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六

姚秦 三藏法師 鳩摩羅什 譯

明 菩薩沙彌古吳 智旭 注

菩薩比丘溫陵 道昉 訂

○第二十一瞋打報仇戒。

若佛子。不得以瞋報瞋。以打報打。若殺父母兄弟六親。不得加報。若國主為他人殺者。亦不得加報。殺生報生。不順孝道。尚不畜奴婢。打拍罵辱。日日起三業。口罪無量。況故作七逆之罪。而出家菩薩。無慈心報仇。乃至六親中故報者。犯輕垢罪。

不順孝道者。被他殺害。必有夙因。快意報仇。重增未來怨結。非所以愛死者也。尚不畜奴婢者。舉輕況重。然出家人。總不得畜。在家得畜。但不應非理打罵耳。七逆罪者。如孟軻雲。殺人之父。人亦殺其父。殺人之兄。人亦殺其兄。去自殺惟是一間。今我為父報仇。彼復結仇於我父。又種將來害父之因。故報仇即可名七逆也。結雲出家菩薩者。意顯在家菩薩。猶得兼用王法。以直報怨。出家斷不可矣。

此是性遮二業。既傷慈忍。復結來怨故也。五緣成罪。一是仇。二仇想有六句。初二句輕。謂仇作仇想仇疑而行瞋報。二句稍重。謂非仇而作仇想仇疑。二句更重。謂非仇非仇想。仇非仇想而行瞋打。即第九重戒攝也。三有報復心。四行瞋報事。五前人領納。謂受其打罵。結輕。若害命。結歸第一殺戒。在家菩薩。以直報怨。憑斷事官依律決判。無有私情。若打若殺皆不犯。或私行報復。或賄賂求托官府。過分治罰。一一刑辱。結輕。害命。結重。又戒本經云。若菩薩於他起慊恨心。執持不捨。是染污犯。亦可此戒兼制。又菩薩怨不宜報。恩則宜報。故戒本經云。受他恩惠。以慊恨心。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。是染污犯。若懶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作方便而無力。若以方便令彼調伏。若欲報恩而彼不受。

七眾同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開。

果報者。報則相仇相害。更無休息。不報則解怨釋結。永無仇對。

理解者。見思塵沙無明為仇。以空假中觀破之為瞋報。若了達煩惱即菩提。則無瞋報。亦名以直報怨。

懺悔者。事報。作法。理報。一心無生。

修證者。初果無事報。圓住無理報。

性惡者。破煩惱怨。殺無明賊。

○第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。

若佛子。初始出家。未有所解。而自恃聰明有智。或恃高貴。年宿。或恃大姓。高門。大解。大福。大富饒財七寶。以此憍慢。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。其法師者。或小姓。年少。卑門。貧窮。下賤。諸根不具。而實有德。一切經律盡解。而新學菩薩。不得觀法師種姓。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。犯輕垢罪。

初始出家者。明其染法未深。未有所解者。無佛法中正解。既染法未深。未開正解。則更不宜憍慢。而惟其染法未深。未開正解。往往易生憍慢也。自恃凡有七事。一恃世間總智。二恃位高。三恃年尊。四恃門族。五恃大解。六恃大福。七恃富財。其法師者。小姓則非大姓。年少則非年宿。卑門則非高門。貧窮則非富財。下賤則非有位。諸根不具則非聰明大解。而實有德。是有真修。經律盡解。是有正解。解行雙美。何得更論種姓。今不來諮受。其過何如。

此是性遮二業。慢如高山。法水不住。失傳化之益。乖參學之方。四緣成罪。一法師。二法師想六句。二重二輕二無犯。三憍慢心。正是業主。與前第六瞋患為異。四不諮受。隨所應諮不諮結罪。又戒本經云。輕說法者。不生恭敬。嗤笑毀呰。但著文字。不依實義。是染污犯。亦此戒兼制。

七眾同。
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於應請者。而憍慢不請則犯。餘惟不得憍慢。不制悉請。大乘求法為務。一切應請。一切不應憍慢。

惟遮不開。

果報者。憍慢則失正法種。頑愚陋劣。重法則智慧開明。菩提增長。

理解者。一切諸法中。悉有安樂性。不善用觀。橫於其中取一捨一。就所捨處。不能於中如實觀其法性。名憍慢不請。

懺悔者。事憍。作法。理憍。一心無生。

修證者。初果無事憍。圓住無理憍。

性惡者。天上天下。惟吾獨尊。不見世間諸天及人。堪受如來迎接禮拜者。假使佛為起迎。令彼即時頭破七分。

○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。

若佛子。佛滅度後。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。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。當以七日佛前懺悔。得見好相便得戒。若不得好相。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。要得好相。得好相已。便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。若不得好相。雖佛像前受戒。不名得戒。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。不須要見好相。何以故。是法師師師相授故。不須好相。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。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。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。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。而要見好相。若法師自倚解經律。大乘學戒。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。而新學菩薩。來問若經義律義。輕心恶心慢心。不一一好答問者。犯輕垢罪。

師師相授不須好相者。以其展轉傳來。即是如來嫡胤。亦是法身常住。故律藏雲。持律之人。是人補佛處也。生至重心者。謂視師如佛也。不得好相不名得戒。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難。生至重心便乃得戒。明從師受戒亦復不易。既受得已。請問先達。先達豈可忽之而不好答乎。輕心者。忽彼來人。恶心者。慳吝嫉妒。慢心者。自恃福慧也。

此亦性遮二業。乖接引教訓之道。四緣成罪。一求法人。二求法想。三憍慢心。四僻說出口。語語結罪七眾同犯。皆得說法故。

大小乘共。小乘亦不許僻說故。

惟遮不開。

果報者。吝法則愚癡。憍慢則陋劣。不吝不憍。則功德智慧以自莊嚴。

理解者。有修有證。皆名憍慢。不知四悉因緣。皆名僻說。

懺悔者。事慢僻。作法。理慢僻。一心無生。

修證者。初果斷事中慢僻。圓住斷理中慢僻。

性惡者。我為法王。於法自在。隨智隨情。種種僻說。

○第二十四不習佛戒。

若佛子。有佛經律大乘法。正見正性正法身。而不能勤學修習而捨七寶。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。阿毗曇雜論一切書記。是斷佛性。障道因緣。非行菩薩道者。若故作者。犯輕垢罪。

