。故所造行當受異熟勝劣不同非由外境。

述曰。由夢壞心。覺時不爾。故此二位所造善惡。當受異熟。非夢果勝。夢果乃劣非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問。既爾夢心。為睡所壞。覺心不爾。何不夢位。由眠所壞。其境實無覺境便有。復由此理。當果異耶 既爾汝宗覺時見色等。既是實有。夢時見色等。應例非無。見色雖復義齊。其境有無不等 或薩婆多。夢覺境俱是有。造行當果不同。何妨我義無境覺夢雖同。造行感果有別。此中難釋。返覆無窮。恐厭煩文。略示綱要。諸有智者。准此應思。

論。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。

述曰。自下二頌。大文第六。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。返詰他宗失。初敘外二難。次一頌解。後一頌詰。此即初難。若唯有識。色等境無。由此便無身語業等。彼羊等云何為他人所殺。心外法故。方今世士此難多生。達此論文。應休劣意。

論。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。

述曰。此第二難。心外羊等。若其死位。不由他人之所害者。世間殺羊魚等。屠者云何可得殺生之罪。若許罪是有。即殺心外之羊。心外羊無屠者。云何得罪。返覆二責。無所逃刑。

論。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。

述曰。上二句頌。先以理釋。下二句頌。舉喻以成。由能殺者。為增上緣。起殺害識。轉變力故。令所殺者。有殺害已。斷命事成。故能殺者。得殺生罪。如由鬼等意念等故。令他有情。有失念等。至下當知。

論曰。如由鬼等意念勢力。令他有情失念得夢。

述曰。先釋下半頌能成喻也。如世間鬼。惱亂有情內意念力。令他有情。失本正念。心發狂等。或鬼意變彼。令他得異夢 如鬼等者。瞿波解雲。等取天神。龍神。犍達縛。夜叉神。仙人等。及如胎中子。由母憂惱。子心變異。或生。或死。或子起欲樂。母隨子欲得夢。

已下釋頌末句失念等字。

論。或著魅等變異事成。

述曰。由貓鬼等意念勢力。令他著魅變異事成。既彼親能令他作此。但由意念增上緣故。此事便成。殺羊等亦爾。雖無外身語。殺事亦成。

上解失念。下解得夢有二事。

論。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。

述曰。頌言鬼等。等中等此。

此則總舉。下別指事。

論。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等夢見異事。

述曰。即佛在世。摩訶迦旃延。摩訶言大。迦多衍。此雲剪剃。如常所釋。此即其姓。那者男聲。即剪剃種。男聲中。呼表是男也。如言尼者。女聲中。呼表其女也。婆剌拏者。舊言娑羅那。此雲流轉。即由剪剃神通意願。令王得夢。說此緣者。如舊中阿含經說娑羅那王。是眉稀羅國主。容貌端政。自謂無雙。求覓好人。欲自方比顯己殊勝。時有人曰。王舍城內。有大迦旃延。形容甚好。世中無比。王遣迎之。迦旃延至。王出宮迎。王不及彼。人覩迦延。無看王者。王問所以。眾曰。迦延容貌勝王。王問大德今果宿因。迦延答曰。我昔出家。王作乞兒。我掃寺地。王來乞食。我掃地竟。令王除糞。除糞既訖。方與王食。以此業因。生人天中得報端政。王聞此已尋請出家。為迦延弟子。後共迦延往阿盤地國中。山中修道。別處坐禪。阿盤地王。名缽樹多。時將諸宮人入山遊戲。宮人見王形貌端政。圍遶看之。缽樹多王。見娑羅那王。疑有欲意。問娑羅那曰。汝是阿羅漢耶。王答言非。次第一一問餘三果。王皆答言非。又問汝離欲不。又答言非。缽樹多瞋曰。若爾汝何故。入我婇女中看我婇女。遂鞭身破。悶絕而死。至夜方醒。從本處起至迦延所。迦延見已心生悲愍。共諸同學。同為療治娑羅那王。語迦延曰。我從師乞暫還本國。集軍破彼阿盤地國。殺缽樹多王。事竟當還從師修道。迦延從請語王欲去。且停一宿。迦延安置好家令眠願令感夢。夢見集軍征阿盤地。自軍破敗。身為他獲。堅縛手足。赤花插頭。嚴鼓欲殺。王於夢中恐怖。大叫呼失聲雲。我今無歸。願師濟拔。作歸依處。得壽命長。迦延以神力。手指出火。喚之令寤。問言。何故其猶未醒。尚言災事。迦延以火照而問之。此是何處。汝可自看。王心方寤。迦延語言。汝若征彼。必當破敗。如夢所見。王言願師為除毒意。迦延為說。一切諸法。譬如國土。假名無實。離捨屋等。無別國土。離柱木等。無別捨屋。乃至廣說。至於極微。亦非實事。無彼無此。無怨無親。王聞此法。得預流果。後漸獲得阿羅漢果。故知依自意。他夢事亦成。

