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舍論記卷第二十

沙門釋光述

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二

諸有情類至能系何事者。此下第六明惑能系。就中。一約世明系。二約斷明系 就約世明系中。一正約世明系。二明三世有無 此下第一正約世明系。標宗問起 諸有情類於此事中隨眠隨增名系此事。此即標宗 應說三世何等隨眠能系何世事。此即問起。

頌曰至現正緣能系者。答。初句明所繫事。後七句明能系 第二句中未斷。第八句中能系。隨其所應通中間句 遍行有二。一遍系三世。二遍系自境。未來若生.不生意識貪.瞋.慢三。未來不生五識貪.瞋。及餘過.未見.疑.無明。隨其所應。皆具二遍。立遍行名 過去意識貪.瞋.慢三。雖亦遍系三世。非遍系自境。故於此中不說遍行。與五合說。現緣共惑。雖亦有具二種遍行。有不具者。以不定故不言遍行。

論曰至流至後門者。此略標釋。緣別法生名為自相。緣多法生名為共相。自相惑中相應無明。以必有故略而不論。事雖有多略有五種。一自性事。二所緣事。三所繫事。四所因事。五所攝事。此說第三所繫事也。第二句中未斷如其所應流至後門。

若此事中至定遍起故者。釋初三句。若於此事中有貪.瞋.慢。於過去世已生未斷。現在已生能系此事。以貪.瞋.慢是自相惑。緣別事生。非諸有情定遍三世諸事。起故。體現在前必無斷義。故於現在不言未斷。於過去世標未斷言。

若未來世至亦能系三世者。釋次三句。若未來世意識相應貪.瞋.慢三。遍系三世。雖於此事惑生.不生。乃至未斷皆能繫縛。未來五識相應貪.瞋。若未斷可生。境必俱故。唯系未來。故正理雲。由此已顯。五識相應可生隨眠。若至過去唯系過去。至現亦爾。義準可知。若與意識相應可生隨眠。若至過.現未斷容系非自世法(已上論文)未來五識相應貪.瞋。若未斷不生種類多故亦能系三世。以所緣境或在未來。或流至現。或入過去。能緣雖復闕緣不生。由未斷故性縛三世。

所餘一切至能系此事者。釋後兩句。除前三種所餘一切見.疑.無明。過去.未來未斷。遍縛三世諸事。由此三種見.疑.無明是共相惑。一切有情俱遍縛彼三世事故.若現在世見.疑.無明。正緣三世境時。隨其所應能系此事。

應辨諸事至及離系耶者。此下第二明三世有無。就中。一述宗。二正破 就述宗中。一教理證有。二敘說定宗 此下教理證有。經部師問應辨諸事過去.未來。為是實有。為是實無。方可說系。若去.來世是實有者。則一切行恆時有故。應說為常。若去.來世實是無者。如何可說有能系.所繫.及離系耶。

毘婆沙師至許說一切有者。答。毘婆沙師定立去.來二世實有。然行非常四相合故。為此所立去.來實有決定增明。應略標宗顯其理趣。三世實有由佛說故。二緣生故。識有境故。業有果故。下兩句結。

論曰至三世實有者。釋三世有。

所以者何者。此下釋由說故。此即徵也。

由契經中至勤斷欣求者。答。經中既說過去色有勤修厭捨。未來色有勤斷欣求。明知過去.未來實有。觀色無常於過去色能勤修厭捨 又解觀無常故名勤修厭。不顧戀故名勤修捨。觀色無常於未來色能斷欣求。欣求即是緣未來色貪 又解觀無常故名勤斷欣。不希欲故名勤斷求。

又具二緣至識二緣生者。釋二故。經說二緣能生於識。明知去.來二世實有。

其二者何者。問。

謂眼及色至應闕二緣者。答。六根.六境。各生自識名曰二緣 若去.來世非實有者。能緣過去.未來意識應闕二緣。過去無故應闕依.緣。過.未無故應闕境緣。

已依聖教至識亦應無者。釋有境故。以理而言。要必有境識乃得生。無則不生其理決定 若去.來無。是則應有無所緣識。所緣無故識亦應無。

又已謝業至有現因在者。釋有果故。又已落謝過去世業。有當果故。顯有二世。謂若實無過去體者。善.惡二業其體應無。由業無故。未來當果亦應無有。非現在果生時有現因在。以異熟果非因俱故 又解非未來果生時有現因在。以異熟果非與因無間故 又解非現.未果生時有現因在。以異熟果非與因俱及無間故。

由此教理至二世實有者。結。由前二教及後二理。毘婆沙師立去.來有。

若自謂是至一切有宗者。釋下兩句。若自謂是說一切有宗決定應許實有去.來世。以說三世皆定實有。故許是說一切有宗。

謂若有人至非此部攝者。對簡部別。說非盡理。半是半非。更須分別故名分別說部。梵雲毘婆闍縛地。毘婆名分別縛地名說。舊云毘婆闍婆提者訛也。若宗輪論。飲光部。若業果已熟則無。果未熟則有 彼計同此。