經律大乘法者。通指菩薩藏也。正見者。萬行之解。正性者。正因之性。正法身者。正果之性。邪見者。通指下文諸法。二乘墮於偏空。外道執其謬計。俗典僅談世務。阿毗曇。即二乘論。雜論。即外道論。一切書記。即俗典世論也。斷佛性者。二乘焦菩提之芽。外道刳正覺之種。障道因緣者。內惑正解之因。外亂正修之緣也。

一向習小。惟是遮業。非染污犯。一向習外。性遮二業。是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上聰明。能速受學。若久學不忘。若思惟知義。若於佛法具足觀察。得不動智。若於日日。常以二分受學佛經。一分外典。又菩薩比丘比丘尼。不學聲聞毗尼。亦犯輕垢。故戒本經云。若菩薩於如來波羅提木叉中。毗尼建立遮罪。護眾生故。令不信者信。信者增廣。同聲聞學。何以故。聲聞自度。乃至不離護他。何況菩薩第一義度。又復遮罪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。菩薩不同學此戒。謂一者從非親乞衣。二者受自恣與。三者多受缽。四者自乞縷令織。五者臥具坐具。六者金銀。惟此六戒。聲聞遮其自為。菩薩開其為他。則其餘二百四十四戒。皆須同學明矣。設不學不持。則既犯比丘戒。亦犯菩薩戒。厥罪比聲聞加一等。以是菩薩比丘。不同菩薩沙彌等故。即菩薩沙彌。亦須同學十戒。並威儀法。以非菩薩優婆塞故。若不學不持。比聲聞沙彌亦加一罪。蓋七眾受此菩薩戒時。即舉五戒。十戒。六重六隨。二百五十戒等。一切轉為無盡戒體。皆為菩薩之所應學。故經文但云學二乘阿毗曇者犯罪。不言學毗尼者犯罪。以毗尼乃大小通途。原不單屬二乘故也。

七眾同制。各有所急。比正先習此經。及二部律。尼先此經。及尼具戒。式叉先習此經。及二六法。沙彌男女先習此經。及十戒威儀。在家先習此經。及優婆塞戒。餘力方許遍習。

大小不全共同者。同以本法為急。亦同不得習外。異者。大不學毗尼犯。小不學此經非犯。

開遮者。示同邪小以誘接之。

果報者。一向習小。障菩提。習外墮愛見。

理解。懺悔修證。同第八戒。

性惡者。邪小究竟即大。

○第二十五不善知眾戒。

若佛子。佛滅度後。為說法主。為行法主為僧坊主。教化主。坐禪主。行來主。應生慈心。善和斗諍。善守三寶物。莫無度用。如自己有。而反亂眾斗諍。恣心用三寶物者。犯輕垢罪。

說法主。即今法師。行法主。主清規者。亦可律師。僧坊主。知安居房舍等事。即今直院。教化主。勸人作福業者。坐禪主。知習禪事。如僧堂首座之類。行來主。知乍到客情事者。今名知賓。慈心者。和諍守物。能與一切人樂也。

此是遮業。不善滅諍。隨事結過。不善守物。隨用結過。若三寶互用。自屬盜戒。若發起諍事。別得性罪。

比丘比丘尼全犯。餘五眾未知僧事。不犯。設充職事。亦犯。

大小俱制 惟遮不開。

果報者。不善滅諍。得破僧方便罪。不善守物。招貧窮困苦報。善和善守。則統理大眾。一切無礙。

觀解者。不能和融事理。不知善守法財。

懺悔者。不善知事。作法。不善知觀。無生。

修證者。無疑解脫能和事諍。能守事財。圓初住能和理諍。能守理財。

性惡者。興般若兵杖與一切法戰。是名亂眾斗諍。等賜諸子白牛大車。是恣用三寶物。

○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。

若佛子。先在僧坊中住。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舍宅城邑。若國王宅舍中。乃至夏坐安居處。及大會中。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。房舍臥具。繩床木床。事事給與。若無物。應賣自身。及男女身。割自身肉賣。供給所須。悉以與之。若有檀越來請眾僧。客僧有利養分。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。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。僧坊主得無量罪。畜生無異。非沙門。非釋種姓。犯輕垢罪。

菩薩。謂大士眾。比丘。謂聲聞眾。皆應有利養分也。國王宅舍。謂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。應賣自身等者。舉重況輕。謂賣身割肉。尚應供給。況本皆有分之利養耶。

此具性遮二業。以僧次請僧時。凡在界內者。皆應有利養分。而今不差客僧。乖施主心。貪利獨受。是盜戒之等流也。四緣成罪。一有客。謂應得利養分者來在界內。二有客想六句。二重二輕二無犯。三獨受心。正是業主。四差竟。據義疏雲。若知僧次的至彼人而不差者。且犯輕垢。以臨差時。界外或更有來者。尚未專有分故。若差竟而別與餘人。餘人自知未應受請。而受得施主家食嚫。五錢入手。與差者同結重罪。畜生無異。又客來不與僧中物分。不起迎接。亦此戒兼制。同犯輕垢。

比丘比丘尼全犯。餘五眾未知僧事不犯。或有時受差分食。若偏厚偏薄。偏有偏無。皆犯輕垢。善生經云。僧中付食。若偏為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。是優婆塞得失意罪。

大小乘俱制 惟遮不開。

果報如慈悲道場懺法廣明。

理解者。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。名獨受利養。

懺悔者。獨受事養有二。若但犯方便輕垢。須作法懺。若已得五錢入手。結重。失菩薩戒。須取相懺。獨受理養。須一心無生懺。

修證者。初果不獨受事利。圓住不獨受理利。

性惡者。盡十方是個自己。安有第二人同受供養。

○第二十七受別請戒。

若佛子。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。而此利養。屬十方僧。而別受請。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。及八福田中。諸佛聖人。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。犯輕垢罪。

