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五

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

不敬請法戒第六

初制意者。諸佛所師謂是法。菩薩理應敬人重法滅身求請。而反露踞傲輕慢人法。失道之甚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於失者不教誨。今則於得者不敬請也。

三釋名者。輕人慢法名不敬請。戒防此失。亦功能立名。

四具緣者。四緣成犯。一實有大乘解行之人。二無別開緣。三故起慢心。四不供養不請法。

五闕緣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約人者有三。一解行過己。是軌範師。傲而不敬請理應是重。二解行同己不請少輕。三劣己不請無犯。二約法亦三。准人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重樓戒經云。若菩薩憍慢心故不諮問師不受師教得罪。不犯者。若病若狂若癡。若大聰明多聞有智為調眾生。若入定時也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三。初見勝人遠來明制戒緣。二即起等明正為制戒。三若不爾等明故違結犯。初中大乘法師者。總舉簡異小乘故也。下別辨。同於大法。同見解勝。同行是行勝。入僧坊約出家菩薩。舍宅約在家。城邑約王等。二正制中二。初制約敬養人。二制啟請法。前中迎送各禮約初後威儀也。日日三時約時分也。謂辰旦供養小食。齋時供養正食。餘時供非時湯藥等。故為三時也。三雨金等下約所用資具也。謂重法情深。於人極敬。良由末代說法之師替如來處故。令尊重極至供養。故攝論雲。若人戒足雖羸劣。而能說法利多人。如佛世尊應供養受彼所說故相似。又謗佛經中。有人謗辨積法師即為謗佛。供養法師即為供養佛等。又如大法炬經法師品中廣顯。大乘法師令其敬養等。二常請下於法制請中。三時者。謂於一日初中後三時請法。隨彼請時皆具威儀。褊袒禮等是身業也。請法之辭語業也。不生瞋心等意業也。今辨難辦之供。情無患惱。身受難忍之苦。不生瞋心故也。如賢愚經第一卷。釋迦過去作毘楞竭王。為求一偈身受千釘。又如雪山童子。為求半偈高岩捨命。如是等故云為法滅身等。三若不爾等違犯結罪可知。

不聽經律戒第七

初制意者。但新學菩薩觸事無知理。應執持經律四方求學以成道行。而反有誦不聽。抱自無知不識持犯。故令戒行並皆虧失。退入邪小。為過既重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通請大法。今則別聽毘尼。故須制也。

三釋名者。化制二教別名經律。不能就師屬耳飡受。戒防此失立斯名。

四具緣者亦具四緣。一是新學。二有講法處。三無別開緣。四不往聽受。故便犯。

五闕緣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約人約法各三類輕重。准前可見。

七通塞者。亦准前戒可知。

八釋文中三。初舉勝緣。二是新學下對緣正制。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。初中一切處者。通舉一切俱是講說經律之處。有講毘尼經律者。舉所講法也。毘尼此雲滅。謂身語意惡勐氣炎熾。戒能防止故稱名滅。謂此經律宣說毘尼故云毘尼經律。大宅舍者別顯處也。講法者重顯法也。謂開釋本文名之為講。正制中二。先約法制。聽謂應持經律往彼聽受。二若山林下約處制。往令其受法。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可知。

背正向邪戒第八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棄捨二乘受持大乘真實之法方名菩薩。而今乃棄大歸小失其正行。乖理之極故須制也。故涅槃經云。菩薩怖二乘道。如惜命者怖畏捨身。大般若戒品雲。若菩薩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。於菩薩戒猶不名犯。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為犯。如是等文廣如彼說。

二次第者。前雖離慢勤學。而或心墮二乘故。次制令專習大乘也。

三釋名者。心捨大乘故名背正。遵崇邪小故曰向邪。戒禁防此失故名為戒。

四具緣者。一是大乘法。二起彼想。三心背語非。四捨此受彼。故結犯。

五闕緣者。准前釋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約境大乘有權教實教。約心背捨有疑心決心。約事懶墮愚癡故各有輕重。並准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此戒一向不開。以諸菩薩無有暫時捨大乘故。若癡狂若數數習對治。煩惱力強暫起還憶一切不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於中三。先背正。二受邪。三結犯。初中情隔正理故云心背大乘。謂所說法真理名為常住。能說之教故稱經律。又釋。此大乘經律三世諸佛同說同行。更無改易故云常住經律也。語越真詮故云言非佛說。二而受持下受邪法中。先約人有二。或墮二乘地。或墮外道中。惡見下約邪法有二。或總撥一切佛所說法。此是外道惡見。或唯撥大乘不非小教。是二乘惡見也。一切禁戒亦二。或是外道烏雞鹿狗戒等。或小乘乖大之戒。邪見亦二。或是外道不信因果。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。上是所詮經律。是能詮邪教。三結犯可知。

不瞻病苦戒第九

初制意者。菩薩以大悲為體。拔苦為用。何容見病而不瞻救。故須制也。又若能禁心看病令其得差。即是絕命。故須制也。又如來大聖尚躬瞻病苦。況其餘類而不瞻救。

二次第者。前背上勝法。今則舍下病苦。故次制也。又前則於法有背。今則於生不濟。故次制。

三釋名者。病之與苦隣死之厄。捨而不救實違慈行。立禁防止。亦功能受稱。

四具緣者。一是病苦。二起彼想。三自無病等。四嫌心捨去。故結成犯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二緣並無犯。闕第三緣中。若自少患即便捨去。應得小罪。若重無犯。闕第四緣中。有起嫌心不捨去起悲心而捨去。皆得小罪。如四分律云云。

六輕重者。約境病苦有輕重。約心悲念有厚薄。約事在緣有急緩。皆犯有輕重。准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自病。若新差。若遣人者看。若與食與藥。若彼自有人。若彼病已差。如是一切無犯。反上一切皆犯。更有餘緣。准思可知。

八釋文者有二。先舉緣制行。二而菩薩下故違結犯。亦是先令作持後顯止犯。前中亦二。初總舉令行。二若父母下別辨戒行。前中亦二。初總顯同佛。二挍量顯勝。八福田者。有人云。一造曠路美井。二水路橋樑。三平治嶮路。四孝事父母。五供養沙門。六供養病人。七救濟危厄。八設無遮大會。未見出何聖教。有云。供養三寶為三。四父母。五師僧。六貧窮。七病人。八畜生。亦未見教。賢愚經云。施五人得福無量。一知法人。二遠行來人。三遠去人。四飢餓人。五病人。足以三寶亦為八種。既言如佛無異。復言八中第一。明知非是後二種八。此應是初八之內方為第一也。二別顯中。父母等別舉親位顯其重相。理實通一切眾生也。言諸根不具等。顯其病相。如病既爾。苦惱亦然。皆令差脫。乃至身命亦不悋惜。如月上女割乳房以濟產婦。如毘舍母割肱肉以供病比丘等。皆務令得濟。不顧己命。是菩薩也。二而菩薩下故違結犯中。恶心害悲故云嗔恨。不至僧房者。約師僧弟子病處。城邑者。約父母等病處。曠野等者。通一切病苦處。見病不救者。正顯違行。犯輕垢者。結示罪名之。

畜諸殺具戒第十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廣聚法財利樂眾生。反畜殺具乖於悲濟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防自身。不能濟病。今就依報不畜非器。故次制也。

三釋名者。殺具損命違害悲濟。戒防此失立斯名。

四具緣者。一是殺具。二有彼想。三無別開緣。四故畜成犯。

五闕緣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約境所畜有多少勝劣。約心情有剋漫。約事擬用不用單合皆輕重之義。准思可知也。

七通塞者。義准為護佛法及調伏眾生畜應不犯。及從惡人乞得擬壞亦未壞無犯。反上一切隨畜皆犯。是故菩薩見他畜勸令毀破。若勸不得。應乞應贖。猶亦不得。應以威逼等(檢使)。要當令止。

八釋文者有三。初制畜非器。二止內怨。三故違結犯。初中但多殺具類。略列十種。一刀是割截義。二杖是捶打義。三弓是送箭義。四箭是中害義。五鉾是傷判義。六斧是斫伐義。七鬪戰具。謂甲弩等一切俱是鬪戰之具。此上通害人及以畜生。八惡網是捕魚捕鳥。九殺生之器通舉坑型等。十總結。但是害具總不得畜故云一切不得畜也。二而菩薩下止內怨示行令修。於中但是發心行菩薩道者有殺父母怨。理無加報。故云菩薩等也。經云。以怨報怨。怨終叵盡。準有無怨怨乃息耳。是故不報。況復菩薩觀一切眾生。總無怨者。悉是悲境。俱是慈救。於曾有怨處。備起重心視如赤子。問若爾菩薩於自父母何成孝耶。答怨若未害。縱碎自身猶如微塵經無量劫。要當孝行以存護養。如其父母已被害訖。即是宿業。酬彼無益。更招大損怨怨不絕。如瑠璃玉害釋種時。如來神力無如之何。此謂也。況餘眾生者。舉重況輕也。約境舉。父母重。餘眾生輕。約心。為父母酬罪得輕。為餘人酬得罪重。三若故畜下違犯結罪可知。如是十戒結上十種。勸學令持。下六品等指廣本。以彼六品之中有開有釋。如彼應知。

通國入軍戒第十一

自下第二十或之中。先明持犯。後結勸指廣。前中十戒即為十段。

就初戒中。制意者。菩薩理應和諸違諍令息相害。而反通國使令相侵害為失之甚。故須制也。別說有三。一生譏嫌故。二乖和行故。三成相殺故。為過既重。理宜須制。

二次第者。前即防畜戰殺之具。今則止彼身為戰使。次辨也。

三釋名者。為國使傳言入軍令鬪。戒防此失。故立其名。

四具緣者。一二國二軍。二為利養及恶心。三傳此言至彼所四彼聞已來害此。若據損命犯二罪。一望斷命邊犯殺戒。二身為軍國使邊犯此戒。

五闕緣者。若闕初緣。二國非怨計得方便罪不望殺邊。二若不為利但有恶心。若無恶心但為利為名。皆犯。若總闕此緣得重方便。三若不傳等總無犯。四彼若不相害亦犯重方便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約境。所傳之言有極惡劣惡。約心。為名利及恶心。有單有雙。約事。令他有想害不想害。皆有輕重。思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以善心為調伏彼令其和穆。入軍入國一切無犯。除上皆犯。更准思之。

