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七
姚秦 三藏法師 鳩摩羅什 譯
明 菩薩沙彌古吳 智旭 注
菩薩比丘溫陵 道昉 訂
○第三十八乖世尊卑次第戒。
若佛子。應如法次第坐。先受戒者在前坐。後受戒者在後坐。不問老少比丘。比丘尼。貴人。國王。王子。乃至黃門。奴婢。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。後受戒者次第而坐。莫如外道癡人。若老若少。無前無後。坐無次第。如兵奴之法。我佛法中。先者先坐。後者後坐。而菩薩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。犯輕垢罪。
如法有二種。一通論七眾。二別論戒次。坐有二時。一誦戒時。二平時。皆不得紊亂也。不問老少亦二義。一即通論七眾義。二即別論戒次義。一通論者。謂百臘比丘尼。不得於初夏比丘前坐。設比丘尼受菩薩戒亦經百臘。猶故不得於初夏小乘比丘前坐。況是菩薩比丘。以比丘是上眾故。式叉摩那雖生年百歲。或菩薩戒已經百臘。總不得於大小乘比丘比丘尼前坐。以未是僧數故。沙彌雖生年百歲。或菩薩戒已經百臘。乃至不得於小乘式叉摩那前坐。沙彌尼雖生年百歲。或菩薩戒亦經百臘。乃至不得於小乘沙彌前坐。優婆塞雖生年百歲。受菩薩戒亦經百臘。乃至不得於小乘驅烏沙彌尼前而坐。況復沙彌及比丘等。故善生經云。優婆塞若在比丘沙彌前行。得失意罪。當知彼約行。結。坐亦有罪。此約坐結。行亦有罪也。二別論者。如比丘比丘尼眾。皆須兼論大小二種戒次。在大則大。在小則小。萬萬不得以大奪小。故文殊應闍王之請。尚須固遜迦葉。然後暫居其先。則平時之不亂戒次明矣。其餘五眾。惟各自論菩薩戒次。不論生年。斯易可知。言比丘比丘尼貴人等者。謂先敘七眾尊卑定分。後乃各就其類。自敘戒次也。比丘敘戒次竟。然後尼敘戒次。不言餘三眾者。省文耳。貴人。即通指國王王子等。對黃門奴婢賤人言之此等雖則同名在家二眾。又須各以類分。蓋天子雖受菩薩大戒。既未出家。仍不得居君父之先。故又自為一類。乃至者。超略之辭。意顯長者宰官婆羅門居士等。別為一類。以此輩人。就世法中。或敘爵敘齒敘德。原無定局。故今惟當敘戒。然西域復有國王師事婆羅門者。又當別論。今則通約未出家人。固不得紊亂君臣名位也。其或此國王子。與彼國之王。相為師友。或王子未登王位。亦與婆羅門長者居士等相為師友。皆當別論耳。黃門奴婢。又必自為一類。不得混在貴人類中。蓋黃門於出家法。屬重難攝。斷不得入比丘沙彌之列。奴婢屬輕遮攝。若主人與姓。得受比丘沙彌等戒。即入比丘沙彌位中。便在國王前坐。今則雖受菩薩大戒。仍未脫於奴婢。故須別為一類。不得紊亂主僕貴賤之名分也。一一者。正結指通別二種。皆須如法。及二種時。皆須次第坐也。問君臣父子主[仁-二+業]。既同受菩薩戒。猶須各為一類。何故律中。臣先受具。王后受具。便為下座。子先受具。父後受具。便為下座。僕先受具。主後受具。亦便為下座耶。答。比丘戒法。現出世相。非世法之所攝故。君若不聽。則臣不得出家。父母不聽。則子不得出家。主人不聽。則奴不得出家。既君父主人。聽許出家。一出家時。便永捨臣子奴婢名位。故君父主人。後設受具。即以彼為上座。若君父主人在家。亦即以彼為尊者福田。所所以五天竺國。出家人法。設見君主人。均稱檀越而君父主人。見彼既出家之臣子奴婢。必皆頭面頂禮。彼出家者。必直受之。萬無答拜之儀。此不但佛世為然。唐時玄奘義淨等師。親至西幹。目睹其事。故父母反拜。的的無可疑怪。而蓮池和尚以答拜釋之。不過一時解謗之權巧。非確論也。若夫菩薩戒法。通於世出世間。不壞俗諦。故雖受菩薩戒。君仍是君。臣原是臣。父子主僕。亦復如是。若欲亂其名位。而統敘戒次。則世法不成安立矣。問。若一出家時。永捨臣子奴婢名位。豈非無君無父。正被儒者所譏。答。但捨虛名。不捨恩義。故律制比丘。應盡心盡力孝養父母。若不孝養。則得重罪。乃至佛母涅槃。佛尚親手舉柩。又比丘身處山林。故無事君之禮。倘受王供養。與王親善。亦須隨事納忠。此即不廢世間忠孝。而況如法修行。弘通至教。令天龍歡喜。護國護民。令過現父母。同離苦海。此更成就出世忠孝。然則大忠大孝。孰過出家。有此大義。必不容更論小小虛名虛位矣。問。菩薩戒法。不壞俗諦。此理誠然。如前所云在大則大。在小則小。亦可例雲在真則真。在俗則俗。今出家人。既受菩薩戒法。則見君父主人。亦可還同俗法否。答。前雲在大則大。在小則小者。以大小雖殊。總稱比丘故也。今欲例雲在俗則俗者。汝不復為菩薩比丘沙彌。竟為菩薩優婆塞耶。若汝實為菩薩優婆塞者。便不復入沙彌比丘之數。云何又得遍同大小二眾敘戒次耶。若欲以優婆塞身。雜入沙彌比丘之列。則大壞出世之相。既菩薩戒不壞世相。豈可反壞出世相耶。不知世出世相。皆名俗諦建立。皆不可壞。故出家菩薩。仍行出家儀則。在家菩薩。乃順在家儀則。此即名為通於世出世間。謂之在真則真。在俗則俗。亦皆得矣。問。菩薩大戒。受之盡於未來。申之極於佛果。可謂至尊至勝。至妙至大。何故受此戒者。尚不許亂世間名位。而出家戒法。受之不過盡壽。申之不過羅漢。反可安受君父主人之禮拜耶。答。論廣大。則莫若菩薩戒法。論尊重。則莫若出家律儀。蓋是聖賢幢相。出世芳標。僧輪所繫。佛法所關。不但堪受君父主人禮敬。亦已堪受四王帝釋之禮。亦已堪受梵王之禮。亦已堪受大千界主摩醯首羅之禮。又不但比丘比丘尼也。雖沙彌等。