論。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咀利王夢見異事。

述曰。此第三喻。阿練若者。舊云阿蘭若。此雲閒寂曠野處也。離村空野。名阿練若。此中仙人。名阿練若仙人。吠摩質咀利王者。即舊云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也。天帝釋設支夫人之父也。此雲綺飾。或云綵畫。由仙人意瞋。令阿修羅王。夢見異事。舊論言見恐怖事。此則不同。中阿含經云。有七百仙人。住阿練若時。天帝釋嚴身。入中於下風坐。諸天皆來。恭敬帝釋。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。見帝是事。忽變為天。著好嚴具。破其籬垣。入仙人處。在上風坐。仙怪是事。皆不敬之。甚生憤恨雲。汝等何故。但敬帝釋。而輕蔑我。欲苦諸仙。諸仙懺謝。其恨不已。不受仙悔。諸仙心念。令返衰惱。應時毘摩質多羅王即大困苦。遂生悔心。漸謝仙等。仙等心念。赦其僣失。即還如本。今此論說阿修羅得夢。經說覺時遭苦。然理大同。此前所說。皆增上緣。令他事起。非親為緣令有此事。

論。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。

述曰。釋上半頌。如是者結法也。增上緣中。由他能殺起殺害識。轉變力故。令所殺者。違害於己命根事起。如由鬼等意念勢力。他失念等。直以事喻。令義增明。不繁比量。

論。應知死者謂眾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。

述曰。雖知命斷。未知死相。故今重顯。眾同分者。成唯識等說。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。而假建立此眾同分。隨何生趣。若未捨時。阿賴耶識。即此趣生。相續一類。前之與後。趣等皆同。若遇他識增上違緣。捨眾同分。阿賴耶識。即便變異。異舊趣生。此趣生者。舊時相續。今便斷滅。餘識亦爾。舊續今斷。名之為死。死者滅相。總有二時。一者將滅。說名為死。即是現在。如觸處中所立死觸。死支亦爾。若正滅相名死。觸支應成過去。二者正滅。說名為死。如今所說。識相斷滅。即是過去。故此說死。但是滅相。非死觸支。