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等者。以施主修福。法應普遍平等。一切利施。本通十方僧眾。繇汝別受。令彼十方不得利養。遠有奪取十方之義。又八福田。並有應得僧次利養之義。如佛或應跡為僧。餘可知也。

此是遮業。令施主失平等心。十方僧失常利施。故制。三緣成罪。一是別請。若有僧次一人同受。不犯。二別請想六句。二重二輕二無犯。又或請受戒說法。或知此人非我則不營功德。皆無犯。三受竟結罪。

出家五眾同犯。在家無受利養事。善生經云。若優婆塞受招提僧臥具床座。得失意罪。亦應此戒兼制。

大小不同制。小乘遮別眾食。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。不犯。不遮別受請。

開遮者。戒本經云。檀越來請。若至自捨。若至寺內。若至餘家。若施衣食種種眾具。菩薩以瞋慢心。不受不往。是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病。若無力。若狂。若遠處。若道路恐怖難。若知不受令彼調伏。若先受請。若修善法不欲暫廢。為欲得聞未曾有法。饒益之義。及決定論。若知請者為欺惱故。若護多人嫌恨心故。若護僧制。解曰。此乃率眾受供。非別受也。又云。有檀越以金銀真珠摩尼琉璃種種寶物。奉施菩薩。若瞋慢心違逆不受。是染污犯。捨眾生故。懶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知受已。必生貪著。或施主生悔。或施主生惑。或施主貧惱。若知是三寶物。是劫盜物。若知受已。多得若惱。所謂殺。縛。謫。罰。奪財。訶責。解曰。此則受以為眾。非自享也。

果報者。既遠有奪取十方之義。亦是盜戒等流。

觀解者。受入空請。是別於俗諦。受出假請。是別於真諦。受但中請。是別於二諦。

懺悔者。受事別請。作法。受理別請。一心無生。

修證者。別初住。圓初信。不受事別請。別初地。圓初住。不受理別請。

性惡者。法界妙供。念念自受。如人飲水。冷暖自知。誰能共之。

○第二十八別請僧戒。

若佛子。有出家菩薩。在家菩薩。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。今欲請僧求願。知事報言。次第請者。即得十方賢聖僧。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。不如僧次一凡夫僧。若別請僧者。是外道法。七佛無別請法。不順孝道。若故別請僧者。犯輕垢罪。

次第請即得十方賢聖僧者。以凡聖難測。不應妄生分別故。七佛者。一毗婆尸佛。或云維衛。此翻勝觀。二尸棄佛。或云式棄。此翻為火。三毘舍浮佛。或云毘舍婆。或云隨比。或云隨葉。此翻遍一切自在。此三世尊。皆在過去莊嚴劫出世。四拘留孫佛。或云拘樓秦。此翻所應斷。五拘那含牟尼佛。此翻金寂。或翻金仙。六迦葉佛。此翻飲光。七釋迦牟尼佛。或云釋迦文。此翻能仁寂默。亦翻能儒。此四如來。皆於賢劫出世。經中處處每引七佛證義。以其並在此土。又近在百小劫內。長壽天皆曾見也。不順孝道者。不遵佛訓。輕慢眾僧。

此是遮業。分別是田非田。其心狹劣。不順平等法門故也。據聲聞律。若僧次中請得一人。餘別指名請求。非犯。此或應同。若一概於僧次請。彌善。

七眾同 大小共。

開遮者。如親師取友。則善須簡擇。如欲說法授戒。化導眾人。擇其才德俱優者請之。非犯。

果報者。別請。則違平等無相法門。失廣大圓滿福德。不別請。則一滴投海。頓同海體。

理解者。知對待妙。不知絕待妙。輕藏通別教之法。而別尚圓教。是別請義。

懺悔者。事別請。作法。理別請。須以一心融四無生。

修證者。初果無事別請。圓信無理別請。

性惡者。於十法界中。別令各得佛界之利。

○第二十九邪命戒。

若佛子。以恶心故為利養。販賣男女色。自手作食。自磨自舂。佔相男女。解夢吉凶。是男是女。咒術。工巧。調鷹方法。和合百種毒藥。千種毒藥。蛇毒。生金銀毒。蠱毒。都無慈愍心。無孝順心。若故作者。犯輕垢罪。

恶心者。明非見機益物之心。為利養共列七事。一販色。二作食。三佔相解夢。四咒術。五工巧。六調鷹。七毒藥。

此是性遮二業。然惟販色毒藥二事。兼有性罪。餘但遮罪。又今時養鷹。多為捕獵。此亦性罪。或屬損害眾生戒攝也。毒藥且就和合時結輕。若害物時。隨結殺罪。調鷹亦爾。又出家人四邪。五邪。八穢。皆此戒兼制。四邪者。一仰口食。謂仰觀星宿。推步盈虛等。二下口食。謂種植田圍等。三方口食。謂干謁四方。交結權貴等。四維口食。謂醫卜雜伎。種種營生等。五邪者。一現奇特相。二自說功德。三卜相吉凶為人說法。四高聲現威令人敬畏。五說得供養以動人心。八穢者。一田宅園林。二種植生種。三貯積穀帛。四畜養人僕。五養系禽獸。六錢寶貴物。七氈褥釜鑊。八象金飾床。及諸重物。

出家五眾全犯。在家除販色調鷹毒藥三種。其餘如法自活。不犯。又善生經云。若優婆塞須田作者。不求淨水及陸種處。得失意罪。亦可攝屬此戒。淨水者。謂無蟲水。陸種者。陸生穀麥等。不須用水。致傷蟲也。