亦可受君父主人禮敬。以君父等雖受五戒。及菩薩戒。猶故居家。未斷正淫。不若沙彌全斷淫慾。永離生死苦因故。以君父等雖於年三月六。受八戒齋。不如沙彌盡壽不非時食。永離生死增上緣故。以君父等雖受五戒。及菩薩戒。猶得著香華鬘。香油塗身。歌舞倡伎。作及觀聽。坐高廣床。惟於齋日。暫爾戒之。不如沙彌皆永捨故。以君父等雖受五戒。及菩薩戒。並於年三月六。受八戒齋。猶得畜金銀寶物。如法營利。仰事俯育。不如沙彌依僧而住。離妨道法。威儀正命。皆悉極清淨故。故但令如法出家持戒。雖受君主父母天龍鬼神禮敬。誠無過咎。且令君父等增長福聚。功更難思。倘無出家實德。縱反禮君父天神。亦何救於破戒之罪。但壞亂佛法威儀。增其過謬耳。嗟嗟。末世出家。有名無義。若僧若俗。皆悉紐於見聞。安於陋習。為說正法。誰當信者。聊述舊章。令人稍知出世遺軌也。又此出世軌式。即是菩薩戒中所出。亦皆攝入菩薩戒中。故菩薩戒得稱廣大。兼具尊重之義。若欲廢此七眾定位。則既無尊重之儀。亦失廣大之義矣。問。出家戒法。既爾尊重。何故法華經中。常不輕比丘通禮四眾。授記作佛。答。此是圓解初開。慶而且愍。觀彼時機。應以大乘緣種而強毒之。故作此破格行門。非是通途軌式也。倘實可通行。則世尊昔時既繇此得淨六根。便當以此法教示四眾。豈有吝惜之心。而大小律門。並制僧不拜俗。當知大有所關。且小律僅云不應反禮白衣。語猶平易。至於大乘經律。則雲菩薩坐時。見王長者起者。得罪。若先加趺。見王長者跪者。得罪。若先衣不整。見王長者檢容整服者。得罪。若王長者說惡語時。隨意稱讚者。得罪。觀其辭峻旨嚴。比小律而更甚。倘亦懸見末世之中。白衣習氣曰傲。緇門體態曰卑。故設此厲禁。希挽回其萬一乎。然則在家菩薩。好心受佛戒者。必應尊敬出家大小乘眾。縱令破戒無戒之儔。亦不可慢。須如像王之於獵者。羅剎之於罪人。方名敬佛敬戒。而出家菩薩。必應善學善行大小律儀。以膺人天禮敬。庶幾不辱僧體。堪為福田。固不得徒事謙恭。尤不得但恃堂堂僧相。空腹高心。增長我慢。濫叨賢聖之標。正恐人身未可長保。袈裟一失。厥苦方深。幸相與痛勉之。
此是遮業。三緣成罪。一非次。謂通別二種。二非次想六句。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正坐。坐者及使坐者同犯。隨一一坐結罪。
七眾同 大小共。
開遮者。如文殊迦葉應闍王請。又下座或沙彌等說法。則登法座。
果報者。不敬戒律。遠離正法。依戒相敬。出生勝益。如往昔雛猴及象因緣。具載經律。
理解者。十乘觀法不次第現前。名乖法次。
懺悔者。事乖。作法。理乖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善持大小毗尼。知事中次第。善修四教觀慧。知理中次第。
性惡者。生佛平等。有何次第。故文殊為然燈佛師。仍侍釋迦。一心一切心。一觀一切觀。復何次第。故佛頂雲。聖性無不通。順逆皆方便。
○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。
若佛子。常應教化一切眾生。建立僧坊山林園田。立作佛塔。冬夏安居。坐禪處所。一切行道處。皆應立之。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。講說大乘經律。若疾病。國難。賊難。父母兄弟和尚阿闍梨亡滅之日。及三七日。四五七日。乃至七七日。亦應講說大乘經律。一切齋會求願。行來治生。大火所燒。大水所漂。黑風所吹船舫。江湖大海羅剎之難。亦讀誦講說此經律。乃至一切罪報。三惡八難七逆。杻械枷鎖。繫縛其身。多淫。多瞋。多愚癡。多疾病。皆應講此經律。而新學菩薩若不爾者。犯輕垢罪。
建立僧坊等。制令修福。講說大乘等。制令修慧。
此是遮業。隨力應修。遇緣當為而不為。一一結罪。除力不及者無犯。此即戒本經所謂住少利少作少方便也。若慊恨心。是染污犯。懶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
七眾同。
大小不全共。聲聞夏安居時。應修房舍。餘時不制。大士一切時中。應修福業。
開遮者。或常修禪誦等一切勝業。無暇他營。
果報者。不修則失二種莊嚴。修則菩提資糧。任運增長。
理解者。不知性具緣因。名不修福。不知性具了因。名不修慧。
懺悔者。修即是悔。
修證者。行不退人。滿足事修。念不退人。滿足理修。
性惡者。無福慧法可修。無人修於福慧。
如是九戒應當學。敬心奉持。梵壇品當廣明。
此總結第四段九戒也。
○第四十揀擇受戒戒。
若佛子。與人受戒時。不得揀擇。一切國王王子。大臣百官。比丘。比丘尼。信男信女。淫男淫女。十八梵天。六欲天子。無根二根。黃門奴婢。一切鬼神。盡得受戒。應教身所著袈裟。皆使壞色與道相應。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。一切染衣。乃至臥具。盡以壞色。身所著衣。一切染色。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。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。若欲受戒時。師應問言。汝現身不作七逆罪不。菩薩法師。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。七逆者。出佛身血。殺父。殺母。殺和尚。殺阿闍梨。破羯磨轉法輪僧。殺聖人。若具七逆。即現身不得戒。餘一切人盡得受戒。出家人法。不向國王禮拜。不向父母禮拜。六親不敬。鬼神不禮。但解法師語。有百里千里來求法者。而菩薩法師以恶心瞋心。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。犯輕垢罪。