八釋文者亦三。初舉過緣。二正制斷。三違結犯。初中為得財利或得官位。或但有恶心酬昔怨故。通國使命者。身為國使。通致兩頭論鬪戰事。或但在一處亦其圖策令得相害。亦犯此。或示得行兵等法。或入軍傳言立期交陣令多人命斷。故云殺無量眾生也。二而菩薩下正制斷中先舉輕。暫入軍中猶不開許。況作國賊令茲鬪戰。三若故下違結犯。可知也。

傷慈販賣戒第十二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慈濟群品。乃而反販賣人畜四具自資。內違慈行外招譏謗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雖止為國賊。猶恐劫掠良賤。故須制也。

三釋名者。賣盛死具所以傷慈。販人及畜復違濟救。戒防此失。故立此名。

四具緣者。一是正境。自有四種。一良人。二奴婢。三六畜。四盛死具。二隨起彼想。三正買賣。四事成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初二隨闕各無犯。後二隨闕各得方便罪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約境。賣良人最重。販奴婢應次。六畜應輕。死具最輕。約心。有耎中上分輕重。約事。為求多利賣。與惡人令極苦等。理應最重。反此是輕。可知也。

七通塞者。若為三寶要藉。若為利生若為調伏直買賣。一切無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又三。初舉過。二正制。三結犯。初中四句。一販賣良人類。二販奴婢。三六畜者。周禮雲。牛馬犬羊豕雞為六也。理實通一切畜生。皆不得販賣。今但言盛死之具。即棺槨轜車之類。一切皆犯。以是旃多羅業故。二尚不下正制。自他俱不應作。但菩薩二利中利他為最故舉自況他也。三若故作下違結犯。

無根謗人戒第十三

初制意者。一為欲護前說謗毀等三重戒故。二為離惱亂諸好人故。三為護佛法離丑惡故。實尚不說。況起謗耶。四為離自招重業過故。

二次第者。前於下位不輕。今於上人不謗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無根謗人是違理之極。戒防此失。故立此名。

四具緣者。一實是好人。二知是無事。三故起恶心。四發言謗黷。明瞭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二緣犯說過戒。闕後二緣各得方便罪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亦三。初約境有三品。一和尚諸師。二有德尊者。三同位善人。二約心亦有三品。耎中上不同。三約法。雖俱成乖然各有輕重。準可知耳。

七通塞者。除癡犯亂及地上菩薩逆行。餘一切皆犯也。

八釋文者又三。一舉所制之過。二明須制所由。三違制結犯。初中以恶心者。明起之因。謂三毒盛興違理損物。故云恶心。言無事謗他者。明違境成謗。謂無三根惡事。言良人等者。明所謗之人。良善是同位人。法師及師僧是己所尊位。國王及貴人是世所尊。共是所應讚歎之位。豈容有謗。言犯七逆十重者。明所謗之罪。理實輕垢亦應有犯。文中就重故也。二父母下明須制所由。中父母等亦是所謗數。孝心者。於師父等尊從人處。應生孝順心。於等及下生慈悲。設不生此心。猶有罪失。況起惡等。三而反更下故違結犯。可知。

放火損燒戒第十四

初制意者。誡燒山野為護殺罪。制焚屋宅為防盜戒。放火損燒譏謗極弊。理非菩薩利生所宜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即不謗於人。今則不損依報。故次明也。

三釋名者。執火焚燒非理損物。戒防此失。故立斯名。

四具緣者。一對山等境。二起彼想。三以恶心。四以火燒之。故便結犯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二緣。各皆無犯。闕後二緣各得方便。

六輕重者亦三。約罪有三。若燒損生命及損他物皆實犯重。就故以火燒山屋等物。非菩薩所應。故結輕垢。約損命損財各有多少。放火招譏隨其淺深皆有輕重。約心有耎中上差別。約事招譏亦三品不同。各有輕重。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文中約山野。從四月至九月燒犯。餘時不犯。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 約燒屋等一切皆犯。五分律燒野不犯重。此似同彼撿。

八釋文亦三。初舉所離之過。二正制不聽。三故違結犯。初中一以恶心者。簡卻慈心救物。二故放火者。簡於錯誤也。三燒山林等者。正明處燒成損。於中二。先燒山等是損無主物。四月等約時辨定。約損生命。二若燒他人等是有主物。一燒他室宅。二城邑。三僧坊。四田木。五鬼神物。六官物。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不聽。若故下故違結犯。共可知也。

法化違宗戒第十五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以菩薩乘授與眾生令得究竟饒益。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。違理違願。故須結戒經云。若以小乘化。我則墮慳貪。此事為不可。此之謂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遮其外損。今則護其內益。故次明也。

三釋名者。以法化生理宜以大。違本所宗授以小乘。戒防此失。故立斯號。

四具緣者。一對前人。二以恶心。三教異論。四彼領受即便結犯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二緣各總無犯。闕後二緣各得方便罪。

六輕重者。約境前人有利鈍不同。謂利根授邪法令失大益。或能謗毀大乘。鈍根反上。故有輕重。若約心。有瞋心姤心等。諸惡亦有耎中上差別。若約事。損益有多少。皆有輕重。單雙一合可准知耳。

七通塞者。若以好心教令廣知不令味著。理應不犯。又若欲為破邪小執令解知彼宗意。亦不犯。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。先授小法擬後漸引令入大乘。此亦無犯。又若誤等一切無犯。如瑜伽戒品。反上一切皆犯。

八釋文中二。先明順理應行。二明違教結犯。前中先舉所教之人。雖通一切略論四種。一內眾。謂佛弟子。二外眾。謂諸外道。三俗眷。謂六親。四法侶。謂善知識。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種。一教教法。謂大乘經律。二教理法。謂教解義理。三教行法。謂使發菩提心等。即授教令解。依解起行。是其意也。於中發心者。是位前信行法也。發十心者。是前十發趣當十住位也。長養心者。是前十長養當十行位。金剛心者。是前十金剛當十迴向。略不論十地。此釋同前文。又釋。發菩提心發十心是地前位。長養心是地上行。金剛心是十地滿等覺位中金剛心也。一一解其法用者。令解地位順行所依漸次分齊不令雜亂。擬後修行知其趣向。不爾云何得到佛果。菩薩之理應以此成佛之法授與眾生。是其常業。二而菩薩下違教結犯。中恶心嗔心者。是犯戒心。教他等者。明犯戒事。大集經云。勸學小乘是魔業也。況外道邪論耳。結犯可知。

惜法規利戒第十六

初制意者。新學求法。理宜為說。如乖此躅。為失至重。故須制也。略由三意。一為護前慳法重罪。二為欲攝護新學法器令正行有依。三為護正法傳燈不絕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於諸人不教為失。今於求者不施為失。故次明也。

三釋名者。匿正法求財利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立此名。

四真緣者有六緣。一有來求人。二自解法。三無開緣。四規別利。五倒說。六前人領受即便結犯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犯前戒。次闕第二得重方便。以自不應無所知故。次闕第三緣不犯。次闕第四亦重方便。以雖不求利倒說為重。次闕第五得輕方便。以雖別求利然說不顛倒。次闕第六緣亦重方便。以前人雖不領言已彰顯。

第六輕重者。約求法之人情有厚薄。就所規利養復有深淺。據所說法倒錯多少。望於前人為損輕重。如是此等並有輕重。准釋可知。

第七通塞者。地持戒雲。若菩薩眾生求法往至其所欲得聞法。若菩薩嗔恨慳嫉不為說者。是名為犯。眾多犯。是犯染污起。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外道求短。若重病若狂。若知不說令所彼調伏。若所修法未善通利。若知前人不能敬順威儀不整。若彼鈍根聞深妙法生怖畏心。若知聞已增長邪見。若聞已毀呰退沒。若彼聞已向惡人說。

八釋文者。此戒有三。初先制自學。二見後新學下令教後進。三而菩薩下正違結。初中言應好心先學等者。菩薩最初先學大乘中威儀法式擬自修行。及教後來新學菩薩。名為好心。簡異小乘聲聞威儀故云大乘威儀。謂行住坐臥若食若飲若語若默若出若入應作不應作皆有威儀法式。理應善解此等經律。不爾如何持菩薩戒。故制令先學。二令教後進中有二。先明新學來求。二應如法為說下明正教為說。於中亦二。先說苦行令堅其志。後說正法令增慧悟。前中亦二。初為說一切苦行者總標也。下別辨中。謂上供諸佛下濟眾生。於此二處不惜軀命。又以上為求法荷重恩故。下愍眾生滿悲願故。又以出家重法不貴香華。要以身命而成供養。如喜見菩薩燒臂供養等。為眾生中濟餓虎等。如薩埵王子等及餘無量諸菩薩等。並應當知。二後一一下為說正法中。謂無說苦行堅其志。已然後方乃為說真空內心觀法次第令修。勿使非分作罪所作。謂善知此是初心所行。次入信位及三賢等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錯。聞慧開其心。思修令意解故。三而菩薩下違教結犯中。言為利者。明情別所求。應答不答者。問異答異。倒說經律者。不先為說苦行持戒。即說蕩空毀其戒軀。令失正行。故云倒說。文字無前後者迴前作後。迴後作前。中置前後。前後置中。令乖義理故為失也。謗三寶說者。雲此倒說是佛所說則為謗佛也。法實不爾。言法如是即為謗法。復雲僧同此說亦是謗僧。結罪可知。

依官強乞戒第十七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謙卑益物殞命無違。而反曲恃官威非分侵害。乖理之甚。故以制之。別辨三意。一為護盜戒故。二恐乖自利違嫌卑行故。三恐乖利他失所化故。此三如次為三聚戒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順理求法倒說成謗。今則非分恃威苟求名利。故次明也。