論。復次頌曰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云何成。

述曰。此下返詰。上半頌不許前說。詰林等空。云何由仙忿。下半頌。彼若救義。詰非意云何成大罪。舊論由此遂分二段。前後別明。初句等者。等下二林。文意易詳。至下當悉。

論。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。

述曰。將為詰彼。先敘彼計。前我所說。由能殺者。他識轉變增上緣力。令所殺者他有情死。汝不許者。以他宗。說由他親能殺他身故。他有情死。故彼不許此前所說。今牒彼計。

論。云何世尊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鄔婆離言。

述曰。自下正詰。三業諸罪。現為人天之所呵責。未來當受諸惡苦報。可治罰故。可毀責故。名之為罰。三業校量。意罰最大。佛為成此。返問長者鄔波離也。鄔婆離者。此雲近執。親近於王。執王事也。如世說言朝庭執事。如阿羅漢持律上首。親近太子。執事之人。名鄔波離矣。中阿含經說。有尼犍子。名闍提弗多羅。其有弟子。名為長熱。往至佛所。佛問長熱。師教汝法。三業之中。何罸業重。答雲。身重。次口。後意。長熱反問。瞿曇今說何業最重。佛言。意重。身語乃輕。長熱還去。闍提問雲。汝至彼所。瞿曇何言。長熱具說。闍提讚歎。汝真我子。從我口生。善受我教。所說無異。汝可更往。破瞿曇義。提取將來。作我弟子。長熱不從。有大富長者。名鄔波離。伏事尼乾闍提。使往破佛立義。長熱報雲。此事不可。彼瞿曇者。容貌辯才。過人無量。兼有幻術。能轉人心。無量眾生。為其弟子。寧可降伏。闍提不信。令長者往。長者往已。欲破佛義。遂立義雲。我立三罸。身為最量。次口後心。瞿曇云何。說心罸重。世尊於時在眉絺羅國。國城五日方行一邊。佛問長者。若人行殺。幾日殺此國人得盡。長者答曰。大能七日。或十日。或一月。復問。仙人超瞋心殺。幾日得盡。答曰。一時國人皆盡。又問。一百日。二百日。三百日。行於佈施。有人一時。入八禪定。何者為勝。有人多時持戒。有人一時入無漏觀。何者為勝。長者答言。入禪無漏功德大勝。佛言長者。云何乃說身口罰重。心罰最輕。長者理屈。乞為弟子。乃至得果。自立誓言。我所住處。常擬供養三寶。一切尼乾。悉不得入我家。長者得道。後還本家。闍提怪遲遣人往覓。長者家人。不許入舍。闍提不測。自往覓之。長者莊嚴高座。自坐。別安小座。以待闍提。闍提見之法用如此。訶責長者。長者答雲。今人非昔人。我今已勝汝。是佛弟子。何得不然。闍提乃雲。我令汝取瞿曇。作我弟子。彼既不得。今復失汝。我今為汝。說一譬喻。遂作喻雲。譬如有人。須欝婆羅根。取欲食之。令人入池處處求覓。求覓不得。自拔男根。不得欝婆羅根。又自失根。汝亦如是。如是求覓瞿曇。不得。反更失汝。汝如男根。長者答言。我為汝喻。譬如有人性甚愚癡取一黠婦。婚姻以後。遂便有娠。婦言。兒生應須戲具。語聟預覓。時聟覓得一獼猴子。將還與婦。婦語其聟。汝須浣染舂。方堪為戲具。聟將僱人。欲浣染舂。他謂其曰。乃可浣洗。云何染舂。此若是衣。可作三事。獼猴不然。其云何作。他為洗之。洗之既訖。置熱汁中。染其獼猴。皮肉時已爛壞。後取舂之。形相都失。亦復不堪為兒戲具。汝法亦爾。既非淨物。唯可浣洗。不可受持。如不可染。不可修行。如不可舂。云何令我受持修學。闍提於是慚恥而去。此指於彼故言返問。然婆沙第二十七。亦有此文。