不得揀擇者。不應揀於品類。謂國王乃至鬼神。盡有佛性。盡可隨類行菩薩道。故盡得受戒也。而亦有二事應揀。一是形儀。二是業障。應教身所著袈裟等者。教令揀形儀也。梵語袈裟。此雲染衣。亦云壞色。亦云臥具。乃出家衣服之都名。青黃赤黑紫色者。律制三種壞色。謂青。黑。木蘭。今制五種。按彌沙塞部。若青色衣。以黑木蘭點作淨。黑衣。點以青及木蘭。木蘭衣。點以青黑。是名壞色。今亦應爾。比丘皆應與俗服有異者。正明比丘及比丘尼。體是僧寶。故特為制三種田衣。永異凡俗。其式叉摩那等五眾。惟須壞色。不得濫同比丘也。應問現身不作七逆罪等者。教令揀業障也。七逆業成。定墮無間。所以正障戒品。前生非復可知。亦復不為戒障。故但問現身也。父者。此身是其遺體。若義父等非逆。母者。此身從彼而生。若嫡庶等非逆。和尚者。比丘有二種。一十戒和尚。二具戒和尚。比丘尼有三種。一十戒和尚尼。二式叉摩那受六法和尚尼。三具戒和尚尼。皆不得以比丘為之。式叉摩那有二種。一十戒和尚尼。二六法和尚尼。沙彌沙彌尼皆一種。即授與十戒者也。阿闍梨者。比丘有五種。一十戒闍梨。二受具時教授闍梨。三受具時羯磨闍梨。四依止闍梨。乃至與依止僅一夜。五教讀闍梨。乃至從受一四句偈。或說其義。比丘尼有七種。加受具時比丘僧中羯磨闍梨。及六法闍梨尼。式叉摩那有三種。一十戒闍梨。二六法闍梨。三教讀闍梨。沙彌沙彌尼各二種。一十戒。二教讀。優婆塞優婆夷各三種。一受五戒闍梨。二受八關戒齋闍梨。三教讀闍梨。又若並取受菩薩戒闍梨。則七眾各加一種。破羯磨僧者。極少有八人同住。皆是比丘。四人四人。各自為黨。於一大界之中。則說戒。別作種種羯磨。破轉法輪僧者。下至九人。一人自稱佛。誘彼四比丘別從其教。餘四比丘守正不從。分作二部。不論界內界外。但令非法說法如提婆達多等。名破法輪。聖人者小乘四果。大乘發趣以上也。夫不拜父母國王。不敬六親鬼神。而但解法師之語。則其待法師者何重。百里千里而來。則其求法之心何切。此而不授。辜負當機不太甚乎。恶心瞋心者。明非見機益物之心。一切眾生戒者。明此大戒。本是一切眾生所應同受。不似比丘及沙彌戒。須擇品類授也。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是受戒器。謂非七逆。又形儀如法。二堪受想六句。二重二輕二無犯。三有揀擇心。謂或惡其下賤。瞋其貧乏等。正是業主。四令不得受。隨所拒人結罪。若知不堪受者。非犯。菩薩戒羯磨文雲。若諸菩薩。欲授菩薩戒時。先應為說菩薩法藏。摩怛理迦菩薩學處及犯處相。令其聽受。以慧觀察自所意樂。堪能思擇受菩薩戒。非惟他勸。非為勝他當知是名堅固菩薩。堪受菩薩淨戒律儀。又云。無淨信者。不應從受。謂於如是所受淨戒。初無信解。不能趣人。不善思惟。有慳貪者。慳貪蔽者。有大欲者。無喜足者。不應從受。毀淨戒者。於諸學處無恭敬者。於戒律儀有慢緩者。不應從受。有忿恨者。多不忍者。於他違犯不堪耐者。不應從受。有懶惰者。有懈怠者。多分耽著。日夜睡眠。樂倚。樂臥。樂好合徒侶。樂嬉談者。不應從受。心散亂者。下至不能[愨-心+牛]牛乳頃善心一緣住修習者。不應從受。有闇昧者。愚癡類者。極劣心者。誹謗菩薩素怛羅藏及摩怛迦者。不應從受。解曰。此皆揀非法器也。豈可漫雲無揀擇耶。又前人本不欲受。強令受戒。亦犯輕垢。
比丘比丘尼全犯。餘五眾無授戒事。未制。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先許後拒則犯。不許無犯。大乘接化為本。不授即犯。
開遮者。如沙門道進。求曇無讖受菩薩戒。讖不許。且命悔過。七日七夜竟。詣讖求受。讖大怒。不答。進自念業障未消。復更竭誠禮懺。首尾三年。乃夢釋迦文佛授以戒法。明日詣讖。欲說所夢。未至數步。讖即驚起。口唱善哉。已得戒矣。我當為汝作證。次第於佛像前。更說戒相。此則見機利益。先不為授。雖示大怒。非恶心瞋心也。
果報者。妄揀。則得吝法之罪。失於二利。善揀。則莊嚴眷屬。光顯法門。
觀解者。不歷三性遍修覺意三昧。是揀擇義。
懺悔者。事擇。作法。理擇。一心無生。
修證者。別住以去無事揀。圓信以上無理揀。
性惡者。法法皆揀則全非。更無一法可受。
○第四十一為利作師戒。
若佛子。教化人起信心時。菩薩與他人作教誡法師者。見欲受戒人。應教請二師。和尚阿闍梨二師。應問言。汝有七遮罪不。若現身有七遮罪者。師不應與受戒。若無七遮者。得與受戒。若有犯十戒者。應教懺悔。在佛菩薩形像前。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。苦到禮三世千佛。得見好相。若一七日。二三七日。乃至一年。要見好相。好相者。佛來摩頂。見光見華。種種異相。便得滅罪。若無好相。雖懺無益。是人現身亦不得戒。而得增益受戒。若犯四十八輕戒者。對首懺悔。罪便得滅。不同七遮。而教誡師於是法中。一一好解。若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。不解第一義諦。習種性。長養性。性種性。不可壞性。道種性。正法性。其中多少。觀行出入。十禪支一切行法。一一不得此法中意。而菩薩為利養故。為名聞故。惡求多求。貪利弟子。而詐現解一切經律。為供養故。是自欺詐。亦欺詐他人。故與人授戒者。犯輕垢罪。