三釋名假威求利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亦六緣成犯。一為自名利。二故近官等。三倚恃威勢。四通惱他人。五求彼處求。六得彼處得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有三義。一得重方便。以設不自為亦不得為眾生非理求物故。二得輕方便。以設為飢餓眾生亦不得逼他令其瞋心賑給。三有福無罪。以法假彼威治諸惡人為護正法。次闕第二緣有一罪。謂重方便。以雖親近非故。然用彼威以成其失。次闕第三緣亦重方便。以雖不恃威。然惱他得利。次闕第四亦重方便。以雖不惱他。然以威得物。次闕第五緣得輕方便。以雖無求心。然以威得物。次闕第六緣得重方便。以雖不得物。然有求心等故。

第六輕重者。約得物邊犯初篇重戒。就恃威惱他邊犯此輕垢。於此罪中輕重有十。一約所窺名利有深有淺。二約所附之官有尊有卑。三約所用威勢有厚有薄。四約所惱之苦有輕有重。五約能惱之情有剋有慢。六所得名利有多有少。七合說上六有俱輕俱重。八或重多輕少。九或輕多重少。十或輕重齊等並有輕重。准釋可知。

第七通塞者。若以善心恃威奪賊物。以還本主三寶眾生。又若為救菩提心人命梵行等難。又若因此令人發菩提心住菩薩戒。又若一作令無量眾生捨惡住善。准應無犯。反上犯之。

第八釋文者。此中有四。一自行非。二教他作。三無對治。四結罪名。初中有五。一明所為。謂自為者簡他也。以為眾生非正犯。飲食資身等。錢為受用等。財為貯畜等。此為利養總結多類。美名善譽。謂利養內資美名外振。凡愚所貪殞命難捨。害善本猶色繩等。二明所親近。謂有四位。一國王。二王子。三大臣。謂知軍國等。四有官。謂餘官位。皆有威勢故也。若親附彼威失自正行。是故大小乘經並皆慇勤不許行人而親近之。三明所恃威。謂恃託彼威高舉其心陵蔑他等。故云恃作形勢也。四正成逼惱亦有四種。一逼惱乞索。二打拍令苦。三非分牽挽。四橫取錢物。皆是侵惱眾生令其厭背。自負深愆失他善品。五廣求所求。此有三種。一是利皆求名一切求。二惱他取物名為惡求。三求無厭足名曰多求。二教他求者非直自行乖失。亦乃教他同犯。二利俱乖。為失至甚也。三無對治者。謂慈心益物孝心益生。俱翻前失。然無此治故云都無慈心等也。四犯輕罪者。結示罪名也。

無知為師戒第十八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內自成德以示眾生。乖失茲躅故須制也。別說亦有三種。一覆自無知作為師範。欺誑失故。二不閑文義。失善品故。三詐為他師無實引導。不利益故。此三如次亦為三聚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強威逼奪。今則詐為授法。故次明也。

三釋名者。隱自無知詐為師範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具四緣成犯。一性非闇鈍。二惰不習學。三隱愚詐智。四為師授戒。故以為犯。

五闕緣者。於此四緣次第各闕。並得輕方便罪。准釋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謂實無知詐言能解。此犯初篇妄語罪也。今取乖失引導令法犯不傳。故結此罪。於中有六。一根有利鈍。二學有勤情。三覆有深淺。四師有大小。五四俱有輕重。六相合互多小並有輕重。准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性闇鈍勤學未成。若不隱無知。若便無人為師。如此所作一切准應無犯。反上皆犯。

第八釋文者亦四。一舉正應修。二無知詐解。三無解為師。四結示罪名。初中二。先應誦文。後令解義前中且舉大綱。令六時誦持。理實一切時皆須誦。然於六時不得有闕。次解義者。謂善解持犯等義及真理等義。故云義理。復解成佛之因。故云佛性。略有三種。一自性住佛性。二引出佛性。三至得果佛性。具釋如佛性論等。皆應具解。二而菩薩下明無知詐解。辨無知言不解一句等者。依梵本。八字成四句。四句為一頌。制戒所由為因緣。又持犯所由亦名因緣。又受戒有因有緣。隨戒亦有因有緣。皆須善解。方堪為師。次詐言解者。隱自無知詐言能解。虛誑他人盜善聲譽。下顯其失。謂失自實利則為自欺。他無稟益復是欺他。兩利俱失。情恆安忍為患至重。三一一下明無解為師。謂於一切行法一一不解。則實無所解輒為師範。非直師資兩位欺誑自他。亦令如來法花遏絕流通。此滅法之愆。為失尤重故。下第四結示罪名可知。

鬪謗欺賢戒第十九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稱揚讚美菩薩行人。令善譽遠彰黎元倣習。而反恶心謗黷諍毀善增惡。為失既重。故制茲戒。別說亦三。謂惡不止。善不增。乖所犯。並準可知。

二次第者。前自無知。今欺有德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遘謗令鬪欺蔑賢良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具五緣。一內有恶心。二見戒行人。三謗以惡言。四傳遘兩頭。五造惡令鬪。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得輕方便。以無恶心故。餘闕皆得重方便。准釋可知。

六輕重者亦有十義。一心通三性。二境有持犯。三謗有深淺。四傳有達不達。五鬪有多少。六俱厚俱薄也。七厚多薄少。八薄多厚少。九厚薄等。十不等皆有輕重。准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錯誤狂著鬼。若治罪人准應無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有三。初惡見淨境。二闕成愆。三故為犯。初中以破壞心誹謗心妬勝心故云恶心也。見持戒比丘是不犯輕重戒也。手執香等是行道威儀。二而鬪遘下鬪謗成愆。謂鬪諍結遘令兩頭違諍。恶心陵彼為欺。妄言說過為謗。謗此於彼。亦謗彼於此。兩謗互傳令鬪諍。因茲起惡。故云無惡不造也。三若故作下故為結罪可知。

不能救生戒第二十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殞命救生。而反見眾生苦而無慈救。違行之甚。故須制也。別說亦三。謂增惡損善失救生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於賢欺謗。今則見苦不救也。

三釋名者。內無慈心見苦不救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具四緣。一內無慈心。二見人殺生。三捨而不救。四令彼命斷。故以成犯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得重方便。以雖有慈心而不救故。闕第二緣有二義。一總無罪。以不見人殺無可救故。二得重方便。以見苦眾生而不救故。闕第三緣亦有二義。一輕方便。以雖無慈心而不捨救故。二王力自在救不得故無罪也。闕第四緣得重方便。以命不斷非由救故。餘義准之。

六輕重者有六義。一約無慈心有厚薄。二約所救眾生有尊卑。三約所作救行有力逮不逮。四約所救之苦有多少。五合說有純輕純重。六輕多重少。七重多輕少。並準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自重病若無勢力。徒自殞命終無有益。准應無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於中三。先順理應行放生。二救他殺害。三講救先亡。初中三。謂標釋結。一以慈心行放生業者是標也。二一切男子下釋也。謂何以救生。而不殺者釋有二義。一普親觀二平等觀。前中先明一切男女皆我父母。辨定理實也。而殺食即殺我父母者。明違理不可也。問若爾殺生應得逆罪。答以隔生故非逆也。二亦殺我故身下明平等觀。謂眾生之身皆稟四大。然我故身亦曾攬此。是故彼我同一四大。故說害彼即害我故身。三故常行下總結常行也。二若見世人下救他殺害中。亦由上二種觀理應救拔。況自慈心法應救生也。三常教化下明講救先於中二。先總通標。謂講說戒法令人識罪斷惡修善以成救度。二別就先亡辨。講福資熏令亡見佛。明所成益也。上來明違行結犯。上來略顯十戒之相。結勸修學如滅罪品。下指彼品中一一廣明。具如彼說。

無慈忍酬怨戒第二十一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忍行內宛慈悲外溢。而反瞋罵及打。為失至甚。故以制之。別顯亦三。瞋怨不止。忍善不增。眾生皆捨。既乖三聚。制此嚴科。

二次第者。前見苦不救。今則於怨起酬。並違正行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內無慈行外起酬怨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具四緣。一對怨境。二起瞋心。三動身口。四酬究竟。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犯初篇重戒。以於非怨境起瞋等故。闕第二緣得輕方便罪。以無瞋心餘非重故。次闕第三緣得重方便。雖不起身口瞋等重故。次闕第四緣亦重方便。以事非究竟故。

六輕重者。怨境有深淺。起瞋有麁細。加行有增微。前人苦有多少。俱輕俱重綺互多少皆有輕重。並准應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為治罰令悔。若為調伏令住善行。若自雖數對治而煩惱厚重不覺而起。准應不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有五。一舉過正制。二犯便違行。三舉輕況重。四簡道異俗。五故犯成愆。初中先於自怨亦二。謂瞋約意業。打據身業。語隨二起。略而不舉。若具應言以罵報罵。又以自身被殺自無現酬故。不言以殺報殺也。若殺父母下犯君親怨亦二。謂親約孝境。君約忠境。據孝據忠理應酬報。但為怨怨相酬。怨終不盡。唯有無怨。怨乃息耳。是故如來慈救制此嚴科。故云不得加報也。二殺生報生下明違理乖行。謂生猶命也。謂殺命還以命酬。故云殺生。報生非是以生報殺此違理也。不順孝道者明乖行也。問俗禮之中君父之怨不報非孝。何故此中若報非孝耶。答道與俗反。俗據現在不說當來因果業報。今若重酬苦業滋多。令其君父沉淪永劫。何成孝道。況此怨等何必前生非己父母。今若殺彼豈成孝行。故云不順孝道也。三尚不畜下明舉輕況重。以畜奴婢身打口罵隨起瞋惱。三業罪咎口業偏多。故云口罪無量。此舉輕猶無量罪。下況重故云況作。七逆之罪理宜罪重無量難晚。四而出家簡道異俗。於中雖在家出家二位同犯。然出家作此過失尤深。故別重舉以捨俗親緣修慈普濟。而反為親酬報。乖行至甚故五故作下明故違結犯可知。

慢人輕法戒第二十二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為四句而身受千釘。求半偈而高岩捨命。王身為羅剎之床。天衣作野干之坐。輕天王之勝位敬鬼畜為尊高者。莫不皆是重法為先也。華嚴雲。菩薩摩訶薩為求法故。為法難得故。能施法者作如是言。若能投身七仞火坑。當與汝法。菩薩聞此歡喜無量作是思惟。我為法故尚於阿毘地獄諸惡趣中受無量苦。況入人間微少火坑而得聞法。奇哉正法甚為易得。免於地獄無量楚毒。入小火坑而得聞法。汝但說法。我入火坑。如求善法王菩薩金剛思惟菩薩等。又云。若人為我說一句法。令我菩薩行得清淨者。捉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大火。我從梵天 捉身此火。不以為難。如是等。況乃故作輕人失法。為損至重。故須制也。別顯亦三。一起慢增惑。二失法乖善。三教他陷誤。壞三聚行故須制也。

