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明入正理論直解
古吳蕅益釋 智旭 述
△解分為二。初解題。二解文。解題為三。初正解論題。二出論主。三出譯師。今初。
因明入正理論
因明二字。是能入。正理二字。是所入。因者。諸法所以然之故。乃三支比量中之一支。三支。謂宗因喻也。宗非因不顯。喻非因不立。因最有力。故標因明。因既明。則能立能破。能破。則邪無不摧。能立。則正無不顯。摧邪。則遍計之我法俱破。顯正。則依圓之真俗並立。真俗二種正理。由因明而得入。故名因明入正理也。論者。辯明判決之謂。而有二種。若疏決經文。名為釋論。若依經立義。名為宗論。今是宗論也。
△二出論主。
商羯羅主菩薩造
商羯羅主。未見的翻。或云即天主也。菩薩如常釋。
△三出譯師。
唐三藏法師玄奘譯
法師行跡。載慈恩傳。翻梵成華。名之曰譯。
△二解文為三。初以頌攝要。二別釋八門。三以頌總結。初中二。初頌八門二益。二明攝諸要義。今初。
能立與能破 及似惟悟他 現量與比量
及似惟自悟
一真能立。二真能破。三似能立。四似能破。此四門令他得悟。總名他益。五真現量。六真比量。七似現量。八似比量。此四門令自得悟。總名自益。故曰八門二益也。此是一論綱宗。下文自釋。不必繁解。若欲預知。略陳梗概。真能立。謂三支無過。可以顯正。開悟他人。真能破。謂出他過失。可以摧邪。開曉問者。似能立。謂雖欲申量。三支帶過。不足曉他。似能破。謂雖欲斥他。妄出彼過。彼實無過。真現量。謂無分別智。了法自相。真比量。謂藉相觀義。有正智生。似現量。謂有分別智。於義異轉。似比量。謂虛妄分別。不能正解。問曰。真立真破。可以悟他。似立似破。云何悟他。真現真比。可以自悟。似現似比。云何自悟。答曰。四真是藥。四似是病。若不知病。便不識藥。是故八門一一須辨。是則能立。能破。真現。真比。皆號因明。自悟。悟他。皆名為入。四似及所破。是邪。所立所觀所顯。即正理也。
△二明攝諸要義。
如是總攝諸論要義。
謂此八門二益。不惟攝此一論。即已總攝諸論要義。蓋論義雖多。建章總不出破立二門。會理總不出權實二智。利益總不出自他二悟故也。
△二別釋八門為七。初真能立門。二似能立門。三真現量真比量二門。四似現量門。五似比量門。六真能破門。七似能破門。問曰。此釋八門。何故與頌中次第不同。答曰。頌約二益以列八門。是取文便。此釋八門。意在隨文入觀以成自利利他二益。何者。由真能立。以生正解。由似能立。以防謬解。解成入證。得真現量及真比量。即是根本後得二智也。由證二智。方知似現似比之偽。是故真得二智。方能破立令他得悟。若似現似比有所言說。但成似破似立而已。可不慎哉。初真能立門三。初標。二釋。三結。今初。
此中宗等多言。名為能立。由宗因喻多言。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。
謂此門中宗因喻多種語言。名為能立。何以故。由此宗因喻多種語言。則能開示諸有問者所未了之義故。
△二釋又三。初釋宗。二釋因。三釋喻。今初。
此中宗者。謂極成有法。極成能別。差別性故。隨自樂為所成立性。是名為宗。如有成立聲是無常。
謂此真能立門三支之中所言宗者。即是前陳極成有法以為宗依。後陳極成能別以為宗體。及自意許差別性故。故名為宗。以要言之。但隨其自意樂為所成立性。即名為宗。譬如有人。成立聲是無常。舉一例諸。凡所成立若不違理。即是真能立宗也。聲之一字。即前陳有法。無常二字。即後陳宗體。或指明論聲無常。或指餘聲論無常。或總指一切聲皆無常。口雖不言。心有所指。即意許差別性也。言極成者。謂道理決定成就。無有互不相許之過。言有法者。不同龜毛兔角但是名字。言能別者。正是宗體。為顯前陳有法宗依。是所別故。斷常二見。俱是外道所計。今雲無常。以破常見。其實非常亦復非斷。即小乘之正印。大乘之初門。故舉此一宗。略顯能立。然三界依正。總皆無常。今獨舉聲者。以聲塵初生即滅。不容稍停。尤易顯於無常義故。若知聲是無常。便可例知一切無常。既皆無常。亦決無我。豈非顯二空之要訣耶。又明論及聲顯論。皆計聲常。故對彼立聲是無常。
△二釋因三。初總標三相。二別釋二品。三結成因性。今初。
因有三相。何等為三。謂遍是宗法性。同品定有性。異品遍無性。