教誡法師。即教授阿闍梨也。比丘戒法。於僧中受。故和尚及羯磨闍梨。皆須現在比丘為之。菩薩戒法。於十方諸佛菩薩前受。故現在法師。但得為教授闍梨。應教請二師者。謂請本尊佛為和尚。此土即是釋迦。請補處大士為阿闍梨。此時即是彌勒。是名為二師也。文中以和尚阿闍梨二師為句。應問言者。即是教誡師應問。此謂未請二師之前。先應問其遮難。知無七遮。方教請二師耳。故菩薩善戒經云。十方諸佛菩薩大德聽。今某甲三說時已從十方諸佛及菩薩僧得菩薩戒。說者我是。受者某是。我為某甲證人。大師者。謂十方無量諸佛菩薩僧是。小師者。我身是也。又受菩薩戒。既以本佛為和尚。補處為闍梨。亦即以十方佛為同壇尊證。十方菩薩為同學善友。今不言請尊證同學者。亦如比丘受戒。但請二師也。他經亦有備請五位聖師者。隨機廣略。故不同耳。犯十戒者。謂曾受此菩薩大戒而毀犯之。或曾受比丘沙彌及五戒等而破於本根。故須得見好相。若本未受戒時。作殺盜等業。止有世間性罪。不名犯戒。亦不須問。惟七逆須問耳。現身亦不得戒者。謂不許重受大戒。而得增益受戒者。謂作來生受戒勝因。對首懺悔者。謂對清淨大小乘眾自首其罪。誓不更造。即所謂作法懺也。若輕若重是非之相者。輕則易懺。重則難懺。是犯須懺。非犯則不須懺。倘輕罪說重。重罪說輕。犯謂非犯。非犯謂犯。不能使人決疑出罪也。第一義諦者。即是戒之體性。亦即心地之正因。常住之極果。習種性。長養性者。謂研習空觀。漸次增長。即十發趣心。性種性。不可壞性者。謂分別假性。俗諦建立。故不可壞。即十長養心。道種性者。謂中道能通。即十金剛心。正法性者。謂證入聖位。即十地及等妙二覺。多少觀行出入者。謂發趣則從假入空。長養則出空入假。金剛則迴二邊入中道。十地則從凡入聖。又習種性則空觀尚少。長養性則空觀乃多。性種性則假觀尚少。不可壞性則假。觀乃多。道種性則中觀尚少。正法性則中觀乃多。又三觀次第修習則少。若一心中修習則多也。十禪支者。即四禪所用喜樂等十支也。不解輕重是非。則昧於戒相。不解第一義諦。則昧於戒理。不解習種性等。則昧於道共定共種種差別。昧戒相。則不能決疑出罪。昧戒理。則不能啟迪真信真解。昧道定差別。則不能令人修證趣入。可謂一盲引眾盲矣。
此是遮業。而深壞法化。二緣成罪。一是為利心。二攝受徒竟。戒本經云。為貪奉事。畜養眷屬。是染污犯。亦此兼制。前之無解作師。過在好名。今則正在好利。名利皆生死根本。菩提大障。其罪是均。故皆結雲自欺欺他而為利者。其心益陋劣矣。
比丘比丘尼全犯。餘五眾無授戒事。但令為利攝受徒眾。亦犯。
大小俱制。小乘師德如前說。
惟遮不開。
果報者。破壞法門。劇於惡律儀罪。
理解者。二乘為真諦利。出假菩薩為俗諦利。別向為但中利。惟圓人了達法界。無利可為。
懺悔者。為事利。作法。為理利。須一心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以上。不為事利。別地圓住。不為理利。
性惡者。普利法界。正是獨利自己。從名字為利。乃至究竟為利。
○第四十二為惡人說戒戒。
若佛子。不得為利養故。於未受菩薩戒者前。若外道惡人前。說此千佛大戒。邪見人前亦不得說。除國王。餘一切不得說。是惡人輩。不受佛戒。名為畜生。生生之處。不見三寶。如木石無心。名為外道。邪見人輩。木頭無異。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。犯輕垢罪。
說戒者。半月半月誦戒也。除國王者。佛法付囑國王故也。虛生浪死。故名畜生。頑然罔覺。故如木石。背覺合塵。常居理外。故名外道。
此是遮業。預向人說。則後受不能殷重。故半月說戒時。必先遣未受大戒者出也。四緣成罪。一未受戒人。謂未受此菩薩戒者。二未受人想六句。二重二輕二無犯。三有為說心。謂或為利養等。四前人得聞。從此時結罪。
七眾同犯。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一切時中。不得向沙彌等說五篇罪名。以彼若解五篇名義。便成盜法重難故也。大乘惟半月誦戒時。須遣未受者出。餘時不論。如前文雲一切時中。皆應講此經律。後文雲見一切眾生。應勸受三歸十戒等。故知不同毗尼藏也。又菩薩比丘比丘尼。一切時中。亦不得以五篇罪名。向未受具戒者說。而菩薩沙彌等。亦不得預知五篇名義。致成重難。永障此生受具戒也。
惟遮不開。
果報者。說則輕褻正法。不說則屏翰正教。
理解者。常住佛性。名為真戒。未悟圓宗。皆名惡人。應以餘法。示教利喜。不應但讚一乘。反令眾生沒生苦。
懺悔者。事說。作法。理說。須於一心無生中。善達四悉因緣。
修證者。初果及別住。不犯事說。具知根智。不犯理說。
性惡者。如喜根強毒。不輕授記。即是向惡人說。
○第四十三故起犯戒心戒。
若佛子。信心出家。受佛正戒。故起心毀犯聖戒者。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。亦不得國王地上行。不得飲國王水。五千大鬼常遮其前。鬼言大賊。若入房舍城邑宅中。鬼復常掃其腳跡。一切世人皆罵言。佛法中賊一切眾生。眼不欲見。犯戒之人。畜生無異。木頭無異。若故毀正戒者。犯輕垢罪。
