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舍論記卷第五
沙門釋光述
分別根品第二之三
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者下大文第二明同分。結問頌答 同分。牒章 有情等。正釋。有體類等名同。簡異經部。彼計同分體是假故。分是別義。雖復類同而體各別。簡異勝論有句義等。彼執一物貫多法故。即分名同。故名同分。持業釋也。有情簡異非情。舉所依法也等簡不等。正顯能依同分體也 又解身形等同故名為同。顯所生果。分是因義故名為分。顯能生因。同之分故名為同分。依主釋也。此從果及因為名。故正理十二雲。此中身形.業用.樂欲。展轉相似故名為同。分是因義。有別實物。是此同因故名同分。
論曰至展轉類等者。就長行中。一自述己宗。二問答徵定。就述己宗中。一略釋頌。二會異名。三別解釋。四證有體。五明得捨。此即略釋頌也。
有別實物名為同分。此即標宗 謂諸有情。顯所依法 展轉類等。顯能依同分 或諸有情展轉類等。此即舉果以顯其因。令諸有情展轉類等。
本論說此名眾同分者。此即第二會異名。多體類等名為眾同。分是則別義 又解眾多法相似因名眾同分 又解眾多有情展轉同因名眾同分。
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者。此下第三別解釋。就中。一明有情同分。二明法同分。此即明有情同分。此同分復有二種。一無差別。謂諸有情顯所依也。有情同分顯能依也。諸有情上有情同分。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名無差別同分。謂此同分。能令有情展轉類等 一有差別。謂諸有情中。三界.九地.五趣.四生.婆羅門等種.迦葉波.瞿曇等性.男身.女身.五戒.近事.大戒苾芻.四向.三果.學人.阿羅漢無學等各別同分。一類有情各等有故。有此眾多故言有差別 有情界等顯所依也 各別同分顯能依也。由此同分能令界等展轉同故 問無差別同分等。望一有情。為體各一。為體各多 解雲隨其所應體各有一。猶如命根 或體各多。如所依法。又正理十四雲。云何異熟謂地獄等.及卵生等。趣.生同分。云何等流。謂界.地.處.種性.族類.沙門.梵志.學.無學等所有同分。有餘師說。諸同分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。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。
復有法同分謂隨蘊.處界者。此明法同分。於同分中復有法同分 隨蘊.處.界。此舉所依法顯能依同分。由此同分。能令蘊.處.界.法展轉同故 準有情同分。於法同分亦應說有二種。而不說者略故不論。於法同分一體多體准前應知 問有情同分與法同分為體各別。為一體義分 解雲體性各別。能令有情相似名有情同分。能令法門相似名法同分。有情.法門義異。所以兩同分不同。故諸論文皆說兩種。雖復離法無別有情。約義有殊。同分各別。亦有古德。立二同分體性各別 又解有情離法無別體性。而於法上建立有情。以此准知。法同分上立有情同分。一體義分說二同分。非體各別。若攬法成有情即不說法同分。若廢有情論法。即不說有情同分。若法。有情。竝論即雙說二種同分。由此義故。所以。諸論或唯說一。或兩種俱論 各據一義。竝不相違 問何故頌文但說有情 解雲略故不說法同分也 或可。頌文亦攝法同分。言有情者簡異非情。
若無實物至如理應知者。此即第四證有體及徵經部證有實體。有情非一名有情有情。同是有情名等無差別。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有情同分者。欲.色界等展轉差別諸有情中。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慧。有情有情等無差別施設名言。不應得有。以覺慧必緣境故。名言必詮說法故。既起慧.言。明知有體。此約無差別有情同分為難。以遍故偏舉為問。有差別不遍故不約彼論 復例釋法同分言。如是蘊等。等無差別覺慧。等無差別施設名言。不應得有。故言如理應知。
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者。此即第五明得捨。以死.生對得捨同分應作四句。 第一句有死.有生。不捨.不得有情同分。謂隨其所應是處死還生是處 第二句有捨.有得有情同分。不死.不生。謂入正性離生位時。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 第三句有死.有生。亦捨.亦得有情同分。謂是趣死生餘趣等 第四句謂除前相。
言有情同分簡異非情。隨其所應是別同分。非是總有情同分。以總有情同分。入無餘涅槃時方可捨故。
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者。此下第二問答徵定。文總有六 此下第一述經部五難。一無異生性難。二非見.無用難。三非情同分難。四別有同分難。五應同勝論難。此即第一無異生性難 就中。一依文述難。二正理論救。三俱舍師破。餘難准此。皆作三門 言依文述難者。異生同分是與聖別。何用別立異生性耶。如人同分外不別立人性。何故異生同分外。別立異生性 第二正理論救雲。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。此不應然。所作異故。謂彼身形.業用.樂欲。互相似因名為同分。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性。入離生時於眾同分亦捨.亦得。於異生性捨而不得 正理意說。異生性。異生同分。所作異故。異生同分外別立異生性。人同分外無別人性。所作同故。人同分外不立人性。又入聖時於同分。捨異生同分。得聖者同分。於異生性。但捨異生性。不得異生性。不應言不得聖性。以即聖法名聖性故 第三俱舍師破雲。入聖不捨於同分。可須別立異生性。入聖既捨於同分。何須別立異生性。若言所作各異故。須別立人同分。人性所作亦各異。何不別立自類相似名人同分。違於非人名為人性。
又非世間至亦何所用者。此即第二非見.無用難。又非世間現量證見此同分體。以非色故。亦非覺慧比量道理所能了別。無別用故世間之人。雖亦不了有情同分別有實體。而於有情謂無差別起覺.言說。故設有體亦何所用 第二正理救雲。同分非色。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。由見彼果知有彼故。如見現在業所得果。知有前生曾所作業。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解雲同分非色至無別事類。敘俱舍難意 由見彼果下正理釋通 第三俱舍師破雲。若因緣不能生彼同類果。可須同分生。因緣自能生彼果。何須同分生。外道觀行亦言證我。豈得信彼有我實體。
又何因不許至互相似故者。此即第三非情同分難。穀等無情亦互相似。何不於彼立同分耶 菴羅。是菓名。形似木苽。始.終形.色相似。生.熟難知 半娜娑。亦是菓名。形如冬苽。其味甘美。其樹極多 第二正理救雲。何不許有無情同分。不應如是責。有太過失故。汝亦許有人.天等趣。胎.卵等生。何不亦許菴羅等趣。綠豆等生 又云由彼草木等。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。於彼不說別立有同分 第三俱舍師破雲。趣謂五趣。生謂四生。無情非彼可非趣.生。體類相似應有同分 又破樂欲等同故別須立同分。綠豆等亦同。何不立同分。
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者。此即第四別有同分難。所同分之法體各異。由別同分故得同。能同相望亦各異。如何更無同分同。而起無別能緣覺慧。而起無別施設名言。若更有同分。展轉即有無窮之過 第二正理救雲。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。即為同類展轉相似覺.施設因。如眼.耳等。由大種造方成色性。大種雖無餘大種造。而色性成 第三俱舍師破雲。若言是同因故體即是同者。同分自類等。無別同分同即為覺.施設因。亦可所同自類等。不須同分同即為覺.施設因。又所引喻有違宗過。眼等色性三世常定。如何乃言由大種造方成色性。但應言由大種造。不應言由大種造方成色性。
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者。此即第五應同勝論難。梵雲吠世師。此雲勝論。舊云鞞世師。或云衛世師訛也。汝說一切有部。執於法上別有同分。又應顯成勝論所執。彼宗執有總同句義。通一切法故名總同。於一切法上總同言。總同智。由此總同句義發生。彼復執有同異句義。於眾多異品類中同類相望名同。異類相望名異。同是即遍在同法。異即遍在異法。於眾多異品類法上。同異言。同異智。由此同異句義發生 又解汝說無差別同分。應顯成勝論總同句義。有差別同分。應顯成勝論同異句義 若依勝論宗中先代古師。立六句義。一實。二德。三業。四有。五同異。六和合。後代慧月論師立十句義。如十句義論中立 一實。解雲諸法體實。是德等所依二德。解雲謂實家道德也 三業。解雲謂動作是實家業 四同。解雲體遍實等同有名同 五異。解雲唯在實上令實別異。六和合。解雲謂與諸法為生.至因 七有能。解雲謂實等生自果時。由此有能助方生果 八無能。解雲謂遮生餘果 九俱分。解雲謂性遍實.德.業等。亦同.亦異故名俱分 十無說。解雲謂說無也 實句義云何。謂九種實名實句義。何者為九。一地。二水。三火。四風。五空。六時。七方。八我。九意。是為九實。地云何。謂有色.味.香.觸是為地。水云何謂有色.味.觸.及液.潤是為水。火云何。謂有色.觸是為火。風云何。謂唯有觸是為風。空云何。謂唯有聲是為空。時云何。謂是彼.此.俱.不俱.遲.速.許.緣因。是為時。方云何。謂是東.南.北等。詮.緣因是為方。我云何。謂是覺.樂.苦.欲.瞋.勤勇.行.法.非法等。和合因緣起智為相。是為我。意云何。謂是覺.樂.苦.欲.瞋.勤勇.法.非法行。不和合因緣起智為相。是為意 德句義云何。謂二十四德名德句義。何者名為二十四德。一色。二味。三香。四觸。五數。六量。七別體。八合。九離。十彼體。十一此體。十二覺。十三樂。十四苦。十五欲。十六瞋。十七勤勇。十八重體。十九液體。二十潤。二十一行。二十二法。二十三非法。二十四聲。如是名為二十四德。廣如十句義論 業句義云何。謂五種業名業句義。何者為五。一取業。二捨業。三屈業。四申業。五行業。廣釋如十句義論 同句義云何。謂有性。何者為有性。謂與一切實.德.業句義和合。一切根所取。於實.德.業有詮.智因。是謂有性 異句義云何。謂於實轉。依一實。是遮彼覺因.及表此覺因名異句義。和合句義云何。謂合實等不離相屬。此詮.智因。又性是一。名和合句義 有能句義云何。謂實.德.業和合。共.或非一。造各自果決定所須。如是名為有能句義 無能句義云何。謂實.德.業和合。共.或非一。不造餘果決定所須。如是名為無能句義。