今此部中至立世最為善者。此即第二敘說定宗。上兩句答初問。下兩句答第二問。

論曰至非捨得體者。總有四說。此即初師。

能救正法。或正法救彼。或以正法救人。故名法救。或言大德即斯人也 法救說言。由三類不同三世有異。彼謂諸法行於三世時。由三類有殊非體有異。如破金器作餘物時。方.圓等形雖復有殊。而顯無異。又如乳變成於酪時。捨乳甘味及乳冷勢。得酪酢味.及酪熱勢。非捨顯色。如是諸法行於世時。從未來至現在。從現在入過去。唯捨類得類。非捨體得體。

尊者妙音至不名離染者。此即第二師 音聲妙故名曰妙音。梵雲懼沙。舊云瞿沙訛也 彼作是說。由不相應中別有一類世相不同。三世有異。諸有為法一一有三。隨在何世。一顯二隱。一正顯者名為正合。餘二雖隱而非體無。故亦名為不離彼相 又解相有用時名合。相雖無用。而隨於法其體非無故言而不名離。如人正染一妻室時一貪有用。於餘姬媵雖有貪無用不名離貪。恆隨行故。

尊者世友至置千名千者。此即第三師說 世是天名。與天遂友故名世友。父母憐子恐惡鬼神之所加害。言天遂友。彼不敢損故故以為名焉。梵名筏蘇密呾囉。筏蘇名世。密呾囉名友。舊云和須密訛也 彼作是說。由位不同三世有異。彼謂諸法行於世時。至三世位位中。作三世異異說。由三位有別。非三體有異。如運一籌置一位處名一。置百位處名百。置千位處名千。雖歷位有別。而籌體無異。

尊者覺天至名母名女者 能覺悟天故名覺天。梵雲勃陀提婆。勃陀名覺。提婆名天。舊云佛陀提婆訛也 彼作是說。由觀待有別故三世有異。彼謂諸法行於世時。前後觀待立名有異。觀待後故名過去。觀待前故名未來。俱觀待故名現在。如一女人觀待女名母。觀待母名女。體雖無別。由待有異。得母.女名。

此四種說至外道朋中者。此下釋後兩句。將印世友先破餘三。此即破第一師。此四種說一切有部中。第一執法有轉變故。應置數論外道朋中。同彼計故。又婆沙七十七雲。說類異者。離法自性說何為類。故亦非理。諸有為法從未來世至現在時。前類應滅。從現在世至過去時。後類應生。過去有生。未來有滅。豈應正理。

第二所立至何義為同者。破第二師。彼師所立世相雜亂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。復破喻言。人於妻室貪現行時。於餘姬媵貪唯有成就現無貪起。何義為同。以三世法同時皆有三世相故。喻不等法。

第四所立至類亦應然者。破第四師。此師所立前後相待。一世法中應有三世。謂過去世前剎那應名過去。後剎那應名未來。中剎那名為現在。未來三世類亦應然。現在世法雖一剎那。待後應名過去。待前應名未來。

俱待應名現在 故此四中至非體有殊者。此即評取第三世友。如文可知。

此已具知至何謂去來者。經部難。去.來實有。應名現在何謂去.來。

豈不前言約作用立者。說一切有部答。指同前說。

若爾現在至有何作用者。經部復難。若爾現在有眼等根不見色等彼同分攝。有何作用名為現在。

彼豈不能取果與果者。說一切有部答。彼同分眼雖無見色發識之用。彼豈不能起取果用。及與果用。名現在耶。

是則過去至世相應雜者。經部復難。過去因等既能與果。應有作用。既有作用亦應名現。有半作用世相應有雜亂之過。

已略推徵至此法性甚深者。此即第二正破。上句用字通於兩處。謂何礙用。用云何。若用與體無有異者。世義便壞。若說去.來法體實有。誰未已生名未來。誰復已滅名過去。毘婆沙師作如是言。此法性甚深。

論曰至許常有故者。釋何礙用。經部難雲。應說一切有為諸法於三世中自體恆有。應一切時能起作用。何礙此法用有還無。汝若謂眾緣不和合者。此救非理。汝許因緣亦常有故。

又此作用至法名去.來者。釋用云何。又此作用云何得說為去.來.今。此難意汝說法體由作用故說三世別。作用未起名未來。作用已起名現在。作用已滅名過去。體由作用說三世別。用復由誰說去.來.今三世差別。豈作用中而得更立有餘作用。說此作用為去.來.今。若於用上復有餘用。用復有用便致無窮。若此作用更無作用。非去.來.今三世所攝。而復說言作用是有。則是無為故應常非無。故不應言作用已滅法名過去。及此未有法名未來。

若許作用至有此過失者。說一切有部救。釋無異。若許作用異法體者。可有用無窮及有用常失。然我說用與體無異。隨體說故。體無無窮故用亦無無窮。體非常故用亦非常。汝經部師故不應言有此過失。

若爾所立至世義不成者。經部破。釋世便壞。若用即體。體既三世恆有。用亦應如體三世。若恆有用。竝應名現。何得有時名為過.未。故彼所立世義不成。

何為不成至名過去者。說一切有部救。何為不成。以有為法未已生名未來。若已生未已滅名現在。若已滅名過去。

彼復應說至皆不成立者。經部破。釋第三句。彼復應說若如現在法體實有去.來亦然。誰未已生名為未來。誰復已滅名為過去。謂有為法體實三世恆有。如何可得成未已生名未來。已滅名過去。先在未來有何所闕。彼未有故名未已生。後在過去復闕何法。彼已無故名為已滅。故不許法體本無今有。有已還無。則三世義皆不成立。若三世義不成立者。應一切種諸有為法皆不成立。