論。汝頗曾聞何因緣故彈宅迦林末蹬伽林。羯陵伽林。皆空閑寂。

述曰。此佛問詞。彈宅迦者。真諦雲檀陀柯。此雲治罰。治罰罪人處也。今罰罪人。尚置其內。中阿含雲。是王名也。有摩登伽婦人。是婆羅門女。極有容貌。聟為仙人。名摩登伽。於山中坐。婦為其夫。營辦食送。檀陀訶王。入山戲游。逢見此婦。問是何人。有人答言。是仙人婦。王雲。仙人離欲。何用婦為。遂令提取將還宮內。仙至食時。望婦不來。心生恚恨。借問餘人。餘人為說。是王將去。仙往王所。慇勤求覓。不肯還雲。汝是仙人。何須畜婦。仙言。我食索此婦人。王便不還。仙人意憤。語其婦曰。汝一心念我。勿暫捨我。今夜欲令此國土破壞。仙人夜念。時雨大石。王及國人。一切皆死。俄頃成山。此婦一心。念彼仙人。唯身不死。還就山中。本是彈宅迦王國。今成山林。從本為名。名彼林也。人物皆盡。故名空寂。舊人解雲。諸仙修定處名空寂 末蹬伽者。舊云迦陵伽。此雲憍逸。仙人之名。舊云王名。有梵本雲缽蹬伽。此翻雲蛾。即赴火者。昔有仙人。形甚丑陋。世間斯極。修得五通。山中坐禪。有一淫女甚愛於王。王亦愛之。後觸忤王。王遂驅出。淫女入山。見仙丑陋。謂是不祥之人。恐有不祥之事。淫女切念。我今被出。是不吉祥。若還此不祥。我應吉祥。乃取糞穢洗不淨汁。令婢送山。澆灌仙人。仙人忍受。不生瞋恨。有婆羅門。為仙洗浣。淫女自後。王還寵之。有一國師。亦有衰惱。淫女語曰。以不吉祥。還於仙者。必還吉祥。國師依言。以糞汁洗。仙亦忍受。弟子婆羅門。還為洗浣。其後國師。還得吉事。事既皆驗。人普知。之。王后欲征。國師進諫。以不吉祥。與仙人者。必獲吉祥。王復遂語。山中起屋。恆取糞汁。洗灌仙人。征遂得勝。自後若有不稱心事。輒以糞汁洗之。仙人不復能忍。心生恚恨。乃雨石下。王人皆死。唯事仙者。得免斯苦。須臾之間。國成山林。此林從本。名末蹬伽 羯陵迦者。此雲和雅。如彼鳥名。陵字去聲呼也。舊云。摩登伽仙人之名。昔有一人。語此仙曰。汝若有子。當為國師。摩登伽是旃陀羅種。既聞此語。求女於王。王甚訶責。汝非好種。何故求我為婚。仙既數求不得。女意欲適仙處。令母白王。彼雖惡種。猶是仙人。深為可重。我情慾適。王決不許。女盜往彼。為仙人妻。遂生一子。王既失女。處處尋求。求知仙處。遣旃荼羅。縛仙及女。相著擲著恆河水中。仙語恆河神曰。汝莫令我沒。若我沒者。須臾之間。令水涸竭。河神於是割繩。放令仙還去。仙瞋作念。須臾雨石。王人皆死。國變山林。從本為名。名摩登伽也。此三舊國。今變成林。佛問波離。汝知何緣此林空寂。

論。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。

述曰。喬答摩者。先雲瞿曇。此雲甘蔗種。或日炙種。或牛糞種等。如舊所釋。佛是此種。號喬答摩。長者答佛。我雖不見。曾聞仙人。由如上事。意憤恚故。國變成林。所以空寂。由此所說仙人意嗔。殺此三國諸有情類。國變成林。故知。由他諸識轉變增上力故。他有情死。非以身語親能殺之。准經但總問仙人意殺。今論乃別言仙殺三國。

論。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彼有情類不但由仙意憤恚者。

述曰。彼宗意說。唯意不能成殺業道。令有情死。仙人起欲。鬼神敬重。見仙意嗔。遂為仙殺彼有情類。不唯由仙意嗔力故。有情死也。牒彼計救。故言若者。

論。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。

述曰。釋下半頌。詰意罰為大。若鬼神為殺。云何世尊。引彼林事反問長者。成立意罰。為大罪性。過於身語。由於此殺在身語故。非意罪大。如俱舍說。三罰業中。自比校者。意罰為大。五無間中。破僧為大。於五偏見。邪見最大。故知。意殺無量眾生。過破僧罪。破僧罪是虛誑語故。若爾。論說破僧。能感無間一劫。惡異熟果。此中意殺感果如何。大乘中說。感無量劫。受無間果。過於破僧。從初為名。皆名生報。說色業道立五無間。於中重者。謂是破僧。破僧不能重過意罰。故說意罰。為大罪性。俱舍又說。或依大果。說破僧重。害多有情。說意罰大。斷諸善根。說邪見重。依彼宗說。即其罪大。後感果時。雖但一劫。倍於破僧。受無間等。皆生報故。不可多生。感無間果。不同大乘。

論。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。

述曰。此結前也。謂此佛說意罰大故。汝應當知。但由仙忿。三國眾生。皆被殺死。今變成林。理善成立。意罰為重。非由神鬼。敬重仙人。知嫌為殺 又解。亦即返顯。自識轉變增上緣力。他有情死。唯識義成。非是要由緣識外境。親能殺彼。彼方說死。

