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
安慧菩薩造
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
觀先分位品第九
前品中說。如作者作業。彼能取所取二法。亦互不相離施設有性。非勝義諦故。有異宗說此頌言。
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
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
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說。彼說有因。故下頌言。
若無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
釋曰。此中意樂先有物體。譬如織者。故下頌言。
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住
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。乃有所取。如造器用。
復次頌言。
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
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
釋曰。彼宗意者。應知有其他法能取。即有所取可得。
論者言。彼眼等根別異。所取先無其體。此義不成。此遣法差別。若或施設所取不有。即所施設物性無體。如無經緯即[疊*毛]等不成。此遣法自相。
復次頌言。
若離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
釋曰見聞及受者。此等諸法若有先住。故下頌言。
應離眼耳根 有見等無疑
釋曰。今此非有。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合。非離眼根有見法故。如是所說。餘義亦然。離眼等根而有何法。若取若捨若異眼根。何有見聞。若無所取。或見或聞。云何可知。此是所見所聞。此是能見能聞。亦非眼等先有能見及受者可成。此復云何差別。見性不有體故。何以故。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者。此即無住。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。此乃見即是聞。亦非道理。非見分位滅故。若或如是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。是故離眼等根亦無所取。何有能取。若見若聞。若離所取。復何能取。或有頌言。
一切眼等根 實無法先住
釋曰。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。故下頌言。
眼等根所取 異相復異種
釋曰。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。復次頌言。
若眼等諸根 無法先住者
彼眼等諸根 當云何先有
釋曰。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。此乃先復有先。若爾為即為離邪。今此如是。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餘耳等諸根。彼等未有成故。此復云何。故下頌言。
若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
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
釋曰。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合。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。眼等相違故。
復次頌言。
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
見時若能聞 即成多我體
釋曰。若眼等一一根。先各有異。即見聞各異。受者亦異。若或見等次第所成。如是若有見即能聞者。此乃因見有聞。此復云何。以各別相續成多我體。若言別有取者。此應觀察。彼宗引雲。如佛所言。名色緣六處。而彼色者四大所成。即有能取所取。是故實有取者分位。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。乃有受法生起。
復次頌言。
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
彼從諸大生 彼大無先住
釋曰。彼能取性畢竟說者。云何離彼所取先有大種所成。若爾即非所取。以能取非所取成故。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。如秤低昂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。彼同時性如是決定。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。非無差別一性同生。以離所取有所成故。若或大種所取隨生。即無法先住。若彼大種無先住者。云何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。亦非能取所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。
復次頌言。
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
