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黃檗清規·梵行章第五》云: 三師七證,共十條。

第一引票上 某 下 某某 宗師為得戒大和尚。

第二引票上 某 下 某某 宗師為羯磨阿闍梨。

第三引票上 某 下 某某 宗師為教授阿闍黎。

第四引票上 某 下 某某 宗師為尊證阿闍黎。

至第十引票俱仿此。 票用紅紙,長二尺餘,闊五寸。

忠曰:「票,標俗省。上 某 下 某 者,檗山僧稱隱元,言上隱下元老和尚之類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