論。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。

述曰。自下大文第七一頌。解釋外難。不照他心。智識不成失。於中有八。一問。二詰。三難。四釋。五徵。六解。七逐。八答。此即初也。謂外問言。若唯有識。不緣心外所有境者。若凡。若聖。諸他心智。緣他心不。

論。設爾何失。

述曰。論主返詰。設緣不緣。二俱何過。

論。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。

述曰。下外人難。論主既說緣與不緣。有何過者。今為二難。先難不緣。後難許緣。此即初也。若說一切諸他心智。不能親知他心等者。云何說之。為他心智。便立量言。汝之他心智應非他心智。不能親緣他心等故。如自色等智。

論。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。

述曰。此即第二。難彼許緣。若凡及聖。諸他心智。親能緣知他心等者。所說唯識理應不成。許此智緣心外境故。復立量言。汝他心智應非唯識。許此智緣心外境故。如我此智。喻中不言如我此智。便闕同喻。然他心智。亦能了知。他心所法。唯名他心者。從主勝說故。然此不能了知。他心能緣心等。亦不了知彼所緣境。若許知者。便有自心。知自心過。自心有緣彼。彼有緣自心。故若許知。便有此失。若別時緣。即無此過。自心前後。許相緣故。既爾大乘。許一剎那自心。返緣彼能緣彼能緣等。何不許緣。此亦不爾。但許一念自心自緣謂自證心。緣見分等。猶尚不許一念見分。返緣自證。豈許見分一念自緣。唯見分能緣他心故。若爾他心。緣自身自證。亦應得說。一念他心智。得緣彼境。此亦不爾。前已說故。謂前已說一念見分。不許能緣自自證分。證自證分。類此亦爾。故他心智。但知他身心心所法。不緣彼境。及彼能緣自自證分。不名他心智故。此說因位。非佛等心。

論。雖知他心然不如實。

述曰。此論主釋。由知他心。名他心智。不如實故。可說唯識。論主且約菩薩已下他心智答。所以者何。此等他心智。雖緣他心。不能如實稱似彼心。以他心為質。大分雖同。不親緣著。與彼少異。名不如實。至下當知。

論。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。

述曰。此頌文意。有徵。有解。有逐。有答。所以者何 他心智云何。知境不如實。此外人徵 如知自心智。此論主解 伏意亦有自心智。云何知境。不如實。外人復逐 第四句頌。不知二字。論主復答。不知者。無知也。由無知故。不能自知。總言不知如佛境者。顯成二智。不如實知。然依梵本。頌不知字。應言無知。不知無知答逐。不知總顯二不如實。今此文略。合言不知。義亦含二。至下當知。

論曰。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。

述曰。此外人徵。釋上半頌。汝前所說。若凡若聖。諸他心智。既緣他心。云何於境。不如實知。然此等文。勘舊論文。非有難解。極有少略。不能繁述。學者當知。

論。如自心智。

述曰。此論主解。釋第三句頌。以他心為質。而心變緣。名他心智。非能親取他心等故。名他心智。如緣自心諸所有智。亦不親取。但變而緣。與本質異。名不如實。此自心智。說見分者。前後許自變相緣故。非自證分等。名為自心智。彼如實知。無異解故。

論。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。

述曰。此外人逐。既言他心智。如知自心智者。此知自心智。云何於自心所取之境。不如實知。

論。由無知故。

述曰。此論主答。釋頌末句。不知二字。此一頌翻釋。由菩薩等。無始已來。法執所蔽。有此無知。覆其心境。令知自心。亦不如實。故他心智。由法執力。如知自心。亦不如實。

論。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。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。

述曰。下顯總成他自心智。不如實知。一無知言。通答上問。及釋下因。若菩薩等。能知他心。及知自心。二種諸智。名為二智。或現行法執。俱無明所覆。或法執種子。俱無明所蔽。故言無知所覆蔽也。覆謂覆障。蔽謂隱蔽。覆障所知離言法性。隱蔽自心。不稱實故。如來淨智。斷法執故。所行真俗。依他圓成二種。諸境體性。離言超思議道。名有為等。皆假強名故。佛他心智。緣他心時既稱彼境。如實離言。名如實知。諸菩薩等。他心智等。不知彼境性離言等。不稱彼緣。雖緣他心。及緣自心。名不如實。故此說言諸菩薩等二智。於境無知所覆。不能了知。如佛所行。有為無為。性離言境。故說彼智。名不如實。