二來意者。前則於怨起酬。今則於德不敬。又前於怨境增自惑業。今於有德慢失法益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於人起慢捨求正法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亦四緣犯。一他卑有德。二自持起慢。三見彼生輕。四捨不求法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輕方便。餘三皆重方便。准釋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前德有大小。自慢有厚薄。輕心有多少。捨法有深淺。如次及綺互皆有輕重。准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自病若無力。若彼實無德似有德。若為調伏彼。若為調伏餘眾生。若慢惑勐利對治力弱。亦應不犯。若怠惰犯輕。反上皆重。

八釋文者亦有五。一自實無知。二恃妄起慢。三輕捨有德。四立禁正制結犯。初中始出家者。創入道淺也。未有所解者。於大小乘並未習學。於菩薩學處觸事無知。且舉出家。理實在家亦同斯制也。二妄恃起慢中。妄恃十事而起十慢。一聰明慢。謂恃自聰明散動高舉。二世智慢。謂恃有世智輕於深法。三高貴慢。謂恃曾任官。四耆年慢。謂恃己年長不知虛老。五大性慢。謂恃己剎利諸大姓等。六高門慢。謂恃己上代簪貴非卑。七解慢。謂恃解。世法或小乘外典。八福慢。謂恃己曾作諸大福利。九富慢。謂恃己富有諸財物等。十寶慢。謂恃己家有金等七寶以生於慢。於此十中攝為六慢三對。初二及七八是福慧一對。四及九十是身財一對。餘三是家位一對。於此十中隨持一種以成犯緣。未必一犯要具此十。故云或也。三而不諮下明輕捨有德。於中二。先總明輕捨。二其法師下別釋法師。前中既新出家恃上諸慢。不諮問先學法師經律中義。致令修行觸事無知。過五歲後更結無知罪。俗中學問尚至官僚。況出俗行人本以學業為務。三祇累劫無棄寸陰。今乃起慢捨求。何行成之有也。二別釋法師中亦二。先顯位卑。後辨德高。前中略舉五事。一小姓。二年幼。三卑門。四貧窮。此並翻上十中四位應知。五諸根不具形殘丑陋。二而實下辨德高中。實有德者明行德高勝。言一切經等者明智解深遠也。四而新學下明立禁正制。謂觀其所說不得觀種姓者。於上五中略舉一位。理實五事俱不得觀。況菩薩受法於羅剎。諸天頂禮於野干。此豈可觀種族耶。五而不來下明違制結犯。謂略舉第一義。理實通問二諦。又釋佛法望世法俱為第一義。又釋世諦易知。真諦難了。故令問也。餘文可知。

經新求學戒第二十三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入諸苦趣開導眾生令發大心受菩薩戒。瓔珞經云。若化一人令發心受菩薩戒者。勝造大千世界滿中佛塔也。又華嚴雲。為一眾生故阿毘地獄中無量劫燒煮。心淨如最勝。解雲。菩薩尚應入苦獄而化眾生。何容新學來求不好為答。亦增惡乖善。失於處犯。既違三聚。成過非小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慢不求法。今則慢不說法。經云。菩薩求法不懈。說法無惜。此雲也。又前明輕於先學。今則悔於後進。經云。不輕未學敬已學如佛。此謂也。

三釋名者。於諸新學而不導引不善傳授令法速滅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五緣犯。一自解大乘。二新學來求。三倚恃勢。四起輕等心。五不如法答。故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初二隨闕皆輕方便。後三隨闕皆重方便。准釋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自解有深淺。求者有殷慢。恃勢有多少。起心有輕重。答問有是非。俱輕俱重或交絡多少並有輕重。准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病若無力。若不解。若彼慢法。若為調彼等。如前說皆不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二。先明受戒儀式。後若法師下明違行結犯。前中有受菩薩戒章。如別說。此文中有三。一自誓受。二從師受。三釋自誓意。前中亦三。一初受戒時。謂佛在世時無自誓受故云滅後也。欲以者欲願至誠求戒心也。好心者順理淨信菩提之心。此二為戒器故舉之也。二於佛菩薩下明受戒事。言於佛菩薩像前者。謂表如在之想也。志發於裡誠言立誓。弘願自要口陳羯磨。應教相現名為得戒。羯磨文如別說。應教之相有三種。一心以表相。謂若我心虛妄實不能行諸菩薩所行者。願佛菩薩莫與我戒。若實當與。以自知心實故則知得戒。二諸方有涼風起故知得戒也。三當七日下釋得戒緣。先作七日法。謂入淨道場懺悔障戒罪。好相者佛來摩頂等。具如經文。其障重之者乃至一年雖過一年不得好相終不得戒。此等懺悔儀亦如別說。若先受戒下明從師受。於中先標不須好相。二向以故徵嘖。雲所受之戒既不二。何因好相有須不須。下釋雲。以是法師從上代來師師相授。今此戒法展轉傳來故不須好相。自誓不爾。自誦羯磨自既無戒。從誰而得。要從佛菩薩。佛菩薩處難了知故。要以好相表方乃得戒故須相也。三是以下結。謂但於師生重心受。既便得戒故不須相也。三若千里下釋自誓意。若千里內有戒師。而輕彼不從受。雖自誓亦不得戒。釋受戒竟。第二若法師下明違行結犯。於中五句。一倚自所解。二恃外高勢。三新學來求。四內起三心。五不如法答。故結犯也。三心者。一輕忽前人。二嫉妬起嫌故云恶心。三憍慢陵物。於此三中隨一成犯故也。

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五(終)

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六

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

背正向邪戒第二十四

初制意者。本為受行大乘名為菩薩。今若捨此。何大士之有。別說亦三。一乖大行。二習異熏心。三障得菩提。為失既深。故須制也。

次第者。前恃慢陵人。今背真向偽。又前即輕人。今則捨法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任己無知隨諸惡友捨大乘之珍寶。習邪小之瓦礫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三緣。一發背心。二捨大法。三習邪小。故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於三中隨闕一種悉重方便。又雙闕後二或雙闕初後皆輕方便。或雙闕初二或甚輕或無罪。並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三中各有暫有永。俱暫俱永。或綺互多少悉有輕重。並准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為眾生暫學。若為成自廣智。若同事調彼皆不捨自行。悉應不犯。反上為犯。

釋文者。文中有五。一學真正。二明背捨。三習邪小。四辨過失。五結成犯。初中言佛經等。有總舉應學之法。次別顯四種。一正法者是大乘教法。二正見者行法。三正性者理法。四正法身者果法。謂依教起行。行能證理。理圓果滿。又信果受教修行入理。又釋。初二是修生法。謂依止聞熏習法生無分別智正見。後二是本有法。謂正纏名正性。出纏名法身。此等並是菩薩所應修學也。二而不能下明背捨。以大乘法可珍從喻名寶。如捨七寶反取瓦礫也。三反學下明習邪小。中言反學者是倒學也。此倒學有八種。一邪見者。見是總句。謂惡見乖理故云邪也。二二乘者。十地論七種邪見中名異乘邪見。楞伽二十種外道中名小乘外道。此等並就執著乖大故立斯名。又十地論名正梵行求眾生。又法華雲。汝等處行是菩薩道。此等就順趣大乘故非邪等。今據前義故呵不令學。三僧伽等論異說乖真故云外道。四世俗詩書習彼妨道。五阿毘曇此雲對法。即小乘諸部諍論相違損害大乘。六小乘外道及以世典雜糅成論故云雜論。又如世中四違陀等論皆名雜論。七書者。謂耽學書點以失光儀。八記者。謂學算數記[聲-耳+米]聚之多少等。此上類中若精神有餘隨分薄知。故理應無失。若性非聰悟而捨真習偽。理宜正犯。維摩雲新學菩薩別。四是斷下顯三失。一斷佛性者此有二義。一由習邪法。令身中佛性闕緣故不得生於智等萬行。此則遮其功能故云斷也。二習此邪法。令於世間大乘不行。名斷佛種姓。經云。此大乘法流行名佛種不斷。二障道因緣者亦有二義。一於菩提道作障礙因緣。二障菩提道因。亦障彼緣令因緣俱闕。道無由生。三非行菩薩道者亦二義。一乖於菩薩所行之道。二結止所作。非是菩薩故云者也。五故作等結犯可知。

為主失儀戒第二十五

初制意者。菩薩眾主理宜慈心攝撫眾善守德財。而為主乖儀。業道斯起。故須制也。別示違壞三聚。准釋可知。

二次第者。前背正法。今損德財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從所防為因可知。

四具緣者三緣。一身為眾生。二無慈護心。三令眾起諍及損三寶物。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重方便。闕後二皆輕方便。此中據為主不護邊得輕垢罪。約處損財物皆犯夷罪。是故綱維知事非分費用三寶財物犯二戒也。

六輕重者。主勢有強弱。慈護有堅軟。眾諍費財有多少。俱及綺互悉有輕重。准釋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王等取。若強賊。若自重病。若眾極惡未能和得。並應不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三。一明為主。制其所作。三違制結犯。初中佛滅後者。以遺法住持要藉眾主故簡定時也。主義雖多略舉五種。一說法主者。謂慈悲撫眾。傳授無遺令法久住。二僧房主者。謂身住綱維。為眾當苦堅守護財物。三教化主者。謂導引檀越修治塔寺。善守彼財復不惱眾。四坐禪主者。謂善授止觀令伏煩惱。五行來主者。領眾遊方。令善攝諸根不毀禁戒。二應生下明制其所作。於中先制令和眾。謂制上五主。眾有違諍。應以慈心要令和穆。後制上五主守三寶物過於眼目。寧捨身命終不非理。謂將三寶物不依聖教任自意用。故云如自己有。又惡人為主。慳悋自財不惜此物不如己有。深除可悲矣。三而反下違制結犯。謂靜眾令亂和眾令諍。不思業道。恣情損費。故結斯愆。餘義如前盜戒中說。

