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七
安慧菩薩造
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
觀有為品第七之三
復次自部答異宗言。
此分位定住 先分位顯明
釋曰。如乳位中。乳亦不即。於此位滅。如前所說。有無二法。互相違故。復次頌言。
異分位定住 先分位已滅
釋曰。如是決定住異位中若有所轉如酪分位無別異滅。何以故。酪已成時。乳即不生。此中決定壞失次第。各別分位無異性故。若言物體不滅。此即相違。或計滅有所得。彼非道理。今當止遣。他法既無生住可止。自法亦無。今所說滅。以自法無故。復次頌言。
如彼一切法 生相不可得
即此一切法 滅亦不可得
釋曰。此中云何。若一切處有滅法者。彼即無實。復次頌言。
若法是有者 滅即不可得
不可於一處 有有無二性
釋曰。互相違故。復次頌言。
無法即無果 滅亦不可得
如無第二頭 不可言其斷
或有人言。依止滅體。是中欲令滅有所得。故頌答言。
法不自體滅 他體亦不滅
如生不自生 他體亦不生
此滅若未滅 自體可能滅
此滅若已滅 滅已復何滅
是滅若有異 滅即是無窮
滅若無所滅 法皆如是滅
或造釋者言。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說。即有對待過失。謂以勝義諦中有有為法對待無為。今對彼說。是故頌言。
生住滅不成 即無有為法
有為法不成 何得有無為
釋曰。對待所起。此說畢竟。譬如石女不生於子。世俗決定物體不成。
此中應問。若無有為之法及有為相。云何世尊說有三種有為法相。故頌答言。
如夢亦如幻 如乾闥婆城
所說生住滅 其相亦如是
釋曰。諸法如夢幻及乾闥婆城。皆是分別智境界性。是故顯示象馬車步男子女人國城等相。彼體皆空。是故所有生等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發起。於勝義諦中所顯無體自性空故。故佛欲令於諸行中捨離常見。令得調伏。乃作是說。止生老等。所言老者。老亦非老。此即自語有所得相違。是故頌言。
老亦不離老 老時無所有
此性老不成 異性亦如是
是故一法中 老即不可得
老老而無老 非自體他體
此老不自老 一切老亦然
老若有別異 老即是無窮
解脫出離道 自具足亦然
若法離自相 果亦不可得
釋曰。如說解脫。諸有善法此即說為緣因。彼善法性若有所得。云何說彼以為緣因。若爾而彼識等亦可說為緣因而有所得。何以故。以差別性彼無體故。差別識性亦非自體。有善法性以其自體諸善法性為緣因故。於解脫中無有果利。若善法性因有解脫者。如是決定捨離自體。何以故。以所立諸法入自體故。若不爾者。如前所說。云何不以不善解脫而成善法解脫所作。若如前說。善法解脫此亦不離有分別故。是故當知。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二解脫因。彼即不生。復次頌言。
已脫不可說 未脫不可說
脫未脫無說 脫時亦無說
此解脫若異 解脫即無窮
若無脫而脫 皆如是解脫
釋曰。若如是知。彼出離道亦然。具足如所生說。諸佛世尊。於契經中。有說頌言。
色法如聚沫 受即如浮泡
想同陽焰生 行如芭蕉相
識如彼幻法 顯示所立法
如夢如影像 亦同於響應
復說。於諸行中一切法無我即無自性。當知此中所言我者。即是自性別名。此中所說。彼真如法無有戲論。若說決定皆是虛誑妄取之法。
觀作者作業品第八
或有人言。前品所說。破一切法諸有所作。有為不成故。何得有無為。若作此說。何故與彼阿含相違。如佛世尊。於契經中。有說頌言。
應修善法行 勿修惡法行
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樂寂
如此頌意。即有作者作法。亦復有果。所說是實如所觀察。何故但言世俗。非勝義耶。
論者言。諸有作者。於勝義諦中。若實有若不實有。若亦實亦不實有。作業亦然。若實有若不實有。亦實亦不實有。由如是故。而彼作者於所作中若實有作者。亦應實有作業。如是互推。作者作業皆無有實。若實不實二種俱於勝義諦中。無極微許決定實法。若作者有實。然亦無實作業可得。若作業有實。而彼作者亦不和合。復次頌言。
作者若有實 亦不作實業
釋曰。若如所說。何可信耶。故下頌言。
實所作無故 無所作差別
釋曰。若復止息善不善業。即所作不生。若所作中有二。作者亦復有二。亦非於所作中有能作者。此遣法自相。此復云何。故下頌言。
有業無作者
釋曰。若於作者作業中。執著所作生起。此即還成法自相相違。今當止遣。復次頌言。
無實所作故
釋曰。以無所生作用差別故。若復作用有所和合。即所作有二。業亦有二。亦非離其所作有業。此遣法自相。復次頌言。
有作者無業
釋曰。若所作業與作用法彼相離者。即能作所作二俱叢雜。此遣法自相。
復有人言。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業生起。應可說為實有作者。以作者生時業亦無異。由有作用和合故。彼亦無別實有。此無過失。