論。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。

述曰。此重釋前不如實義。除佛智外。餘他心智。及自心智。由有法執。似外境相。虛妄現故。虛者不實。妄者顛倒。是故於境。不如實知此第一義。故不如實。

論。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。

述曰。此第二釋不如實義。由自身中法執。能取所取。分別種子。猶未斷故。此二於境。不如實知。此則總說。若別說者。此他心智。通有無漏。若有漏者。略有二說。安慧等雲。諸有漏心。唯有自體。無相見分。如此卷初。唯識中說。所說見相。皆是所執。謂此識體轉。似他心相貌生起。他本質心。實不緣著。亦自心內。不變相分。似於他心。由善等心有法執故。自證分上。似他相生。此似彼相。遍計所執。體性非有。其自體分。依他起攝。即說此為他心智也。然護法等。此唯識釋。亦無異解。如成唯識。護法等雲。謂諸有漏心。依他性中。亦有三分。遂作難言。外色實無。可非內識境。他心實有。寧非自所緣。誰說他心。非自識境。但不說彼是親所緣。謂識生時。無實作用。非如手等。親執外物。日等舒光。親照外境。但如鏡等。似外境現。名了他心。非親能了。親所了者。謂自所變。故契經言。無有小法能取少法。但識生時。似彼相現。名取彼物。即自心等。以他實心。為增上緣。所取本質。自心別變。作相分心。似他本物。說此見分。為了他心。名他心智。此前二說。皆有漏智。若是無漏他心智者。如成唯識。略有三說。諸後得智。有二分耶。有義俱無。離二取故。同有漏心初師所說。然佛地論。雖無漏心。有相無相。略有三說。約後得智。既無此義。此師菩薩。及二乘等。諸無漏心。皆有法執。佛地論中。亦有此義。似二取現。說有見相。見相即是遍計所執。體是無法。說能所取是所執故。無處正說依他起故。唯二等者。但自證分。似於二現。說之為二。依他性中。實無有二。說為他心智。如有漏心說 問然佛此智。有相見不 答有見無相。不同二乘等。諸無漏心。佛之見分。親了他心。名他心智。釋此理妨。如次下師。故此論說除佛以外。知自他心智。虛妄顯現。二取分別。猶未斷等。與佛有異。佛無執故。不知如佛淨智行境。有義。後得智見有相無。說此智品。有分別故。聖智皆能親照境故。不執著故。說離二取。此第二說佛地論中。更有證文。不能繁引。釋此文者。若有漏心。便變相分。二取未除。不知如佛淨智所行性離言。境都無相分。名不如實。若除佛外。諸無漏智。雖能親取。然自身中。有法執種猶未斷故。出觀已後。諸法可言。或猶起執。名不如實。佛則不爾。故除佛外。無漏此智。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。與佛有異 若爾此智。既不變相。親取外境。何名唯識 答唯識者。據有漏心所起妄執境非實有。由此理故。唯識但遮所執外法。識能親取。非執外法。何妨親取。故唯識理。此師亦成。或唯識言。據妄心說。無漏心等。即非唯識。經中但說三界唯心。不說無漏亦唯心故。此違比量。解深密等如前引教。通無漏故。今此二義。前解為勝 有義。後得智二分俱有。說此思惟似真如相。不見真實真如性故。乃至廣說。又若此智。不變似境。離自體法。應非所緣。緣色等智。應緣聲等。又緣無等。應無所緣緣。彼體非實。無緣用故。佛地論中。亦作是說。後得智品。有分別故。所緣境界。或離體故。如有漏心。似境相現。分明緣照如是境相。同無漏心。無漏種起。雖有相似有漏法者。體非有漏。如有漏心。似無漏相。非無漏故。成唯識中。又作是說。現在彼聚心心所法。非此聚識親所緣緣。他聚攝攝故。如非所緣。然真如等。與能緣心。不異不一。非他所攝。不可為例。餘所引證。如有漏中。由斯教理。若佛非佛。諸後得智無漏心者。定有相分。亦有見分。然除佛外。