俱分句義云何。謂實性.德性.業性.及彼一義和合。地性色性取性等。如是名為俱分句義。廣釋如十句義論 無說句義云何。謂五種無。是名無說句義。何者為五。一未生無。二已滅無。三互更無。四不會無。五畢竟無。是謂五無。廣釋如十句義論 問六句.十句相攝如何 解雲十句中實.德.業三。即是六句中實.德.業句。第四句同。即是六句中第四有句。第六和合。即是六句中第六和合句。第五異句。第七有能句。第八無能句。第九俱分。是六句義中同異句攝。言同異者。自類相望名同。異類相望名異。第十無說非六句攝。所以然者。六句唯論有體之法故唯說六。十句有.無俱論故說第十。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此論總同句義即是十句義中同句義。又是六句義中有句義。能令諸法有故。與同句義名異義同。此論同異句義。即是六句義中第五同異句義如望實句義中九法。自類相望名同。異類相望名異。餘皆准此。又當十句義中第五異句義.第七有能句義.第八無能句義.第九俱分句義。
毘婆沙師至乃至廣說者。此即第二毘婆沙師救。於五難中前四不能救。但救第五諍同勝論。彼執二句與此同分義類不同。彼說一物於多轉故。我說同分於諸法上其體各別。多體.一體其義既殊。云何令我顯同勝論。又縱於彼勝論外道若顯.不顯。然此同分必有實物。經言同分。明知別有。
雖有是說至名為同分者。此即第三經部復難諍同勝論可知。所言引經證實。將為未可。
若爾所說同分是何者。此第四毘婆沙師。反徵經部。如我所說同分實有。汝即不許。彼宗所說同分是何。
即如是類至豆等同分者。此即第五經部答。相似種類諸行生時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。無別實體。如諸穀等同分非實。
此非善說違我宗故者。此即第六毘婆沙師。理盡言窮作此說也。
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者。此下大文第三明無想。上兩句明無想體。下一句二門分別。上無想是無想異熟。下無想是無想天。通有心.無心。
論曰至如堰江河者。釋前兩句。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不相應行異熟果法。能令未來心.心所滅。名為無想。此法體性是實有物。所以能遮未來心.心所法。於五百劫令暫不起。如堰江河。故知實有。恐濫草等故言有情。
此法一向是異熟果者。五類分別。唯是異熟。
誰之異熟者問。
謂無想定者。答。故婆沙一百一十八雲。或有說者。無想定感無想.及色異熟。命根.眾同分。是彼有心靜慮異熟。所餘諸蘊是俱異熟。復有說者。無想定感無想.及色異熟。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。所餘諸蘊是俱異熟。復有說者。無想定感無想異熟。所餘諸蘊是俱異熟。復有說者。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。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。評曰應作是說。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。一切命根.及眾同分.眼等色根。皆業所感。餘蘊俱感 正理十二。同彼婆沙初師不正義。此論同婆沙評家 問此論若同婆沙評家。命.及色根非無想定感。何故下文感引.滿中。但言二定.及得不能感眾同分。不言不感命.及色根 解雲。下文明感引.滿二種。但言二定.及得不能感引。能感滿。非於滿中能感一切。
無想有情居在何處者。問。
居在廣果至名無想天者。答。明所居處。廣果天中有高勝處。無想有情而居其上。如中間定梵王。於梵輔天中。起台別住。此亦如彼。名無想天。
彼為恆無想為亦有想耶者。問。
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者答。眾生於彼生死位中多時有想。然言無想者。由彼有情生後死前中間。五百大劫長時。想不起故。從多分說故名無想。如契經中引證起想 問無想有情。前心多。後心多 答一百五十四評家曰。如是說者。此事不定。或前多後小。或前小後多。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準婆沙評家。出無想心通生得善.有覆無記.無覆無記。通五部所斷 問入無想心。為通幾性。幾部所斷 解雲雖未見文。准彼出心入心亦爾 問經說有情皆因食住。於無想中四食既無。如何得住。答正理十二雲。彼以宿業.等無間緣為任持食。謂由宿業引眾同分.及命根等。由續生心.及無間入無想果心。牽引資助故。彼亦有過去觸等為任持食。無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為食。現在都無。有心位中二種俱有 解雲以宿業為思食。以續生心無間入心牽引資助為識食。以識相應觸為觸食。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。現在即無。諸有心位亦有現在食。其無想事。雖不從彼等無間緣生。然由彼力牽引資助體方得起。若無前心等。其體無容得起。
從彼沒已至生天之業者。此明退生處。從無想天沒竟。於三界中必生欲界非餘處。所以者何。初師解先修無想定因勢力盡故。或有心無心定因勢力盡故。不能感果。從彼命終還生欲界。於彼不能更修無想定故。或有心.無心定故非生彼界。如箭射空勢力盡時便即墮地。還生欲界應知亦爾。若諸有情應生無想天處。必有欲界順後受業。如生北洲必有生天順後受業。由有欲界順後受業故。唯生欲界不生餘界。故婆沙一百五十四雲。有說若造無想天順次生受業者。法爾亦造欲界順後次受業。如造北俱盧洲順次生受業者。法爾亦造欲界天順後次受業 問生欲何趣。解雲五趣不定。故婆沙一百五十四雲。問定生何處。答有說生地獄。有說生惡趣。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處不定。或生惡趣。或天。或人 問欲順後業於何時造 解雲將修無想加行時造。以彼強勝故今先受。謂諸外道將修無想。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。或起見取計彼為真。或起戒取計彼為道。如是等惑為惡趣因。既修此定復須離欲。或起生得。或聞。或思。如是等善為善趣因。餘生雖有順後受業。加行中造勢力強故乘彼受生。或善亦通後起位造。應知將生北俱盧洲。欲界天業亦於人中。修無我觀加行時造。以彼強勝。故今先受。或亦通於後起位造。將生北洲業純淨故彼沒生天。將生無想善惡雜起。故從彼沒通生五趣。
已辨無想二定者何者。此下大文第四明二定。就中。一明無想定。二明滅盡定。三明依身別。此下明無想定。將明問起 就中。一總。二別。此即總問。
謂無想定及滅盡定者。總答。
初無想定其相云何者。別問。
頌曰至非聖得一世者。別答。初一句明體 後靜慮。明依地 求脫。明作意 善。明性攝 唯順生受。明招果 非聖。明修人 得一世。明成就。
論曰至與無想同者。如前所說有無想異熟法。能令心.心所滅名為無想。如是復有別心不相應行法。能令心.心所滅名無想定體。身中無想名無想者。無想者之定名無想定。依主釋也 或即定無想名無想定。持業釋也 頌說如是聲。唯顯此定滅心.心所。與前無想異熟天同。非一切同。准婆沙一百五十一。入無想定心。及出無想定心。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。不能具述。
此在何地者。問。
謂後靜慮至非餘者。答。唯在第四靜慮。非餘上下諸地。故婆沙一百五十一雲。又下諸地有歡.慼受。行相麁動難可除滅。第四靜慮。唯有處中受。行相微細易可斷滅。故下地中無無想定。問何故無色界無彼定耶。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。以為能證無想涅槃。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。故無想定於彼亦無。又諸異生怖畏斷滅。彼界無色。若更滅心便為斷滅。是彼所怖故彼界中無無想定。
修無想定為何所求者。問。
謂求解脫至修無想定者。答。修無想人。為求解脫涅槃。彼執無想異熟是真解脫涅槃。為求證彼修無想定。作出離道。
前說無想至五蘊異熟者。前說無想是異熟。故。無記性攝不說自成。故不別說。此定唯善。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。初生.後沒。有心.心所故具五蘊。
既是善性為順何受者。問。
唯順生受至正性離生者。唯順生受。如文可解。正理一說同此論。又一說。一類諸師作此定執。謂順生受.及不定受。所以者何。成此定者。亦容得入正性離生。入已必無現起此定。由約現行。說無想定名異生定。非約成就。
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者。凡.聖分別。唯異生得。以無想定。感五百劫生死大果。空無所得。聖者厭離如見深坑。不樂入故。要執無想異熟。為真解脫涅槃。於無想定。起能出離生死想。而修此定 一切聖者。不執有漏無想異熟。為真解脫涅槃。不執有漏無想定。為真出離聖道。故於此定必不修行。
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者。此下明成就問。若諸聖者。修得第四靜慮定時。必得無始過去.未來諸有心定。此無想定。為如靜慮亦得去.來無始曾習無想定不。
餘亦不得者。答。餘凡夫人。修得第四定時。亦不得去.來無想定。何況聖人。
所以者何者。徵。
彼雖曾習至無未來修者。彼無想定。雖復過去曾習。以無心故。要起大加行方便修得。故初得時唯得現在。如初受得別解脫戒。亦唯成現。得此定已。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以來。亦成就過去。出已乃至未捨已來。唯成過去。以無心故無未來修。
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者。此下第二明滅盡定。初一句明自體 為靜。明作意 住有頂。明依地 善。明性攝 二受不定。明招果 聖明修人 由加行得。明初修行 後兩句明成佛得。
論曰至滅定亦然者。例同無想。
此亦然聲為例何義者。問。
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者。答。此正出體。如是復有別不相應行法。能令心心所滅。名滅盡定。又婆沙一百五十二雲。問此滅盡定幾物為體。有說此定一物為體。若滅現前即名無心。問云何一滅。剎那現前即名無心。答一受剎那現前即名有受。一想剎那現前即名有想。一識剎那現前即名有識。如是一滅。剎那現前即名無心。斯有何過。有說此定十一物為體。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。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。以十大地法.十大善地法.及心滅盡故。如是說者。隨滅爾所心.心所法。即有爾所物現前。為此定體 解雲。評家意更有欣.厭心所。隨其所應與心相應而非竝起。故與前家不同。無想定體准此應知。又婆沙一百五十三雲。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.心所法。為過去。為未來。為現在。若過去者。過去已滅復何所滅。若未來者。未來未至云何可滅。若現在者。現在不住復云何滅。設非定力亦自滅故。答應作是說。滅於未來。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滅。答住現在世。遮於未來心.心所法令不相續。故說為滅。如斷城路閉門竪幢。不令人入出說名除寇。此亦如是。有說通滅未來.現在。問現在必不住。復云何滅。設非定力亦自然滅故。答先現在世心.心所法。令有緣法續起而滅。今現在世心心所法。不令有緣法續起而滅。此由誰力。所謂定滅 前解為正。不言有說故。又準婆沙一百五十二。入滅盡定心。有頂善有漏心。若出滅定心通有漏.無漏 問入出心俱緣何法 答如婆沙一百五十三雲。評曰應說。此入定心緣未來定。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。以未來定有多剎那。未有先後雜亂住故。又云評曰應說。此出定心緣過去定。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。以過去定有多剎那相雜住故。