因者。所由也。所以也。譬如凡所作性。定屬無常。故用所作性三字為所由所以之因。成立無常之宗而為其果也。只此一因。對於宗喻。便有三相。一者須要遍是宗及有法之性。如所作性三字。望於聲之有法。無常之宗。決定皆有所作性義。故名遍是宗法性。舉一例諸。凡所出因。不得與宗法相違也。二者於同品喻中。須是定有之性。如瓶等無常。名同品喻。定有所作性義也。三者於異品喻中。須是遍無之性。如虛空等非是無常。名異品喻。週遍推求。決無所作性義也。
△二別釋二品。
云何名為同品異品。謂所立法均等義品。說名同品。如立無常。瓶等無常。是名同品。異品者。謂於是處無其所立。若有是常。見非所作。如虛空等。
言同品者。謂與所立宗法均平齊等之義品也。如立無常為宗。而瓶等無常。是名同喻。言異品者。謂於是異喻處。無自所立無常之宗。是名異喻。所謂若有是常。見非所作。如虛空等。若有是常句。遣無常宗。見非所作句。遣所作因。如虛空等句。番瓶等喻。故上文雲異品遍無性也。龍樹雲。若所立無說名異品。非但與同品相違或異而已。
△三結成因性。
此中所作性。或勤勇無間所發性。遍是宗法。於同品定有性。異品遍無性。是無常等因。
謂假如此立聲是無常宗中。或云所作性故以為其因。或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為其因。則遍是宗及有法之性。亦是同品定有性。亦是異品遍無性。是故得為無常宗及同喻異喻家之因也。文中舉二因者。所作性因。以對明論。勤勇無間所發性因。對聲顯論。
△三釋喻。
喻有二種。一者同法。二者異法。同法者。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。謂若所作。見彼無常。譬如瓶等。異法者。若於是處說所立無。因遍非有。謂若是常。見非所作。如虛空等。此中常言。表非無常。非所作言。表無所作。如有非有。說名非有。
先雙標。次各釋。先釋同法者。若於是喻處顯示因之同品決定有性。謂若所作之因。見彼無常之宗。則以譬如瓶等而為同喻。瓶亦所作。瓶亦無常。故名為同法也。次釋異法又二。先正釋。次揀非。先正釋異法者。若於是喻處。說所立宗法決定是無。所出因性亦遍非有。乃名異法。謂若是常。則無所立無常宗法。見非所作。則遍非有所作性因。如虛空等。則無瓶等可為同喻。故名為異法也。次復揀非。謂此中所言常者。但為表示非無常耳。不是立常為宗以與無常相對也。此中所言非所作者。但為表示無所作耳。不是立非所作為因以與所作相對也。譬如有決非有。所以說名非有耳。豈可謂更有一個非有以與有相對哉。此正顯示但借虛空常非所作為異喻。以表無常正宗。決不立虛空為常宗也。若計虛空定有定常。即是外道故。已上真能立門初標二釋竟。
△三結。
已說宗因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。說名能立。如說聲無常者。是立宗言。所作性故者。是宗法言。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。是隨同品言。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。是遠離言。惟此三分。說名能立。
前已廣釋三支。今更結撮總示。謂上文已說宗因喻之多種語言。以此開悟他時。說名能立。且如若說聲無常者。即是立宗之言。若說所作性故因者。即遍是宗法性之言。若合雲凡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。即是隨同品之言。若云設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。即是遠離無常宗及所作因之言。惟此宗因喻三分。說名能立也。是中異品但名是遠離言者。正顯秪是遮遣同法耳。非許更立常宗及非所作因也。問曰。隨同品言中。何故先雲若是所作。次雲見彼無常。遠離言中。何故。先雲若是其常。次雲見非所作。答曰。但可雲一切所作性皆是無常。不可雲一切無常皆是所作性。此合之所以必先因而後宗也。但可雲若是常者定非所作。不可雲非所作者定是常。此離之所以必先宗而後因也。初真能立門竟。
△二似能立門二。初正釋。二結過。初中三。初釋似宗。二釋似因。三釋似喻。初又三。初標列九過。二別釋九過。三總結九過。今初。
雖樂成立。由與現量等相違故。名似立宗(非真能立)。謂現量相違。比量相違。自教相違。世間相違。自語相違。能別不極成。所別不極成。俱不極成。相符極成。
