演蓮法師《在家菩薩戒淺說》不偷盜戒

「優婆塞戒,雖為身命,不得偷盜,乃至一錢。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戒,是人尚不能得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,是名破戒優婆塞,臭、旃陀羅、垢、結優婆塞。是名二重。」

在家菩薩戒的第二條重戒是不偷盜,偷盜,包括貪污、盜竊、搶劫、侵佔、敲詐、勒索,受賄、不與而取、損壞他人財物等。廣泛地說:凡是非理侵損他人的財物利益以及自己不應得而得的不義之財,通稱為盜。

制這條戒的理由略舉四條:

一、業道重故。說明偷盜的罪業和殺生一樣深重。犯偷盜的人同樣沒有資格修學菩薩道。

二、生惱深故。因為財是眾生所最貪愛的,若是財產被人非理侵奪,必致物主生大苦惱。

三、損財及命故。因為財產是眾生賴於生存的保障,若是侵奪他人的財產,無異侵奪他人的生命。如《智論》云:「一切諸眾生,衣食以自活。若奪若劫取,即為劫奪命。」 因此,盜人財物,斷人生計,等於是間接殺生。

四、違正行故。菩薩理應常行財施、法施、無畏施以濟度一切眾生,若犯偷盜,惡名流佈,舉世皆嫌,一切眾生眼不喜見,應信者不信,況受其化。

佛說:「優婆塞戒,雖為身命,不得偷盜,乃至一錢。」 這一句經文的意思是說,優婆塞戒的第二條重戒是不偷盜,受了這條戒之後,即使為著要保住自己的身命,也不可以去偷盜他人的財物,乃至極少的一分錢。

俗語好像有這麼一句話,叫做「飽暖思淫慾,飢寒起盜心。」 意思是說有些人吃飽穿暖,生活過得舒服,終日無所用心,便想去尋歡作樂;有些人卻為飢寒所迫,生活實在過不下去,於是便生起盜心。照這話說來,偷盜的人不外有兩種:一種人是貪財,想不勞而獲;另一種人卻是為生活所逼。

受菩薩戒的人就算餓死凍死,也不能去盜取那不義之財,何況生活過得去,何必要去行盜呢?正如蘇東坡所說的:「苟非吾之所有,雖一毫而莫取。」 可見臨財苟得、見利忘義,世間君子尚且不屑為,何況菩薩。但盜相的範圍極廣,臨事若不詳察,卻也難免犯盜。

「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戒。」 這兩句是說若是優婆塞破了這條盜戒的話,那麼這位優婆塞當即就失去了優婆塞的戒體。但怎樣算是犯了盜戒呢?於此先明犯戒的條件有六:

一、非己物。說明這些財物絕對不是屬於自己的,也不是自己所應得的。

二、有主物。是說這些財物是有屬主的,而且是為物主所吝護的,物主絕不會無緣無故讓給別人的。

三、有主想。是明知這些財物是有屬主的,並非誤會以為是無主的。

四、有盜心。是說這些財物既非己物,便蓄意想侵損這些財物。

五、舉方便。為了達到侵損這些財物的目的而使用種種方法。

六、離本處。即物主本所屬有的財物已被取去,或失去原有的價值,或遭到損壞,或是有意使物主虧損等。

此中第二有主物的物主,大體上可分為三寶物、人物、諸天鬼神物、畜生物。

在有主物中,盜三寶物屬上品罪,而以盜僧物罪為最重。僧物,指十方凡聖僧共有之物。這些財物原是十方信心施主供給僧尼,作為修道弘法的助緣,可以說是佛法命脈、眾僧慧命所繫,當然也只有真心修道的人方可受用。所謂「為成道故,方受此食。」 如其不然,隨損一毫,結罪極重。《大集經》云:盜僧物者,罪同五逆。又《方等經》云:五逆四重,我亦能救;盜僧物者,我所不救。《五百問》云:負佛法僧物,縱償還入阿鼻,而得早出;何況不償者,永無出期。

是以居士入寺,當知,不可虛受。若為常住作務,名為淨人,理宜供給衣食,又須知三寶各有所屬,不得挪用,亦不可互用。如印經的錢只宜印經,不得移用建寺,建寺的錢只合用於建寺,不得移用供僧。各各所屬分明,絲毫不能錯亂。所以居士為作外護故,或要發心供養常住,需對執事人明確指定此項淨資用途,如果自己不指定,可以請執事人代為作主,隨意用在常住做什麼都好,這樣便可以避免執事人犯了錯用的過失。