若無先住者 眼等亦應無
釋曰。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。即無有法能取所取。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。
有人言。應知能取無性可得。此即是為發生正見捨離邪見。如佛所言。若法有性皆如幻化。此即正見。若法無性如幻化者。此即邪見。此中頌言。
彼眼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
以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
釋曰。諸有分別於勝義諦中悉不成故。若有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。勝義諦中即無分別。遣有性故。世俗諦中有所得法。皆如幻化。如前所言。有法先住者。即是邪見所說。此無相違。
觀薪火品第十
復次所作。如說薪火物體有性。非如作者作業一向對待所成。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性。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。
此中應問。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。為一性邪。為復多性有所得邪。此義云何。是故頌言。
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
釋曰。有所安立。此說畢竟。此言薪者。因薪能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。薪火非一。是故作者作業非一性故。如陶師與瓶。此遣法自相。薪火若一性者。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得和合。此遣法差別。故下頌言。
若薪異於火 離薪應有火
釋曰。此中意者。若異法異性現事止息。即無能燒所燒。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。此應思擇。若無起時彼即無性。亦非無薪有火可見。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。是故無異。如無經緯即[疊*毛]等不成。
復次頌言。
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
薪即復無功 此業用相違
釋曰。雖有他法不相因待。不因彼薪火自燒故。
復次頌言。
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
此如先所說 離薪別有火
釋曰。若無其薪火常然者。此即無因。若爾離薪常然乃可安立。若火常然能發起者。彼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。如是即無作業功用。有薪亦無因待起處。即所燒相業用無體。若謂燒時離火有薪。火不滅時異薪無體。若無有異。此豈無過。云何燒時中有其薪。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。當火燒時薪亦遍有。火若遍有。如是當知。薪無異性。此應思擇。若言燒時不有薪者。是故薪火俱無異性。若謂燒時有薪。此非道理。
復次頌言。
異火即不到
釋曰。與到相違故。如別物體。故下頌言。
不到即不燒
釋曰。譬如別薪。故下頌言。
不燒即不滅
釋曰。若薪盡即火滅。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。故下頌言。
不滅即常住
釋曰。若自體常然者。如積土塊。云何離火而有薪邪。以異不到故。若言薪在火中。此亦不然。
復次頌言。
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
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
釋曰。如是決定與到相違。若如是說喻即不成。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。
復次頌言。
若異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
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
釋曰。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。彼若有者。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。如石女兒。若法因待而有。如是乃有能取所取。亦不可說一性異性。物體有性此即成就。
復次頌言。
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
釋曰。能燒所燒二不可得。故下頌言。
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
釋曰。此畢竟說。彼二先後俱無體故。此意即。是無相因待。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。即有薪火相因。若其無者。此非道理。
復次頌言。
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
釋曰。此中何因有彼薪火。相因道理。故下頌言。
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