下文自釋。不必更解。但出大意。現量。謂無分別智所知。比量。謂正分別智所知。自教。謂不論大乘小乘內宗外宗。各有自己所稟之教。世間。謂世人依於世諦共所許事。自語。謂自所立法。已上五種隨一相違。便非真能立宗者也。能別。謂後陳宗體。所別。謂前陳有法。俱。謂宗及有法。已上二種隨一不成。便不可立。況俱不成。豈能立哉。相符。謂與敵家更無二趣。既已相符。何勞別立。所以亦名似宗。非真能立也。
△二別釋九過。
此中現量相違者。如說聲非所聞。
耳識聞聲。是現量境。以聲是耳識相分。耳識正聞聲時。不帶名言。無分別故。若於聲是有法而立非所聞宗。則違現量道理矣。
比量相違者。如說瓶等是常。
瓶雖現有。決歸無常。此乃正分別智之所比知。若於瓶等有法而立常宗。則違比量所知道理矣。
自教相違者。如勝論師立聲為常。
勝論師立六句義。一實。二德。三業。四大有。五同異。六和合。就第二德句中。有二十四種。今聲乃二十四中之一也。即彼自教。亦謂聲屬德句所攝。惟所作性。體非常住。假如彼復立聲為常。則與自教相違矣。
世間相違者。如說懷兔非月有故。又如說言人頂骨淨。眾生分故。猶如螺貝。
兔因望月而懷妊。人之頂骨是不淨。此皆世人所知。今若說母兔之懷小兔。非因望月而有。又或說人之頂骨是淨。以是眾生身份故。喻如螺貝。則與世間相違矣。當知眾生分故之因。猶如螺貝之喻。皆可成立不淨之宗。不可成立淨宗也。
自語相違者。如言我母是其石女。
生我身者。乃名我母。石女不能生兒。設言母是石女。則與自語相違矣。
能別不極成者。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。
能別。指後陳宗體。如此中滅壞二字是也。聲本剎那滅壞。但數論師。決不許聲滅壞。故對彼立滅壞宗。名不極成。以彼決不肯信受故也。若欲破數論師計聲是實者。應雲。聲是有法。決定無實宗。因雲。三事合成故。同喻如軍林等。破計常亦爾。具如唯識初卷中說。三事。即數論所計薩埵剌闍答摩以為能成。二十三法以為所成。而聲即彼所計二十三法之一也。
所別不極成者。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。
所別。指前陳有法。如此中我字是也。佛弟子決不許立我以為有法。故對此說我是思。名不極成。以佛弟子。決知無我故也。
俱不極成者。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。
勝論計我為實句義攝。由德句中覺。樂。苦。欲。瞋。勤勇。行。法。非法。之九種和合因緣。能起智相名我。由我與和合句作因緣。和合句令九德與我和合起於智相。故舉和合及所起智以顯我體。然佛弟子不許實我。則彼立我以為所別。便不極成。佛弟子不許和合句為實有。則彼立和合因緣以為能別。亦不極成。故云俱不極成也。此和合因緣。是勝論外道妄計心外實法。乃邪因緣。非正教中十二因緣。
相符極成者。如說聲是所聞。
聲是所聞。人皆知之。彼此既已相符。何勞立量對辯。故論本雲。若如其聲。兩義同許。俱不須說。蓋義有違反。方須立量。今既相符。不須更說。不應說而說。即是多事。故成過也。二別釋九過竟。
△三總結九過。
如是多言。是遣諸法自相門故。不容成故。立無果故。名似立宗過。
多言。指上九種似宗之語言也。遣。違也。前五相違過。是遣諸法自相門故。後三不極成及相符極成過。是不容成故。立此九種似宗。總不生智果故。所以不名真能立也。遣諸法自相門者。如說聲非所聞。即此非所聞言。便與聲之自相相違。如言瓶常。即此常言。便與瓶之自相相違。如立聲為常。亦與聲之自相相違。如說懷兔非月有。亦與兔之自相相違。如說人頂骨淨。即此淨言。便與頂骨自相相違。如說母是石女。即此石女之言。便與我母自相相違也。不容成者。三種不極成。則敵家不許。故不容成。相符極成。則無可諍辯。故不須妄立。亦不容成也。立無果者。由真能立。令人生於正智。名為有果。今似能立。則正智不生。故無果也。
△二明似因二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今初。
已說似宗。當說似因。不成。不定。及與相違。是名似因。
四種不成。六種不定。四種相違。皆名似因。非真能立之因也。
△二別釋三。初釋不成。二釋不定。三釋相違。初中二。初列名。二釋相。今初。
不成有四。一兩俱不成。二隨一不成。三猶豫不成。四所依不成。
△二釋相。
如成立聲為無常等。若言是眼所見性故。兩俱不成。所作性故。對聲顯論。隨一不成。