大小俱制。

開遮者。出家人或偶用佔相咒術工巧。隨機誘物。令入佛道。非希利心。亦復無犯。咒術是治病救難所用。故大小兩乘。亦通有之。

果報者。緇門警訓雲。今時講學。專務利名。不恥五邪。多畜八穢。但隨浮俗。豈念聖言。自下壇場。經多夏臘。至於淨法。一未沾身。寧知日用所資。無非穢物。箱囊所積。並是犯財。慢法欺心。自貽伊戚。學律者知而故犯。餘宗者固不足言。誰知報逐心成。豈信果繇因結。現見袈裟離體。當來鐵葉纏身。為人則生處貧窮。衣裳垢穢。為畜則墮於不淨。毛羽腥臊。況大小兩乘。通明淨法。倘懷深信。豈憚奉行。

理解者。不知性具。而取果行因。積功累德。名為販賣。不達無作道滅。名為作食。不證自心現量。名為佔相。不知開權顯實。名為咒術。未達無功用道。名為工巧。有所取攫。名為調鷹。偏真偏俗怛中法門。名為毒藥。

懺悔者。事邪作法。理邪。一心無生。

修證者。初果無事邪。圓住無理邪。

性惡者。如維摩經中三墮受食。是為究竟邪命。又置毒乳中等。

○第三十經理白衣戒。

若佛子。以恶心故。自身謗三寶。詐現親附。口便說空。行在有中。經理白衣。為白衣通致男女。交會淫色。作諸縛著。於六齋日。年三長齋月。作殺生劫盜。破齋犯戒者。犯輕垢罪。

六齋日者。每月六日。謂初八。十四十五二十三。二十九。三十。若遇月小。則二十八。二十九也。此六日者。初八。二十三。四天王使者巡行世間。簡察善惡。十四。二十九。四天王太子巡視世間。十五。三十。四天王躬行世間。若見修善者多。則諸天歡喜。保護國界。若見修善者少。則諸天愁憂不樂。國界多災。故佛制在家男女。不論但三歸者。受五戒者。受菩薩戒者。遇此六日。悉應於一晝夜受持八戒齋法。以不非時食。正名為齋。以不殺等八戒。共助成之。故名八關戒齋。謂以八戒及齋。關閉情慾。作出世正因也。八戒者。一不殺。二不盜。三不淫。無論邪正悉斷。四不妄語。五不飲酒。六不著香華鬘。不香塗身。七不歌舞倡伎。不往觀聽。八不坐高廣大床也。年三長齋月者。毗沙門天王分鎮四洲。正月。五月。九月。鎮此南洲。故佛制在家男女。盡此一月。受持齋法如上也。此戒舊名不敬好時。義疏雲。三齋六齋。並是鬼神得力之日。此日宜修善福過餘日。而今於好時虧慢更犯。隨所犯事。隨篇結罪。此時此日。不應不知。加一戒。一雲七眾俱制。皆應敬時。二雲但制在家。年三月六。本為在家。出家盡壽持齋。不論時節。(文)今觀經文語勢。卻似從出家人邊結過。故易科為經理白衣。大意謂出家人法。宜誘誨白衣。令得解脫。令持齋戒。而反說空行有。為其經理。乃至於六齋三齋好時。不能使其作福修善。反令作殺盜等事。豈非以身謗三寶乎。

此是遮業。但從經理白衣結罪。所云殺生劫盜。破齋犯戒。自是俗人之事。非出家人教其為之。但既有通致男女等事。未免為殺盜等而作遠緣。故推極於此。而顯其不應耳。若實教其殺生劫盜。兼得性業。自屬殺盜戒攝。

出家五眾全犯。一切時中。不得經理白衣也。在家二眾。已受菩薩戒。不敬好時亦犯。善生經云。若優婆塞一月之中。不能六日受持八戒。供養三寶。得失意罪也。餘時如俗法嫁娶等。不制。若殺生劫盜。破齋犯戒。自隨事別結。

大小俱制。

惟遮不開。

果報者。經理白衣。亦屬邪命如前說。又不敬好時。則諸夫愁憂。能招災異。敬好時。則諸天歡喜。護國降祥。

觀解者。於真諦外別緣俗諦。名經理白衣。不知人命在呼吸間。名不敬好時。又不知十世古今。不離當念。介爾一念。橫遍豎窮。名不敬好時。

懺悔者。事犯。作法。理犯。一心無生。

修證者。初果無事犯。圓住無理犯。

性惡者。同流九界。名經理白衣。坐斷三世。名不敬好時。

如是十戒應當學。敬心奉持。制戒品中廣明。

此總結第三段十戒也。

○第三十一不行救贖戒。

佛言。佛子。佛滅度後。於惡世中。若見外道。一切惡人劫賊。賣佛菩薩父母形像。及賣經律。販賣比丘比丘尼。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。或為官使。與一切人作奴婢者。而菩薩見是事已。應生慈悲心。方便救護。處處教化取物。贖佛菩薩形像。及比丘比丘尼。發心菩薩。一切經律。若不贖者。犯輕垢罪。

惡世者。正大士興慈運悲之時。方便救護者。盡其心力。不得隱忍坐視也。
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應贖境。謂尊像經律僧人等。二應贖想六句。二重二輕二無犯。三無救贖心。力不及者。非犯。四令彼褻辱。隨事結過。設力不及而漠不關心。亦犯。

七眾同。
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不贖父母得罪。餘不見制。大士弘護為任。一切應贖。

惟遮不開。或如法流通經典。不犯。

果報者。不救則失於二利。救則具足二嚴。

理解者。不知性具。名賣三寶。方便開示。令知性具。名為救贖。

懺悔者。事不救。作法。理不救。須一心無生。

修證者。圓初信。別初住。通見地菩薩。藏事度菩薩。皆能盡力行事救。圓初住。別初地。皆能盡力行理救。

性惡者。正欲以法界三寶。強售法界中人。

○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。

若佛子。不得販賣刀杖弓箭。畜輕秤小鬥。因官形勢。取人財物。害心繫縛。破壞成功。長養貓狸豬狗。若故養者。犯輕垢罪。

刀杖弓箭者。損害之具。輕秤小斗者。欺誑之具。短尺亦是其類。又以重秤大斗長尺取入。亦同此制。然但約畜用。故結輕耳。若移換詐取。令前人不覺者。自屬盜攝。因官形勢者。行於逼奪。以威力傷慈。結輕。若取非其有。亦是盜攝。繫縛者。損其肢體。破壞成功者。毀其成業。貓狗能傷鼠類。豬終歸殺。已上諸事。皆非慈心者所應為也。