待賓乖式戒第二十六

初制意者。菩薩見客比丘。尚應賣身供養。況故違聖教輕蔑良賓。為失既深。故須制也。別辨有三。一違法律。二乖自利。三令客行人無依失業。亦有乖三聚。准釋可知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為主失儀。今則待賓乖禮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故違其法不待良賓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四緣成犯。一先住僧坊等處。二後有客菩薩僧來。三不供資具。四不同利養故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有二義。一雖非舊住見此非法而不制之犯重方便。二制御不從宜速捨去。而經宿不去應輕方便。次闕第二緣亦二義。一聲聞僧來重方便。二在家菩薩來輕方便。次闕後二緣各得重方便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住處有貧富。客僧有多少。求資有艱易。利養有厚薄。有俱及互輕重准前。

七通塞者。若重病不自由。若王力自在。若初發心未能賣身。理應不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六。一先住見客。二制令供得。三令辨難辨。四利養齊均。五違教得罪。六呵嘖結犯。初中略舉五處。一僧房者。是伽藍中出家菩薩所住處也。二舍宅者。是在家菩薩所住處。亦是檀越家安置僧處。三國王宅舍者。是王宮內等其城邑字通前二位所在之處。四乃至夏坐安居處者。更有多處。不能具說故云乃至也。謂下至暫於一夏權暫住之處。五大會中者。謂在檀越設會眾中見後來者。皆須讓坐以表相敬。此復二處舉劣況勝也。二先住僧下制令供待。於中略制六事。一自須迎送。二供給飲食。三房舍止處。四房內臥具床氈褥等。五或常坐不臥之者須給繩床。六或燈火水等別說難盡。故總結雲事事給與。令無乏短。三若無有下明令辨難辨。若無物可供則賣己衣資。若迫無衣物下至賣身給無空過。如來制意重至於此。然賣身通二位。男女唯在家。此中賣身及男女有異釋。如別說。四有檀越下明利養齊均。謂信施既說於十方。眾僧亦水乳一味。是故佛令僧次受。如法得而無罪。施僧次如法施而福廣。故云有利養分等。並可知。五而先住僧下明違教得罪。謂違如來僧次之教。盜十方現前僧利。利縱微小望僧利無邊。故云得無量罪。六畜生下呵嘖結犯。先以三事呵。一愚癡甚故同畜生。二無聖果故非沙門。三無彼因故非釋種。後若故作下結犯可知。

受別請戒第二十七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捨所重財物助成施會。何容曲受別請取彼普施之物。別說有三。一壞如來僧次之法。二損施主無限之福。三累自身取此不應受物。比丘應供法行經云。若我弟子有受別請者。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。不名比丘。是人不得國王地上行。不得飲國王水。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。是比丘七劫不見佛。佛不授手。不得受檀越物。五千大鬼常隨其後後言佛法中大賊。諸比丘不應作。次第僧中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薩僧七賢僧凡夫僧。欲使四方檀越得如是僧。故莫受別請。又居士請僧福田經意亦同此。故深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為主乖儀。今則受請失則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乖次受請。為害至深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四緣成犯。一身在眾中。二私獨受於別請。三進趣方便。四取物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二緣各總無犯。闕後二緣各重方便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得物有多少。受心愧無愧等。亦有俱互輕重准之。

七通塞者。具論有四句。一僧次請僧次受。二別請僧次受。此二不犯。三僧次請私別受。此最重。四別請別受。此亦有二種。一如施主設七僧供。僧次請六人。別請此一人帖僧次數。此犯輕於前。二僧次請七人。數外別請此有緣僧。或最輕或亦不犯。又若重病。若至彼不受物。若將護施主令彼發菩提心。若令多人發菩提心。並應不犯。

八釋文者有四。一總制。二定物。三顯失。四結犯。初中總制。不得受一切別請利養入己。二而此下辨定其物。謂何以不得別受此利。以此利屬十方現前僧。若非僧次定不合受。問如亡比丘輕物亦屬十方現前僧。豈得僧次受耶。答雖同屬十方。然製法有異。彼以羯磨為約。此以僧次為限。各依本法受已無互。三而別受下顯失中略顯七種過失。一取十方現前僧物。以是彼所應得故。二八福田物。三佛物。四聖人物。五師僧物。六父母物。七病人物。以此物通彼所得故也。四故結犯可知。

故別請僧戒第二十八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宜殞命護法。何容故違聖教別請所親。乃是俗中曲席。豈成福會。別顯亦三。一害佛僧次之教。二失自無限善根。三誤常受學眾生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為福田不受別請。今為施主不請別僧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隨情別曲喚。違平等施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亦四緣成犯。一設施會。二有僧眾。三故別請。四施已便犯。

五闕緣。闕初二緣不犯。闕後二緣結方便。

六輕重者。於上四緣各有多少。俱多俱少及互有等輕重准之。

七通塞者。若僧次已具。不為別施尊重高德。別有生善滅惡。理應無犯。及僧次外王力通請亦應無犯。餘有句數。同前翻取。准之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五。一明設供時。二制僧次請。三挍量顯勝。四違制辨失。五結示罪名。初中在家出家正是所制。及一切檀越者。兼教世人令得無限之福。謂將請僧田欲設施會求所欲時故云也。二應入下明制僧次請。謂教此施主往於僧中問知事人僧次分齊也。言今欲次第請者。陳己請意簡非別請故云也。言得十方賢聖僧者。顯其勝德。謂十方僧通凡及聖和同一味。若無所簡別依教僧次請得一人。以是十方中一故連於十方。故得十方僧福也。如於大海飲一掬水。即為已飲閻浮提中一切河水。若別飲一大江盡。猶未得名飲於河。況飲小水。僧次別請當知亦爾。三而世人下挍量顯勝。謂別請五百羅漢僧或五百菩薩僧等者。如別飲江水等也。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者。如飲大海一掬之水。問彼所別請僧豈非十方僧中之人。何得非十方攝。答別請注心在所欲之人。非是普統十方僧也。僧次不爾。請無別注心統一切。是故廣也。四若別請下明違制辨失。略顯三失。一是僧法外故名外道法。二七代佛戒總無此法。是則正內所無也。三違逆佛心故云不順孝道。五若故下結示罪名可知。

惡伎損生戒第二十九

初制意者。菩薩應大慈救物不惜身命。何容為利以惡法損人。別害三聚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背勝田。今習劣伎。又前為失善。今此增惡。故次制也。

三釋名者。習惡伎術。違理損害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亦四緣成犯。一起恶心。二為利養。三習惡術。四現行用故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次第闕四緣皆得重方便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於此四中既各有多少俱等。輕重准前知之。又此所制十三失中自手作食自磨自舂此二稍輕。餘皆重也。

七通塞者。謂從自手作食至工巧等七種有時或通。餘六必無開法。除聖位菩薩權形同事。是則難知也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二。初舉世惡事。二作便結犯。前中恶心者是造惡因也。為利者造惡緣也。販賣等明所作惡事也。惡事雖眾略舉十三。一賣色者。謂居淫肆賣女色與男。或賣男色與女。據教他淫邊理實犯重。今約衒賣邊更結輕垢。是故得二罪也。二自手作食者。是惡觸非法也。三自磨舂者。是壞生及惡觸。此二亦是世所譏嫌也。四佔相男女者。佔男女婚嫁相宜。又相其身中黑子文等。又解其夢有善凶等。五是男是女者。佔胎辨於男女等也。六咒者。為咒咀等。又以惡咒咒龍等。七術者。[病-丙+猒]禱等符書等。又幻術眩惑等。八工巧者。為匠佣作以求利等。九調鷹法者。縫眼等既調熟已令殺眾生。十和百種毒藥者。以百種毒合成此藥。千毒亦爾。既數有多少。理應功能急緩。十一蛇毒者。以五月五日蛇合和毒藥。又以毒藥飼蛇等。十二金銀者。合假金銀以誑惑人。十三蠱毒者。亦蛇及貓鬼等損害眾生。言都無慈心者。結彼惡作。為無慈心故也。二若故作成犯可知。

違禁行非戒第三十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宜心如金剛護持禁戒。令眾中油缽一渧無遺。海內浮囊纖塵不毀。何容恶心淫盜殺謗。為護本戒制茲末禁。通結二罪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作惡損生。今公行毀禁戒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恶心熾盛不避嚴科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亦四緣成犯。一起恶心。二對惡境。三造方便。四作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隨闕一緣皆重方便。亦本末二方便罪也。並准思可見。

六輕重者。於上四緣皆各有多少俱不俱等。輕重准前思之。又於所作中謗三寶為最重。殺盜應次。餘戒少輕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除癡狂等聖示同事等。餘皆悉犯。更有開閉。如前十重處說應知。

八釋文中三。初以恶心者明造惡因。謂不信有業果等而造諸罪。二明所作罪業略舉三種。一如怨詐親。謂詐現親附依三寶蔭以自活命。而實誹謗三寶未嘗信受。此亦犯第十重也。口便說空等者。釋顯詐親實謗之相。謂口詐說空似順佛語。行中執有謗佛所說。二為白衣下明媒嫁淫穢。謂或為私通。或為成妻為其通傳巧令和合傳著堅密。送諸眾生致此罪處。亦犯初篇第三重戒。以犯教人淫故。今就媒邊犯此篇也。具如前說。三齋日毀禁。謂年三月六皆外道作罪祠祀求恩福時。今惡見不捨同彼而作故成深。三長月六等。撿智論云云。此明作罪時。所作罪中略辨四種。初二是犯重戒。以於此時作故。亦兼犯此篇。後二是輕。謂非時飲散及毀威儀等戒三結示罪名可知。上來別釋十戒訖。自下結勸指廣。謂此十戒彼大本經制戒品一一廣解。今但略舉名相耳。