然彼所說至此真自在作者。此下廣破。經部牒前毘婆沙師立義徵破。然彼前文所說。恆與有為諸相合故行非常者。此但有虛言。三世體實有。生滅理無故。汝許體恆三世實有。說性非常。如是義言所未曾有。依如是義故有頌言。許三世法其體恆有。而說三世其性非常。性之與體眼目異名。復無有別。此真是彼自在天作。外道計自在天須作即作。論主調彼。須作即作。同彼自在故。言此真自在作。

又彼所言至如現實有者。經部牒前初經通釋。我等亦說有去.來世。謂過去世曾有名有。未來當有故名為有。過去有現果說曾有因。未來有現因說當有果 又解未來當有果。過去曾有因。依曾.當有說有去.來。非謂去.來如現實有。同彼常宗。

誰言彼有如現在世者。說一切有部救。非如現世。

彼有云何者。經部徵。

彼有去.來二世自性者。說一切有部答。謂過去有過去自性。未來有未來自性。

此復應詰至去來性不成者。經部復詰。若去.來世體俱是有。如何可言是去.來性二世差別。故說彼有。據曾有因。據當有果。非體實有。世尊為遮謗因果見。據曾.當義說有去.來。有聲通顯有.無法故。有顯有法。相顯可知不指事說。有顯無法。相隱難知故指事雲 如世間說有燈先時無。謂燈未生 有燈後時無。謂燈已滅。

又如有言有燈已滅非我今滅。此雖說有皆顯無法 說有去.來義亦應爾。有顯無法。若不爾者體皆實有去.來性不成。

若爾何緣至重說為有者。說一切有部難。若爾何緣世尊為此枝髻外道。說業過去.盡.滅.變壞。而猶是有。既說有言。明過實有。豈彼外道不許過去業曾有性。佛重說有。即由外道信曾有性不信實有。故佛說有 手執杖行頭上作髻故名杖髻 盡滅變壞。過去異名。說業過去。說業盡。說業滅。說業變壞。

依彼所引至義已成立者。經部師釋經說業有。依彼業所引現相續身中與果功能種子有故。蜜說過去能熏業為有。所熏業因能與當果。名與果功能 若不爾者彼過去業今現實有。應是現在。過去豈成 理必應爾。以經中說 眼根生位無所從來。顯無未來 眼根滅時無所造集。顯無過去 本無今有。既言本無明無未來 有已還無。既言還無明無過去 去.來眼根若實有者。經不應說本無等言 牒救破雲。若謂經言眼根本無今有。有已還無。依現世說。此救非理。若現世性與彼眼根體別不同。可得說言依現世。說本無今有有已還無。此現世性與彼眼根體無別故。何得說言依現世。說本無今有有已還無。以離有為無別世故。汝若許現世本無今有有已還無。是則眼根去.來無體。義已成立。以世與眼根體無別故。說世應亦說眼根故 又解若謂經言眼根本無今有有已還無。依現在世眼根說者。此救非理。若現在眼根體性。與彼過.未二世眼根。體別不同。可得說言依現在世眼根體。說本無今有有已還無。此現在世眼根體性。與彼過.未二世眼根。體無別故。何得說言依現在世眼根體。說本無今有有已還無。汝若許現世眼根。本無今有有已還無。是則眼根去.來無體義已成立。

又彼所說至亦是所緣者。敘第二證破。應共尋思。意根.法境為緣生識。為法如意作能生緣。為法但能作所緣境。若法如意作能生緣。如何未來百千劫後。當有彼法應生現前。或當亦無闕緣不生。為能生緣生今時識。夫生緣者相貌分明。彼相隱昧如何能生 又涅槃性違一切生。立為能生第六意識。不應正理 若法但能為所緣境生意識者。我說過.未亦是所緣 經部許有緣無生心。

若無如何成所緣境者。說一切有部難。

我說彼有如成所緣者。經部答。我說彼有如成所緣。相似擬對而緣。

如何成所緣者。說一切有部徵。過.未無體如何成所緣。

謂曾有至其理自成者。經部答。過去曾有。未來當有。非憶過去色.受等時。如現在分明觀彼為有。但追憶彼曾現有之相。逆觀未來當有亦爾 謂如已下。重釋可知。據曾.當有擬對而緣。故作是言如成所緣。曾.當有故不同龜毛。無實體故不同現在 過.未二境若如現有應成現世。何謂去.來。若體現無則應許有緣無境識。其理自成同我經部。

若謂去來至理亦自成者。經部縱救牒破。汝說一切有部。若謂過去.未來極微散亂名有。非聚集故而非現在。理亦不然。取彼過.未極微相時非散亂故應非過.未 又若救言彼過.未色有體同現。唯有極微散亂為異。則極微色三世不改其體應常 又色唯應極微聚集名為現在。極微散亂名為過.未。竟無少分可名生滅。若執微常。是則遵崇邪命者論。即勝論師。棄背善逝所說契經。引經可知 又色微聚散可名過.未。非受.想等極微集成。如何可言去.來散亂 然於受等追憶過去。亦如現在未滅時相。逆觀未來。亦如現在已生時相 過.未二世若如現有。體應是常。若體現無。還應許有緣無境識。理亦自成同我經部。