如是二定至作意為先者。作意不同對簡差別。前無想定。為求無想異熟解脫厭壞於想。以出離心想作意為先。即無想定能出離生死 又解能出離想也。此滅盡定。為求寂靜而住厭壞散動。以止息心想作意為先。止息即止息心.心所法 又解止息想雖亦止息受等。以想近強故別標也。
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者。依地不同。又婆沙一百五十二雲。問何故下地無此定耶。一解雲又滅盡定滅極細心.心所故得。下地不順極細心.心所滅 又一解雲。又下地皆名有想。行相麁動難可止息。此地名非想非非想處。行相微細易可止息。故下地無滅盡定廣如彼記。
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者。此滅盡定同前無想定。性唯是善非無記.染。四種善中等起善故。又染.無記非寂靜故。
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者。明招果。前無想定唯順生受。此滅盡定通生.後.不定。約異熟果有順生受。有順後受。不定中有二。或不定受是不定中異熟定時不定。或全不受。謂若於下地起此定已不生上地。斷餘煩惱即於下地得般涅槃。是不定中異熟及時俱不定。唯招有頂四蘊異熟。婆沙九十雲。問滅盡定受何異熟果耶。答受非想非非想處四蘊異熟果。除命根.眾同分。彼唯是業果故。又正理雲。前無想定能順生受及不定受。餘文同此。
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者。凡.聖分別。唯聖人得此 無想定在第四靜慮。彼處有色。修無想者作如是念。我雖滅心而猶有色。不怖斷滅異生能起 此滅盡定在於有頂。彼無有色。復欲滅心恐成斷滅。而生怖畏故不能起 又此滅盡定。唯聖道力所起故。唯聖非凡。又聖人將入此定。以此定為現法涅槃勝解想入。由作涅槃心想故。異生不能入。恐畏斷滅。故又勝解用強故別標也。又正理雲。非諸異生能起滅定。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斷故。未超有頂見所斷惑。於起滅定畢竟無能 又破此論雲。彼說非理。於無想定與此同故。彼此心斷。涅槃勝解無差別故 俱舍師救雲。據此義邊雖無差別。而所依地色.無色異。怖畏不同。不可為例。
此亦如前非離染得者。明此滅定。如前無想非離染得 由何而得者。問。由加行得至亦成過去者。答。是加行得。初唯現成不得過去。亦不修未來。以無心故。要由心力方修未來。第二念等乃至未捨。亦成過去。
世尊亦以加行得耶者。此下釋成佛得。此即問也。
不爾者。答。
云何者。徵。
成佛時得至皆離染得者。釋。明佛滅定離染時得。正理彈雲。豈不盡智。於成佛時亦不名得。況滅盡定。以諸菩薩住金剛喻三摩地時。名得盡智。得體生時名為得故。又云。隨宜為彼而通釋者。謂於近事而說遠聲。或金剛喻三摩地時。必成佛故亦名成佛。無間剎那定成佛故 解雲正理論主為俱舍通。理實說。得在菩薩位。今於近佛成就事說遠菩薩初得聲。故於佛位說得無失。
俱舍師救雲。言成佛者。於因立果名。言盡智時得者。謂盡智在生相時。自解足能。無勞彼釋。
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脫者。問。既言俱分謂得滅定。佛盡智時未起滅定如何名俱。
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者。答。佛盡智時雖未起滅定。於滅盡定起自在故。如已起者成俱解脫又婆沙一百五十三雲。問云何盡智起已名俱解脫。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。非得定體。則由此理名離染得。後時不由加行起故。
問佛盡智時若未得滅定。云何正理。雲永離定障故捨不成就故。於起滅定得自在故。如已起者成俱解脫。若無有得。如何言捨不成就耶。夫得.非得相翻立故 解雲滅定非得總有二類。一類依未斷障身。名起定不自在不成就。一類依已斷障身。名起定自在不成就。正理言捨。捨依未斷障身不成就。至佛身中復有一類依已斷障身不成就如聖道非得總有二類。一依凡身是異生性。一依聖身非異生性 又解未成佛時。於滅盡定應得不得。有未得退。彼不依佛身成佛時捨名不成就。
西方師說至不許彼說者。此下釋非前三十四念故敘異說問。西方師即是迦濕彌羅國西。健馱羅國諸師。此師意說。菩薩學位先起此定。謂彼菩薩。先斷無所有處惑方入見道。從見道出已方入滅盡定。從滅盡定出斷有頂惑。後得菩提。於盡智時成過去滅定。云何此中不許彼西方師說。
若許彼說至後生盡智。論主為釋。若許彼西方師說。便順尊者鄔婆毱多所造理目足論。彼論說佛先起滅定後得菩提。論主意朋西方師說。故作斯釋。鄔婆毱多此雲近藏。佛涅槃後一百年出。是阿育王門師。舊云優婆毱多訛也。
迦濕彌羅國至起滅盡定者。迦濕彌羅國意說。非先起滅定後方生盡智。由三十四念得菩提故。於此三十四念中間。無容得起非想地有漏不同類心。故諸菩薩學位不應起滅盡定。
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者。外國諸師。即是迦濕彌羅外印度國諸師。與西方師所說意同。故今隨舉為問。若於三十四念中間。見道後起非想地不同類有漏心。得滅盡定。斯有何過。
若爾便有至不越期心者。迦濕彌羅為彼出過。若起異類便越期心。然諸菩薩不越期心。
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者。外國諸師釋。理實菩薩不越期心。然非不越無漏聖道起餘有漏。
若爾期心如何不越者。迦濕彌羅復難。若起有漏即越期心。如何不越。
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故者。外國師解。可知。
前說為善我所宗故者。迦濕彌羅不能申難結歸本宗。
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者。此下第三明所依身。
論曰至而得現起者。釋初句。二定俱依欲.色二界而得現起。又婆沙一百五十二雲。問此無想定何處能起。有作是說唯欲界起。欲界心勐有說力故。有餘師說通欲界.三靜慮起。由念曾修加行勢力亦能起故。復有說者第四靜慮亦能現起。除無想天。勿果與因極相逼故 解雲於三說中後二無違。前一非正。如下別破。又婆沙一百五十三雲。問何故生欲.色界能起滅定。非無色界耶。答命根依二法轉。一色。二心。此定無心。斷心起故。生欲.色界起此定時。心雖斷而命根依色轉。生無色界色雖斷。而命依心轉。若生彼起此定者。色.心俱無。命根無依。故亦應斷。是應名死。非謂入定。是故生彼界不起 解雲滅定無色故彼別簡。無想在色理在絕言。故不彼說。
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者。若有自部諸師。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。便違發智本論所說。彼論以色有五行相對 色有謂色界有。五蘊名五行。無常名行。故婆沙一百九十二雲。此中諸蘊以行聲說。過去如來應正等覺。說蘊名行。今釋迦牟尼如來應正等覺。說行為蘊。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。欲顯今佛所說五蘊。則是前佛所說五行故(已上論文) 廛謂市廛。三界紛雜如市廛也。謂發智言。或有是色有此色有眾生非具五行。謂色廛有情。或生有想天住異界.及無漏不同類心。或入無想定。或入滅盡定。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。如是等但有色.行二蘊。闕餘三蘊。是謂色有此有非五行。彼論既說色廛有情入無想定。而言不入故自教相違。由此證知。如是二定俱依欲.色而得現起。是名同相。
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者。此釋第二句。謂無想定。欲.色二界皆得初起。由無始來數數修習。起時即易。故通二界皆得初起。滅定初起唯在人中。由無始來未曾修習。起時即難。初起之時。要由說力.及強加行方得生故。故正理雲。唯人中有說者.釋者。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又解無想定。因天眼通見彼無想有情。謂為涅槃便即修故。於色界中有得初起 又解無想定雖容色界初起。必先欲界初起加行。造欲界中順後受業。方生色界起宿住通。知先不得今復更修。故得初起。此滅盡定。在於人中初修起已。由退為先方生色界。依色界身後復修起。
此滅盡定亦有退耶者。問。
應言亦有至色界受生者。引經證退。大意可知 鄔陀夷。此雲出現 尸羅。名戒 三摩地。名等持。即定之異名 般羅若。名慧 現法。謂長病等退緣 滿足。謂無學果 段食天。謂欲六天。資段食故 意成天身。謂色界天。不由精血等生。隨意受生名意成天身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三具說雲。契經說。尊者舍利子。告苾芻眾言。若苾芻戒.定.慧具足者。能數數入出滅受想定。彼於現法。及將死時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。命終超段食天處。生在意成身天中。於彼復能數數入出滅想受定。斯有是處。應如實知。時具壽鄔陀夷。在彼會坐。語尊者舍利子言。彼苾芻生意成身天。能數入出滅受想定無有是處。第二.第三亦如是說。問何故具壽鄔陀夷。再三違逆尊者舍利子。答彼之所疑非無處所。彼作是念。得此定者必已離無所有處染。命終應生非想非非想處。於彼必無起此定理。又彼不了舍利子意。是故現前再三違逆。問舍利子有何意趣。彼具壽云何不了。答舍利子說生色界者。鄔陀夷說生無色界者。舍利子說退者。鄔陀夷說不退者。由此不了故再三違之。廣如彼說。
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者。有餘大眾部等執第四靜慮亦有滅定。生意成天。依彼所執滅定無退。此義亦成。彼謂凡夫得第四定尚能入無想定。況聖人得第四定。而不能入滅盡定耶。