見厄不救戒第三十一

初制意者。菩薩見眾生在厄。理應殞命救濟。何容見自所尊三寶二親惡人所賣而不救贖。故須制也。別辨亦有違三聚。義可知。

二次第者。前故犯重禁。今不濟尊厄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從所防為目可知。

四具緣者。亦四緣成犯。一是所尊。二實在厄。三親見知。四捨不救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得方便罪。闕後三緣俱無罪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尊境有多少。苦厄有輕重。親見遠聞。救拔有難易。或俱或互輕重同前准思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癡狂。若彼索多物此迫無求處。設自賣身亦不宛數。若彼為菩薩行故捨身命與之志不願贖。並應無罪。反上應結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四。一舉厄事。二明所尊在中。三制令救贖。四故違結犯。初中佛言者。以是別品之首故標斯語。於中先明厄時。謂以佛在世時無此事故云佛滅後也。雖佛滅後。然信心性厚之世無此事。故云惡世中。次明作禮人有三。一外道以邪信故。二惡人以不信故。三劫賊以求物故。二賣佛下明尊在厄。略舉三位。一佛等形像。謂或但將賣或欲融毀。皆須救贖。言父母像者。己父母形像為他所賣。又釋謂。佛菩薩尊重如父母。非謂二親形像。二賣經律。三賣僧等。有四人。一僧。二尼。三在家菩薩。四出家菩薩。故云道人也。言或官等。明所賣二處。謂或入官。或一切人作奴婢也。三而菩薩下明制令救贖。謂見已生慈為救因。方便等救緣。若彼須物。應處處乞索教以贖之。四若不贖下明故違結犯可知。

畜作非法戒第三十二

初制意者。善薩理應慈救益生。何容畜殺害具損財命。亦違三聚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尊厄不救。今損害眾生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故畜害具侵他財命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五緣。一非法物。二以恶心。三故畜積。四恃官勢。五損眾生。

五闕緣者。隨所闕一皆得重方便。准釋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各有多少俱等。准前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癡狂。若為護法。若以調眾生令離惡住善。理應不犯。反上皆結。並準可知。

八釋文中二。先舉過正制。二故違結犯。前中有六。一不得畜刀等四物。此是大刀。其月刃小刀非所犯故。杖是以器杖非局一色。二販賣等既是在家許販賣。但不得以輕秤等侵他計其所得。既是犯重。約用小升等以犯此戒。三因官等在俗任官以勢取物。或別恃餘官以取物等。四恃官勢以害心繫縛打罵眾生。五恃官勢破壞他成功奪他所有。六長養貓兒等諸惡律儀略顯四種。豬是所殺。餘三是能殺。二若故下明故違結犯可知。

觀聽作惡戒第三十三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宜處靜思道。何容隨流蕩志失於道意。別顯有八。一失禪定。二增放逸。三壞善品。四滅法行。五招大譏。六誤所化。七毀禁戒。八成苦因。壞道之甚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貯畜非宜。今觀聽作惡也。

三釋名者。觀聽非宜。作不應作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此中有五種戒。一觀鬪戒。二聽樂戒。三博戲戒。四妓術戒。五賊使戒。然此五戒各具四緣犯。一有所對用。二有心趣向。三造趣方便。四事成結犯。皆準可知。

五闕緣。初二戒中闕初二緣各不犯。闕後二緣得方便罪。於後三戒中。四緣內隨闕一緣皆得方便罪。准釋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於前四緣各有多少俱不俱等。准前應知。又此五中前二稍輕。後三應重。三中如次下中上差別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於前二戒中。若病若解鬪。若以音樂供養三寶。理宜不犯。於後三中。除癡狂餘一切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三。初別制五非。二初結同制。三故違結犯。前中五非即為五段。初觀鬪戒中准後應有不得二字。為後有總結。是故五中有有者無者。以恶心故者明犯因。此有三類。一觀相鬪用此快彼無揮解意。二將此為戲悅己狂心。三暢發害心。次明所觀鬪亦有三類。一男等相鬪。謂相罵打等。二軍兵列陣。三劫相鬪更或可軍兵與賊相鬪。更無第三也。等者等餘一切所不說者。二亦不得下明聽音樂戒。於中略明十種。前九別辨九種音樂聲。後一通結伎樂。並可知。三不得下博戲戒。於中有九種戲。第三波羅塞戲者。是西國兵戲法。謂二人各執二十餘小玉。乘象或馬。於局道所爭得要路以為勝也。四彈碁者。謂以指彈碁子。得遠為勝。五言六博者有二種釋。一雲即雙六是也。一雲別數六種博戲。前釋為定。六七可知。八捉壺者。謂捉杖於壺中如嵇康等。九八道行城可知。四狐鏡下明妖術戒於中略辨五種一狐鏡者。承聞西國術師以藥塗狐甲。咒之即於中見吉凶等事。故名狐鏡。二用芝草作術。三咒楊枝。四咒缽。五以人髑髏併用作筮佔知吉凶。皆是凡愚所作。豈修行所宜。故嚴制一切斷。五不得下明賊使戒。謂與賊為使助成盜業。若據成他盜邊。犯前初篇。約作不應作。犯此罪耳。二一一下總制。三若故下結犯。可知。

堅持守心戒第三十四

初制意者。謂大菩提心是眾行之本成佛之因。若忘此心則匿其萬德。既壞三聚失於五位。何菩薩之有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制令斷惡。今策令修善故。又前斷身語麁惡。今斷意中細念。

三釋名者。謂一念異心尚立嚴制。況餘麁失。故從所防立名。又制令堅持戒。勸令守心。從所制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有三緣犯。一厭自大行。二緣彼果宗。三捨此求彼。一念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各闕皆重方便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厭有深淺。緣有多少。求有暫永。故有輕重。准前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宿習力暫起現行。若新發心暫失念。若示同彼。若調眾生。皆應無犯。餘皆犯也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四。一制堅持戒。二制守大信。三制護大心。四故違結犯。初中二。先法說。謂制於四威儀六時誦持戒品。自撿三業無毀纖塵。二舉喻中。一如金剛者。明持心堅固無有能壞。二持浮囊者。明用堅心正持戒品。若輕若重無犯纖毫。如浮囊塵許漏則溺。撿涅槃經(云云)。三如草系比丘者。依莊嚴論。有諸比丘為賊所剝。裸形伏地。以草連根縛之。經宿不轉。國王因獵見草中裸形。謂是外道。傍人答雲。是佛弟子。何以得知。以其右膊全黑是褊袒之相。王即以偈問雲。看時似無病。肥壯有多力。如何為草系。日夜不轉側。比丘偈答。此草甚危脆。斷時豈有難。但為佛世尊金剛戒所制。王發信心解放與衣。將至宮中為造新衣。種種供養。是故知為持小戒不惜身命。小乘尚爾。況大乘乎。二常生下明制守大信。謂信知自是未成之佛者。信佛性定有故。行必可成故。此信因決定也。佛是已成者。信佛亦曾如我今修成。此信果也。由此信故行無退轉。三發菩提心下明制護大心。謂由前信故令菩提心念念相續無暫離心故云也。四若起下明故違結犯。大般若淨戒品中。菩薩設起無量世間心不名犯戒。起一念二乘心則名毀犯菩薩淨戒。廣有狹量。具如彼說。可知。

不發大願戒第三十五

初制意者。大願熏修令萬行增長。不立弘誓行起無由。故須制也。華嚴雲。不發大願為魔業。

二次第者。前防心不向二乘。今誓願趣求大行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從所防所制以立其名。

四具緣者亦三緣。一無心起願。二不願所願。三設願速忘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皆得方便罪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由不發願廢所修行有多有少。故有輕有重。又忘本誓有多時少時。故有重輕。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初心菩薩要藉大願資成大行。不發便犯。若得位已去宿願久成。設不新發理亦無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二。初制發大願。二違制結犯。前中有五。一制願孝行。二願勝師友。三願聞大法。四願如說修行。五願行堅持。初中應常發孝順於三處孝順。一父母是生育恩。二師僧訓導恩。三三寶是福田恩。皆是重恩故成孝順之境也。二常願下明制願好師友。於中亦有三類。一好師者。教以菩薩所修正行。二好同學者。同師同行。三善友知識者。未必同師。但同行相資。此並是成行勝緣。故願得之。三常教下願聞大法。謂所以願上勝人。希望教我大乘經律。此總句。十發趣等是別句。謂是菩薩趣佛果之路。即三賢十聖之位。是所行之要。故願聞解。四使我下願依解起行。謂即得解已願一一如說修行。華嚴中菩薩求法已即作是念。如說行者乃得聖法。不可但以口言而得清淨。涅槃經四親近中亦如說行為終也。五堅持下明願行堅持。謂堅持戒願念念相續故也。二若一切下不願結犯可知。

不起十願戒第三十六

初制意者。謂不立大誓自要戒行或虧損。故制立誓願防心策志。令戒行先潔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對順起願。今則對非立誓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同前可知。

四具緣者三緣同前。

五闕緣。

六輕重並同前可知。

七通塞者若狂若病若暫忘若得位。理應不犯。反上犯之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亦二。先制立十誓。後故違結犯。前中亦二。先總標顯意。謂先發十願已方能解堅持佛戒。二作是願下別。於中有十三種。前十二大誓自護戒。後一大願他成佛。前中於淫戒立十二大誓。餘戒皆准之。於中初一對所犯戒立火坑刀山誓言。寧以此身等者。挍量表志立誓言。謂火坑刀山但害一身。女色不爾害多少身。又人中刀火苦害非重。惡道火等苦實難量。又此苦一時。彼苦多劫。又世火燒後或生天上。破戒火燒命終入惡道。以此挍量。是故寧入火等而不犯戒下十一望破前淫戒受信施等立大誓願。謂初六信施四事等。後五上妙五塵等。二對信施衣立熱鐵纏身誓。為三義故立此諸誓。一如此信施是淨戒人受。今若犯戒則為盜受。二諸施主等信佛語故捨妻子糧為福施之。今毀禁受之則欺誑。既誤施主蕩累如來。三如來大慈分毫相功德與遺法弟子得四事。何容飡佛福而毀佛戒。經云。破戒之人無一渧水分。鬼罵言大賊。是故寧受熱鐵等不破戒受施也。三對信施食立鐵丸勐火誓。四對信施床立臥熱鐵地誓。五對信施藥立三百鉾刺誓。六對信施房舍立投熱鐵地誓。七對信施恭敬立鐵鎚碎身誓。八對視好色立熱鐵挑目誓。九對聽好聲立千錐劖耳誓。謂劖於遍身鋒皆至耳故云遍身刺耳也。十對嗅諸香立千刃割鼻誓。十一對食味立千刃斷舌誓。十二對好軍立利斧斬身誓。此上五塵皆非犯戒應。故對立誓。十三常願眾生在己先成佛。二若不發下明故違結犯可知。