釋曰。火不因薪。彼無體故。火亦如是。若先有所成。復因薪而有。此即云何。二法互相因待先後可得。若此所得同時發起。亦非互相因待道理。此復云何。故下頌言。
若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
釋曰。若彼二相因者。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法。此應思察故下頌言。
二法無所成 已成云何待
此義云何。
復次頌言。
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
釋曰。未成即無體。因待亦無體。故下頌言。
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
釋曰。若自體有成復。何所成彼。薪火相因是。義不成。
復次頌言。
二因成無體 無不因薪火
釋曰。若不因薪。火應常然。故下頌言。
因薪火亦無
釋曰。先後相因而不成故。故下頌言。
因火亦無薪
釋曰。亦非燒時有薪。彼無體故。
復次毘世師言。有不見相極微之火。有業及業用。二法差別。是中先有一分和合。如是乃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。故頌遣言。
火不餘處來
論者言。今此何因業用和合。以差別因性所生故。若有分位業用生起。即彼分位。彼彼方處各各差別。汝先說言一分和合。此非道理。以業無依故。亦非起時。若合若離差別因性業用分位有所生起。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待因性可得。生時如是果體作用。此中亦非先無差別。亦非法差別因。中間一分無體。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。於差別中若有一分和合。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。亦無壞其業用。所生道理或有害故。若計滅有所得。即彼物體還復墮於差別法中。是故當知。火不從彼餘處而來。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體和合。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。計著多性。又一分中亦有所著。又於無分位中著火有性。如是薪火二法。此應思擇。如前已說。次下頌言。
薪中亦無火
釋曰。離火亦無差別因性。彼火因果無異性火故。此應思擇。又復能取發起所得。彼即不有。是故無別異性薪從餘處而來至火。亦非無火。故下頌言。
餘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說
釋曰。若或無薪。云何得有能燒所燒。若有所燒時。非無能燒。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。若有能燒時。非無所燒。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相離。
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
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九
安慧菩薩造
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
觀薪火品第十之餘
復次頌言。
即薪而無火
釋曰。遣一性故。
異薪亦無火
釋曰。薪火二法遣異性故。
火中亦無薪 薪中亦無火
釋曰。總遣異性故。此中薪火二法。一性異性俱不可見。如瓶非木。又如水中蓮花。異性不成故。是故勝義諦中。薪火二法非相因有。而彼二法畢竟空故。
復次頌言。
如說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
釋曰。一性異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。復次頌言。
餘諸法皆同
釋曰。彼能取所取。非作者作業一性可著。亦非異性所取。離亦不生。若異性所取。即互不到。不到即不燒。不燒即不滅。不滅即是常。若法常住。彼即互相因待不成。若成不成二法。相因畢竟無體。若人計火從餘方來。有其能取及所取者。此義不成。故下頌言。
及彼瓶衣等
釋曰。彼瓶衣等因果二法。同生不同。生能相所相。彼等所成。如非泥團即是其瓶。彼瓶果法有作用故。亦非異瓶別有果法作用所成。非彼二法互相因待。若成不成相因無體。此如是故。餘處隨應所說亦然。若勝義諦中無一異性。是故不應取著。
如有頌言。
非受非不受 異復云何有
如能取所取 諸所說亦然
復次頌言。
若人執有我 諸法有實性
各各差別說 彼不解佛法
觀生死品第十一
復有人言。勝義諦中亦有生死。何以故。如佛所言。生死長遠。眾生愚迷不知正法。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盡生死。乃作是言。汝諸苾芻。應如是學。以此證知。勝義諦中有其生死。
論者言。如佛所說。皆是方便世俗施設。非勝義諦。亦非不有生死而說。長時有法可盡。彼生死者眾生所受。若如理修行。即能盡彼生死有性。此中先說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。此非道理。
復次頌言。
大牟尼所說 生死無先際
釋曰。此義云何。所言生死者。即是無際。無際即無始。今此義者。無最上無先際。故言無際。又非有彼先際。故名無際。故下頌言。
今此如是說 無先亦無後
釋曰。先後義無體無自性故。如兔角等。應如是見。由如是故。中亦不可得說。非不有故。如兔角等。
復次頌言。
若無有先後 中復云何有
釋曰。生死無自性。彼云何有。故下頌言。
是故此中無 先後共次第
釋曰。此中應問。如所表示。無先後共。即次第不生。而何有眾生受生老死。又云何修行。盡生死有性。此即不成。故頌答言。