此具性遮二業。隨事結罪。

七眾同犯。善生經云。若優婆塞為於身命。若作市易。斗秤賣物。一說價已。不得前卻。捨賤趣貴。斗秤量物。任前平用。如其不平。應語令平。若不如是。得失意罪。解曰。在家尚爾。況出家乎。

大小俱制 惟遮不開。

果報是殺盜等流。

理解者。凡外損真。二乘損俗。藏通損中。別損二諦。

懺悔者。事損。作法。理損。無生。

修證者。初果無事損。亦不損真。出假不損俗。別向不損中。別地圓住不損二諦。

性惡者。損九界。成佛界。佛亦不立。則具損十界。

○第三十三邪業覺觀戒。

若佛子。以恶心故。觀一切男女等鬥。軍陣兵將劫賊等鬥。亦不得聽吹貝鼓角。琴瑟箏笛箜篌。歌叫妓樂之聲。不得樗蒲。圍棋。波羅塞戲。彈棋。六博。拍鞠。擲石投壺。牽道八道行城。爪鏡。蓍草。楊枝。缽盂。髑髏而作卜筮。不得作盜賊使命。一一不得作。若故作者。犯輕垢罪。

恶心者。明非見機益物。直是邪思邪覺也。共列五事。一斗諍。二娛樂。貝者。螺也。七弦為琴。二十五弦為瑟。箏者。竹身。十三弦。箜篌者。竹身。二十四弦。三雜戲。樗蒲。即今賻錢。波羅塞戲。即今象棋。彈棋者。漢宮人妝奩戲。六博。即今雙陸。拍鞠。即今踢鞠。擲石投壺者。古用石。今用矢。牽道八道行城者。縱橫各八路。以棋子行之。西域戲也。四卜筮。爪鏡。即圓光法。蓍草。即是易卦。楊枝。即樟柳神。缽盂。即攪水碗法。髑髏。即耳報法。五使命。此五皆屬邪業。

盜賊使命。性遮兩業。餘惟遮罪。隨事結輕。又戒本經云。若菩薩懶惰懈怠。耽樂睡眠。若非時。不知量。是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病。若無力。若遠行疲極。若為斷彼故。起欲方便。攝受對治。性利煩惱更數數起。亦可此戒兼攝。

出家五眾全犯。在家供養三寶。得作妓樂。出家不得自作。亦聽使白衣作。又投壺本於禮記。蓍龜本於易書。在家亦應無犯。

大小俱制。

開遮者。或見機益物等。又出家人欲決疑慮。自有圓覺經拈取標記法。占察經擲三輪相法。及大灌頂經梵天神策百首。可依用之。

果報者。觀則妨廢正道。失二世利。不觀則離諸掉悔。定慧易生。

觀解者。除不思議妙觀。皆名邪覺。

懺悔者。事邪。作法。理邪。一心無生。

修證者。三果無事邪。別地圓住無理邪。

性惡者。歷三性觀察。遍覺一切邪業中實相。

○第三十四暫離菩提心戒。

若佛子。護持禁戒。行住坐臥。日夜六時讀誦是戒。猶如金剛。如帶持浮囊。欲度大海。如草系比丘。常生大乘善信。自知我是未成之佛。諸佛是已成之佛。發菩提心。念念不去心。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。犯輕垢罪。

金剛者。能壞一切。不為一切所壞。浮囊者。度海之具。喻出大涅槃經。草系比丘者。佛世有一比丘。途中被賊劫奪衣物。慮其鳴眾來追。兼欲害命。內有一賊知比丘法。謂餘賊言。不必殺之。但以生草系其手足。彼戒不傷草木。自弗動耳。賊如言系之。比丘守戒。寧死不移。賊去已遠。後有行路人來。方解其系。今明大士護此菩提心戒。亦應如聲聞之護律儀。寧死莫犯也。

起二乘心。惟是遮業。念念非染污犯。起外道心。性遮二業。念念是染污犯。

七眾同。

大小不全共。同不得起外道心。二乘是其本習。

開遮者。若權入二乘外道。為化彼故。

果報者。一念二乘心。亦障菩提。一念外道心。亦障出世。惟念念菩提心。能臻三種不退。

理解者。除一乘皆邪小。如前說。

懺悔亦如前說。

修證者。圓初信。別初住。通見地。藏初果。永不起外道心。行不退位。永不起二乘心。別地圓住。永不起理中邪小心。

性惡者。念念觀外道二乘境即是不思議境。成就究竟外道。究竟二乘。

○第三十五不發願戒。

若佛子。常應發一切願。孝順父母師僧。願得好師。同學善知識。常教我大乘經律。十發趣。十長養。十金剛。十地。使我開解。如法修行。堅持佛戒。寧捨身命。念念不去心。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。犯輕垢罪。

願者。緣心善境。希求勝事之謂。常應發者。所謂非是一發。惟應數發。令菩提心相續不斷也。一切願者。總指十願。一願孝順父母師僧。二願得好師。三願得同學勝友。四願教我大乘經律。五願解發趣。六願解長養。七願解金剛。八願解地。九願如法修行。十願堅持佛戒。蓋心地法門。戒為其本。不持佛戒。何繇進趣。故結願持戒也。