餘無漏他心智。法執未斷。有漏此智。虛妄現故。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。與佛無漏他心智異。佛他心智。雖變為境。親似他心。名為如實。以無執故。知性離言。餘他心智。亦變為境。未斷執故。疎似他心。名不如實。以有執故。不知諸法體性離言。故說有異。此中通說除佛以外諸他心智。說不如實。非佛此智。親能照了他心等故。名為如實。成唯識說。誰說他心。非自識境。但不說彼是親所緣。故佛亦變。若說佛心。親能了者。便與上說理教相違。故佛之心。亦名唯識。於此義中。略為褒貶。初說無漏心。亦無相見。亦有法執。此不須說。如成唯識。破無二分。佛地論中廣破。相分亦有。緣無之心。非所緣緣故。然後二師。或說無漏。親所取緣。或說佛心。亦變影像。若許親取。云何應取無法無法無體。非所緣緣。觀所緣說。要具二支。是所緣義。此師意說。此心不具所緣緣。餘具所緣。心必具二支故。若許無法得為緣者。破經部師。量有不定。自許無法得成緣故。若破他為量。非述自宗故。無不定者。又唯識理。亦復相違。親取心外法。何得名唯識。破他心等。取心外法。比量相違。及不定過。此師意說。如下當知。其第三師。若佛之心。亦變影像。不親取者。應不知無。心內相分。是有法故。又應不說遍計所執。是凡夫境。由此故知。二說皆是。二說竝非。此則雙貶。若別褒者。護法等說。除無分別。必有影像。其理稍勝。所以者何。既說諸心。同鏡照物必有影生。理無乖返。若無影像。違親所緣。如佛地論。成唯識。瑜伽論說。心心所法。從四緣生。說緣於無。無漏之心。無此緣者。便違聖教。及違比量。遍計所執。說凡夫境。意說。凡夫若心起執。必變為依他內影像相分。此性離言。及離假智識有執故。執此以為色聲法等。不稱所變離言影像。說能執心。名為遍計。遍計所取。名為所執。此是無法。不能與識作所緣緣。所變影像。體是有法。與能遍計。作所緣緣。亦不違理。但是凡夫起能執心。當體顯現。名凡夫境。非說為境故。即是所緣緣。但作所緣。不能作緣。當情現故。無體性故。如見於繩眼識無執。是現量攝。得法自相。但見青等離言之境。意識於此。亦自變為離言影像。不知此影像。非繩。非非繩。非蛇。非非蛇。遂執為蛇。不稱影像。說此執心。名能遍計。體是有法。所變影像。體亦有法。名所遍計。遍計所取。當情所現。情有理無。說為所執。遍計性成。此唯凡夫所行之境。名非聖境。非許無法。作所緣緣。若說不稱本質。名所執無。應五識等中。亦有法執。有緣順境。亦生瞋故 因論生論。圓成實性。聖能親證。凡夫心緣。但可心變。不能親取。聖人若知遍計無時。亦心變作無之影像。有似於無。非即親緣遍計所執。依他起性。凡聖之心。俱能親變。亦親緣之。約親所緣。遍計所執。唯凡夫境。圓成實性。唯聖人境。若疎所緣。遍計所執。亦通聖境。圓成實性。亦通凡境。不爾凡夫加行智等。或遍計心。聞說圓成。應不緣執。聖應不知所執非有。各據差別。亦不相違。依他親疎緣皆通二。又前有難。若無漏心。不能親取境。應不知無者。此亦不然。佛知諸法皆性離言。非無非有。疎所緣中。以所執境。為其本質。增上力故。心變為無。體實是有。相似無法。知此離言法。非如凡夫假智。及言二法所取。對凡夫說此離言法上。凡境為無。名為知無。非是親以無為相分。佛地論雲。心所變無。依他起攝。真如理無。圓成實攝。遍計所執。體既非有。若非前二攝。智何所知。由如是等所說理趣。護法為勝。此中但說。除佛無漏智。猶自身中。有法執種。凡夫之身。或有現行。竝言不如佛。非佛此智。親取他心。說緣過去諸無法等。皆准此知。此前七段。一四事難議境無。卻徵境實執。二釋現量證境有。返破憶持執。三釋以夢例覺時。應知境無失。四釋二識成決定。外境非無失。五釋難夢覺心不異。無造行果差失。六釋無境殺無罪。返詰他宗失。七釋不照他心。智識不成失。