此先釋四不成中之前二種也。設立量雲。聲是有法。無常為宗。因云是眼所見性故。則賓主兩皆不許。故名兩俱不成也。設立量雲。聲是有法。無常為宗。因雲所作性故。以對明論。則可成矣。倘以對聲顯論。則賓家不許。故名隨一不成也。言明論者。有人偏執五明論中之聲論是常。謂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表詮諸法故。唯識論中。則以許能詮故破之。謂餘聲亦能詮表。既非常住。聲論能詮。與餘聲同。何獨常住。今以所作性故破之亦得。蓋聲論既是所作。決定無常故也。言聲顯論者。有執一切聲性。皆是常住。不從緣生。但待外緣顯發。方有詮表。故名為聲顯論。唯識論中。則以待眾緣故破之。謂既待眾緣。喻如瓶衣。定非常住。今若對彼立所作性故之因。彼將反破斥曰。聲是所顯。豈是所作。則賓家不許。犯隨一不成矣。故若對聲顯論。須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。即與唯識論中待眾緣故義同。然設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而對明論。則明論不許。亦犯隨一不成。所以上文真能立中連舉二因。其意在此。不可不知。
於霧等性起疑惑時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。猶豫不成。
此釋第三不成也。見理未確。妄有所說。名為猶豫。譬如遠見霧起。其實非煙。疑惑是煙。遂為成立大種和合火有之宗而有所說雲。遠處火起是有法。火與大種和合為宗。因雲以見煙故。是則猶豫不確之因。何能成立於宗法也。大種。即指薪炭等有質礙物。
虛空實有。德所依故。對無空論。所依不成。
此釋第四不成也。空非心外實法。原不可計定有定無。然有外道計空定有。復有外道計空定無。今以計定有之因。對彼計定無之論。故名所依不成也。計定有者曰。虛空是有法。定有為宗。因雲德所依故。謂萬物皆依空生。皆依空住也。計定無者破曰。以無物故。名為虛空。虛空非有。云何可依。則彼德所依故之因不成矣。初釋不成有四竟。
△二釋不定二。初列名。二釋相。今初。
不定有六。一共。二不共。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。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。五俱品一分轉。六相違決定。
△二釋相。
此中共者。如言聲常。所量性故。常無常品皆共此因。是故不定。為如瓶等所量性故。聲是無常。為如空等所量性故。聲是其常。
謂假如立量雲。聲是有法。定常為宗。因雲所量性故。則常無常品。皆共此因。是故名為不定過也。今當反問之曰。為如瓶等所量性故。聲亦同瓶之無常耶。為如空等所量性故。聲亦同空是其常耶。
言不共者。如說聲常。所聞性故。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。是猶豫因。此所聞性。其猶何等。
謂假如立量雲。聲是有法。定常為宗。因雲所聞性故。則常無常品皆離此因。是故亦名不定過也。若喻如空。空何所聞而顯常。若喻如瓶。瓶何所聞而顯無常。若除空與瓶之常無常外。餘同品喻更非有故。是則便成猶豫之因。此所聞性。既非猶空之常。又非猶瓶之無常。畢竟其猶何等耶。
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。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。無常性故。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。以電空等為其同品。此無常性。於電等有。於空等無。非勤勇無間所發宗。以瓶等為異品。於彼遍有。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。亦是不定。為如瓶等無常性故。彼是勤勇無間所發。為如電等無常性故。彼非勤勇無間所發。
謂假如立量雲。聲是有法。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。因雲無常性故。此無常性之因。於同品止一分轉。於異品卻遍轉。是故亦名不定過也。蓋此中既以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。則當以電空等喻為其同品。然此無常性之因。於電等則有。而於空等則無。是同品止一分轉矣。又此非勤勇無間所發宗。當以瓶等喻為其異品。然此無常性之因。於彼瓶等卻是遍有。是異品卻遍轉矣。上正破竟。此因下。破轉計。謂設使此無常性之因。以電以瓶為同法故。亦是不定。今試問曰。為如瓶等無常性故。成彼聲是勤勇無間所發耶。為如電等無常性故。成彼聲非勤勇無間所發耶。則於同品仍止一分轉。而為不定過矣。