盜人財物,可分公共財物和個人財物。從受損害的範圍來說,盜公共財產的罪亦應比盜個人財產的罪更重。譬如有關部門的領導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,接受賄賂,貪污盜竊國家的財物,受損害的是全體大眾的利益,自然結罪極重。又如公司裡的負責人,或私用公有財物,或以公物私送人情,或無緣無故剋扣員工的工資,皆為非理侵損,統屬犯盜。

記得從前本寺圓拙老法師平時與人通信,若是有關常住的事,便使用常住的信封信紙;若是私人往來,就使用自己買的信封信紙。郵票亦如此。有客人來拜訪老法師,在常住用飯,有時忘了交伙食費,客人走後,老法師就自己出錢替客人代交伙食費。這是我所親見的。

又曾聞上海有一居士,在某公司任職,聯繫公司的業務即用公司的電話;若是私事,就自己出錢到外面打公用電話。其實公司裡並沒有這樣限定,而她自己卻寧願這樣做,如是公私分明,殊為善持戒者。

又如公司裡的出納或保管,若因失責而丟失財物,個人應如數賠償,否則犯盜。公職人員不能克盡職責,或誤工或誤事,即仍照樣領取工資,亦屬犯盜。經商者應稅不稅,違反國法,亦是犯盜。餘者可以類推。

盜個人財物,凡個人正當所屬有的任何一項物件,都有他的私有權,若侵犯他的私有權,即屬犯盜。這其中當然包括強取、劫取、竊取、騙取、勒取等,此義易知,不繁細舉;餘如受人寄存財物,若不用心看守,丟失,受寄人應賠償,不賠犯盜;故意損害他人財物,不賠犯盜;送人財物,已作捨心,後時向彼討回,犯盜;拾人財物,知失主未作捨心,不還犯盜;物主失物後已作捨心,後日見所失物為他人所有,他人已作己物想,若向彼取回,前物主犯盜;向人借財物,或因物主忘卻,時久不討,借者故意不還,犯盜;買賣錯數,或多得物,或多得錢,自知錯數,不肯退還,亦犯盜。

另有必要一提的是,無端浪費別人寶貴的時間,耽誤別人的工作效益,亦應屬犯盜。

家庭之中,若財物各有所屬,未經同意,隨意取用,令物主生惱,亦是犯盜。

若物主同意,雖物主不在,可隨意取用,不犯;親友物亦如是,由無盜心故。本是他物,誤為己物,取之不犯;後知取錯應還,不還犯盜;物主所棄物,取之不犯;物主不在,暫用即還,不損其物,不犯。

其它開緣,如瑜伽戒本云:「又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,若僧伽物、窣堵波物,取多物已,執為己有,縱情受用。菩薩見已,起憐憫心,於彼有情發生利益安樂意樂,隨力所能逼而奪取,勿令受用如是財故,當受長夜無義無利,由此因緣,所奪財寶,若僧伽物還復僧伽;窣堵波物還窣堵波;若有情物,還復有情。又見眾生或園林主,取僧伽物、窣堵波物,言是己有,縱情受用,菩薩見已,思擇彼惡,起憐憫心,勿令因此邪受用業,當受長夜無義無利,隨力所能廢其所主。菩薩如是雖不與取,而無違犯,生多功德。」

這裡面所要注意的一點,是僧伽物奪後應還歸僧伽,乃至有情物奪後還歸有情,故不犯;倘若有分毫沾染,那便是以賊劫賊,何得無犯。

盜諸天鬼神物,如神廟中祭祀諸天鬼神的祭品等。雖無人守護,恐為諸天鬼神所自護。人眼雖不見,但不可認做無主。如要取得,須問卜於神,知其舍否。

盜畜生物,應與盜人物同。因為畜生所擁有的物品,同樣屬於有主物。

第四有盜心,即內心作種種籌量,意圖非理侵損他人財物,謀取私利。如《五分律》云:以諂心、曲心、瞋心、恐怖心而取他物,即是盜心。

又《四分律》中舉十種盜心:

一、黑暗心。如寺院裡的執事人因不學無知,互用三寶物,犯波羅夷(極重罪)。如社會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,把政府所撥的救濟款或助學金移作其它的用途。雖本人不得物,亦屬犯盜。