此是遮業。若無大願。難克大果。應發不發。隨時結過。

七眾同。

大小異。小乘若不願速出生死。希求人天後有相續。亦犯責心罪。

惟遮不開。

果報者。不發。則失決定勝益。相續而發。則能得佛滅罪。如發趣心中說。

理解者。未得行不退。容有間斷時。

懺悔者。數數發願令菩提心不斷。即名為悔。

修證者。行。不退人。不離大願以自莊嚴。

性惡者。不著佛求。不著法求。不著僧求。不應法界更求法界。

○第三十六不發誓戒。

若佛子。發是十大願已。持佛禁戒。作是誓言。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。大坑刀山。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。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。復作是願。寧以熱鐵羅網。千重周匝纏身。終不以此破戒之身。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。復作是願。寧以此口吞熱鐵丸。及大流猛火。經百千劫。終不以此破戒之口。食於信心檀越百味飲食。復作是願。寧以此身臥大流猛火。羅網熱鐵地上。終不以此破戒之身。受於信心檀越百種床座。復作是願。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。經一劫二劫。終不以此破戒之身。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。復作是願。寧以此身投熱鐵鑊。經百千劫。終不以此破戒之身。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。園林田地。復作是願。寧以鐵錘打碎此身。從頭至足。令如微塵。終不以此破戒之身。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。復作是願。寧以百千熱鐵刀矛。挑其兩目。終不以此破戒之心。視他好色。復作是願。寧以百千鐵錐劖刺耳根。經一劫二劫。終不以此破戒之心。聽好音聲。復作是願。寧以百千刃刀。割去其鼻。終不以此破戒之心。貪嗅諸香。復作是願。寧以百千刃刀。割斷其舌。終不以此破戒之心。食人百味淨食。復作是願。寧以利斧斬破其身。終不以此破戒之心。貪著好觸。復作是願。願一切眾生。悉得成佛。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。犯輕垢罪。

誓者。必固之心。勇猛自矢。期於不退。願以導其前。誓以驅其後。又願以進德修善為力用。誓以防非滅惡為功能也。十大願者。指前戒中十願也。作誓有十三節。共為五科。初一節為欲染之誓。如律中雲。猛火刀山。但傷一期身命。女人淫染。墮地獄中。受無量苦。兼傷法身慧命。故寧投刀火。不作非梵行也。夫男女居室。猶為世間正法。尚嚴此誓。況黃門男子。逆理亂常。又何必言。有謂女色罪重。男色罪輕者。誠為惡見。大佛頂經云。先惡魔師。與魔弟子。淫淫相傳。真地獄種子耳。又經云。劫初無男女二相。因食蠲穢。二相乃生。因有二相。展轉染愛。遂為胎生之始。然初不聞有男淫也。減至壽五百歲時。方有非法淫起。此淫一起。罪惡斯劇。頓減為二百歲。繇此觀之。男色之罪。重於女色明矣。故律及阿含之中。佛因野火熾然。為諸比丘說此諸誓。其根熟者。頓斷惑染。其未熟者。懼罪捨戒。佛不止之。誠不欲其壞法門也。乃至二果聖人。見惑已斷。淫習現前。還俗娶妻。終不破戒。蓋如法捨戒。將來尚可出家。倘根本一破。則終非道品。且何忍於聖賢幢相之中。而作此鄙穢哉。此誓出家菩薩之所全發。在家菩薩。惟於邪淫境發。正淫非所斷也。是故今時出家菩薩。大須自審。倘此習本輕。或雖重而善自調製。便可安處僧倫。若煩惱習強。不能自抑。快哉捨戒。慎莫破戒。以捨戒還俗。則現在雖失比丘沙彌之位。尚為菩薩優婆塞。將來亦尚可為沙彌比丘。倘一破戒體。則菩薩戒。比丘戒。沙彌戒。優婆塞戒。無不盡破。乃至一日一夜八關齋戒。皆悉不任更受。縱令菩薩戒法。得有見相重受之科。而見相一事。談何容易。思之思之。慎之慎之。次五節為供養之誓。信心檀越。本為供道道人。破戒受供。苦報必劇。此乃誓不破戒。非誓不受供也。有謂信施難消。遂欲自營生業。不思飲水踐土。獨非國王之供養乎。既無救於破戒之罪。又更犯邪命之愆。誠可悲乎。次一節為恭敬之誓。此亦誓不破戒。非誓不受拜也。有謂戒德多虧。遂乃低身答拜。甚至禮天神。敬白衣。既無救於破戒之罪。又更敗壞出家儀式。亦愚惑也。次五節為六根之誓。約五根對五塵。皆以破戒之心為主。即意根為政也。食人百味淨食者。前以破戒受人供養而言。此以邪心貪著滋味而言。當知貪著滋味。即名破戒心也。後一節為度生之誓。

此是遮業。為防退心。觸境不發。隨事結過。

出家五眾全犯。在家無受供事。但有六根度生之誓。

大小不全共。同者。同前四誓。律及阿含。皆廣明之。異者。小乘不制第五度生誓也。

惟遮不開。

果報者。不發。則失決定不退之益。隨發隨得。堅固進趣之益。

理解者。未證位不退。前四誓或有間時。未證行不退。第五誓或有間時。

懺悔者。數數發誓令正願不退。即名懺悔。

修證者。位不退人。前四誓淨。行不退人。第五誓淨。

性惡者。不動法界。何誓可發。又誓染法喜妻。誓披忍辱衣。誓食禪悅法喜食。誓臥法空座。誓服四教藥。誓游解脫園。誓受自性禮。誓觀法界妙色。誓聽圓頓好音。誓嗅法身妙香。誓餐法食妙味。誓受人自在樂觸。誓令一切眾生得不般涅槃際解脫門。

○第三十七冒難遊行戒。

若佛子。常應二時頭陀。冬夏坐禪。結夏安居。常用楊枝。澡豆。三衣。瓶。缽。坐具。鍚杖。香爐奩。漉水囊。手巾。刀子。火燧。鑷子。繩床。經。律。佛像。菩薩形像。而菩薩行頭陀時。及遊方時。行來百里千里。此十八種物。常隨其身。頭陀者。從正月十五日。至三月十五日。八月十五日。至十月十五日。是二時中。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。如鳥二翼。若布薩日。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常布薩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。若誦戒時。當於諸佛菩薩形像前誦。一人布薩。即一人誦。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。亦一人誦。誦者高座。聽者下座。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。若結夏安居時。亦應一一如法。若行頭陀時。莫入難處。若惡國界。若惡國王。土地高下。草木深邃。師子虎狼。水火風難。及以劫賊。道路毒蛇。一切難處。悉不得入。頭陀行道。乃至夏坐安居。是諸難處。皆不得入。若故入者。犯輕垢罪。