若體全無至應是所緣者。說一切有部難。汝經部師若體全無是所緣者。第十三處應是所緣。

諸有達無至彼名為無者。極部反徵說一切有部。諸有達無第十三處。此能緣識為何所緣。若謂即緣第十三處名為境者。爾時既作無第十三處解。然名替處。是則應撥彼名為無。若撥名無。便同邪見非是正見。謂彼意計。若撥無第十三處是正見。若立第十三處是邪見。當撥之時彼能緣識。既無第十三處可緣。即緣第十三處名為境。既撥名無。應是邪見非是正見。以有名故而撥為無。然汝計意。撥無第十三處是正見。故言是則應撥彼名為無。是其邪見非是正見。

又若緣聲至有非有境者。經部復約事徵。聲未起時。名.聲。先非有。望現為先。又若緣聲先時非有者。此能緣識為何所緣。既緣非有。明知緣無生心 若謂緣聲先時非有。即緣彼聲以為境者。求聲無者。應更發聲。緣聲非有。尚聲為境。求聲無者。理應發聲 若謂聲先無時住未來位。汝宗所執未來實有。如何謂無 汝若謂過去.未來世聲。無現在世故名無者。此亦非理。若現在世性與去來聲體別不同。可得說言無現在世。此現在世與去.來聲其體一故。何得說言無現在世 又解汝若謂過去.未來世聲無現世聲故言無者。此亦非理。若三世聲其體各別。可得說言無現世聲。此現在聲與去來聲。雖復經歷三世不同。其體一故。何得說言無現世聲 若未來聲與其現聲。而有少分體差別者。本無今有。其理自成同我經部 破訖結言。故識通緣有.非有境。亦應徵問聲後非有。略而不言。

然菩薩說至是無上者。經部會經引證。然菩薩說世間所無之法。我言知見無是處者。意說他人懷增上慢。亦於非有未證得中現相謂有。我唯於有方觀為有。不於非有現相謂有。非顯緣無不生心也。若異我說。不許通緣有.非有者。則一切覺皆有所緣真實法體。何緣於境得有猶豫有耶。無耶。或有差別有.無差別。既有猶預。既有差別。明知亦有緣無生心 一切覺者。謂心.心所能覺境故 理必應然。復引經證。經中既說知非有言。明知緣無亦生心也 有。謂有法 非有。謂無法 有上。謂更有上法。此法猶劣。即是有為。及虛空.非擇滅 無上。謂更無上法。此法最勝。即是涅槃。

由此彼說至亦不成因者。例破第三證。由此上來所證教理。彼宗所說識有境故有去.來者。亦不成因。

又彼所言至當廣顯示者。此破第四證。牒非不然。非經部師作如是說。即過去業能生當果。然過去業為先能熏。於現身中所引業種。相續.轉變.差別。令當果生 相續等三。破我品中當廣顯示 又正理五十一引經部雲。然業為先所引相續.轉變.差別能生當果 業相續者。謂業為先後後剎那心相續起 即此相續後後剎那。異異而生名為轉變 於最後時有勝功能無間生果異餘轉變故名差別。

若執實有至能生功能者。復牒計破若執實有過去.未來。則果常有。業於彼果有何功能。若謂業能生果果體新生。則所生果。本無今有。其理自成。若一切法於三世中一切時有。誰因於誰果。有能生功能。

又應顯成至有必不滅者。顯同外道過 雨時生故以雨授名。是雨徒眾故名雨眾。即數論師。汝執所立有無決定。又應顯成雨眾外道所黨邪論。彼說二十五諦有必常有。非諦攝者無必常無。無必不生以無體故。有必不滅以有體故。

若謂能令至其理自成者。復縱救牒破。若謂往業能令當果成現在者。果體本有。如何令果成現在耶。若謂往業引彼當果。從餘方所引至餘方。則所引果從此至彼其體應常。色有形段。可從此處引至餘方。又無色法既無形段。當如何引。又所引果應體本無今時創得。若謂往業但令當果體有差別不同先時。本無今有其理自成。

是故此說至所說而說者。論主結非。讚述經部。

經如何說者。說一切有部問。

如契經言至而說有言者。經部答。如契經言。梵志當知。一切有者唯十二處。或唯三世。如其所有而說有言 經部意說。若假。若實。若曾。若當。如其所有而說有言。非皆實有。猶如現在。過去曾有。未來當有。現是實有。現十二處八處實有。四處少分實有.少分實無。如色處中顯色實有。形色實無。聲處中無記剎那聲實有。相續語業善.惡等聲實無。觸處中四大實有。餘觸實無。法處中定境界色.受.想.思實有。餘心所法思上假立實無。及不相應法。三無為法亦是實無。故正理論引經部雲。又汝等說現十二處少分實有少分實無。如上坐宗色.聲.觸.法。

若去來無至及離系耶者。說一切有部難。過.未實有。可得說有能系。所繫。及與離系。若去.來無。如何可說有能系。所繫。及離系耶。

彼所生因至得離系名者。經部答。正理釋雲。此釋意言。過去煩惱所生隨眠現在有故。說有過去能系煩惱。未來煩惱所因隨眠現在有故。說有未來能系煩惱。緣過.未事煩惱隨眠現在有故。說有去.來所繫縛事(已上論文)若現隨眠種子斷時。彼過.未事得離系名。若斷現果隨眠。即斷過因煩惱。若斷現因隨眠。即斷未果煩惱。應知過.未說能所繫及與離系。竝據曾.當。