二、邪心。如為貪圖財利,假裝仁人君子,以博取別人的信任,然後就便取利。

三、曲戾心。譬如給少財物,心生慊恨,面現怒容,索取多得。

四、恐怯心。即舉可怕的事來恐嚇或以勢力相逼迫,以便索取財物。

五、常有盜心。即時常伺機想謀取他人的財物。

六、決定取。即強橫無理,敲詐勒索,決定取人財物。

七、恐怯取。即故意裝神弄鬼、裝腔作勢,使人畏敬,而給予財物。

八、寄物取。如受人寄託財物,過後或完全矢口否認,或以少還,或寄新還舊。

九、見便取。即趁人不注意時,就便竊取。

十、倚托取。即利用自己的名望威信或仗著親友的勢力而取人財物。

以上略舉盜心的大概樣子,其實妄情逐境,計較萬端,當然不止這些。而使用偷盜的方法和招數,那就更是層出不窮了。總而言之,凡是採用不合理不正當的手段,侵損他人的財物和利益,乃至濫竊尊榮、無功受祿等,統屬犯盜。

「是人尚不能得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,是名破戒優婆塞,臭、旃陀羅、垢、結優婆塞。是名二重。」 這些經文的意思同上面殺生戒一樣,不再重述。

當知世間人財物各有合得的分限,財貨由自家辛勤得來,方能消受。若非分攫取,終不免悖入悖出之禍。世人貪得無厭,隨處慣佔小利,豈知冥冥中自有計算。依《華嚴經》二地品云:偷盜之罪,亦令眾生墮三惡道。若生人中,得二種果報:一者貧窮;二者共財不得自在。這是說前生因為犯偷盜,來世即使生而為人,也是一生孤苦貧寒相;縱然得了少量錢財,也是隨得隨失。身常受苦,心懷愁惱,故不得自在。

我們每見有些人身無分文,為飢寒所迫,流浪在街頭巷尾,白天到垃圾堆裡面去找食物充飢,夜晚到破窯窟裡去與蛇鼠為伍,這種境況是何等的淒慘!為什麼會落得這地步呢?只為前生犯偷盜啊!

諸位同修已受菩薩戒,應常思惟自己現在是菩薩了。菩薩持律儀戒,就是做夢也不會想去妄取他人的一草一葉,何況實事。菩薩持善法戒,乃至身命都願意捨與一切眾生,又如何會去貪圖那身外之物呢?菩薩持攝眾生戒,常懷慈悲方便饒益眾生,當然就更不會去侵損眾生的利益了。

不偷盜戒的細節很多,現只簡單地就說到這裡。接看第三條。

註解:

【財施、法施、無畏施】:自能持戒,不侵他人財物,能以己之財,施與他人,是名財施。既能財施,又能為人說法,令其開悟,是名法施。一切眾生皆畏於死,持戒之人無殺害心,令其無畏,是名無畏施。

【阿鼻】:即無間地獄。涅槃經十九曰:「阿者言無,鼻者名間,間無暫樂,故名無間。」 受苦無間斷之義。八大地獄之一。是最苦處。極惡之人墮之。

【淨人】:奉侍比丘僧之俗人。其人解比丘之淨語,故稱曰淨人。比丘之指命,總順戒律之作法,故謂之淨語。資持記中三之一曰:「知屬前人,淨在此人,由解斯義,故號淨人。」

【外護】:乃僧侶以外之在家人,如族親、檀越等,為佛教所從事之種種善行,如供給僧尼衣食以助其安穩修行,或盡力援護佛法之弘通等。亦即從外部以權力、財富、知識或勞力等護持佛教,並掃除種種障礙以利傳道。從事以上諸行者,稱為外護。

【常住】:此處指寺院,因寺院是僧人常住的道場。

【僧伽】:和合眾的意思。比丘三人以上,身和同住,口和無諍,意和同悅,戒和同修,利和同均,見和同解,以這六和的和諧合聚的精神,團結生活在一起,叫做和合眾。

【窣堵波】:即塔。原指為安置佛陀舍利等物,而以磚等構造成之建築物,然至後世,多與「支提」混同,而泛指於佛跡聖地、辟支佛窟,乃至安置諸佛菩薩像、佛陀足跡、祖師高僧遺骨等,而以堆土、石、磚、木等築成,作為供養禮拜之建築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