謂出家菩薩。本以信心受戒。故堪受一切供養。堪受天人鬼神恭敬。若受而故毀。便不得受一切供養。便為鬼及世人所賤。可見戒之不可毀犯如此。柰何起心。故欲毀之。雖尚未毀。先已從心結罪矣。
此是性遮二業。輕視戒律故。三緣成罪。一是犯。二犯想。三起心欲犯。念念輕垢。又戒本經云。起五蓋心不開覺者。是染污犯。亦此兼攝。
七眾同犯。而出家人為世福田。其責倍重。
大小俱制。小乘即所謂輕戒罪也。隨所犯罪。更加一輕戒罪。大乘亦應例此。又大士執心。嚴於聲聞也。若本無故毀心者。但隨事結本罪。不加此罪。若直起此心。未犯事者。小但責心。大亦應懺。
惟遮不開。
果報者。任其故起。則障增上戒。障增上心。障增上慧。得輕戒罪。若能開覺。則戒根堅固。定慧可克。
觀解者。起理外心。即名犯戒。
懺悔者。起心犯事。作法。起心犯理。一心無生。
修證者。位不退人。無犯事心。念不退人。無犯理心。
性惡者。謗諸佛。毀於法。不入眾數。為與眾魔共一手作諸勞侶。
○第四十四不供養經典戒。
若佛子。常應一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律。剝皮為紙。刺血為墨。以髓為水。析骨為筆。書寫佛戒。木皮谷紙。絹素竹帛。亦悉書持。常以七寶。無價香華。一切雜寶為香囊。盛經律卷。若不如法供養者。犯輕垢罪。
供養有五事。一受持。二讀。三誦。四書寫。五香華雜寶供養。剝皮為紙等。舉重況輕。
此是遮業。無敬法心。故得罪也。
七眾同。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不誦持毗尼。結罪。大乘應修五事。又不供養三寶亦犯罪。戒本經云。於一日一夜中。若佛在世。若佛塔廟。若法。若經卷。若菩薩修多羅藏。摩得勒伽藏。若比丘僧。若十方世界大菩薩眾。若不少多供養。乃至一禮。乃至不以一偈讚嘆三寶功德。乃至不能一念淨心。若不恭敬。懶惰懈怠。是染污犯。若忘誤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入淨心地菩薩。如得不壞淨比丘。常法供養一切三寶。善生經云。若得新谷果蓏菜茹。不先奉獻三寶。先自受者。是優婆塞得失意罪。若以殘食施於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。是優婆塞得失意罪。
惟遮不開。
果報者。慢法。則遠離正法。失智慧種。敬法。則生生處處。常遇妙法。
觀解者。一念不與真淨大法相應。名不供養。
懺悔者。事不供。作法。理不供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及淨心地人。無事慢。念不退人。無理慢。
性惡者。自心即法即三寶。不應以心更供於心。
○第四十五不化眾生戒。
若佛子。常起大悲心。若入一切城邑舍宅。見一初眾生。應當唱言。汝等眾生。盡應受三歸十戒。若見牛馬豬羊一切畜生。應心念口言。汝是畜生。發菩提心。而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。皆使一切眾生髮菩提心。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。犯輕垢罪。
大悲心者。知一切眾生及三世諸佛。與我身心。無二無別。欲拔其性德之苦。而與以性德之樂也。心念口言者。了達同體法性之力。冀令感通開悟也。此是遮業。乖於弘誓故制。四緣成罪。一眾生。二眾生想。三無教化心。四不行教化。遇可化而不化。隨事結過。然大士化度眾生。不出四攝。一者佈施。即財法無畏三種。如慳瞋殺盜等戒所制。二者愛語。即此戒制。三者利益。四者同事。戒本經中別制。此經亦屬此戒所攝。戒本經云。以慊恨心不隨他者。是染污犯。懶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彼欲為不如法事若病。苦無力。若護僧制。若彼雖如法。能令多人起非法事。若伏外道故。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解曰。此即利益攝也。又云。見眾生所作。不與同事。所謂思量諸事。若行路。若如法興利。若田業。若牧牛。若和諍。若吉會。若福業。不與同者。瞋恨心是染污犯。懶惰懈怠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病。若無力。若彼自能辦。若彼自有多伴。若彼所作事非法非義。若以方便令彼調伏。若先許他。若彼有怨。若自修善業不欲暫廢。若性闇鈍。若護多人意。若護僧制。解曰。此即同事攝也。
七眾同犯。
小乘無化他義。不制。
果報者。不化則失二利。化則二利增長。
觀解者。一心轉教餘心。名化眾生。一念不與妙觀相應。名為不化眾生。
懺悔者。事不化。作法。理不化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行不退。常行事化。念不退。常行理化。
性惡者。三世諸佛一口吞盡。有何眾生可度。
○第四十六說法不如法戒。