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。如立宗言。聲是勤勇無間所發。無常性故。勤勇無間所發宗。以瓶等為同品。其無常性。於此遍有。以電空等為異品。於彼一分電等是有。空等是無。是故如前亦為不定。
謂假如立量雲聲是有法。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宗。因雲無常性故。此無常性之因。於同品上雖能遍轉。於異品上仍一分轉。不能不轉。是故亦名不定過也。蓋勤勇無間所發宗。必以瓶等為同品。今其無常性之因。於此瓶等遍有。是謂同品遍轉。固無過矣。但勤勇無間所發宗。必以電空等為異品。今此無常性之因。於彼一分電等仍復是有。唯於一分空等方得是無。豈非異品僅能一分不轉。尚有一分轉乎。言是故如前亦為不定者。謂設使轉計此無常性。以電以瓶而為同品。則當難曰。為如電等無常性故。成彼聲非勤勇無間所發耶。為如瓶等無常性故。成彼聲是勤勇無間所發耶。則仍於同品亦止一分轉而為不定過矣。
俱品一分轉者。如說聲常。無質礙故。此中常宗。以虛空極微為同品。無質礙性。於虛空等有。於極微等無。以瓶樂等為異品。於樂等有。於瓶等無。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。亦名不定(樂音洛)。
俱品一分轉。謂於同品異品各一分轉一分不轉也。上明真能立因。須是同品定有。異品遍無。定有即遍轉義。遍無即不轉義。今同品僅一分轉。則非定有。異品亦一分轉。則非遍無也。謂假如立量雲。聲是有法。定常為宗。因雲無質礙故。此無質礙之因。於同品喻僅一分轉。不能遍轉。於異品喻仍一分轉。不能遍無。是故亦名不定過也。蓋此中常宗必將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喻。今此無質礙性之因。於虛空等則有。於極微等則無。是同品僅一分轉矣。又此常宗。必將以瓶樂等為異品喻。今此無質礙性之因。於樂等仍有。於瓶等乃無。是異品仍一分轉矣。上正破竟。是故下。破轉計。謂此無質礙性之因。設使以樂以空為同法故。亦名不定。今試問曰。為如空無質礙。證聲是常耶。為如樂無質礙。卻證聲是無常耶。則於同品亦仍止一分轉。而為不定過矣。
相違決定者。如立宗言。聲是無常。所作性故。譬如瓶等。有立聲常。所聞性故。譬如聲性。此二皆是猶豫因故。俱名不定。
無常之宗。雖以所作性為因。然不可說聲非所聞性。則不能破妄計常者而立無常。計常之宗。雖以所聞性為因。然不可說聲非所作。則不能破無常正說而立常宗。故雖決定相違。而皆猶豫不定也。問曰。如何方可破彼計常而立無常。答曰。應翻彼量雲。聲性是有法。決定無常宗。因雲許所聞故。同喻如聲塵。或云。所聞聲是有法。決定無常宗。因雲許是所聞故。同喻如所見色。二釋不定有六境。
△三釋相違二。初列名。二釋相。今初。
相違有四。謂法自相相違因。法差別相違因。有法自相相違因。有法差別相違因等。
法自相。即宗體之言陳。法差別。即宗體之意許。有法自相。即宗依之言陳。有法差別。即宗依之意許也。
△二釋相。
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。如說聲常。所作性故。或勸勇無間所發性故。此因唯於異品中有。是故相違。
聲是有法。定常為宗。常即法之自相也。若以所作性為因。或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為因。此二因者。惟於異品無常宗中則有。是故與常宗自相相違。
法差別相違因者。如說眼等必為他用。積聚性故。如臥具等。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。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。諸臥具等。為積聚他所受用故。