總是第二。釋外所徵。廣破外執。從斯論首已有二文。初立論宗唯識無境。及此所說。釋外徵等。總是第一。正辨本宗。破執釋難。自下第二。結己所造。嘆深推佛。

論。唯識理趣無邊抉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。

述曰。此下有二。初略。總舉嘆深推佛。後廣別顯結造推深。就初之中。先嘆深。後推佛。此即初也。理者道理。趣者趣況所趣處也。無邊者。無際也。抉擇者。以覺慧決了簡擇也。決簡染疑。擇簡邪見。邪見決而不擇。疑擇而不決。今顯智慧所證量法。異邪見疑所行境界。故言抉擇。品類者。同此等流也。差別者。體有異也。寬廣故難度。無底故甚深。此中意說。唯識理趣。若抉擇品類。有無邊差別。弘廣難度。無底甚深。嘆有無邊深廣理趣。

論。非佛誰能具廣抉擇。

述曰。此推於佛。如是所說。唯識理趣。無邊深廣。非佛以外。誰能於此。具廣抉擇。顯己抉擇非具廣也。

論。頌曰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。

述曰。下廣。別顯結推深。頌中初半。顯己隨能略已成立唯識義理。後半。別顯唯識之理。除此所明。以外諸義。一切種別。難可思議。唯佛所知。非己能說。故應止也。

論。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。

述曰。釋上半頌。然其唯識所有理趣。品類差別。無量無邊。嘆甚深廣。今我隨自所見之能。已略成立少分之義。結所明也。

論。餘一切種非所思議。

述曰。釋下半頌。其唯識理。我所明外。餘一切種。甚深之義。非是我意。之所思惟。亦非我語。所言議也。一切種者。差別理也。

所以者何。

論。超諸尋思所行境故。

述曰。此釋非已所能思議。尋思者。有分別有漏心等。或四尋伺。其唯識理。要得無漏真智覺時。方能少證。若在佛位。證乃圓明。然我世親。處在地前。住尋思位。不能如實證唯識理。故非是我之所思議。其唯識理。超尋思境。以上總釋頌難思字。

論。如是理趣唯佛所行。

述曰。以下釋頌佛所行也。如是所說。超尋思理。唯佛所行。圓滿現證。非餘所知。

有何所以。非餘所能。獨佛圓證。

論。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。

述曰。一切境者。諸法共相。即一切智境 一切種者。諸法自相一切種智境 智者。即是緣此如理如量二智。若依梵本。應言一切智。此中言略。二境所緣。一智能緣。由佛世尊。於此二境所有二智。斷結種故。皆無障礙。故於唯識一切種理。皆能了知。二障盡故。無有漏故。長時修故。智圓滿故。所以非佛。不能圓滿行盡理趣。故我今時。且說少分。成唯識說。謂諸菩薩。於識性相。資糧位中。能深信解。在加行位。能漸伏斷所取能取。引發真見。在通達位。如實通達。修習位中。如所見理。數數修習。伏斷餘障。至究竟位。出障圓明。能盡未來。化有情類。復令悟入唯識相性。辨中邊論護月釋雲。無著菩薩。先住地前加行位中。增上忍時。聞慈氏尊。說此中邊所有頌已。得入初地。為世親說。世親菩薩。先住地前順解脫分迴向終心。聞無著說此彌勒頌。令其造釋。得入加行初煗位中。應是聖者。相傳此說。所以護月。遂有此言。非無逗留。而為此義。真諦說。是十迴向中。第二迴向中。世親既住地前位中如成唯識。未證唯識真實道理。仰推於佛。理不為疑。雖可推上入地菩薩未圓出障。故但推佛。已隨執筆敢受指麾。略述斯疏。其間文義。有所虧拙。是已寡學。拙智窮思。幸諸學者。詳而靡尤。

二十唯識論述記第二

承久二(癸辰)七月二十八日一乘院長講堂談義料書之永恩(生年五十四)

同三年長講會談了憲幸得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