第四靜慮至契經說故者。引經破執。四靜慮.四無色是八有心定後。方說滅定為第九。故知彼非想後方入此定。若說滅定在第四定。彼定後起應名第五。
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者。大眾部等難。若如文執者。經言九次第即不令在第四。經言次第應無超越義。經言次第亦通超越。何妨經言第九定而通第四入。
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者。為外通經。次第之言依初學說。後得自在無妨超越。
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者。此下總以諸門分別二定差別。此即依地不同。如前具釋。
加行有異至異熟果故者。此三門可知。
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二受故者。此中兩對 定.不定為一對。無想是定。滅盡是不定 生.二受復為一對。無想順生。滅定順生.後二受。應知為對不定故別立定。理實此定即是生受。
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者。無想定欲.色二界初起。滅定人中初起。
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者。問。於二定中隨滅爾許心.心所法。即有爾許不相應行替處為二定體。何緣但說名為無想.滅受想耶。
二定加行至唯名他心智者。答。雖此二定總以心.心所滅為其自性。但言無想.滅受想者。從加行立名。諸外道等計苦.樂為生死。為欲出彼修無想定。將欲界有苦。初.二.三定有喜.樂受。不了第四定捨.及餘心.心所法。而作是言。第四定中雖出苦.樂。而猶有想未得涅槃。我今須滅。故加行中但偏厭想名無想定 滅受想定。加行之時亦偏厭受.想。謂聖人為於二界疲勞受。於諸靜慮想。於無色定。厭此受.想暫欲止息。故加行中偏厭受.想。故此二定皆從加行立名。如他心智亦知受等。加行但欲知他心故。從加行立名。二定亦爾。
今二定中至心復得生者。問。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緣者。此下第一毘婆沙師答。許過去有定前心作等無間緣。能引出定心起。
有餘師言至心有根身者。第二有餘經部師言。如生無色界色久時斷。如何於後色復得生。彼生定應由心中色種子生。非過去色生。此即舉例。如是出定心亦應然。由定內有五根身中有心種子。生出定心。非由過去定前心起。故彼經部中先代諸軌範師咸言。心.身二法互為種子。
尊者世友至故無此失者。經部異師尊者世友所造問論中說。若執滅定如前二說全無有心。可有此無心生有心過。我說滅定猶有細心生出定心。故無此失。
世友梵名雲伐蘇蜜多羅。舊云和須蜜訛也。印度國名世友者非一。非是婆沙會中世友。又正理第十三雲。譬喻論者作如是言。滅盡定中唯滅受.想。以定無有無心有情 解雲此敘鳩摩羅多門徒釋。彼宗所執。唯一心王。隨用差別立種種名。無別心所。但心緣境第一剎那初了名識。第二剎那取像名想。第三剎那領納名受。第四已去造作名思。諸餘心所皆思差別。識.想.受三唯無記性。思心已去方始通三。入滅定者滅想受心。由此二麁是所厭故。識雖非厭。定中亦不得起。是無記故。於行位中思之差別。為滅定體。以實言之即是心。就用言之是心所。故彼定中必有心體。但無受.想之位。何以知然。名稱滅受想定。故知無受.想。必定無有無心有情。既是有情。故知心有。又婆沙一百五十三雲。謂譬喻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不滅。彼說無有有情而無色者。亦無有定而無心者。若定無心命根應斷。便名為死。非謂在定 准此論世友同彼譬喻分別論計。
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者。尊者妙音說。此世友非理。若此定中猶有識者。根.境.識三和合故必應有觸。由觸為緣故應有受.想。引證可知。則此滅定中。受.想等法亦應不滅。
若謂如經至諸心皆滅者。妙音牒世友救破。若謂經說受為緣故生愛。自有阿羅漢受而不生愛。觸亦應爾。非一切觸皆受等緣。何妨滅定中觸而不生受者。此例不然。觸.受兩緣有差別故。經自簡言。若異生.學人。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。明知非是無明觸所生諸受。即不生愛。曾無有處簡觸生受。故知諸觸皆能生受。故有差別 由此道理。毘婆沙師說滅定中諸心皆滅。
若都無心如何名定者。世友問。
此令大種至故名為定者。答。由得此定在身。令諸大種湛然能平等而住。水火風等所不能損。但大種平等住所造色必亦平等住。故略不說。此即從果立名 或由定前心離於沉.掉平等至此定。由定故此即從因立名。故婆沙雲。等至有二。一令心平等。二令大種平等。
如是二定至為是假有者。問二定假.實。
應言實有至令不生故者。說一切有部答。應言二定實有。以能遮礙未來心令不生故。明知有實體性。
有說此證至是有為攝者。有經部師說。此證理不應然。述自解雲。彼說滅定全無有心。由前定心能遮礙故。與後餘心相違而起。由此定前心起故。唯令後起餘心暫時不轉。此定前心。又能引發違心所依身令相續起。故唯心不轉位假立為定。但是心無無別實體。恐伏難言。依無而立。如何滅定是有為攝。為通此難故作是言。此唯不轉分位假立。入定前位無。出定後位無。似有生滅故假說此是有為攝。
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者。經部異釋。或即所依身由前定心引。令如是起與心相違。即於所依假立滅定。
應知無想至餘說如前者。無想例同滅定。由定前心能遮礙故。與後所餘心相違而起。由此定前心起故唯令後餘心暫時不轉。唯心不轉位假立無想定。但是心無。無別實體。餘說如前。據此論文於心不轉。或於所依假立二定。有說經部於厭心種子假立二定。然未見文。
此非善說違我宗故者。毘婆沙師言此經部師非為善說。違我宗故。
已辨二定至能持煗及識者。此下大文第五解命根。上句會名。下句用證。命是活義。壽是期限義活即是命。故知此命即壽異名。
論曰至謂三界壽者。就長行中一釋頌本。二問答分別。此釋初句。對法即是發智論說。
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者。此下解第二句。此即問也。
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者。答。能持煖.識。明有別壽。引經證用。經說三法能持於身。若三捨身身便僵仆。仰死名僵。伏死名僕。亦有側死且言僵仆 或從多說 故有別法能持煖.識。相續住因說名為壽。
若爾此壽何法能持者。經部難。
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者。說一切有部答。
若爾三法至應常無謝者。經部難。若爾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。鼎足而立。何法先滅。由此一法滅故餘二法隨滅。若無一法先滅者。是則此三應常無謝。
既爾此壽至相續轉故者。說一切有部釋。為難所逼今復轉救。既爾此壽應業能持。從業所引或長或短相續轉故。論主意朋經部。故。今轉計前後相違 又解說一切有部復為好解。顯前非正。
若爾何緣至而須壽耶者。經部復難。業力足持煖.識何須壽耶。
理不應然至恆異熟故者。說一切有部反責出過。理不應然。勿一切識從始至終恆異熟故。以三性識相間起故。
既爾應言至何須此壽者。經部解。既爾應言業能持煖煖復持識。何須此壽。
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者。說一切有部難。欲.色有煖可煖持識。無色無煖應無能持。
應言彼識業為能持者。經部解。應言彼識業為能持。為難所逼故復轉計。
豈得隨情至又前已說者。說一切有部。責彼轉計業持識過。又前已說。
前說者何者。經部徵。
謂前說言至說名為壽者。說一切有部。引前文答結定本宗。
今亦不言至非別實物者。經部自述己宗 若爾何法說名壽體者。說一切有部問。
謂三界業至住時勢分者。經部答。謂三界業所引眾同分。住時勢分不斷。於此勢分說為壽體 由三界下。別顯同分住時勢分長短。由三界業力所引。同分住時勢分相續。決定從應住時。爾所時住。或經十年或百年等。即此勢分假說為壽。如穀種等所引。乃至熟時勢分於此勢分不斷。假說功能。又如放箭所引。乃至住時勢分。於此勢分假說為行。經部復重虛.累假.故。於假同分上復假立命根 問若於同分假立命根。何故正理十三敘經部義雲。由業所引。六處.並依。住時勢分相續決定。隨應住時爾所時住。故此勢分說為壽體 准彼論文。於六處.及依上假立命根。豈不相違。依謂扶根 解雲同分無體。還依六處.及依上立。此論據假依假。正理據假依實。故不相違。又正理難經部雲。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色處。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。謂於長時起染污識.或善有漏.及無漏識。相續位中。無業所引異熟勢分。說何為壽 正理難意。於無色界無內五處。或起餘心。又無異熟意處。異熟勢分於彼既無。說何為壽。
俱舍師解雲。若依異熟立者。是異熟。若依餘立者。非是異熟。雖依彼立非隨彼法判性。如名.句等依善.惡聲。
有謂有行至恆行不息者。義便兼破勝論。此即敘也。彼計德句義有二十四種。行是第二十一。故言是德差別。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。皆由行力有。勝論外道謂執有行是德句差別。依箭等生。由彼行力故。彼箭等乃至未隨。恆行不息。如鳥銜菓。
彼體一故至無差別故者。論主作比量破。先舉兩因。後舉宗.喻。彼行體一故。是一因。無障礙故。是第二因。放箭之時往趣餘方。初急.中緩.後至。三時分位差別應不得有。初位之時應當非急。行體一故。如中.後位。中位之時應當非緩。行體一故。如初.後位。後位之時應當不至。行體一故。如初.中位。
又破雲。後位之時應無墮落。無障礙故。猶如初位。勝論救作不成過。後位墮落由風障礙。若謂由風所障礙故。又破雲此箭初位應當即墮。能障礙風無差別故。猶如後位。此箭後位應無墮落。能障礙風無差別故。猶如初位 有別實物至是說為善者。論主印取說一切有部。
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者。此第二問答分別。此即問也。
施設論說至枉橫緣故者。答。引施設足論四句差別。其文可知。
又亦應言捨壽行故者。論主解雲。此第四句中。又亦應言諸佛.羅漢捨壽行故。而不言者非枉橫緣故。以作論者據枉橫緣故。婆沙二十俱非句中言。彼作論者。顯有橫死故作是說。佛雖財.壽俱未盡故而般涅槃。然非橫死。邊際定力所成辨故 正理破此論雲。不應復言捨壽行故。義已攝在初句中故 正理意說。捨壽行者引感壽業令感富樂。即是感壽業盡故應名壽盡故死。非福盡故死 俱舍師救雲。故促壽死非為壽盡。如何可在初句攝。又違婆沙說佛財.壽俱未盡故第四句攝。意違俱舍何斯反害自宗。