外道以計我為宗。而我有二義。一者神我。不生不滅。即是真常之體。二者我身。積聚四大所成。有生有滅。即是神我之所受用。彼謂譬如積聚臥具等物。必為身用。則積聚四大以為眼等之身。亦必為神我所用。若無神我。何須四大積聚之身。譬如若無四大積聚之身。何須臥具等物。故立量雲。眼等是有法。必為他神我所用宗。因雲眼等是積聚性故。同喻如積聚臥具必為身之所用也。此中他之一字。即彼所計宗體。名之為法。然約眼等。則以神我為他。若約臥具。則又以眼等之積聚身為他。是一他字法上。而有二種差別之不同矣。今故破曰。此積聚性之因。假如能成立眼等必為神我之他所用。如是亦能成立彼自所立法中差別相違之義而為積聚之他所用。何以故。現見諸臥具等。但為積聚他之所受用故。既積聚臥具。但為積聚他用。則積聚身。又豈必為神我用哉。蓋設使果有神我。而神我既不須臥具。又何須身。又積聚臥具。既但為積聚身用。則積聚身。亦但當為積聚他用。若神我亦是積聚。故名為他。則是無常。亦非真我。若神我非是積聚。則不當用積聚眼等。以積聚身。乃須受用積聚物故。是中所立法三字。即指外道所立必為他用宗體。彼欲以積聚性之因。成立神我之他而為能用。今即以彼積聚性之因。卻成立積聚之他而為能用。則神我不攻自破。故名法差別相違也。
有法自相相違因者。如說有性。非實非德非業。有一實故。有德業故。如同異性。此因如能成遮實等。如是亦能成遮有性。俱決定故。
勝論立六句義。一實句。謂地等九種。二德句。謂色等二十四種。三業句。謂取等五種。四大有句。謂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。由此大有。乃有實德業故。蓋計大有是能有。實德業是所有也。五同異句。謂由此句故。令諸法各有同異。如地望地。有其同義。地望水等。有其異義。地之同異。是地非水。水等亦然。妄計此同異句亦別有自性也。六和合句。謂法和聚。由和合句。如鳥飛空。忽至樹枝住而不去。由和合句故。令有住業也。今先就彼妄計立量。然後出過。先立量雲。假如說大有性是有法。非實非德非業宗。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。喻如同異性。次出過雲。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。假如能成立彼遮於實等而雲非實非德非業是大有性。如是亦能立遮大有性而雲非實非德非業即亦非大有性。何以故。有實德業者。既決定非實德業。則實德業有者。亦決定非大有性。俱決定故。應申量雲。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。既非實非德非業。應亦非大有性宗。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。喻如實德業。
有法差別相違因者。如即此因。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。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。如遮實等。俱決定故。
此因。即指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也。前宗有法差別。指前文言陳雖但明大有句是有。意許則計實句德句業句皆有也。緣性。即因也。謂假如即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。即於前非實非德非業之宗。其有法差別上。並可作有實句有德句有業句之因。然亦便能成立異此相違。而作非有實句非有德句非有業句之因。何以故。如以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。而遮大有句非德非實非業。於大有句外決定別有實德業句。亦即以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。而成大有句外決定非有實句德句業句。俱決定故。是中外量雲。實德業是有法。離大有性外決定別有宗。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。喻如同異性。申違量雲。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。離大有性外決定非有宗。因雲有一實故有。德業故。喻如大有性。三釋相違有四竟。已上明似因竟。
△三明似喻二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今初。