論者言。何名無過。以作者作業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無作故。此中若有能作所作。過如先說。若無所作。能作亦無。以離所作故。此即云何。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業用。此如是故。餘處亦然。隨應遮遣。今此文廣。恐繁且止。復有人言。作者所作之業不實可爾。而彼作者可應實有。今為對遣彼說。是故頌言。
作者亦無實
釋曰。若計作者作業為實。今此言中亦當止遣。復次頌言。
若實有作者 亦實有作業
作者及作業 二俱墮無因
釋曰。此言能作即是作者。此言所作即是其業。若或所作離於作者有業可作。如是亦當但有作者無所作時應有作業。有即無因。若作者作業墮無因性。即有一向過失。此應思擇。復次頌言。
若有果無因 因即非道理
釋曰。此言因者。即說為緣。若法有因轉時緣即隨攝。因若無體現事止息。此即是無。云何有義可攝於緣。此復云何。故下頌言。
作作者無體 作用不和合
釋曰。如斷薪等。若無所斷果體。彼能斷者及斷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。斷所作用當何有依。彼無體故。作者作業無體亦然。此復云何。故下頌言。
若無法非法 所作等無體
釋曰。若離所作。能作作用即無有業。故下頌言。
法非法無故 從生果亦無
釋曰。此義云何。由此即無惡趣善趣及解脫道隨應果等。復次頌言。
無果無解脫 亦無生天道
非唯生天道 解脫道亦無
釋曰。若爾世間諸有一切作用。皆悉墮於無果利中。世間果者如種子等。作用隨轉即能生果。彼若無體即無果利。
或有人言。如是所說作者無實。其義可爾。彼所作業此乃是實。以能作故。此無過失。
論者言。此何無過。今言作者。即是因之別名。業即是果。且非果法離因自體別有所作。如是若有作者作業。即有因有果。和合建立。今此如是作業不異於作者。作者不異於作業。故所作業而亦不離。以差別因彼無性故。此云何知。若法有緣及所作具。即因果性成。今此所說非不顯明。
或有人言。作者亦實亦不實故。作業亦實亦不實故。下頌答彼增上言。
作者實不實 亦不作二業
有無互相違 一處即無二
釋曰。於一法中有無二法和合作用。彼即無體。非道理故。如是決定和合作者作業亦不可得。以相違故亦非道理。復次頌言。
作作者作用 所作實非實
著即生過失 此因如先說
釋曰。此中應知。若實不實皆對待所說。故下頌言。
所作實不實 亦實亦不實
作者及作業 此因如先說
作者諸所作 非實非不實
應知業亦然 此因如先說
實所作即無 不實又無因
有無互相違 一處何有二
釋曰。此中所說三種對待。如生法說。是故應知。非佛世尊於一切處而悉止遣作者作業及諸作用。此即不墮諸無因過。
論者言。此實無過。我亦不說無其作者及彼作業。何以故。我欲表示作者作業互所成故。
復次頌言。
因作者有業 因業有作者
釋曰。應知此中隨轉施設皆無自體。作者作業。若成不成。離有離無。證成中義。世俗所得。故下頌言。
世俗遣異性 我見成就相
釋曰。若有人言。此與阿含相違者。彼因義不成。
有外人言。勝義諦中有其作者。何以故。如佛所說有能取所取故。
論者言。今為遮遣彼說故說。於彼諸作用中有其能取。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壞。即作者隨轉亦不相離。如是應知。能取所取互所攝故。由是建立。因作者有業。因業有作者。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。因所取故即有能取。此即非勝義諦。今復云何。離彼作者作業有遮遣邪。此中所作因義。若或止遣作者作業。彼能取所取。此亦應離。
復次頌言。
若勝義諦中 有作者作業
彼能取所取 此亦應遮遣
作者作業等 此義如是故
餘法自及他 相因義應觀
釋曰。若果若因。能相所相。同生不同生等。因果二法物體有得。若言有因。即墮果數。如彼生法。若有義可取。即彼有性。若彼無者。非彼有生。色等諸法若無義可取。即彼無體可觀。何況因果離於自體而有力能。若離自體有力能者。即有所得相違。譬如離於泥團可有瓶邪。物體分位法中所起。此說即是瓶生泥團。譬如瓶水。無彼別異分位性故。亦非瓶如木故。又非泥團分位即說有瓶。猶如別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。此即相違。若樂等法因有力能。即有樂等果法。樂等有故即樂等差別有所發起。此中所說。有所得者。此說亦無少法相違。若離因果而有力能。說所成者。如是決定彼無力能成其因果。此即或成顛倒計執。或成決定。不共因中相違離因無體故。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。若因果和合。即物體有性。如是所說因果二法。此中應知非勝義諦。
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