常應二時頭陀者。春秋調適。遊行化物。無妨損也。頭陀。或云杜多。此翻科擻。有十二法。皆是遠離勝行。聖所稱嘆。一在阿蘭若處。二常行乞食。三次第乞食。四受一食法。五節量食。六中後不飲果蜜等漿。七糞掃衣。八但三衣。九塚間住。十樹下止。十一露地坐。十二但坐不臥。冬夏坐禪者。大寒大熱。常應靜坐。結夏安居者。夏行尤為妨道。故須結制九旬也。楊枝所以淨口。澡豆所以潔身。三衣者。一僧伽梨。名上衣。二郁多羅僧。名中衣。三安陀會。名下衣。瓶有三種。一淨瓶。貯水供飲。二隨用瓶。貯水洗手。三觸瓶。貯水洗大小便處。缽者。具雲缽多羅。此翻應器。謂體色量。三皆應法。體用瓦鐵二物。不得用金銀銅木七寶等。色以油麻熏成。量則隨其腹量分上下中。最大不過三升。最小不過升半。坐具者。梵名尼師壇。此雲隨坐衣。所以護身護衣護臥具也。鍚杖豎賢聖之標。香爐修清淨之供。漉囊為救物之具。手巾為除垢所需。刀子長不過三指。闊不過一指。所以便用。火燧為防熱食。兼為除冥。鑷子為拔鼻毛。繩床隨處棲息。皆百一所需中物也。經契一心。律規三業。佛像標心極果。菩薩形像托志真因。既皆切於日用。亦可即事表法。故以如鳥二翼喻之。彼不知法義。惟汲汲以十八物為務者。固非大士弘規。倘竟高談名理。而脫略事相。恐亦非佛本意。必事理俱備。庶二翼無損耳。布薩但舉新學者。久學菩薩。自不待言也。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者。九條即僧伽梨。七條即郁多羅僧。五條即安陀會。此但指比丘比丘尼言之。若式叉摩那。沙彌。沙彌尼。止許用縵條衣。名為無縫袈裟。在家二眾。於誦戒及入壇時。亦得用無縫衣。餘時不得。然善生經云。若優婆塞不儲畜僧伽梨衣缽錫杖。得失意罪。此特製令儲畜。非制令日用。又僧伽梨等。即縵條之服。加以三種法號。所謂無縫三衣。不同比丘之九條七條五條也。一一如法者。如法具十八物。及如法誦戒等。

此是遮業。正制冒難遊行。兼製備十八物。如法誦戒。蓋冒難遊行。恐致夭逝。在危生念。所喪事重。大士雖宜為法忘身。豈應不慎招損。譬諸儒者。雖有殺身成仁之事。亦云知命者不立岩牆下也。三緣成罪。一難處。謂惡國界等。二難處想六句。二重二輕二無犯。三正遊行。發足後步步結輕垢罪。或先非難處。正游時難事忽起。此亦非犯。餘十八種物應備不備。隨事結過。半月誦戒。或不誦。或雖誦而不如法。亦隨事結過。