壽盡位中至俱盡故死者。重釋第三句。二業中感壽業勝。於第三句壽盡死中。福盡於死雖復無能。以壽盡時自然死故。然說為俱盡故死者。為壽盡時福亦盡故。故俱盡時有死說為俱盡故死 又解通伏難。伏難意雲。福盡壽未盡容有受苦而活。壽盡福未盡必無更活。故知俱盡之時。福盡於死無能。應言壽盡故死。不應言福盡故死。為通斯難故有此文。福盡於死實無功能。但為於俱盡位有死。說為俱盡故死。
發智論說至彼言何義者。此舉發智文責其說意 問如下俱非害中欲界說有多種。一起便住義與彼同。何故但說無想.滅定 解雲二定攝無心全。是故別說。餘各有心少分。是故不說 又解二定不損壽命。是故別說。如人應受百年命根。至年五十入彼二定。設經千年方始出定。不食段食還更受餘五十年命。餘即損命故不別說 問入二定經多時命。是何業果耶 解雲准前延命。或是入定前遠加行。欲界善思現業果。或是殘業果。或是不定業果 又解由定力資過去業令引命長。然更勘文。又婆沙一百五十一雲。問欲界不入二無心定。亦有不隨緣轉。何故不說。答應說。而不說者。當知此義有餘。有說。此中說決定者。謂若住二無心定。壽行決定不隨緣轉。餘或隨緣是故不說。有說欲界雖復更有不隨緣轉。然為顯示二定威力故偏說之。
若所依身至一起便住者。論主答。所依色身名相續也。故婆沙雲。有說色身名為相續。謂生欲界不住無想滅盡等至。壽隨色身相續而轉。所以者何。若身平和壽則無夭。若身損壞壽則中夭。
迦濕彌羅國至有非時死者。第二毘婆沙師解。初隨相續轉顯壽有障。後一起便住顯壽無障。由此決定有非時死。
故契經說至自般涅槃故者。引經證成。就四句中前三句顯隨相續轉。第四句顯一起便住。此釋第一句 戲忘念天。謂耽著嬉戲。身心疲勞意念忘失。由喜增上故於彼殞歿 意憤恚天。謂意發起增上憤恚。以怨恨心角眼相視。久憤不息於彼殞歿。此二。或是四天王天。或是三十三天。故婆沙一百九十九問此二天雲。問如是諸天住在何處。有說住妙高層級。有說彼是三十三天 此初句中又應說諸佛。促壽自般涅槃故。此且略標。非皆遍舉。故婆沙一百五十一於初句中又云。復有一類或龍.妙翅或鬼.及人.或復所餘可為自害非他害者。
唯可他害至諸有情類者。釋第二句。此是略標。非皆遍舉。故婆沙第二句中又云。復有一類或龍.妙翅.或鬼.及人.或復所餘。可為他害非自害者俱。
可害者至欲界有情者。釋第三句。隨其所應思之可解。此且略舉。非皆遍舉。故婆沙第三句中又云。謂諸禽獸.或龍.妙翅.或鬼.及人.或復所餘。可為自害亦他害者。
俱非害者至輪王胎時者。釋第四句。中有必須待緣受生。故非害也。色.無色無殺業也 又解中有.色界身殊妙故。俱不可害。於無色界無色身故。亦不可害 那落迦惡業所繫非害能死 北俱盧洲定受千年。又無殺業 見道十五剎那必無中夭。出慈定為欲利樂勝故 滅定.無想由定力故。竝非俱害 王仙謂轉輪王捨家修道。具足五通名曰王仙 又解謂輪王太子。既灌頂已。先應學習故晉仙王所行梵行。故謂王仙。以彼當紹輪王位故。亦非俱害 佛使。謂佛所使人。由佛使力故作事未終亦非俱害。如時縛迦此雲活命。善療眾病能活命故。舊云耆婆。或云耆域訛也。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。此雲有明。舊曰樹提迦訛也。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老無子。忽因懷孕問諸外道。咸言是女而不長命。及其問佛佛記是男長年具德。外道無識方便藥中。母喪焚軀子安無損。佛遣活命入火抱取。有明由佛記力故不死。活命由佛使故不死。委說如經 准婆沙一百五十一。達弭羅等五人。皆是佛所記別。達弭。此雲有法。羅。此雲取。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為名故名有法取。是長者子 嗢怛羅。此雲上勝。亦是長者子。
殑耆。是河神名。羅名攝受。父母憐子從神立名。我子為殑耆神之所攝受。餘惡鬼神不能害也。若女聲中呼名殑耆。若男聲中呼名殑伽。舊曰恆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。耶舍此雲名稱。投佛出家。夜度深流安然無損 鳩摩羅時婆。鳩摩羅此言童子。時婆此雲活命。名活命童子。
最後身菩薩。謂王宮所生身也。必定成佛。所作未辦故。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。菩薩福力故令母無損。一切轉輪王勝業持故 及此輪王母懷輪王時。輪王福力故令母無損 此且略標非皆遍舉。故婆沙第四句中。於佛所記中更說有殊底穡迦 又云。住最後有補特迦羅所作未辦。劫初時人。哀羅伐拏龍王.善住龍王琰摩王等。及餘一類俱不害者。
若爾何故至受生有情者。論主引經難。毘婆沙師若說俱非害中。色.無色界一切有情竝非俱害。何故經中唯說有頂。
傳說所餘至俱非可害者。答。毘婆沙師傳說。所餘三無色.四靜慮所得自體。可為自.上二道所害。有頂自.上二害俱無。約此說為俱非可害。
豈不有頂至應名他害者。論主難殺。
如是應說至樂生天者。論主釋經經言有頂俱非害者。如是應說。舉後有頂顯初三無色.及四靜慮 如或已下引例可知。
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者。外難。所引經中。有其如聲可顯喻義。舉一顯餘。此舍利子經無有如聲。不可例彼梵眾經等。
若顯喻義至亦有如聲者。論主反難。七識住經中。第一識住雖非顯喻亦有如聲。故知如聲非定顯喻。
傍論且止者。論主止諍。
已辨命根至生住異滅性者。此下大文第六明四相。就中。一明相體。二通外難 就明相體中。一明本相。二明隨相。此即明本相也 相是牒章 謂已下正釋 因緣造作名為。色.心等法從因緣生。有彼為故名曰有為 有為非一名諸 此諸有為是相所託。相是標相。即能表示諸有為法體是有為各有別體名性。相不孤起必託於法 具足應言諸有為之生性。乃至諸有為之滅性。
論曰至性是體義者。就長行中。初釋頌本。後問答分別。此釋頌也。由此四種是有為法之標相故。法若有此相應是有為攝。與此相違是無為法。此宗諸法體皆本有。四相於法但望用說。非據體論 此中於法能起彼用令入現在。說名為生。若無生相。諸有為法。如虛空等應本不生 至現在已。住令彼用暫時安住各引自果。故名為住。若無住相諸法暫住。應更不能引於自果 若任住力數令引果。由異能衰彼引果用。令其不能重引自果。故名為異。若無異相。衰彼功能。何緣不能數引自果 或異相者。是行相續後異前因。若任住力。令諸行法後漸勝前。由異衰故令後劣前。雖復有法後勝於前。由別緣助摧異相能。引後勝也 異於現用既衰損已。滅復能壞彼現法用。滅入過去故名為滅。若無滅相用應不滅。用若不滅應是其常。應知此宗生相未來起用。住.異.滅三於現在世同時起用。雖復俱依一法上立。所望不同作用各別 問時之極促名一剎那。用既別世何名剎那 答婆沙三十九有二說。一說雲。體雖同時用有先後。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。又一說雲。或生滅位非一剎那。然一剎那具有三體。故說三相同一剎那。前家約用。後家約同時具有三體。各據一義。然無評家 又足一解。生用起時名一剎那。現在三相用時復名一剎那。此約用起時極促解也。
豈不經說至之有為相者。此下問答分別。此即問也。經但說三。論寧說四相。
於此經中應說有四者。答。於此經中理應說四。
不說者何者。徵。
所謂住相至有為相中者。初釋經中不說所謂住相。此師釋。經不說住者。三相過患有情易厭。故經別說。住相安住眾生難厭。故經不說 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。約住辨異。住之異故名為住異。如生名起滅名為盡。眼目異名。如是應知。異名住異恐三相中住異之名濫彼住相。故別釋也。生力遷法令用入現。異.滅遷用令入過去。正令過去但是滅力。而言異相以助滅故。由斯過重故經說三。喻說可知。住非遷迫常樂安住為令生厭故經不說有為相中。
又無為法至故經不說者。第二釋。住濫無為故經不說。
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者。第三釋。住.異合說故經說三。
何用如是總合說為者。問。
住是有情至四有為相者。答。為令厭住與異合說。如示黑耳與吉祥俱。為厭吉祥先示黑耳。黑耳.吉祥姊.妹二人常相隨逐。姊名吉祥。所至之處能為利益。妹為黑耳。由耳黑故故以名焉。所至之處能為衰損。愚人貪染吉祥。智者欲令厭捨先示黑耳。既見黑耳吉祥亦捨。舊云功德天.黑闇女。譯家謬矣。住.異亦爾。為令厭住與異合說。是故定有四有為相。
此生等相至生等相故者。此下明隨相問起。本相有為。應有生等。若更有相便成無窮。
應言更有至於八一有能者。上句答初問。下句通難答第二問。
論曰至由四隨相者。就長行中。初釋頌本。後廣抉擇。就釋頌本中。此釋初句。此四本相。由有隨相作標相故。故名有為。此中正明本相有為由四隨相。而言諸行有為由四本相者。相乘故說。雖複本相亦由本相。此中且對隨相以論 應知大少四相各有三名。大相三名者。一名本相。對隨相故。或是本法上相故言本相。二名大相。對小相故。或相八法故。名為大相。三單名生等對生生等故 小相三名者。一名隨相。隨本相故。或相隨本故。二名小相。形大相故。或相一法故。名為小相。三名生生等。對生等故。上生字是小生。下生字是大生。能生生故 又解上生字是大生。下生字是小生。生之生故名為生生 如釋生生餘三亦爾。
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者。此下釋第二句。問.豈不本相如所相法。一一應有四種隨相。此四隨相。復各有四展轉無窮。
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者。答。本.隨能別。非有無窮。
何謂功能者。徵。
謂法作用至一法有用者。釋功能。即是八法作用。或名士用。士謂士夫。如士夫用也。從喻為名。本相於八。隨相於一。各有用也 其義云何者。復徵。
謂法生時至無無窮失者。釋文可解。
經部師說至證體實有者。此下廣抉擇。此即經部約三量破。經部師說生等四相本無實體。如今分別猶如分析虛空相似 色等等餘四境.及五根等。謂此諸相。非如五境現量證實。非如五根比量證實。非至教量證體實有。至極之教故名至教。亦名聖教量。是即三量俱無。如何知有。
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者。說一切有部責彼經部。雖無現比證知而有聖教。經中既說有為之起等。第六轉聲。復言了知。明知有體。
天愛汝等至義是所依者。經部相調。但須依義不應執文。
何謂此經所說實義者。徵。
謂愚夫類至亦可了知者。經部釋經顯無實體。謂愚夫類。無明所盲而無慧眼。於有為行前後相續。不知無常謂一謂常。執之為我。或執我所。長夜於中而生耽著。世尊為斷彼執見破彼耽著故。顯行相續。體是有為及緣生性。假立三相。故彼契經作如是說。有三有為之有為相。非顯諸行。一剎那中具有三相實體。由一剎那。起等三相。以慧觀察不可知故。非不可知應立為相。故彼契經復作是說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。盡.及住.異亦可了知。既一剎那起等三相不可了知。經中復言了知。明知定約相續假立。非據剎那。以約相續方了知故。引彼經意證剎那無三相。顯相續立 難中但引彼經一文。解中具引彼經二文。