毘婆沙師至多剎那故者。釋第四句此法性甚深。毘婆沙師作如是說。過去.未來如現實有。論主廣申經部難。我所有於中不能通釋。彼過難者諸自愛者應如是知。法性甚深非是尋求思量境界。豈以我部不能通釋。汝經部師便撥為無 有異門下又更別出法性甚深不應非撥。然諸法理種種不同有異門故。此法生即此法滅。謂色等五蘊各別自生。即色等五蘊各別自滅。有異門故。異法生.異法滅。謂未來世餘色等生現在世餘受等滅。故婆沙七十六雲。問為此法生即此法滅。為餘法生餘法滅耶。設爾何失。二俱有過。所以者何。若此法生即此法滅者。應未來生即未來滅。若餘法生餘法滅者。應色等生餘受等滅。答應作是說。有因緣故說此法生即此法滅。謂色蘊生即色蘊滅。乃至識蘊生即識蘊滅。有因緣故說餘法生餘法滅。謂未來世生現在世滅(已上論文)有異門故於未來世中即世名生。以正生時未來世所攝故。有異門故說世有生。未來世有多剎那故。於中唯有一剎那生。餘未生世法有生相時故。故婆沙雲。問諸有為法未來生時。為世體生。為世中生。設爾何失。二俱有過。所以者何。若世體生者。一法生時應未來世一切法生。此既生已應無未來。此復已滅應無現在。便壞三世一切有義。若世中生者。云何說諸行非異世耶。答應作是說。有因緣故說世體生。以一剎那行生時。即是未來世生故。有因緣故說世中生。未來世行有多剎那。於中唯一剎那生故。

傍論已了至彼已斷耶者。此下第二約斷明離系。此即問也。

若事離系至而非離系者。答。若事離系彼必已斷。有事已斷而非離系 已斷。據已斷彼 離系。據離繫縛。

斷非離系其事云何者。問。離系必斷。此事可知。斷非離系。其事云何。

頌曰至餘緣此猶系者。頌答。上兩句約見位明。第三句約修位辨。下一句通前兩位。

論曰至如是應知者。且見道位苦智已生集智未生時。見苦所斷隨眠等事體不成故名為已斷 見集所斷。簡餘部所斷 遍行隨眠簡非遍惑 若未永斷。簡已斷者。有先凡位以世俗道斷下八地。集智雖未生彼地名已斷。為簡此等說未斷言 能緣此者。簡緣餘部及緣餘界。於苦所斷猶繫縛故。及修道位隨何九品對治道生。九品事中隨其所應前品已斷 或斷一品乃至八品 餘未斷品 或後八品未斷乃至一品未斷 所有隨眠能緣前品者。於前品猶繫縛 緣此之言。簡緣餘品及色等善等故。總結言斷非離系如是應知。

何事有幾隨眠隨增者。此下大文第七明惑隨增。就中。一正明惑隨增。二明心有隨眠 此下正明惑隨增。此即問也。

若隨事別答至後三淨識境者。答。法有十六。能緣亦爾。於此審知。能緣所緣隨增可了。

論曰至皆容緣故者。釋初頌。若欲界系苦。集。修斷。十六識內各五識緣。謂自界三即如前說。及色界一即修所斷。無漏第五皆容緣故 於此五中有不緣者故說容緣 且如欲界見苦所斷。容為欲界見苦所斷識緣。然彼見苦所斷識。有緣餘部及他界者即不能緣。然有能緣者故說容緣。就見苦所斷中。亦非一切皆能遍緣。如此貪緣此法不緣彼法等。下皆准此。若別分別。欲三斷法各五識緣者。婆沙八十七雲。欲界見苦所斷法五識所緣。一欲界見苦所斷一切隨眠相應識。二欲界見集所斷遍行隨眠相應識。三欲界修所斷善.及無覆無記識。四色修所斷善.及無覆無記識。五法智品無漏識 解雲欲界修所斷善.及無覆無記識者。善謂生得.加行。無記謂異熟生.威儀路.工巧處。非通果心。唯緣色故 色修所斷善.及無覆無記識者。善謂生得.加行。無記謂異熟生.威儀路。非通果心。雖天眼.耳識亦能緣下。但緣修斷色.聲為境。非緣見苦所斷。法智品言通攝法忍.及俱心等 問以何文證無覆無記能緣異部及下見苦所斷法耶 解雲婆沙八十七雲。問異熟生無記識能緣何法。答欲界不善果者。唯緣欲界修所斷法。善果者。唯緣欲界五部法。色界者。緣自.下地一切有漏法。有說唯緣自地五部法。無色界者。唯緣自地五部法。問威儀路識能緣何法。答欲界者唯緣欲界五部法。色界者唯緣欲.色界五部法。問工巧處識能緣何法。答唯緣欲界五部法。問通果無記識能緣何法。答欲界者唯緣欲界修所斷法。色界者唯緣欲.色界修所斷法(已上論文) 問若無覆識亦能緣下見苦所斷。何故正理五十三解欲見苦斷五識緣中。但云色修所斷善識非餘。准彼論文。不言無記緣下見苦所斷。婆沙言緣。豈不相違 解雲婆沙論文極理分明。正理不說有違宗過 又解婆沙言緣據身在上能緣下地。正理不說據身在下不能起上無覆無記緣下見苦所斷。各據一義故不相違。欲見集斷.及修所斷各五識緣。准釋應知。又空法師雲色界威儀心雖能緣下。以緣色.聲不能緣見苦所斷身.邊二見隱沒無記心。此解不然。違婆沙故。