若佛子。常應教化。起大悲心。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。不得立為白衣說法。應在白衣眾前。高座上坐。法師。比丘。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。若說法時。法師高座。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。如孝順父母。敬順師教。如事火婆羅門。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。犯輕垢罪。
高座者。以高卑言。上坐者。以上下言。不如法說。謂不順說法儀式。非謂顛倒謬說也。
此是遮業。三緣成罪。一不如法。二不如法想。三正說法。若為名利。是染污罪。若忘誤。非染污犯。又此且據坐言。若准律中。則人臥己坐。不得為說。人坐己立。人在座。己在非座。人在高坐。己在下坐。人在前行。己在後行。人在高經行處。己在下經行處。人在道。己在非道。皆不得為說。又衣纏頸者。覆頭者。裹頭者。叉腰者。著革屣者。著木屐者。騎乘者。持杖者。持劍者。持矛者。持刀者。持蓋者。皆不得為說。惟除為病人說法。一切不犯。
七眾同犯。以沙彌等。亦許登高座故。以白衣說一句一偈義。亦應如法故。又善生經云。僧若不聽說法讚歎。輒自作者。是優婆塞得失意罪。亦此兼制。
大小乘俱制。
開遮者。僧祇律雲。若比丘為塔事僧事。詣王及地主時。彼言。比丘為我說法不得語令起。恐生疑故。若邊有立人者。即作意為立人說。王雖聽。比丘無罪。又比丘患眼。前人捉杖牽前。為說無罪。又比丘在怖畏險道時。防衛人言。尊者為我說法。雖持刀杖。為說無罪。
果報者。不如法。則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。如法。則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。
觀解者。坐法空座。乃名如法。
懺悔者。事不如法。用作法。理不如法。用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以上。事常如法。別地圓住。理常如法。
性惡者。依正剎塵。俱說俱聽。更何高下。
○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。
若佛子。皆已信心受佛戒者。若國王太子百官。四部弟子。自恃高貴。破滅佛法戒律。明作法法。制我四部弟子。不聽出家行道。亦復不聽造立形像。佛塔經律。立統官制眾。使安籍記僧。菩薩比丘地立。白衣高座。廣行非法。如兵奴事主。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。而反為官走使。非法非律。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。莫作是破三寶之罪。若故作破法者。犯輕垢罪。
四部者。居士。居士婦。童男。童女也。不聽出家行道。則斷僧寶。不聽造形像佛塔。則斷佛寶。不聽造經律。則斷法寶。
此具性遮二業。障善法故。四緣成罪。一是三寶事。二三寶事想。三有制限心。四制限得成。隨事結罪。
在家二眾全犯。出家五眾。無自在權勢。設能隨力非法制限。亦犯。
大小俱制。
開遮者。如彌勒昔為國王。假設非法制限。以興正法。
果報者。制限。則得斷滅三寶大罪。不制。能招弘護三寶功德。
觀解者。不於一切法中顯出三寶體性。名非法制限。
懺悔者。事制限。須慇勤建立三寶。理制限。須善修一心三觀。
修證者。初果以上。無事制限。別地圓住。無理制限。
性惡者。不聽於九界外。別別施設佛界。
○第四十八破法戒。
若佛子。以好心出家。而為名聞利養。於國王百官前說佛戒者。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繫縛事。如獄囚法。如兵奴之法。如師子身中蟲。自食師子肉。非餘外蟲。如是佛子自破佛法。非外道天魔能破。若受佛戒者。應護佛戒。如念一子。如事父母。不可毀破。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。如三百矛刺心。千刀萬杖打拍其身。等無有異。寧自入地獄。經於百劫。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。而況自破佛戒。教人破法因緣。亦無孝順之心。若故作者。犯輕垢罪。
國王百官。指已受佛戒者。雖是同法之人。得於彼前說菩薩戒。而不得於彼前。橫作非法治罰也。弟子有過。但應如法治罰。不應作繫縛事。如獄囚兵奴。以傷出家軌式。如念一子。喻愛之極。如事父母。喻敬之極。又念子即慈悲心。事親即孝順心也。
此具性遮二業。以毀辱法門故。五緣成罪。一是佛弟子。謂大小乘七眾。不犯邊罪。不捨戒者。二佛弟子想六句。二重四輕。雖非佛弟子。亦不應作繫縛事故。但其事稍稀。故不特製。或復攝入瞋損戒中。三有治罰心。欲令前人受辱。正是業主。四所對人。謂國王百官等。同有戒者。故僅結輕。若向未受戒人治罰。自屬第六重戒。五正行治罰。隨事結過。
出家五眾同犯。在家二眾。若治罰佛之弟子。自屬前戒兼制。厥罪彌甚。具如地藏十輪經中廣訶。
大小乘俱制。
開遮者。惡濁世中。護持正法。比丘得藉王大臣力。兵杖自衛。如大涅槃所明。然不得非法治罰他人。
果報者。作則有破壞法門。損辱僧侶之罪。不作。則令眾僧增益安樂。
理解者。不如說修行。即是破法因緣。又不知四悉檀因緣。即是破法因緣。
懺悔者。事破。作法。理破。須行解雙進。