然經重說至表善非善者。經部釋經。然前經文。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。經應但言有三有為之相。然經重說後有為言者。令知此能相。表所相法體是有為。若但言有為之相。即不知此相定表所相法體是有為。或疑此相表有為是有。及善.惡等。故著後有為言。令知此相表所相法定是有為。故言勿謂此相表有為法是有。如白鷺所居表水非無。亦勿謂此相。表有為法是善.惡。如童女相能表男.女善.非善事。若性貞潔腳膝纖團。皮膚細軟齒白脣薄。必生善子。此相表善。若性不貞潔腳膝笨大。皮膚麁澁齒黑脣厚。生不善子。此相表非善。此有為相。不同白鷺表有水。不同童女相表善.非善。但表所相法體是有為。
諸行相續至衰異壞滅者。論主述經部宗。約諸行相續假立四相。非據剎那。言相續者謂一期相續。或一運相續。隨其所應初生起位名生。終盡滅位名滅。中間相續隨轉不斷名住。即此住時前後剎那差別名住.異。約住明異故名住 異 故佛世尊。依此相續顯四相義。於一時間對大眾中說難陀言。是難陀善男子善知彼受生.住.異.滅。難陀未得道時多起貪慾。欲因受生。為離貪慾。常觀諸受生.住.異.滅。故後得道猶觀彼受。佛約難陀顯斯義也。若約相續可能善知。若說剎那善知受生.住.異.滅者。受未來生可容現知。受住.異.滅必居現在。能知之智理非過.未。既俱現在不可同一相應品中慧能知受。理相違故。既言知受生.住.異.滅。明知生等非一剎那。應知現智剎那別起。知受相續生等四相。義即無違 又解若生等有實體。如何約受觀生.住等。若生.住等剎那具有。云何可得竝觀。既約受次第別觀故。知生等無別實體。非一剎那。
故說頌言至相續說住者。引頌證。此三行頌。竝是經部諸師說頌。前兩行顯於相續立生等相。文異義同。後一頌破說一切有部剎那實住。由諸法剎那無有實住而有假滅。彼法生已不待外緣。剎那剎那自然滅故。於剎那中執有實住是為非理。是故唯於相續說住非約剎那。
由斯對法至名剎那法性者。論主復言。由斯相續立住義故。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所說理成。故彼論言。云何名住。謂一切行已生未滅。相續說住。非生已經停不滅。名剎那法性。以時極促名一剎那。若更經停便非極促。論主雖復意朋經部。於本論文不多非撥。故引為證。
雖發智論至非一剎那者。論主會發智文。彼論雖說於一心中生等相。彼依一生眾同分相續心。說總名一心。非一剎那說名一心。故不相違 又解三性心各別起時。一運相續名為一心 或約十位 或約一類說。眾同分隨其所應。
又一一剎那至四相亦成者。經部師言。何但約相續假立四相。若據剎那假立亦得。
云何得成者。徵。
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者。釋。本無今有體起名生。有已還無無時名滅。能引後後剎那嗣前前起。或即此念後後剎那。嗣前前起名住。即假住相。或與前念或與後念。有差別故名住異。約住辨異故名住異 伏難言。如金剛等堅硬之物。前後無別云何名異。為通此難故言。此金剛等。於前後念相似生時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。
彼差別相云何應知者。徵。
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者。釋。謂金剛等。有擲.未擲時差別故。故亦有異。就擲之中復有差別。若強力擲即速墮。若弱力擲即遲墮 又解若強力擲遠故遲墮。若弱力擲近故速墮。時差別故而有異相。由斯道理。大種轉變差別義成。從強言大。造色不說自成。諸行相似。剎那剎那相續生時。前後相望。麁相而觀。雖復無多差別。細而言之非無有異。
若爾最後至應不遍有為者。此難異相。若言前後有差別故名為住.異。最後念聲。最後念光。及臨入無餘涅槃時最後六處。此等諸法竝無後念可別。應無住.異。若此後念無有異相。是則所立相應不遍有為 又解難住.異二相。既無後念可嗣。應無有住。既無後念可別。應無有異。
此不說住至無不遍失者。經部答。此通異相難。經文說異名住異者。意但說異為有為相。此不說住為有為相。故經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 問其義云何 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。故若有住之處亦必定有異。後念聲等。雖無後念嗣現剎那。而能嗣前過去剎那。亦名為住。雖無後念可異。與前念異故亦有異。此正釋異。而言住者約住明異。由此立相無不遍失 又解此通住.異二相難。顯二相中意立異相為有為相。此不說住為有為相。為欲約住辨異故。前解住也。不得我意浪難住相。此即且撥住相難。卻問其義云何。答謂住之異。故名住異。故若有住之處亦必有異。最後聲等雖無後念可嗣可異。而有前念可嗣可異。得有住異。此正明異是有為相。而言住者約住明異。由此立相無不遍失 若准文勢前解為勝。若准答文後解亦通。應知住.異若最後念。雖無念可嗣可異。而能嗣前異前。若最初念。雖無前念可嗣可異。而有後嗣.後異。若中間剎那具有前.後嗣.異。設一剎那嗣.異流類。亦名住異 問答之中雖論最後。此乃略舉一隅。
然此經中至生等別物者。經部略標經意。然此四相經中。世尊所說有為之相。略顯示者。謂有為法本無今有名生。有已還無名滅。相續隨轉名住。即此住相前後差別名異。此中何用生等別物。
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者。說一切有部難。若無別能相。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。
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實物者。經部反難順成已義。如何世尊大士三十二相非異於大士。角等三難准此可知。此有為相理亦應然。非異所相別有能相。雖了有為色等自性。乃至未了先無今有生。有已後無滅。相續隨轉住。前後差別異。仍未知彼體是有為。故非彼色等性即是有為相。然非離彼色等性有生等實物 能相.所相解各別故。不得言即 離色等外無別性故。不得言離。此是不即不離義也。
若離有為至復何非理者。說一切有部反徵。
一法一時至許俱有故者。經部反難出過。一有為法有四別相。於一時中。應即生.住.異.滅許俱有故。
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者。說一切有部解。生用未來。三用現在。用時各別故。雖俱有而不相違。
且應思擇至有用無用者。此下經部廣破。此即勸思。未來法體為有。為無。然後可論有用.無用。體尚未定。何須說用。
設許未來至應說現在相者。縱破。設許未來生有作用。既起作用應名現在。如何成未來。應說未來相。法現在時。生用已謝應名過去。如何成現在。應說現在相。正理十四救意。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。現在起取果用方是作用。作用必功能。功能非必有作用。由約作用立現在。未來唯起功能而非現在 俱舍師破雲。汝立功能.作用。眼目異名。何故生用名功能。餘三名作用。又與毘婆沙評家相違故。彼說雲。無有等無間緣。異時取果異時與果。准彼論意。入二無心定。即過去取.與。既過去取應名現在。若正理師言等無間緣。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。此即還違毘婆沙評家義也。
又住等三至為名壞滅者。此下破住等三相。三相現用俱依一法。爾時此法為名安住。為名衰異。為名壞滅。正理救雲。今當為決。已生位中。住.異.滅三起用各別。令所相法。於一時中所望不同。具有三義。如斯通釋何理相違。
俱舍師破雲。雖用各別。終是同於一所相法。如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。異即衰損令取劣果。滅即滅壞令入過去。還理相違。
諸說住等至剎那滅義者。敘計總非破住等三相。諸說一切有部師。說住等三相雖俱現在。用不同時前後別起。彼說便違剎那滅義。時之極促謂一剎那。既說三相現在前後別起作用。是即經停便違剎那滅義。
若言我說至名一剎那者。牒救。汝說一切有部師。若言我說一法四相。作用究竟名一剎那者。
汝今應說至何不於先用者。此別破住。三相俱現。何故住先起用。非異非滅。若言力強。後何成劣俱遭異滅耶。若言住相非再用起如生相者。生應可然。引入現在不應重引。住不應然。已住可令永安住故。用應常起。不可例生令無再用。又誰障住用令暫有還無。若異.滅障者。異.滅力應強。何不於先起。
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為者。此即雙破異.滅二相。又住用息。異.滅.本法。自然不住落謝過去。異.滅二相何處起用 復有何事須二用耶。由住攝持。諸法生已暫時不滅。可須此住。住用既捨法定不住。即自然滅落謝過去。故異.滅用更無所為。既無所用何須彼二。此責無用。
又應一法至立異終不成者。此即別破異相。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。住已壞時名滅。理且可然。縱許住.滅也 異於一法進退推徵理不應有。凡言異者前後性別。非即是此法可言異此法。故說頌言。異相時法即是前住相時法。異不成。此即進責 若異相時法異前住相時法即非一法。若住.異別法。有違宗過此即退徵。是故說一切有部。於一法上立異終不成。
雖餘部說至不應正理者。此即經部破正量部滅相。正量部計。薪等經多時住。薪等滅時由二緣滅。一內滅相。二外火等。住.滅別時。若心.心所等。唯由內滅相非由外緣。
故今破言。雖餘正量部。說薪等遇外火等能滅因緣。內滅相方能滅所滅薪等。而彼所說。應如有言服瀉藥時天來令利。即火等滅因緣應滅所滅薪等。何須別執有滅相為。又薪等法待外緣滅。汝宗可說先住後滅二不同時。心.心所法。依汝宗中許剎那滅。更不須待餘外滅緣。應住用時即起滅用。如何彼執諸相起用前後別時。若住相時亦起滅用。是則一法於一時中亦住。亦滅。不應正理。
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者。經部破訖結歸本宗。故依相續理說有為四相。一不違正理。二善順契經。
若生在未來至何不俱生者。此下大文第二通外難。此即外問。若生相在未來生所生法。未來一切法皆有生相何不頓生。
頌曰至非離因緣合者。頌答。
論曰至非皆頓起者。就長行中初釋頌。後抉擇。此即釋頌。雖有生相要藉因緣故非頓起。
若爾我等至因緣力起者。此下抉擇經部難也。文顯可知。
豈諸有法至隨其所應者。說一切有部釋。豈諸有體性法皆汝經部所知。法性幽微甚難知故。微細之法雖現有體。汝等經部而不可知。此即嘆法深也。生相若無應無生覺。既有生覺明知有生。第六轉聲異體相屬。如王之臣。若有生體第六轉成。若無生相此第六轉言不應成。謂色之生等。若言生即是色。如不應說色之色言。既說色之生言。明知離色別有生也。如責無生有斯過失。乃至無滅准之可知。
若爾為成至空無我性者。此下經部難。先約內法為難。若爾為成空.無我覺。諸法之外應執空.無我性 雖離法外無別空.無我性。而起空.無我覺。何妨離色等無別有生等。而起生等覺。