若色界系至皆容緣故者。釋第五.第六句。婆沙八十七雲。色界見苦所斷法八識所緣。一欲界見苦所斷他界緣遍行隨眠相應識。二欲界見集所斷他界緣遍行隨眠相應識。三欲界修所斷善識。四色界見苦所斷一切隨眠相應識。五色界見集所斷遍行隨眠相應識。六色界修所斷善.及無覆無記識。七無色界修所斷善識。八類智品無漏識 解雲欲修所斷善識。謂生得.加行。色修所斷善識。謂生得.加行。色修所斷無覆無記識。謂異熟生.威儀路識。無色修所斷善識。謂加行善識 問何故欲界修斷無覆不緣上界。色界修斷無覆無記能緣下界 解雲無記力劣。下緣上難故不緣上界。上緣下易故能緣下界 問若下緣上難。初定三識應不緣上 解雲雖緣上地由同界故所以得緣。欲.色界別。下不緣上 問上緣下易。無色無覆應緣下界 解雲色無覆勝故能緣下界。無色無覆劣故不能緣下界 問若色無覆勝。應能緣上界 解雲勝無色故能緣下界。劣善染故非緣上界 又問如何得知無色修斷善識唯加行善 解雲以空處近分加行善心。可能緣色五部所斷。餘生得等不能緣下。故婆沙八十七雲。問生得善識能緣何法。答欲.色界者。能緣三界.及無漏一切法。無色界者能緣自.上地有漏.無漏一切法.及虛空。問加行善識能緣何法。答欲.色界者能緣三界.及無漏一切法。無色界者能緣自.上地有漏.無漏一切法。及虛空。並次下地有漏法 婆沙無色生得善識不言緣下有漏。加行善識即言緣下有漏。以此故知。唯無色界加行善識。能緣色界見苦所斷 問因論生論。婆沙言無色界生得善識。加行善識。俱雲能緣自.上地有漏.無漏一切法。及與虛空。緣自.上地有漏法及緣虛空。此義可知。何者是無漏一切法 解雲婆沙言無漏一切法者。少分一切隨其所應。謂自.上地有漏法上擇滅.非擇滅 及一切類智品道 並一切類智品上非擇滅 故婆沙八十四雲。第四解脫緣四無色及彼因.彼滅一切類智品 若四無色.及類智品非擇滅 並虛空。若謂一物。若謂多物。一切皆緣(第五第六第七解脫准此可知) 准婆沙文。擇滅唯緣自.上地有漏法上擇滅。若非擇滅通緣自上下地.類智品上非擇滅。色界見集所斷。及修所斷。各八識緣。准釋應知。

若無色系至皆容緣故者。無色界系苦集修斷。各十識緣。准色界系如應當知。

見滅見道至增自識緣者釋第九.第十句。

此復云何者。問。

謂欲界系至十一識緣者。答。應知三界見滅.道斷。各增自部有漏緣識。欲界滅.道五增至六。色界滅.道八增至九。無色界滅.道十增至十一。思之可知。

若無漏法至皆容緣故者。釋後兩句。無漏法謂三無為及道諦十六識內為十識緣。謂三界中各後三部。即見滅.道.修所斷識。無漏第十。皆容緣故。若別分別。三界見滅所斷無漏緣識唯緣擇滅。即為三種。三界見道所斷無漏緣識唯緣道諦。復為三種。足前成六。三界修所斷善識。通緣三無為及與道諦。復為三種。足前成九。無漏識若法智品緣欲滅.道。若類智品緣上滅.道。復為一種。足前成十。應知修斷無覆無記不緣無漏。故婆沙第十雲。應知修所斷心與無漏心展轉相緣者。唯善 彼論既不言無覆心與無漏心展轉相緣。明知無覆心不緣道諦 又婆沙第九說。欲界修所斷無覆無記邪行相智。但緣虛空.非擇滅名。又婆沙八十七雲。問虛空.非擇滅何識所緣。答三界修所斷善識所緣 以此故知無覆無記不緣虛空.非擇滅 又婆沙八十七緣無漏法中。但言三界修斷善識不言無覆。明知無覆不緣無漏。又前所引毘婆沙文。說四無覆無記心。隨其所應。但緣五部所斷。不言緣無漏。以此故知。無覆無記心不緣無漏 又空法師云。欲界無覆心能緣無漏心 又云。威儀.工巧心所引意識能緣十二入故知亦緣無漏 此解不然。違婆沙故。言緣十二入者。但緣有漏不緣無漏。

為攝前義至所緣境已者。說頌重攝。總結可知。

今應思何事何隨眠隨增者。問。

若別疏條至隨眠隨增者。此下略答。此明樂根隨眠隨增。

若有問言至隨眠隨增者。此明樂根緣識隨眠隨增。色界有為緣者。於色界中有為緣隨眠隨增。簡異見滅所斷無為緣惑。故言色界有為緣隨眠隨增。以無為緣惑非是緣彼樂根識故。無色二部謂道.及修。餘思可知。