修證者。初果以上無事破。別地圓住無理破。
性惡者。破一切法無不遍。
如是九戒應當學。敬心奉持。
此總結第五段九戒也。別釋四十八輕竟。
△三總結。
若佛子。是四十八輕戒。汝等受持。過去諸菩薩已誦。未來諸菩薩當誦。現在諸菩薩今誦。
此總結四十八輕戒也。第二列重輕戒相大科竟。
△三勸大眾奉行五。初舉所誦法。二囑流通人。三明流通益。四重勸奉行。五時眾歡喜。
今初。
諸佛子聽。十重四十八輕戒。三世諸佛已誦當誦今誦。我今亦如是誦。
△二囑流通人。
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薩戒者。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佛性常住戒卷。流通三世。一切眾生。化化不絕。
前勸受中。備列淫男淫女。黃門鬼畜等。今但言信男信女者。正顯既受得戒。皆名第一清淨也。佛性常住戒卷者。此戒卷在世。則佛性因緣之義不滅。
△三明流通益。
得見千佛。為千佛授手。世世不墮惡道八難。常生人道天中。
略舉三益。一見聖。二離苦。三得樂。義疏雲。授手者。明秉戒人。與佛相鄰次不遠也。世世不墮。常生人天。所離所得。豈止於此。且舉凡情所欣厭以之為勸耳。
△四重勸奉行。
我今在此樹下。略開七佛法戒。汝等大眾。當一心學波羅提木義。歡喜奉行。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廣明。
△五時眾歡喜。
三千學士。時坐聽者。聞佛自誦。心心頂戴。歡喜受持。
三千。謂三千世界中同秉菩薩戒者。以上大科第二正示法門分竟。
△三流通益世分為二。初結示。二偈讚。
初中四。初遍結說心地品。二略舉總十處說。三明所說之法。四明大眾奉行。
今初。
爾時釋迦牟尼佛。說上蓮華台藏世界。盧舍那佛所說心地法門品中。十無盡戒法品竟。千百億釋迦亦如是說。
是中先結此釋迦說竟。次結餘釋迦說竟也。
△二略舉總十處說。
從摩醯首羅天王宮。至此道樹下。十住處說法品。為一切菩薩。不可說大眾。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。千百億世界。蓮華藏世界。微塵世界。
是中亦先結此釋迦十處說法竟。次結餘釋迦十處說法竟也。微塵世界下。闕亦如是說四字。
△三明所說之法。
一切佛心藏。地藏。戒藏。無量行願藏。因果佛性常住藏。如是一切佛。說無量一切法藏竟。
前五句為別。後一句為總。就五別中。又各具通別二義。心藏者。通則一切諸法。皆屬於心。別則指三十心。地藏者。通則一切諸法。皆名為地。別則指於十地。戒藏者。通則一切諸法。皆名為戒。別指十重眾輕。無量行願藏者。通亦收一切法。別指六度萬行。十大願王等。因果佛性常住藏者。佛性非因非果。而因果不離佛性。故曰大乘因者。諸法實相。大乘果者。亦諸法實相。實相即佛性異名。今因亦佛性。果亦佛性。佛性常住。則因果亦皆常住。通則一切諸法。皆名因果佛性常住之藏。別則如佛性本源品等。
△四明大眾奉行。
千百億世界中。一切眾生受持。歡喜奉行。若廣開心地相相。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。
相相者。心地無相。具一切相。重重無盡。總別難思。
△二偈讚三。初讚持法益。二序學法事。三發度生願。
今初。
明人忍慧強 能持如是法 未成佛道間
安獲五種利 一者十方佛 憫念常守護
二者命終時 正見心歡喜 三者生生處
為諸菩薩友 四者功德聚 戒度悉成就
五者今後世 性戒福慧滿 此是諸佛子
明人者。能知如來秘密之藏。雖是肉眼。名為佛眼也。忍是安忍。即指定力。謂有慧無忍。是名狂慧。有忍無慧。是名愚定。又二乘定多慧少。不見佛性。權位菩薩慧多定少。雖見佛性而不了了。故須忍慧俱強。方為明人。方能持如是法也。諸佛護念者。一切諸佛。皆從此法出。猶如佛母。故持之者。與佛氣分交接。又不持此法。則斷佛種性。能持此法。則續佛慧命。故諸佛常自憫念。守護持法人也。命終時正見歡喜者。已具佛眼。則假使鐵輪頂上旋。定慧圓明終不失也。生生為菩薩友者。位同大覺。真是佛子。一切菩薩。皆我同學也。功德戒度悉成就者。戒為一切功德之聚。如地悉能生養萬物。今常作如是信。戒品已具足。戒品既具。則一切功德聚。悉具足成就也。性戒福慧滿者。達此性戒。則全性起修。全修在性。全性起修。故福由慧滿。全修顯性。故慧由福滿。又性戒即正因理體。當法身德。持性之戒。即緣因福善當解脫德悟戒之性。即了因智慧當般若德。今後世滿者。從觀行滿。乃至究竟滿也。獲此五利。真是佛子。當紹佛位。故云此是諸佛子。
△二序學法事又二。初觀察法體。二護持戒相。
今初。
智者善思量 計我著相者 不能生是法
滅壽取證者 亦非下種處 欲長菩提苗
光明照世間 應當靜觀察 諸法真實相
不生亦不滅 不常復不斷 不一亦不異
不來亦不去 如是一心中 方便勤莊嚴
菩薩所應作 應當次第學 於學於無學
勿生分別想 是名第一道 亦名摩訶衍
一切戲論惡 悉從是處滅 諸佛薩婆若
悉由是處出