已說似因。當說似喻。似同法喻。有其五種。一能立法不成。二所立法不成。三俱不成。四無合。五倒合。似異法喻亦有五種。一所立不遣。二能立不遣。三俱不遣。四不離。五倒離。
△二別釋。
能立法不成者。如說聲常。無質礙故。諸無質礙。見彼是常。猶如極微。然彼極微。所成立法常性是有。能成立法無質礙無。以諸極微。質礙性故。
能立。即因也。所立。即宗也。假如說言。聲是有法。定常為宗。因雲無質礙故。合雲。諸無質礙。見彼是常。猶如極微。然彼極微之喻。於宗法常性。縱許是有。而於因法之無質礙。則便是無。何以故。以諸極微。亦是質礙性故。是則喻與因違。故名能立法不成也。
所立法不成者。謂說如覺。然一切覺。能成立法無質礙有。所成立法常住性無。以一切覺。皆無常故。
此亦以聲常為宗。無質礙故為因。而喻如覺。然一切覺。雖於因法之無質礙則有。而於宗法之常住性則無。何以故。以一切覺皆無常故。是則喻與宗違。故名所立法不成也。
俱不成者。復有二種。有及非有。若言如瓶。有。俱不成。若說如空。對非有論。無。俱不成。
俱不成。謂於所成宗法及能成因皆有不成過也此復二種。一者有喻。而喻與宗因相違。故俱不成。二者非有喻。喻既非有。不足以成宗因。故俱不成。先釋有喻。若言聲常。無質礙故。同喻如瓶。瓶雖是有。而性無常。復有質礙。故俱不成也。次釋非有。若說聲常。無質礙故。喻如虛空。此對有空論說則可。設對非有空論。則空既無矣。何得論常無常礙無礙哉。故亦俱不成也。
無合者。謂於是處無有配合。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。如言於瓶。見所作性及無常性。
能立。即因。指見所作性也。所立。即宗。指無常性也。理應合雲。諸所作性皆是無常。同喻如瓶。方能顯義。今既無合。則義不顯。故亦為過也。
倒合者。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。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。
亦有無常而非所作者。故亦成過。
如是名似同法喻品。
此總結似同法喻有五種也。
似異法中。所立不遣者。且如有言。諸無常者見彼質礙。譬如極微。由於極微。所成立法常性不遣。彼立極微是常性故。能成立法無質礙無。
凡立異喻。本為反顯同法。故欲以無常反顯常宗。質礙反顯無質礙因。須立異喻。乃可反顯同喻。且如立聲常者。或復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。則此異喻。於其所立常宗不遣。以彼外道本立極微是常。而今反以極微為異喻。是宗反成無常。不足顯常宗矣。故此異喻微塵。唯於無質礙因則無。而於常宗仍有。是於因成異喻。於宗不成異喻。名為所立不遣也。
能立不遣者。謂說如業。但遣所立。不遣能立。彼說諸業無質礙故。
謂若立聲常者。或說異喻如業。此則但遣所立常宗。不遣能立無質礙因。以彼說諸業無質礙故。是則於宗成異喻。於因不成異喻。名為能立不遣也。
俱不遣者。對彼有論說如虛空。由彼虛空。不遣常住無質礙性。以說虛空是常性故。無質礙故。
謂若無虛空論立聲常者。或說異喻如虛空。以對有虛空論。則彼虛空二字。不能遣常住宗。亦不能遣無質礙因。一總不成異喻。故名俱不遣也。何以故。以彼有虛空論。說虛空是常性故。無質礙故。
不離者。謂說如瓶。見無常性。有質礙性。
謂彼立常宗者。但云異喻如瓶。見無常性。有質礙性。而不雲諸無常者。見彼質礙。猶如瓶等。則離遣之旨不顯。故名不離。
倒離者。謂如說言。諸質礙者皆是無常。
若約無常宗同喻。正應合雲。諸質礙者。見彼無常。喻如瓶等。今約立常宗異喻。故應離雲。諸無常者見彼質礙。方不顛倒。如或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。則名倒離。蓋合必先因而後宗。離必先宗而後因。語脈應爾。決不可亂。亂則非真能立也。已上第二似能立門中初正釋竟。
△二結過。
如是等似宗因喻言。非正能立。
二似能立門竟。
△三真現量真比量二門為三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三總結。今初。
復次為自開悟。當知惟有現比二量。
△二別釋。
此中現量。謂無分別。若有正智。於色等義。離名種等所有分別。現現別轉。故名現量。