故入難處戒第三十七

初制意者。菩薩修行要資緣具。難處闕緣違教妨道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明護戒心堅不避炎灰。今則存身長道微難皆離。

三釋名者。亦所防所制以立其名。

四具緣者。此中制五種行。一頭陀。二遊方。三坐禪。四安居。五布薩。皆具四緣。一為修行。二知是難。三不遠避。四故入中便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皆得方便。並准知之。

六輕重者。難處有深淺。廢行有多少。譏過有厚薄。致有輕重。並准思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自調心。若調眾生。若更無處暫時在中。若更無好路。理應不犯。反上犯之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四。一制所修行。二舉諸難處。三制不令入。四違制結犯。初中於五行內。一總舉三門。二別釋四事。前中二。先標所作。二時頭陀者。謂春秋二時。頭陀者此翻名枓櫢謂枓櫢煩惱也。二冬夏坐禪者。此二時極寒極熱既不出遊。是以攝跡修禪也。三結夏安居者。謂依教坐夏修行長道。准釋中應有四遊方五布薩。文略故也。常用下明所用道具。於中三衣為三。佛菩薩像為一故有十八也。並是隨身所須資道有要。故制令畜也。二而菩薩下別釋中。一先頭陀及遊方時制畜十八事物。二別顯頭陀時節。謂此二時非寒非熱得入山林增修道業。三若布薩下別釋布薩。布薩者。此翻名淨住。以半月半月誦戒文。檢三業若有犯則令悔。無犯默然使戒淨。同住故名也。於中新學者制誦戒人。言半月等布薩時也。誦十重等制所誦戒也。於諸佛等明誦處也。一人等明布薩儀也。各各等制著持受三衣也。四結夏等別釋夏安居。並令一一如法應於聖教。冬夏坐禪略不釋也。三若頭陀時下舉諸難處。略舉十二難處。一國難惡王者。彼國王不信三寶。頭陀不得入彼界中。二地有高下。三草深林密。四黑師子噉人。五虎。六狠。七水。八火。九風。十賊。十一毒蛇所行之路。十二總結一切難處。三不得下制不應往。四若故下違結犯可知。

眾坐乖儀戒第三十八

初制意者。以背俗故不以老少為尊卑。以順道故但以戒德為長幼。顯出世之勝范。摧我慢於世間。順成三聚之行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令外避厄難。今使內順眾儀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亦所防所制以立其名。

四具緣者。四緣成犯。一在眾中。二知歲數。三造趣方便。四坐已便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二緣不犯。闕後二緣得方便。或但行立皆亦同犯。

六輕重者。眾有大小。坐有上下。時有多少俱等。輕重准前知之。

七通塞者癡狂身當說法。若疑他大已便居下坐。若大眾坐定自後到來校三五歲十四坐。並應無犯反上皆結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四。一舉法總制。二就人辨定。三呵違讚順。四故違結犯。前中用受戒前後以明長幼故如坐。餘一切皆爾。律雲。見上座應起不應安坐。見下座不應起等。二不問下約人辨定中。有人釋雲。令四眾等雜合通坐以明長幼。今解不爾。比丘眾中自辨尊卑。餘眾皆爾。是則大小宛然。男女道俗不相和雜。三莫如下簡非顯是。謂莫如等簡非令離。我佛法等顯是令修。四而菩薩下而違制結犯可知。

應講不講戒第三十九

初制意者。制諸菩提以法救生。令免現未所有災苦故。別辨四。一令明增福故。二授法行故。三除災難故。四救先亡故。是故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制坐儀。今制引導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從所制為名可知。

四具緣者亦四。一見眾生。二知厄難。三無慈心。四不引導故成犯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後無犯。中二犯方便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見厄有多少。引導有難易。自身有愚慧。皆俱不俱等輕重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自愚不解。若彼不受化。若無講人可請。應一切無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四。一化令修福。二制為講法。三救其所厄。四為制結犯。初中教化眾生令作六事。一建立僧房。二於山林中作禪屋等。三為三寶立田園等。四令作佛塔等。五令作冬夏坐禪之處等。六俱一切行導處所皆勸營立。令諸行人得依此修道。二而菩薩下制為講法。受與大乘令修大行。三若疾病下救其所厄。於中有五。一救苦難中有四。一若病時。二若國有厄難時。三若諸方賊起時。四先亡追福時。皆應說此經等設齋求福。二行來下救災厄中有五種。一治生不利時。二火災。三水災。四風災。五海羅剎。謂怖彼諸災皆應講此大乘。三乃至下救罪報中。一切罪報唯大乘能救。三報者。一現報。二生報。三後報。滅此三報之罪也。七逆八難可知。四杻械下救牢獄難可知。五多淫等救三毒等難。皆應說等通結上厄。皆同以說大乘而作救拔。四而新學下違制結犯。上來別釋九戒下明結勸指廣可知。梵壇者此翻為默擯。良以非理違犯不受調伏。故以此治之。彼之中明此義。故以為名可知。

受戒非儀戒第四十

初制意者。眾生設不發心。菩薩理應化令受戒。何容千里來求而以恶心不與授戒。別乖攝生通違三聚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講法引生。今受戒攝物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就所制為名可知。

四具緣者五緣。一自解經律。二彼無遮難。三彼來求戒。四此以恶心。五不受便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次第闕得方便罪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謂解明昧。求有勤惰。恶心有多少。不受有暫永。俱不俱等輕重准之。

七通塞者。病若新差無力。若自闇鈍。若彼非實求。若外道詐來。若具遮難。一切不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五。一總攝戒器。二教其衣色。三問遮簡器。四制不拜俗。五違求結犯。初中有十八眾。廣如前十重初釋可知。二應教其衣色。於中有三。初制袈裟色。袈裟此云不正色。謂青等五色互相和染成不正色名為壞色。二一切染衣下制餘衣色。三若一切國下明制與俗異。並可知。三若欲下制問遮簡器。於中亦三。一問數簡器。言現身者有二義。一簡於過未故云現也。二此七逆罪未輕懺悔。罪猶現在。故云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。若依教相應懺悔應得。二七逆者下列名簡器。此七逆義具如別章。三餘一切下無逆皆得可知。四出家人下制身不拜俗。謂心敬理無所犯。五但解下明違求犯。謂既非七逆但解師語之類。有從百里等來求。而瞋不與戒。理宜結犯。言恶心者。為名利等嫉妬等瞋嫌等計怨等。言一切眾生戒者有二義。一不與彼一切求戒眾生之戒也。二此是戒名。謂名菩薩戒為一切眾生戒。以此是一切眾生所應得戒故云也。餘並可知。

無德詐師戒第四十一

初制意者。若不解大乘經律持犯輕重而為人作師者有四。一令真法滅。以闕傳故。二令非法行。以錯傳故。三誤所化。令他不至解脫處故。四增自惡業。以貪名利故。是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實有解來求不與。今實無德強為他作師。皆所不應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防彼詐失制令實學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。具四緣成。一實自無知。二對彼所化。三貪名利等。四授戒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隨闕皆有方便罪。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無知有多少。所化有利鈍。貪心有輕重。授戒有具闕。亦俱不俱等輕重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學猶未成。他來逼請。不為利等授。應不犯反上皆結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五。一辨在師德位。二制教弟子。三實無所知。四為利詐解。五授戒結犯。初中既教他起信便與授戒。故云作教戒法師者也。二見欲受下明制教弟子。於中有四。一教請二師。此有二義。一謂於人中請此二師受菩薩戒。如受沙彌十戒法。二遙請本師釋迦佛等為和上。親請傳戒師為闍梨善戒經云。師有二種。一是不可見。謂佛菩薩僧是。二可見。謂戒師是。從是二師得菩薩戒。又普賢觀經請五師者。於不可見師中請也。瑜伽等中請一師者。唯望可見師說也。二二師應問下明應問七遮。七遮即是七逆。以障受戒故名遮也。此經約遮故別問七。若據大小二義。善戒經約德通問十種事。具者方得受戒。一具三戒不。謂五戒十戒及具戒。彼經約出家菩薩。要具此三戒方得受菩薩戒。二發菩提心不。三是真實菩薩不。四能捨一切內外所有物不。五能不惜身命不。六能於貪處不貪不。七能於嗔處不瞋不。八能於癡處不癡不。九於畏處不畏不。十能隨我所受一切菩薩戒不。皆應答能爾。若具足言。應先問七遮。後問上十德方可得受。若在家菩薩十中除初餘皆同問。善生經中更有餘問。如彼辨也三若有下教懺犯十重罪。謂若有犯十重者教懺悔方法。言三世千佛者。謂過去莊嚴劫中華光如來為首。下至毘舍浮如來。如是等一千諸佛。今賢劫中俱留孫如來為首。下至樓至如來一千佛。未來星宿劫中日光如來為首。下至須彌相如來為一千。又見好相中。既不言夢見。覺見甚難。若得此相。舊戒還全。更不須受。若不得此相。舊戒已失。故云現身不得戒。此是上品纏犯故失戒也。而得更受故云而得增長戒。增受是重受也。四懺輕垢罪。謂教對首懺。如比丘懺提罪通。法論犯此二篇懺有四種。一上纏犯十重對十方佛方等懺。二中下犯十重對四菩薩僧懺。三犯十重下重方便對首懺。四輕方便責心懺。二輕垢中。本罪對首。方便責心。並如別集中說。五而教戒師下明於上所說制令委解。故云一一好解也。三若不解下明實無所知。於中有五。一不解戒法。謂若輕若重是犯非犯是持非持。二不解理法。謂真諦平等不違俗等。三不解位法。謂習種是十住。長養是十行。不壞是十迴向金剛幢位。道種是十地。謂聖道治惑故云也。正性是佛位。正果顯故。四不解行法。謂於上諸位多少觀行及入定出定等分齊。言十禪支者。謂初定五支。二定一支。三定四支。四定一支。此經非本未故須入行。五一一不得意者。總結無知也。四而菩薩下明為利詐解。於中初為四事詐現解法。謂一利。二名。三門徒。四供養。後自欺欺他是出過呵嘖。五與人下明作已結犯可知。