若復有問言至隨眠隨增者。此明緣緣樂根識隨眠隨增。思亦可解。

准此方隅餘應思擇者。此即勸思。准此樂根。所餘諸法皆應思擇。應知此中隨增有二。或於相應。或於所緣。隨其所應皆名隨增。

若心由彼至定隨增不者。此即第二明心有隨眠。問若心由彼煩惱名有隨眠。彼隨眠於此心定隨增不。

此不決定至無染局隨增者。答。此不決定。或有隨增。謂彼隨眠與心相應而未永斷。是相應隨增。及有隨眠緣此心未斷是所緣隨增。此名有隨眠亦隨增。若相應已斷則不隨增仍名有隨眠。以恆相應故。此約伴性名有隨眠。以此伴性不可斷故。若約所緣已斷。不名有隨眠。亦不名隨增。相應已斷名有隨眠。此中別舉。緣縛已斷不名有隨眠。故不別釋。依此義門應作頌說。

論曰至名有隨眠故者。有隨眠心總有二種。一五部所斷諸有染心。二修所斷諸無染心 於中有染有二隨增。或有隨增謂於相應隨眠未斷。此是相應隨增。或有隨增謂緣彼心隨眠未斷。此是所緣隨增 若於相應隨眠已斷則不隨增。仍說有隨眠以恆相應有伴性故 若無染心唯局隨增名有隨眠。緣此心隨眠必未永斷故。此心唯據緣縛隨增名有隨眠。若斷緣縛不名有隨眠 以有隨眠心總有二種。一隨增故名有隨眠。二伴性故名有隨眠。此無染心斷緣縛已。既無隨增復無伴性故。不名為有隨眠心。相應親近雖復斷已名有隨眠。所緣疎遠斷已不名有隨眠心。又婆沙二十雲。問過去.未來既無作用。云何可說隨眠隨增。有一解雲。尊者妙音作如是說。彼雖無有取境作用。而於所緣.及相應法。有如現在繫縛功能。故彼隨眠有隨增義 廣如彼釋。

如上所說至由前引後生者。此下第八明次第起。就中。一正明次第起。二別明起因緣 此即正明次第起。

論曰至前後無定者。且諸煩惱次第生時 先由不共無明於諦不了。不觀四諦 由不了故次引生疑二途猶預 從此猶預次引邪見撥無四諦。由撥無諦次引身見。謂取蘊中撥無苦.無常.空.無我理。便決定執此是我故 從此身見引邊見生。謂依前我執斷.常邊 從此邊見引生戒取。謂由於我隨執斷.常一邊。便計此執為能得彼淨涅槃故 從戒禁取引見取生。謂計戒禁能得淨已。必執為勝起見取故 從此見取次引貪生。謂自見中情深愛故 從此貪後次引慢生。謂自見中深愛著已。恃見生高舉。陵蔑他人故 慢次引瞋。謂自見中深愛恃己。於他所起違己見中。情不能忍必憎嫌故 有餘師說。於自見解多種之中。取一捨餘。起憎嫌故。以見諦所斷貪等生時。緣自身中見為境故 如是且依一類次第相牽起說。越次起者前後不定。以一一後皆容起彼十隨眠故。

諸煩惱起至阿羅漢等者。此即第二別明起因緣。諸煩惱起由三因緣。因謂六因。緣謂四緣。隨其所應。是因.是緣。且如將起欲貪纏時。一未為無間道斷。未為解脫道遍知欲貪隨眠故。二順欲貪境現在前故。三緣彼非理作意起故。即起惑前邪相俱行非理作意是能引義。由此三力便起欲貪。此三因緣如其次第。初是因力。中是境界力。後是加行力。既言加行。明知前起。如貪既爾。餘煩惱起類此應知。謂此且據具因.緣說。或有唯託境界力生。如退法根阿羅漢等。非由因力.加行力生。

即上所說至其體云何者。此下大文第三雜明諸煩惱。就中。一明漏等四門。二明結等六門。三明五蓋差別 就明漏等四門中。一出體。二釋名 此下出體。即上所說十種隨眠並下十纏。經說為漏.瀑流.軛.取四門煩惱。如是漏等其體云何。四種總名如下別釋 釋別名者 於三漏中初二依主釋。後一持業釋 四瀑流中。前二依主釋。後二持業釋 應知四軛如四瀑流 於四取中。前一.後二依主釋。第二持業釋 言我語取者內有情法可說我言故。前文言。我語謂內身依之說我故。上界貪等多緣內身緣我語故名我語取。

頌曰至以非能取故者。此即頌答。又婆沙四十八雲。問諸煩惱垢。何故不說為漏等耶。有作是說。彼亦說在欲漏等中。品類足說。云何欲漏。謂欲界除無明諸餘結。縛。隨眠。隨煩惱。纏是名欲漏。乃至廣說。隨煩惱者即煩惱垢。應作是說。煩惱垢麁不堅住故不說漏等。不信。懈怠。放逸。亦由過輕微故不說漏等。