為成一二至有等別性者。經部約外法為難。若依佛法。離法體外無別一數等體。汝說一切有部。為成一二數覺。大小量覺。各別覺。合覺。離覺。彼覺。此覺。有性覺。等者等取同異等覺。應如勝論外道。離法之外別執有數性。量性。各別性。合性。離性。彼性。此性。有性。等者等取同異性等。勝論外道有六句義。一實。二德。三業。四有。五同異。六和合。或有說十句義。竝如前說。若諸法體實句義收。若德句中總有二十四德。亦如前說。於二十四種中。此中數是第五。量是第六。各別是第七合是第八。離是第九。彼是第十。此是第十一。有性是六句中有句義。是十句中同句義。同異性等是同異句義等。彼宗離實法外別有德句中數等別體。及離法外別有有句.同異句等別體。故引彼為難 雖起數等覺。離法之外無別數等。何妨雖起生等覺。離色等外無別生等。
又為成立至言何得成者。上來破生覺。此破第六轉。又為成立第六轉言。應執別有色之聚性。然離色外無別聚性。又如說言色之自性。離色之外無別自性。此第六轉言何得成 准此文難。第六轉聲義說相屬。非要異體相系屬也。
是故生等至此亦應爾者。上來經部破訖歸宗自釋。是故四相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如是本無今有生相。依五蘊法種類眾多。為簡所餘諸蘊恐濫彼故。說第六轉言色之生等。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餘受等。言色之生。說餘四蘊例此亦然 如世間說旃檀之香簡沉香等。石子之體簡瓦體等 又解旃檀之香。離旃檀外無別有香。石子之體。離石子外無別有體。此色之生等應知亦爾。
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者。如生既爾住等例同。
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者。說一切有部難。若諸行法離實生相而得生者。三無為法亦離生相何故不生。
諸行名生至一無生用者。經部解。諸行名生由本無今有。無為體常有何得言生 又如汝宗法爾不說一切法有生。有為有生無為無生。如是應許我非一切法皆可生。有為可生無為不可生 又如汝宗諸有為法同有生相。而許因緣望有為法。或於一類有生功能應令生故。或於一類無生功能不令生故。以諸因緣相望各別。如是應許我一切有為.及無為法。同無生相。而諸因緣望彼二法。於有為有生用。於無為無生用 正理救意。眼等雖從業生。而別有四大生何妨有為雖從因緣生。而別有生相。
俱舍師破雲。經部。生無體可藉因緣生。汝宗生有體應不藉因緣。
毘婆沙師至應順修行者。論主為毘婆沙師結歸本宗。毘婆沙師說。生等相別有實物。其理亦得成立。餘文可知。
如是已辨至想章字總說者。此下大文第七明名身等 名身等。牒章 所謂下。正釋 名.句.文.身。是其本稱 如其次第以想.章.字.總說異目釋之。
論曰至文身者。就長行中。一釋頌。二問答 此下釋頌。即釋等字。
應知此中至香味等想者。此別釋名。即以想釋名。梵雲那(去聲)摩唐言名。是隨義。歸義。赴義。召義。謂隨音聲歸赴於境。呼召色等。名能詮義。然非義合。聲非能詮義。亦非義合。故入阿毘達摩第二雲。非即語音親能詮義。勿說火時便燒於口。要依語故火等名生。由火等名詮火等義。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慧。非與義合(已上論文) 梵雲僧若(日何反)唐言想。是能取像專執之義。或是共立契約之義。言作想者作謂造作。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名。是想所作名為作想。言名是想從因為稱 又解謂緣於名能起於想。能作想故。故名作想 又解作之言發。由天人等名發天人等想。故名作想 言名是想從果為名 又解此言想者即是名之別名。以名皆是立能詮之要契。即由此想能有詮表故名為作。即作是想名為作想。
句者至等章者。此別釋句。即以章釋句。梵雲缽陀唐言跡。如一象身有四足跡。亦如一頌總四句成故。今就義翻之為句。句能詮義究竟。梵雲薄迦(吉何反)唐言章。還是詮義究竟。如說諸行無常等章。由此義同故以章釋句。章即句之異目 問若依外典章.句義別。如何以章釋句 解雲方俗不同。此間章.句句少章多。印度國法。章.句二種俱是詮義究竟。故得以章釋句。
或能辨了至此章稱句者。又約聲明解句 業用謂所作業用 德謂諸法道德。隨其所應皆有德用 時是助句。謂能辨了業用.德時 相應是鉤戀義。謂能辨了業用.德時。於中所有名義鉤戀不斷 差別謂隨何法有此業用.德。與餘法不同故名差別如言提婆達多將黑牛來。搆取乳與親教飲。於中運動名業用。黑牛乳冷能療熱病名德。所有名義不絕名相應。此有如是業用.德。與餘法不同名差別。若能辨了業用.德時相應.差別。此章稱句 又解業是所作業 用是能作用 德是諸法道德 時是三世時 若此法。與此所作業合名相應 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 若此法。與此能作用合名相應。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。若法與此德合名相應。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。若法與此時合名相應。不與彼相應名差別。應知相應.差別通業。四等謂隨能辨了業.用.德.時相應.差別。此章稱句 又解如一色處極微自相。有是所見業。或舉.下業。有能發識用或取果用青.黃等德 過.未等時 與無量共相合名相應 簡不相應名差別。或不相應即名差別。謂能辨了色是所見等。此章稱句。
文者謂字至壹伊等字者。此別釋文。即以字釋文 梵雲便膳那唐言文。是能彰顯義。近顯名.句。遠顯於義 西國風俗呼扇.鹽.酢等亦名便膳那。亦是能顯義。扇能顯風。鹽.酢等能顯食中味也。舊譯為味譯者謬也 梵雲惡剎羅唐言字。是不流轉義。謂不隨方流轉改易。亦是能彰顯義。能彰名.句遠顯義也。故今以字用釋其文。字即文異稱也。即哀.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。非同此方墨書字也 又字無詮表。有詮表者即是名句。但是名句所依。能顯彼二。體無詮表。
豈不此字亦書分名者。問。豈不此阿哀等字。亦能詮彼紙上墨書分。亦是紙上墨書分名。是即亦有詮表應亦是名。如何言無詮表。
非為顯書分至非書分名者。答。非為顯紙上書分製造阿.[褒-保+可]等字。但為顯阿.[褒-保+可]等字製造紙上書分。寄喻來況。非為顯假像製造真容。但為顯真容製造假像。古昔諸賢共相議論。云何當令遠處他人。雖不聞我所說語言。而亦得解。故相共造紙上書分。傳令遠寄以顯諸字。字復能顯名句二種彼方得解。是故諸字非是書分之名。此顯製造書分所以。以此准知。雖不聞聲。色亦能顯字.名.句三。或有雖不發言以身表語。亦色顯名等。
云何名等身者。問。此下別解身。
謂想等總說至迦佉伽等者。答。以總說釋身。梵雲迦耶唐言身。是聚集義。謂眾多名等聚集是身義也。梵雲三木訖底唐言總說。是和集義。即合集總說眾多名等故。以總說釋其身也。言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者。於聲明中。依三摩婆曳(唐言合集)義立嗢遮為字界。界是本義。是故字本中。嗢遮宜以合集義釋。復以種種字緣。加嗢遮界。轉成三木訖底。唐言總說。總說之語既起自嗢遮。嗢遮是合集義。即知總說亦是合集。故以合集義中說嗢遮界。以證總說是合集義。即以總說解身。故知必以多名等合集。為名身等義 問何故婆沙雲問名身者是何義。答是二名聚集義。是故一名不名身 解雲婆沙據二名聚名身。此論據多名聚名身。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問何故前文舉[褒-保+可].阿等。後文舉迦.佉等 解雲[褒-保+可].阿等是字音。迦.佉等是字體。為顯字音.字體皆是字攝。故各舉初以攝於後 又解字中有散字。謂[褒-保+可].阿等。有連字謂迦.佉等。字一即是。故約散說。字身約多故說連帶。
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者。此下問答。此即經部問。豈不名等語聲為體。五法之中色法以攝。如何乃言心不相應。名.句.文三應色蘊攝。語為性故。猶如妄語。
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者。說一切有部答。顯因不成過。
云何令了者。經部徵。
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者。說一切有部釋。由名能了。非由彼語。
非但音聲至方稱語故者。經部復自解雲。我宗亦說。非但一切音聲皆稱為語。要由此聲有所詮表。義可了知方稱為語。
何等音聲令義可了者。徵。
謂能說者至別有實名者。經部釋。劫初已來諸能說者。於諸義中。已共立聲為能詮定量。且如古者諸有智人。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。為能詮定量。此即引證 九義者。一方。二獸。三地。四光。五言。六金剛寶。七眼。八天。九水。此之共許能詮定量何但我立。諸有毘婆沙師。執有實名能顯義者。亦定應許如是諸義之名。相共立為能詮定量 又解如是九義瞿名餘解如前。
又解應言如是九義瞿聲。而言名者名即聲故。若言此頌句中九義由名能顯。但由音聲顯能詮用已辨。何須橫計聲外別有實名。
又未了此名至何待別名者。經部復作二門進退徵責。若言此名聲能生顯。應一切聲皆能生顯。生即如種生芽等。顯即如燈照瓶等。若謂生顯聲有差別。此足顯義。何待別名。
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者。此下經部別破生名。如多念聲生一名時。前聲至現後聲未來。後聲若至前聲已謝。不可聚集云何生名。亦無一名分分漸生。如何名生可由語發。
云何待過去諸表至能生無表者。說一切有部救。如受戒時。最後念表。待前表力方生無表。最後念聲。生名亦爾。
若爾最後位至應能了義者。經部難。既最後位聲乃生名。是即此名唯居後念。前位未來。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。
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者。經部牒破。若作是執。我不說語能生名。謂語能生文。文復生名。名方顯義。此中過難。應同前說語生名失。以諸念文不可聚集云何生名。亦無一名分分漸生。如何此名可由文生。
語顯名過應例如生者。此別破語顯名過。不能具述。應例如生。又諸念聲不可聚集。亦無一法分分漸顯。如何名顯可由語發 云何 若爾 及若作是執等。飜前可知。以顯替生釋即可解。
又異語文至皆不應理者。上別破名。此別破文。一即顯體莫知。二即例同名破。但以文替名為異。餘義皆同。准釋可解。
又若有執至而不應許者。敘異執破。又若有執名如四相與義俱生。破雲。現在世名。目去.來義不應得有。以不俱故。子等漸大父等立名。即顯初生非名俱也。若初名俱如何後立。有為有生容許名俱。無為無生應無有名。執名如生等相而不應許。
然世尊說至及心次第者。經部會釋經文。經言頌依於名.及造頌文士。不言依聲者。此於諸義。古昔諸賢。於其聲上共立份量。能詮彼義聲即是名。名於聲上假建立故。名即以聲為體。此名安布差別為頌。由如是義說頌依名。非言名有別體。此頌是名安布差別。執頌實有不應正理。如眾樹成行離樹無行。多心次第離心無次第。此頌亦爾。離名之外無別體也。