七眾同犯。善生經云。若優婆塞險難之處。無伴獨行。得失意罪。准此。則設有事緣。多伴同往非犯。又云。優婆塞若犯國制。得失意罪。亦應此戒兼攝也。

大小不全共同者。同不得冒難遊行。異者。大士制十八物。聲聞惟制六物隨身。謂三衣。坐具。缽。及漉囊。餘非所制。大士一人布薩。即一人誦。聲聞須有四人以上。方差一人高坐而誦。若三人二人。即相向布薩。若惟一人。即心念布薩。具如律中。未受具者不宜先知。故不委明。然西域諸寺。大小異居。震旦國中。大小雜住。則布薩儀式。亦須略明。今共出六意。一通列九眾。二別論戒次。三明誦戒人。四明所誦法。五明所用界。六明廣略儀。一通列九眾者。若論半月誦戒通途軌式。則應男女各別。男以比丘為主。沙彌優婆塞隨聽。女以比丘尼為主。式叉摩那。沙彌尼。優婆夷隨聽。此則僧尼各有界限。不容混雜。若有他緣偶集。如比丘尼等來請教誡。優婆夷等來興供養。正遇誦菩薩戒。彼既曾受。亦可隨聽。則一切比丘坐竟。次比丘尼。比丘尼竟。次式叉摩那。次乃沙彌。次沙彌尼。次出家優婆塞優婆夷。次在家優婆塞優婆夷。出家者名近住。在家者名近事。此九眾位次。斷不容紊。又須男女有別。不起譏嫌也。二別論戒次者。即於九眾各自類中。復依受戒先後。次第而坐。然西域大小異居。大乘即依菩薩戒次而坐。小乘即依比丘戒次而坐。今大小雜居。則誦菩薩戒時。方依大乘戒次。誦比丘戒時。仍依僧臘。不得以大奪小。故釋簽雲。菩薩在小乘眾。還依小乘戒次而坐。在大乘眾。則依大乘戒次而坐也。又其人先受比丘戒。後受菩薩戒者。即用比丘戒臘為菩薩戒臘。以受菩薩戒時。則比丘戒一切轉成無盡戒體故。若其人先受菩薩戒。後受比丘戒者。於大乘中。則依菩薩戒次。於小乘中。仍依比丘戒次。不得以菩薩戒臘。作比丘戒臘。以菩薩戒。非關住持僧寶數故。故輔行雲。若先小後大。則開小夏以成大夏。若先受大。後受律儀。在小則依小。在大則依大也。比丘尼眾。亦復如是。若沙彌沙彌尼等。小乘惟論生年。大乘須論菩薩戒次。近住近事。亦復如是。三明誦戒人者。若九眾俱現在前。必須菩薩比丘高座而誦。餘皆默聽。若無比丘。惟有八眾。必須菩薩比丘尼一人誦之。若無比丘比丘尼。惟下七眾。必須菩薩式叉摩那一人誦之。若並無式叉摩那。必須菩薩沙彌一人誦之。若更無沙彌。必須菩薩沙彌尼一人誦之。若更無沙彌尼。必須菩薩近住男誦。若近住男亦無。則菩薩近住女誦。若近住女亦無。則菩薩近事男誦。若近事男亦無。則菩薩近事女一人高座而誦。其餘菩薩近事女。下座默聽也。問。設有比丘而不能誦。尼反能誦。乃至有近事男而不能誦。女反能誦。則如之何。答。經云。若受菩薩戒。不誦此戒者。非菩薩。非佛種子。安得受戒而不能誦耶。問。初受戒人如何。答。既初受戒未能誦戒。即不得遠離師友。問。設有因緣。不得與師友相近如何。答。平時許展轉反從下眾學熟。至誦戒時。必須上眾登座。問。平時展轉從下眾學時。還得稱為師否。答。前戒比丘。得稱後戒比丘為阿闍梨。亦得一切事以師禮。唯除禮足。從沙彌學。亦復如是。若從三女眾學。更須消息。令勿生譏嫌。若從近住近事學者。不得稱師。如佛世給孤長者。恆為新學比丘授法。反禮比丘之足。即其例也。問。比丘不得禮白衣者。何故維摩經中。新學比丘禮居士足。答。此是古佛化現。為欲浚發大教。偶示彈斥。且入三昧。令識宿命。豁然還得本心。故不得不破格禮足非可援為常例。又如蕭梁之時。有傅大士。乃是彌勒現身。亦非餘諸凡聖所得藉口。今但當以給孤為式。是故白衣說法。此誠無過亦非佛法衰兆。倘稱白衣為師。則大成非法。真衰相矣。四明所誦法者。西域既大小異居。小惟誦比丘戒。大乃兼誦比丘菩薩二種戒法。先誦比丘戒時。菩薩沙彌。菩薩優婆塞等。俱不得聽。後誦菩薩戒時。則七眾俱應隨聽。今大小雜居。應作三種分別。一者此中若惟小乘。自依律法。不必更論。二者若惟大乘。或有比丘沙彌淨人同住者。比丘或四人。或過四人。先作白誦比丘戒竟。次喚沙彌淨人。同聽誦菩薩戒。比丘若三人二人。先相向三說布薩竟。次喚沙彌淨人。同聽誦菩薩戒。比丘若惟一人。先自心念布薩竟。次喚沙彌淨人聽菩薩戒。若無比丘。惟有沙彌淨人同住。即自誦菩薩戒。此亦還如西域常式也。三者若有大小乘比丘沙彌淨人雜住。先遣沙彌等出。但與小乘比丘和合布薩。若四人以上。作白。若三人二人相向說竟。次遣小乘比丘出。喚菩薩沙彌菩薩淨人。同聽誦菩薩戒。次喚小乘沙彌。為說十戒。次喚小乘淨人。為說五戒。然沙彌十戒。及優婆塞五戒。律無誦法。雲棲誦戒式中。乃先誦之。於理無違。於事有益。今准律中自恣之法。比丘比丘尼自恣竟。方喚小眾自恣。以此為例。則於誦具戒畢。然後喚沙彌淨人。為說十戒五戒。似更妥也。又所誦戒法。若依此經。則先誦十重四十八輕戒。若地持中。別出菩薩戒本經一卷。正是半月誦戒之本。共列四重四十一輕戒相。其根本四重。及飲酒等。自屬具戒十戒五戒中攝。故不重出。惟出菩薩增上律儀。實與此經方為表裡。以彼四重。即此經之後四重故。以彼四十一輕。但與此經開合次第稍殊。而開遮持犯之致更明析故。藏中先後共有六譯。惟讖師所譯最善。故今輯在後集。半月半月。似應誦此戒本。但必先作比丘布薩。次喚沙彌為說十戒。次喚淨人為說五戒。然後遣出未受菩薩戒者。而比丘沙彌淨人次第坐聽。彌為確當。高明者幸酌行之。五明所用界者。菩薩比丘。仍用比丘法中所結大界。尼亦如是。沙彌隨屬比丘。無別界法。聽比丘誦。不得別誦。餘二女眾。屬比丘尼。亦復如是。在家二眾。若無事緣。宜至僧中聽誦。若有事緣。各於家中自誦亦得。若至僧伽藍中。即須隨僧聽誦。亦不得別誦也。設師是小乘比丘。沙彌弟子是菩薩者。師自行比丘事。弟子亦自盡其沙彌之職。至誦戒時。先聽其師為說十戒。次離師見聞之處。自誦菩薩戒法。或有近處誦菩薩戒者。白師而往聽之。六明廣略儀者。比丘戒之廣略。具如律中。茲不復論。若但大乘眾者。無難。即須全誦比丘菩薩二種戒本。設有難緣。略說比丘戒。廣說菩薩戒。難事若迫。二俱略說。若大小雜居者。設有難緣。應廣說比丘戒。略說菩薩戒。難迫。亦俱略說。若惟有菩薩沙彌淨人。則惟誦菩薩戒法。設遇難迫。或但說重戒。或但云。今十五日說戒。各各正身口意等。隨時斟酌皆得。若無難緣。總不得略說也。

開遮者。或為求法。或為度生。冒難非犯。

果報者。遇難。多作退道因緣。不游。堪使身心進道。

觀解者。見思塵沙無明為惡國。亦名賊。亦名水。亦名火。亦名師子毒蛇虎狼。

懺悔者。冒事難。及不備物。不誦戒。不如法誦。皆作法。冒理難。須無生。

修證者。得五通人。無難事怖。得三智者。無三惑怖。

性惡者。遍入事理二難。以度眾生。

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