非處說戒戒第四十二

初制意者。戒律制於內眾。為秘密之教法。外道惡人理非所聞。故須制也。別顯有三。一輕自戒品。二增彼惡見。三令他譭謗。是故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為利詐解。今則為利妄傳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不應說而說。戒防此失。故為名。

四具緣者亦四緣。一為利。二對外人。三心不迷。四說戒了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隨闕皆得方便罪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為利有多少。外人有善惡。心中有想疑。說戒有具闕。皆有俱不俱等。輕重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對國王。若純信行人。若將為進戒先說示問能不。皆不犯。反上失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四。一總制。二通塞。三擇惡人。四違制結犯。初中言未受菩薩戒者。此有三種。一純不信菩薩道故不受。二雖不謗亦不能受。三信擬受未受。二結犯。二外道者執著異道求佛法過。聞佛所說雜碎戒相戒當輕毀。三惡人聞說戒律輕毀法眾故不應說。言千佛者多也。謂一切諸佛皆同說此戒故云千佛大戒。非但賢劫千佛也。二邪見下明通塞中。以此戒制自內眾。理非彼聞。如人寶藏不示賊處。言除國王者。佛法付屬二人。一佛弟子為內護。二國王為外護。是佛付囑之人故對說無犯。又以國王有力。當依戒律策勵行人。故須知也。餘非此用一切皆斷。三是惡人下釋惡人。惡人有二種。一頑愚。謂此身無戒雖人名畜。以無人因故。後身永不見三寶。如木石無心。豈有能見。二惡見。謂邪見乖理如木非情。四而菩薩下違制結犯可知。

故毀禁戒戒第四十三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宜不惜身命護持淨戒。何容壞自本誓而無懼毀禁戒。故須嚴制。又為護一切戒品令堅固故制此戒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不應說而說。今則不應犯而犯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從所防為目。

四具緣者亦四緣。一身有戒。二對犯境。三故起心。四作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謂一三無犯。二四得方便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謂境有強弱。心有剋謾犯有輕重。亦有俱等。准前。

七通塞者。此戒無別制但起心犯餘戒即亦犯此戒。是故通塞皆如諸戒處說應知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三。初汎舉毀禁。二顯過呵嘖。三制毀結犯。前中言信心出家等者舉其本誓也。故起心等者明違誓結犯。二不得下明顯過呵嘖。於中有八。一供施無一毫分。二大地無一足分。三飲水無一渧分。問供施破戒無分可爾。王之水土眾生同感。何故亦無分。答白衣無戒食王水土皆有輸稅。出家不稅。良為戒行。今既二種俱無。豈有其分。無分而用。豈非是賊。四鬼遮罵賊是此義也。謂戒行若金剛有戒神讚護。今既戒破神去。則有五千大鬼遮其前而罵賊。掃其後而滅路。五世人亦罵之。謂於佛法中作偷形相賊偷利養等賊故也。六一切眾生不欲見者。以如怨詐親故。七犯戒同畜生者。以是罪身同故。八同木頭者。無所知故。三故毀下制毀結犯可知。

不敬經律戒第四十四

初制意者。以戒是成佛膳因。彼教理宜尊重。況是諸佛之母如來所師崇重之極。豈先於此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令不毀禁戒今制令敬法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防彼不敬制令重法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亦四緣。一對勝法。二無敬心。三不求供。四不作便犯。

五闕緣者。各闕皆方便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輕有多少。心有輕重。身有富貧。作有好惡。俱等准之。

七通塞者。若病若貧無得處。若常入深定。若貪救眾生。若恆說法。理應無犯。反上皆結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五。一制受持。二制讀誦。三制書寫。於中先舉難。謂剝皮等。後況易。謂木皮等。謂貝多葉皮為木皮也。餘可知。四常以下制令供養書寫等。十種法行此中具說。五若不下違制結犯可知。

不化眾生戒第四十五

初制意者。為菩提心是成佛因故。制諸菩薩故化眾生。皆應令彼發此大心。經云。若以小乘化。我則墮慳貪。此事為不可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則於法不敬。今則於生不化。是故俱制也。

三釋名者。捨化眾生違害大悲。戒防此失。故以為名。

四具緣者亦四緣。一對眾生。二不起悲。三不起方便。四捨不勸導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各闕皆方便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眾生有難易。悲心有厚薄。方便有多少。不勸有暫永。亦有俱等准前。

七通塞者。若病若無力。若未解若彼難化。並理應無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有四。一制化人類。於中大悲是能化之心也。城邑等是化處。一切眾生是所化。唱言等是化方便。受三歸等化所得益。此有二義。一受戒先受三歸後說十戒相。二有二種受戒。一受菩薩三歸戒。二受十戒。二若見下明化畜生類。謂彼無領解故以此言警覺成自熏修。則與彼遠作勝因。如昔有牛塔前食草舉頭見塔後便得度等。三而菩薩下立製定位。謂要化眾生令發大心方是菩薩故云也。四若不下違制結犯可知。

說法乖儀戒第四十六

初制意者。令彼重法增善根故。自亦重法順教命故。為成二利順彼三聚故制斯戒。

二次第者。前教人發心。今則教令敬法故也。

三釋名者。所防所制以立斯名。

四具緣者四緣。一對他人。二住非儀。三不起悲。四發言說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各闕皆方便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可語不可語。住非儀有深淺。無悲有暫永。發言有具闕。俱等准前可知。

七通塞者。若他病重。若王力自在。並無犯。反上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三。一制非儀。二教正則。三違結犯。前中悲心是化眾生因故教常起也。貴人多慢故偏舉之。三非儀有三。坐己立。二人高己下。三人在座己在非。座。此中高座具後二也。並可知。二若說法下明教正則。於中五事。一置法師於高座。二供之以香花。三聽者居下坐。尊敬如父母。五領受其教如事火梵志。攝論雲。若人戒足雖羸劣。而能說法利多入。如佛世尊應供養受彼所說。故相似。又經云。有知法者。若老若少皆應供養如事火婆羅門。三其說法者下明違制結犯。不如有三種。一身儀謂立等。二念謂求名利等。三語業謂非法說法法說非法及世俗言詞等。又智論中唯說諸行法及實相法方為法施。餘皆非也。

非法立制戒第四十七

初制意者。菩薩理應不惜身命護三寶。而反恃威損壞正法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說法非儀。今持威滅法。為失既重。故次制之。

三釋名者。從所防為目。

四具緣者亦四緣。一信心受戒。二恃自高威。三非法立制。四損壞佛法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闕初緣結重罪非犯戒。闕次緣結重方便。闕後二緣皆方便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恃威立制壞法各有多少俱等准之。

七通塞者。若制惡人不令出家不聽造像將賣。理應不犯。餘皆犯。

八釋文者。文中有三。一總明滅法。二別顯滅相。三故作成犯。前中亦三。一本以信心受戒。二恃自高威。三破滅佛法。二明作下別顯中。一障其出家修道。二障造形像造經。此破住持三寶。遺法眾生賴藉此住持。今既損減。其罪重故。總結雲破三寶罪也。三而故作下違教結犯可知。

自壞內法戒第四十八

一制意者。菩薩理應護持正法先揚顯發令法久住報佛恩。何容為利自毀內眾損己正法。為失既大。故須制也。

二次第者。前恃自威。今恃他勢。各皆損法。故同制也。

三釋名者。所防為目。

四具緣者亦四緣。一為名利。二王前說戒。三橫作留難。四繫縛內眾。故成犯也。

五闕緣者。四緣各闕皆四方便可知。

六輕重者。四緣各有多少並有俱不俱等准之。

七通塞者。若制惡比丘等不損法。理應不犯。餘皆犯耳。

八釋文者中有五。一舉過令離。二舉德制修。三聞非勸傷。四況自親作。五故作結犯。前中先舉本好心出家。次為名利於王等前說戒繫縛。自食下喻顯。蓮華面經云。佛告阿難。譬如師子命終若空地若水若陸所有眾生不噉食彼師子身肉。唯師子身自生諸蟲自食師子之肉。阿難我之佛法非餘能壞。是我法中諸惡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積行勤苦所集佛法。解雲。佛法外人所不能壞故云非外道等。二若受佛戒下舉德制修中。制令護戒至誠。如慈母念於一子。如孝子事於父母。皆無時暫忘也。三而聞下明聞非勸傷。於中先傷同現在苦。後寧自下通入惡趣。並可知。四況自親作中。正作及與破滅作因緣。無孝順心者是破法因也。五若故下明故作結犯可知。上來別辨九戒竟。二是九戒下總結勸學可知。上來別顯輕戒竟。二諸佛子下總結。此是三世同誦。上來別明輕重二篇戒竟。

三諸佛子諦聽下總結勸學。於中有四。一舉佛同誦。謂三世佛菩薩及我釋迦在因在果皆同誦。故知是要勝。二汝等下勸眾令持。謂舉彼諸眾略勸作五事。一受持。謂領納名受不忘名持。二讀。三誦。四解釋。五書寫。三佛性下明流通不絕。謂佛性常住明理法湛然也。戒卷流等明教法傳通。又釋。佛性為成佛本有之因。戒卷為外緣。傳受。謂從過去傳至現在。現在向未來。展轉相受故云不絕也。四得見下明傳授利益。謂於中有三。一見佛益。謂得見此賢劫中千佛相授。二永離惡處益。三得生善處益。謂生人中等為道器身。攝眾生處也。上來總是正宗竟。

第三我今下結勸流通分。於中四一。結已略說。二汝等下勸學令修。三如無相下指彼廣文。四三千下明眾聞奉持。謂彼品中一一廣說。令彼三千徒眾聞生歡喜。又釋。彼三千眾聞佛誦此略本。生喜受持。釋文既了。述懷頌曰。廣本毘尼藏。薄祐莫能見。戀彼菩薩戒。竭愚而解釋。願此摩尼燈。恆耀十方界。示導諸群生。至大菩提所。

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第六(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