或唯應執至便為無用者。經部縱許有文復破名.句。集文即成名.句。更執有餘名.句便為無用。
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者。毘婆沙師歸本宗。嘆法甚深非皆能了 因斯義便略依說一切有部辨名.句.文三。一明三位。二問答分別 言明三位者。正理論雲。毘婆沙說。名.句.文三各有三種。名三種者。謂名.名身.多名身。句.文亦爾。名有多位。謂一字生。或二字生。或多字生。一字生者。說一字時但可有名。說二字時即謂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三字時。即謂多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。二字生者。說二字時但可有名。說四字時即謂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。多字生中三字生者。說三字時但可有名。說六字時即謂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。此為門故。餘多字生名身.多名身。如理應說。句亦多位謂處中句。初句。後句。短句。長句。若八字生名處中句。不長不短故謂處中。三十二字生於四句。如是四句成室路迦。經論文章多依此數。若六字以上生名初句。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。若減六字生名短句。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。且依處中句辨三種。說八字時但可有句。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二十四字時即謂多句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三十二字時方謂多句身。文即字故唯有一位。說一字時但可有文。說二字時即謂文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。或作是說。說四字時方謂多文身。由此理故應作是說。說一字時有名。無名身。無多名身。無句。無句身。無多句身。有文。無文身。無多文身。說二字時有名。有名身。無多名身。無句等三。有文。有文身。無多文身。說四字時有名等三。無句等三。有文等三。說八字時有名等三。有句。無句身。無多句身。有文等三。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。有句。有句身。無多句身。有文等三。說三十二字時。名.句.文三各具三種。由此為門餘如理說。婆沙十四雲。然六字者為初句。二十六字者名為後句。此與正理亦不相違。言六字為初句者。舉初顯後。言二十六字為後句者。舉後顯前 二問答分別者 問如多名身中.一雲說三字時名多名身。一雲說四字時名多名身。其義云何 解雲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。第一.第二字為一身。第一.第三字復為一身。第二.第三字復為一身。依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說為多。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隣次相合。即為三身名多名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。不約多身 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問語.字.名.句相成云何 解雲如來。一心起一語。一語說一字。心用勐利.其言輕疾。各一剎那。聲聞。一心起一語。一語不能說一字。異生。多心起一語。發一聲時必有多念。語聲相續一相續聲唯說一字。應知或有一語說一字。或有多語說一字。或有一字生一名。或有多字生一名。或有一名成一句。或有多名成一句 問此名有一字生。有多字生。雖有依多字名體唯一。何故論雲名之至小極於一字。多字亦應成極小名 解雲極於一字者。此據依一字名說一字時名為極小。若說二字已上。雖有多字生一名者。若望一字名。即有名身.多名身。非極小故 又解名依極小故。名極於一字。從依名小。多所依者名多。又解名.義二門。名.句.文三皆名所攝。於中名.句或依多。文之一種更無多位。於中取一謂之極小。若不爾者。應言一名。而言一字即一文也 問依字依名別有句體。依句成頌。何故無別頌體 解雲字顯名.句。名詮諸法自相。句詮諸法差別離此無別所詮。故無別頌體 又空法師云。眾字成名.句。言勢相及相續不斷。故別有名.句。四句成頌。言勢不相及中為隔絕。所以更無別頌體 問如出一言有其名起。於一時中。對異方俗隨異方域。各詮別事。為有一名為多名起 解雲但有一名。名雖體一由各共許能詮定量。故隨方俗各詮異事。
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者。此下大文第三諸門分別 就中。一辨名等三。二辨同分等 此即第一辨名等三。總有四門。一問系界。二問情.非情。三問五類。四問三性。以實唯無為。剎那唯苦忍。故於五類不別標問。
頌曰至等流無記性者。頌答。
論曰至然不可說者。此論二說。後說非正。故婆沙破雲。評曰彼不應作是說。寧說無不應說。有而不可說以無用故。就前說中復有二說。一說名隨語二地系。一說名隨身五地系 婆沙.正理俱有二說。並無評文。故正理雲。此名等三。唯是欲.色二界所繫。就色界中。有說唯在初靜慮地。有說亦通上三靜慮。隨語.隨身所繫別故。若說此三隨語系者。設生欲界作欲界語時。語.名等.身皆是欲界系。彼所說義或三界系。或通不系。即彼復作初定語時。語.及名等初定地系。身欲界系。義如前說。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。如理應思。若生二.三.四靜慮地作二地語。亦如理思。若說此三隨身系者。設生欲界.或四靜慮。名等及身各自地系。語或自地。或他地系。義如前說 問二說之中何者為正 解雲隨語應正。以語親能發名等義故。又經部師。說名身等即是語故 問何故此論下文言法無礙解通五地耶 解雲。據能緣心通於五地。理實名等隨語二地 難若爾詞無礙解約能緣心。何不亦通五地唯說二地 解雲以緣言詞難故。要自地心緣 又解下文言法無礙解通五地者。此是隨身系家。無勞會釋 又解即准彼下文。隨身系者應可為正 問化心緣名等不 解雲化心不緣。是通果心緣。應知通果心有二。一化心通果心。二發業通果心。但是第二通果心。能緣化人發語名等。法分別行亦容此故 問若爾何故不緣心等 解雲既得緣名。亦緣心等。然諸論說緣四境者。據化心說也 又解不緣名等。若化心但緣四境。若發業通果心但緣身.語二業。而言通法分別行者。據總緣說故名緣法。非緣七種法故名緣法 問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。如何名等能詮三界 解雲雖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。然通果加行。遠能發心能緣三界。故所發名能詮三界。
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者。此名身等。情.非情分別。是有情數攝。謂能說者成就名等。故是有情數攝。非山.河等所顯義成就名等。所以不通非情。以名等三不在所顯義中故。婆沙十五雲。問誰成就名等。為能說者。為所說耶。設爾何失。若能說者。則阿羅漢應成就染污法。離欲染者。應成就不善法。異生。應成就聖法。斷善根者。應成就善法。以阿羅漢等亦說染污等法故。若所說者。則外事.及無為亦應成就名等。以彼亦是所說法故。答唯能說者成就名等。問若爾後難善通。前難云何通。答阿羅漢等。雖成就染污等名。而不成就染污等法。以染污等名皆是無覆無記法故。
又名身等唯是等流者。第三門五類分別中。唯是等流從同類因生故。非極微故非所長養。隨欲生故非異熟生。故正理言。而言名等從業生者。是業所生增上果故。體非無為故非是實。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剎那 又唯無覆無記性攝者。第四三性分別。唯是無記。此是自性無記非四無記攝。非據所顯判性成就。故唯無記。
問何故名等。不隨音聲通三性耶 解雲作意故欲發彼語業。所以音聲隨發語心通於三性。非正作意引彼名等。故唯無記。故婆沙十五雲。問名等為善。為不善。為無記耶。答無記。非造業者故思起故。如四大種 問准下論文。虛妄語等緣名身等處起。是即緣名起語 解雲緣名之心。據遠因等起。非據近因等起。若近因等起。但緣音聲不緣名等。
如上所說至非得定等流者。此即第二明同分等。
論曰至類通二義者。釋同分。文意可知。此顯同分通三界。唯有情。唯無覆無記。通異熟.等流。與三界相似法為因。故通三界。唯是有情不通非情。如前已釋 無覆無記者。若異熟攝者是異熟。餘是自性無記。五類中非極微故非所長養。從同類因生故非剎那。非無為故非實。若從業感者是異熟。餘是等流。故正理雲。云何異熟。謂地獄等.及卵生等。趣.生同分。云何等流。謂界.地.處.種姓.族類.沙門.梵志.學.無學等所有同分。有餘師說。諸同分中。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。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問此文既言異熟同分是五趣.四生。若論五趣.及胎.卵.濕生。皆不攝中有。下論復言。一業引一生。生謂眾同分。未知中有為是趣同分。為是生同分 解雲。正理據五趣.四生異熟同分。橫望以論。此論據引一生總同分。竪望以說。故通中生二有。非是四生中生也。
得及諸相至等流異熟者。別解得.及四相。五類分別。通剎那.等流.異熟。苦法忍俱故有剎那。同類因生故是等流。不善.善有漏生故是異熟。非極微故非所長養。非無為故非實。
非得.二定至非異熟等者。非得.二定。於五類中唯是等流從同類因生故。非業感故非異熟。非極微故。非所長養。非苦忍俱故。非剎那。非無為故非實。
已說如是所未說義者。結。
無想命根如前已辨者。無想唯色界。命通三界。此二竝唯有情。唯異熟。唯無記。如前已辨。
何緣不說至有情數攝者。問何緣不說得.非得.二定。唯是有情數攝。
已說有情所成等故者。答。等者等取不成就。已說有情所成就故。已說有情不成就故。謂前分別得.非得中。於有情法有得.非得於非情法無得.非得。既於得.非得.二定有成就。有不成就。明知唯是有情數攝。
何緣不說至非有情攝者。問。
已說一切有為俱故者。答。前已說四相一切有為俱故。明知通情.非情故。故亦不說。
餘所未說隨應准知者。謂得.四相.非得.二定。此八約界約性分別。若得.四相通三界系.及不系。通三性。若非得通三界系。唯無記。若無想定色界系。滅盡定無色界系。二定俱善。故言餘所未說隨應准知。如前具釋故今不辨。
俱舍論記卷第五
久安三年四月十五日於石山寺塔本房一見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