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「公界器具不得私用者,曰公用也,非器別名。」

《敕修清規·亡僧估衣》云:「不許以公用為名,分去物件。」

《東都事略?祖無擇傳》云:「無擇與王安石同為知製誥。時詞臣許受潤筆物,安石因辭一人之饋,不獲義不受,以其物置舍人院樑上。安石既以母憂去,無擇取為本院公用,安石聞而惡之,以無擇為不廉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