若使先有生 後有老死者
不老死有生
釋曰。若不離老死而有生者。應不離老而有死邪。故下頌言。
後老死非理
釋曰。若或異法有所成者。譬如牛馬。異體應可同生。云何生不有死。又何不死有生。若生老死先有體者。即彼本來有其生死。
復次頌言。
若使後有生 先有老死者
彼所有老死 無生即無因
釋曰。無因即無所依。無依即無生。無生即無相續有性。
復次頌言。
無此生老死 亦無有先後
老死亦復然 亦應與生共
釋曰。此義云何。若言生時有其死者。以彼生滅二法無同時性。又復無因二俱不生。彼無性故。若或同生。又生老死無相待因性。
復次頌言。
若不生即無 先後共次第
云何戲論言 有生老死合
釋曰。勝義諦中戲論不生故。
復次頌言。
若諸法因果 能相及所相
所受及受者 真實義如是
釋曰。能知所知等一切法。先後共次第皆不和合。若先有果後有其因。果即無因。此即因有相違。若先有因後無果者。即因果不和合。若因果二法同時有者。如是決定彼因果性亦復無體。若已生若未生。二法相因俱無體故。能相所相所說亦然。
復次頌言。
非但說生死 先際不可得
諸法亦復然 先際不可得
觀苦品第十二
復有人言。勝義諦中有彼諸蘊苦所成性。如佛所言。略說五取蘊。由苦所得故。
論者言。此等所說皆世俗諦。非勝義諦。何以故。此苦果故。此苦果者多種分別。
復次頌言。
自作及他作 共作無因作
釋曰。有一類人。欲令此苦各別系屬。故下頌言。
彼等於諸果 所作非道理
復次頌言。
苦若自作者 即不從緣成
釋曰。若自作者。而彼諸法皆自體所成。非同生性故。若離自體即無對待因性。亦非同生可有。故下頌言。
以有此蘊故 有未來五蘊
釋曰。緣所成故。此中若法緣所成性。即無自作。此遣法自相。又復亦非他作道理。
復次頌言。
若有此五蘊 與未來蘊異
於此彼蘊中 應有他作苦
釋曰。今此五蘊與未來五蘊諸有所作。非此二法互有他性。何以故。滅與未生二無性故。此中亦非苦能作苦。自作他作。云何可成。
復次頌言。
若人自作苦 離苦何有人
云何自作中 離人而有苦
釋曰。若復離蘊無所施設。彼復云何有苦可作。
復次頌言。
若苦他人成 授與此人者
他亦名自作 離苦何有苦
釋曰。此非離苦而復有苦。苦無異故。
復次頌言。
若他人作苦 離他何有苦
亦非有作已 他能授於此
復次頌言。
自作若不成 復何有他作
若他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
釋曰。或有人言。若人自作苦。即非他所成。應有他作邪。對此異意。故下頌言。
苦不名自作 亦非他人作
是故所作中 離苦人無體
釋曰。今此如是。非有所作。亦非有苦。若以彼苦自作苦者。即自所作。道理相違。是故此說以無有人何有他作。彼無性故。若復他無自體。是中云何他能作苦。若人自體不生。即無所有。他體不生。即無他作。是故無有他能作苦。若或自他二法共作苦者。亦非道理。
復次頌言。
若有自他作 即有共作苦
今無自他共 無因亦非理
如有頌言。
他相若自作 他相此無因
此若有自因 何有無因作
釋曰。勝義諦中苦無體故。
復次頌言。
非但說於苦 四種俱不有
釋曰。此復云何。色等亦然。故下頌言。
外諸法皆同 四種俱不有
釋曰。色非自體作故。彼能作所作。若有若無。皆非所作。若有能作。即所作無體。無即非能作。云何無中計有我作。此即著於能作。亦非他法。成已復成色法作用。是中亦非他性可成。今此所說。若從緣生。彼即無有異法可得。亦非自他緣法不生。又一切法非無因故。由是勝義諦中。色等諸法體不可得。
觀行品第十三
前品所說破色等蘊。此即亦有對治相違。何以故。如佛所言。諸苾芻。汝等應當如實了知。色是無常。乃至識法亦是無常。以此文證。有色等蘊。
論者言。此世俗諦增上所說。非勝義諦。故有頌言。
若彼虛妄法 是世俗有為
無妄涅槃法 即是勝義諦
釋曰。此虛妄者。是邪智境界。愚人不實。於虛誑法無分位中。計色有性。
復次頌言。
彼虛妄法者 諸行妄取故
釋曰。此即無所得相違。故下頌言。
即彼虛妄法 是中何所取
釋曰。無所有故。譬如兔角。虛妄之法而不和合。是故虛妄法者。雖有所說皆是虛妄。故佛世尊廣為開示。普盡一切若根若隨煩惱所知二障等法。皆悉是空。使令除斷即彼空性離二邊故。此中所說諸虛妄法。決定皆是世俗諦有。若虛妄法。於勝義諦中。如乾闥婆城。又或虛妄法者。雖復所說是中亦非妄法可有。故佛世尊諸有所說。悉無相違。若言諸法不有。即是證成自性空義。遣妄執故。
復次頌言。
諸法無自性 見有異性故
釋曰。若見有法變異之性。彼即無我。無我即無常。無常即不有。如是所說。是為虛妄。此法如是。故下頌言。
無性法亦無 一切法空故
釋曰。雖說諸法皆空。即彼諸法猶如空花。亦非有彼無自性法。又或無所成故。
復次頌言。
若法無自性 法云何有異
釋曰。若法有異。自性亦異。若彼諸法無自性者。即不和合。是故若見諸法各各自性有別異者。云何不說此為虛妄。故下頌言。
若法有自性 亦復何有異
釋曰。若其無者。即無法可有異性和合。計有性者。即墮過失。此復云何。
復次頌言。
若諸法即異 無異法可有
現住法若異 後變異不成
釋曰。若後異者。譬如老作老相。此即自比量相違。
或有人言。若不離自體有法可異者。乳應即成酪。若爾即有因一向過失。
復次頌言。
若法即有異 乳應即成酪
釋曰。亦非離彼滋味氣勢報體等法。乳即成酪。以緣性故。又復亦非異乳有酪。此即於第二時有一向過失。故下頌言。
若或異於乳 云何得成酪
釋曰。亦非異乳有酪可得。此即不墮一向過失。是故無有異法可見。有即虛妄。何以故。自性空故。勝義諦中。亦無少分不空之法對待空法而有所成。
復次頌言。
若有不空法 即應有空法
無少不空法 何得有其空
釋曰。因不成故。此中非有空法可說。今此如是證成。世尊所說空義。如其所說。此復云何。故下頌言。
遣有故說空 令出離諸見
若或見有空 諸佛所不化
釋曰。此即遣諸空執。諸佛世尊所說無疑。何況有異。若欲有其空者。此乃於法自性有所取著。此中亦非有性可取。應當捨離。若或於空有所取者。此即邊執。彼有執者無異方便。應知此等佛所不化。
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