論曰至各二十六者。此下釋初二頌明三漏。此則別釋初頌。明欲漏。有漏。可知。

豈不彼有至何故不說者。問。豈不上界亦有惛沉.掉舉二種。又品類足出有漏體。謂除無明餘色.無色二界所繫各有五結。謂愛。慢。疑。見取。各有一縛。謂貪各有八隨眠。謂十惑中除瞋。無明。取餘八種。各有八隨煩惱。謂大煩惱地中除無明取餘五種。小煩惱地中取諂.誑.憍足前為八。各有二纏。謂惛沉.掉舉。應合有者皆名有漏。彼亦說纏。今於此中何故不說。

迦濕彌羅國至不自在故者。答。一彼界纏少唯有二故。二不自在非自力起故。所以不說。品類足據彼界有體。所以具說。

何緣合說至為一有漏者。此下釋第五.第六句。此即問也。

同無記性至名有漏義者。答。一同無記性。二同於內門轉。正理破雲。彼界煩惱亦於外門有緣色.聲.觸境轉故。應更別說第二合因。謂彼隨眠同一對治。設依此義無壞頌文。謂此應言。何緣合說二界煩惱為一有漏。同無記。對治。定地。故合一。

俱舍師救雲。雖彼上惑亦外門轉。言內門轉。從多分說。諸法立名種種不同。若不爾者。如言色界。豈無受等。三同依定地生。由三義同故合為一。如前所說名有貪因。因是所以義即是此中名有漏義。有謂有身。貪多緣有故名有貪。漏多緣有故名有漏。

准此三界至為無明漏者。此下釋第七.第八句。辨無明漏。可知。

何緣唯此別立漏名者。問。

無明能為諸有本故者。答。無明能為一切三有生死根本。故十二支無明為初。

瀑流及軛至與瀑流同者。釋第三頌。明四瀑流.軛。如文可知。

四取應知至名戒禁取者。釋第四行頌。如文可知。

何緣別立戒禁取耶者。問。

由此獨為至清淨道故者。答。在家樂著生死故願生天。出家欣樂涅槃故求清淨計捨可愛境。謂別解脫戒等能捨可愛諸境計此為道。

何緣無明不別立取者。問。

能取諸有至合立為取者。答亦可解。

然契經說至應知亦爾者。述經部師引經解軛。然契經說。欲軛云何。謂於諸五欲境中。於欲起貪。於欲起欲。於欲起親戀 於欲起貪愛。於欲起貪樂。於欲起醉悶。於欲起耽著。於欲起貪嗜。於欲起喜樂。於欲起執藏。於欲起隨執。於欲起貪著。貪等十二並貪異名。欲是五欲境。緣欲起貪纏壓於心。是總釋貪。是名欲軛。應知欲軛以貪為體 問何故經中廣說異名 解雲或為鈍根隨解一故。或為多忘隨憶一故。或為異國隨方說故。或顯巧言轉變說故。或顯一義有多名故。諸有異名皆准此釋。有軛.見軛。應知亦爾。以貪為體。有謂三有。身緣有起貪故名有軛。見謂六十二見。緣見起貪故名見軛。欲.有.見三俱是境名。緣此三境起貪故名欲軛。有軛。見軛。所以三皆貪為體。不言無明軛者。以無明即軛名無明軛。持業釋。以無明為體。

又餘經說至名欲等取者。又述經部引經釋四取以貪為體。又餘經說。欲貪名取。即欲名貪。非是欲界貪故名為欲貪。由此故知。於欲等四境所起欲貪名欲等取。緣五欲境起貪名欲取。緣見起貪名見取。緣戒禁起貪名戒禁取。緣三界我語起貪名我語取 問何故經部但說軛.取不說四瀑流及與三漏 解雲論者略舉對辨差別 又解軛.取體異是故別說。瀑流體同四軛。已說四軛當知亦說瀑流。三漏不異當宗故不說也。

如是已辨至是隨眠等義者。此下第二釋名。如是已辨十種隨眠並彼十纏。經說為漏.瀑流.軛.取。此即結前。此隨眠漏.瀑流.軛.取名有何義。纏後別明故此不問。

頌曰至是隨眠等義者。答。

論曰至故名微細者。此釋眠義。根本十惑現在前時。行相難知故名微細。猶如睡眠行相微細故名為眠。

二隨增者至增惛滯故者。此釋隨義。二隨增者。一能隨於所緣法增惛滯故。二能隨於所相應法增惛滯故 惛滯謂眠。

言隨逐者至常為過患者。此亦釋隨。謂此煩惱能起諸得。恆隨有情常為過患。

不作加行至故名隨縛者。此亦釋隨。不作加行為令彼惑生而數現起。或設劬勞為遮彼惑起而數現起。隨縛有情故名隨縛。

由如是義故名隨眠者。總結。又正理雲。何緣隨眠唯貪等十非餘忿等。唯此十種習氣堅牢非忿等故。謂唯此十習氣堅牢起便難歇。

稽留有情至故名為漏者。二義釋漏。或住名漏。或流名漏。如文可知。

極標善品故名瀑流者。可知。

和合有情故名為軛者。合名為軛。和合有情受生死苦。猶如車軛。故名為軛。

能為依執故名為取者。執名為取。四取煩惱能為有情所依止處。執取諸法故名為取 又解四取煩惱能為諸有漏法依執取諸有漏法 又解四取煩惱能為業依執取當果。

若善釋者至說名為取者。述經部解。

俱舍論記卷第二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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