現者。顯現分明也。量者。度量楷定也。無分別者。分別有三種。一自性分別。二隨念分別。三計度分別。今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。名之為現。但有自性分別。名之為量。自性分別。即無分別。非謂如土木金石也。圓覺經云。譬如眼光。曉了前境。其光圓滿。得無憎愛。夫曉了前境。即是自性分別。即是正智。得無憎愛。即無隨念計度。即無分別也。統論現量所攝。則根本智證真如理。正名現量。第八識之見分緣三種性境。亦名現量。前五識及同時意識緣現在境。亦名現量。定中獨頭意識緣禪定境。亦名現量。如此心王在現量時。所有相應心所亦皆同名現量。又一切心王心所之自證分緣於見分。亦名現量。證自證分與自證分更互相緣。亦皆通名現量。故此現量正智。雖復昏迷倒惑毛道異生。未嘗不具。但日用不知耳。今且就前五識及同時意識以辨其相。故云。若有正智。於色聲香味觸法之義。離於名言習氣種子所有虛妄隨念計度二種分別。各於自相分境現現別轉。故名現量。言色等義者。六塵本是六識自所變相。非心外法。無性。無生。不屬名言也。言現現別轉者。謂見分顯現了別。相分顯現轉變。但是依他起性。不墮遍計執情。故得名現量也。唯識論問雲。色等外境。分明見證。現量所得。寧撥為無。答雲。現量證時。不執為外。後意分別妄生外想。故古人曰。見色聞聲。止可一度。又有頌曰。彩雲端裡仙人現。手把紅羅扇遮面。急須著眼看仙人。莫看仙人手中扇。旨哉言乎。
言比量者。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。如前已說。由彼為因。於所比義。有正智生。了知有火。或無常等。是名比量。
相有三種。即因中三相離十四過也。因見煙故。了知有火。以譬因見所作。知法無常。雖未現證。而於所觀境義不謬。故名比量。題稱因明。正由於此。惟稟正教人。第六識與正解等諸心所相應者有之。
△三總結。
於二量中。即智名果。是證相故。如有作用而顯現故。亦名為量。
言此現比二量之中。即現量無分別正智。及比量所生有分別正智。名之為果。以現量是證相故。以比量雖未現證。如有作用而顯現故。亦名為量。
△四似現量門。
有分別智。於義異轉。名似現量。謂諸有智。了瓶衣等分別而生。由彼於義。不以自相為境界故。名似現量。
世人現見瓶衣等種種假物。妄謂亦是現量。其實皆由分別而生。以彼有分別智。於色等義不得自相。但是於義異轉。與上所云現現別轉者不侔。故名似現量也。
△五似比量門。
若似因智為先。所起諸似義智。名似比量。似因多種。如先已說。用彼為因。於似所比諸有智生。不能正解。名似比量。
謂若以帶十四過之似因智而為先導。所起虛妄分別諸似義智。不能正解。故名似比量也。似因十四過中隨犯一過。則所生智不解正義。非正智矣。
△六真能破門。
復次若顯示能立過失。說名能破。謂初能立缺減過性。立宗過性。不成因性。不定因性。相違因性。及喻過性。顯示此言開曉問者。故名能破。
此明真能破者。可以破彼似能立也。若能顯示似能立者所有過失。說名能破。謂彼初似能立者。有種種缺減過性。或犯立宗九過性。或犯四不成因性。或犯六不定因性。或犯四相違因性。及犯同喻異喻十種過性。今為顯示此言以開曉於問者。故名能破。
△七似能破門。
若不實顯能立過言。名似能破。謂於圓滿能立。顯示缺減性言。於無過宗。有過宗言。於成就因。不成因言於決定因。不定因言。於不相違因。相違因言。於無過喻。有過喻言。如是言說。名似能破。以不能顯他宗過失。彼無過故。且止斯事。
此明似能破者。不可以破真能立也。若其語言。不能實顯能立之過。名似能破。謂於圓滿真能立者。而反妄言顯示其缺減性。或於無過宗。而反言其有過。或於成就四。因反言其不成。或於決定因。而反言其不定。或於不相違因。而反言其相違。或於無過喻。而反言其有過。如是言說。皆名為似能破。以不能顯他宗過失。彼既無過。不應妄破。故結誡雲且止斯事也。大文二別釋八門竟。
△三以頌總結。
已宣少句義 為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
妙辯於餘處
初入佛法。即須以此少少句義而辯邪正。故為始立方隅。譬如航海。須指南車。乃識方隅。如是初游佛法海者。須此因明。可辯邪正也。真能立真現量真比量。名為理。似能立似現量似比量。名非理。非理則可破。理則不可破。一切論藏。不過辯此理與非理。故云妙辯於餘處也。然則不學因明。無以入正理之門。不窮教海。無以盡因明之妙。欲人守其約以博學。會其博而歸約也。
因明入正理論直解(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