心地法門。十無盡戒。皆如理而證。稱性而修。所謂中道了義無戲論法。凡夫著有。二乘證空。皆背真因。故非種子。應當靜觀察者。靜是止之異名。察即觀之審細。止觀不二。方是真修。諸法真實相者。諸法。即十界十如權實之法。觀相元妄。無可指陳。則幻惑非真。虛假不實。觀性元真。本如來藏。則無相不相。名真實相。清淨本然故不生。循業發現故不滅。又循業發現。故生即不生。清淨本然。故滅亦不滅。不變隨緣故不常。隨緣不變故不斷。理隨於事故不一。事隨於理故不異。迷無所從故不來。悟無所滅故不去。如是諸法。即是一心。如是一心。即三十心十地。及重輕諸戒之體性也。悟此體性。然後方便勤莊嚴之。一心是正因理性。靜觀是了因慧性。方便是緣因善性也。又觀察及持戒。皆名方便莊嚴。觀察即理方便。名為智慧莊嚴。持戒即事方便。名為功德莊嚴。又戒品具足。全繇深信於理。而心地增進。全繇精修於事。故曰繇戒淨故慧淨。繇慧淨故戒淨。如兩手互洗。決無前後。又勤方便而不靜觀察。則有為有漏。無所莊嚴。靜觀察而不勤方便。則枯槁空寂。無能莊嚴。故須於一心中。方便莊嚴。此是菩薩所應作事。應當次第學之。勿謂此是學事。墮在第二門頭。不知稱性之修。學即無學於無學道中。而熾然習學。雖云次第。直如空中鳥跡。不同漸次法門。還與極圓極頓之理。毫無分別。故誡令勿生。分別想也。無作妙修。全同理性。名第一道。無學妙性。起於真修。名摩訶衍。摩訶衍。此翻大乘。謂運載自他。同入大涅槃城也。以是第一道。故能滅凡外二乘種種戲論。以是摩訶衍。故能出諸佛薩婆若果。薩婆若。此翻一切智智。乃一心三智。究竟極果之總名也。繇第一道。堪運摩訶衍乘。繇摩訶衍。堪到薩婆若地。繇薩婆若。妙合無戲論理。梵網心地。果徹因該。理趣至此極矣。
△二護持戒相。
是故諸佛子 宜發大勇猛 於諸佛淨戒
護持如明珠 過去諸菩薩 已於是中學
未來者當學 現在者今學 此是佛行處
聖主所稱嘆
欲歸一心實相。須修心地法門。欲修心地法門。須持諸佛淨戒。故結勸護持戒相。以為入道進修之本也。護持如明珠者。發隱雲。一潔淨義。護持弗使染污。二圓滿義。護持弗使殘缺。三光明義。護持弗使昏暗。今更為之釋成。潔淨是解脫德。圓滿是法身德。光明是般若德。然明淨圓滿。皆是珠之相德耳。於相德中。宛具三義。若復廣為表彰。則明珠體是無上至寶。相乃圓滿明淨。用能雨物濟貧。體為法身。相為般若。用為解脫。以配三聚妙戒。法喻泠然。是以三世諸菩薩所學。即是佛所行處。因果同符。安得不為聖主所稱嘆哉。聖主。即聖中之聖也。
△三發度生願。
我已隨順說 福德無量聚 回以施眾生
共向一切智 願聞是法者 悉得成佛道
諸佛自誦此戒。我今亦誦。名之曰隨。諸佛半月半月如法而說。我今亦如法說。名之曰順。如此隨順而說。則福聚自然無量。而不以自私。故皆迴施眾生。又不令眾生墮在二乘三有。故共向一切智。又願聞是法者。一歷耳根。永為道種。聞已能思。思已能修。悉成佛道。蓋本繇發菩提心。方受此戒。今誦此戒。仍迴向菩提也。迴施眾生。即下化之心。名之為悲。向一切智。悉成佛道。即上求之心。名之為智。繇上求故方能下化。繇下化故方名上求。悲智雙運。名菩提心。繇達心佛眾生。三無差別。如心佛亦爾。故須上求。如佛眾生然。故須下化。繇發此上求下化之心。故受得菩薩大戒。繇持此菩薩大戒。故能滿悲智兩輪。古人所謂發僧那於始心。終大悲以赴難。可謂從名字菩提。而直趨究竟菩提者矣。此偈讚共十四行。義疏之所不釋。或云是誦戒既畢。結撮施願之偈。今詳文義。似雖單結戒法。亦可通結上品。以十重四十八輕戒。即能歷心地位次之法。而三十心十地。即持戒人從因至果所歷之位故也。亦如大佛頂經三漸次為能歷。五十五位為所歷。能所合稱。即名六十聖位。今以能從所。則戒即心地。以所從能。則心地即戒。通結何疑。
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七(終)
合註跋語
夫本源心地含生共有。無染性戒日用不知。目翳而華舞大空。夢蟻而尋膻階下。晴虛之體依然。輪王之身如故。哀哉。妄惑枉受幻輪。勞我慈尊。現身同患。示成不倦於八千。垂化無偏於塵剎。一滴之心地既敷。積劫之沉迷立醒。而琅函久錮。半珠僅呈。緊我愚蒙得探全寶。竭思殫機。塵培泰岳。思法緣之匪易。輒涕泗以滂沱。願我同仁深思力學。解行同遵。自他俱利。庶得上報佛恩不負己性矣。
時崇禎丁丑地藏大士誕日菩薩沙彌智旭閣筆故記
跋
梵網經合註者。靈峰素華法師所著也。行世久矣。板存金陵古林庵。遐邇請閱者一時門如市焉。東南緇流不能咸得。上首堅密師感洛陽紙貴。擬翻本送嘉興楞嚴寺入藏。廣為流通。餘聞之慨然。獨任厥事。刻將成。僧有疑而問者。曰梵網經為緇流戒本。公刻此。雖曰闡揚法寶。殊非居士本色。將有說以處此乎。予起謝曰。唯唯。否否。請略陳固陋。予昔待罪吳淞。不辰遭譴。顛連憂患。乞骸無從。憶丘壑之怡情。望雲霞於縹渺。歸帆天際。何日是到岸時也。憶自癸巳年。投 華山滇南老人座下為弟子。法名書准。奉 教清修。毗尼自律。禮大悲為日課。雖戈矛劍戟之下顛沛流難之中。毫不敢弛。將守之終其身。不意濁緣相纏不欲遽放。迫餘同事者再四。餘不忍更貽馮婦之誚。已剃髮而誓修報恩大殿。豈期終不可脫。隨復請命 老人。捨戒出山。自是飄泊於風塵者又數年。則就中之破戒破齋錯因錯果之事。大約有所不免。今全殘喘六旬。已過甲寅夏五。死而復甦。得非聖力之所加被耶。且梵網經云。大臣居士俱受淨戒。予持夙念。復守毗尼。故捐貲重刻此書。庶可利濟弘通。亦將藉靈峰之法力。懺不佞之愆尤。願閱是經者。為書准稱南無佛陀。歡喜讚歎。或可冀消罪報於萬一耳。僧聞而稱善。請即以此跋於卷後。因書之。
千華菩薩戒弟子歸舟道人沈豹書准敬跋於石城南郊西上園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